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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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0 号

《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

第三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技术创新,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服务,制定并落实激励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规划;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和政策。

教育、财政、税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第六条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公布、宣传制度,依托门户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开发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对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三)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作用;

(四)组织开展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业务培训、咨询诊断等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评价、技术交易、创业孵

化、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知识产权、品牌创建、标准制定及推广、人才培训、产学研信息对接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

(六)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按照市场化方式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创新活动: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整合国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建立新型的研发创新体系;

(二)加强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成果产业化、市场化;

(三)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创建技术创新团队和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四)主导制定或者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开展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模式;

(六)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设计数字化、产品智能化、制造智慧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

(七)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同国内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共建产学研基地或者实习实训基地。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或者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者奖励:

(一)开发、投产并经鉴定的新产品;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专利;

(三)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其新购研发试验关键设备等能力提升项目;

(五)为列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产品投保;

(六)首购首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七)引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享受补助、奖励的其他活动或者项目。

第十条企业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下列活动,涉及企业相关收入或者费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三)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者产品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费用;

(四)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额;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六)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含职工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费用);

(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先满足国家和本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融资需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依法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运用互联网等工具搭建群众性创新活动平台,激发职工创新潜力和活力,为发挥职工知识、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对研发人员建立单独的晋升和考核体系,保障研发人员的经济收入和权益;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形式予以激励。

第十七条企业对获得的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资金监管部门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研发投入及各类创新成果相关情况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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