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换证了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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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换证

了里面

篇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文件

署调发[XX]18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问题

XX年1月1日至XX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XX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予以布控,不

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不做重新录入等操作,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企业的有效期修改由总署统一下发程序(下同)。

二、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问题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XX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XX年1月1日至XX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XX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

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XX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提交材料问题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XX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关于报关企业名称问题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问题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对于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拟服务地与营业执照地点不一致,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的,是否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可由各直属海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酌情处理。但从严掌握。

自XX年6月1日起,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关企业应先至注册地直属海关,由该直属海关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关企业是否注册登记满2年、是否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未因走私受过处罚、是否为该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已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等情况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并制作关封交报关企业。

(二)报关企业持关封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至分支机构拟服务地海关受理申请的场所,由海关将关封内容及初

审意见报当地直属海关。经当地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并办结工商登记手续的,报关企业应当在90日内至服务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海关对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名称为其分支机构的全称,给予当地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报关员也注册登记到该分支机构名下。

六、关于证书换发及相关表格印制问题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备案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换证时海关应当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登记名称为其分支机构的全称,给予当地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报关员也注册登记到该分支机构名下。

各关在XX年下半年,为所有原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

书》。在换发证书的同时,规范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规定》中的其他表格由各关按照样式规定自行印制。

七、关于海关注册登记编码问题

企业若因改制、迁址或加工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原因,向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编码,但注册登记编码因故不能立即注销的,各直属海关可允许2个注册登记编码在3个月内同时运行。但不得在原企业注册登记编码项下设立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应当立即将原注册登记编码注销。

对各部委、科研单位和军事机构等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可办理长期临时注册登记。海关对其比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已在海关办理了长期临时注册登记的,仍使用原有的长期临时注册登记编码。

报关企业需要办理非贸易类进出口业务的,可给其临时注册登记编码。

《规定》施行后,暂时统一将报关企业的“报关类别”输入“专业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输入“自理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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