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32)期间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14)个人合伙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凯程法硕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七节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个人合伙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1.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2.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主要包括两种:一为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伙。
我国立法尚未对这两种特殊合伙类型作出规定。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隐名合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
其特点是: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并不参加营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合伙的责任。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是英美法上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态。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民法在法硕联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知识点繁多且复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成立需要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条件。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的分类有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

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关于法硕民法重要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方式第九章所有权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继受取得第十章共有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地役权的概念、特征、设立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质权的概念、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占有的类型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债的概念;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承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保证;定金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每日更新汇总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每日更新汇总
民
法
更
新
目
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代理
第六章诉讼时效
第七章物权
第八章所有权
第九章用益物权
第十章担保物权
第十一章占有制度
第十二章债的概述和履行
第十三章保全、担保、移转和消灭
第十四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十五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2019年民法第040期——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019年民法第041期——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第十七章买卖、赠与和借款合同
第十八章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和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提供劳务的合同和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十一章特殊侵权责任第二十二章身份权和婚姻法第二十三章继承法。
2019年民法通则的笔记大全.doc

民法通则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了解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节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减实信用的原则(1) 平等原则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减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
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精简背诵笔记

民法1、民法调整对象及特点:①人身[平等;人格身分,不具财产内容;某些人身是财产前提]②财产[平等;意见自由;内容;有偿]①立法准则②行为指导③解释准则④裁判依据、弥补漏洞;[参加;协商合意;决定负责]⑵公平[主体,确定权义关系;司法机关纠纷公平合理]禁隐欺;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履行权;合理补救]⑷禁止权利滥用[不超法政德;]⑸公序良俗[政治、经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2011 简】[最基本;区别:①转让与否②保护方法补偿或恢复] ⑵绝对、相对[义务人是否特定、协助、消极] ⑶物权与债权[客体]7、民事法律关系内容:⑴权利[①依法享为权益自由②为不为一定行为③请求机关保护]⑵义务[①法定或约定②范围内③必须履行]8、民事权利类型:①财产、人身②支配、形成、请求、抗辩③绝对、相对④主、从⑤既得、可得[要件具①规范②主体③事实11、民事事实分类:①事件:自然事实意志无关客观现象②行为:意志支配活动[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准-主观上无客观上产生]:利义③内、范法定性④与人身不可分离14、监护人职责:①保护人财权②担法定代理③教育照顾15、宣告失踪:①下落不明2年②利害关系人申请③法院依程序2年,证明立即)②利害关系人申请按顺序③依法定程序21、法人行为能力特征:①同时生灭②范围③机关实现①特许②核准③准则④放任[目宗组范;程序]②财产经费③名称组织机构场所④独立承担民责【2009简】[务期调违]②解散[宣、自]③依法宣破产④其它[币物知地劳]④生产经营场所⑤其它标28、合伙人一到同意事项:①名称②范围场所③转让处分知权其它财权④不动产⑤合伙企业担保⑥聘以外①意表为要素②设变改终为目的【201230、民事行为的分类:①单双方[合致、对应]②单双务③有无偿④诺成实践⑤要式非要式⑥主从【以下为2010【2005 简】[不能独]③欺胁迫使违反真实意思④恶意35、欺诈行为特点:①故意②行为③陷于错误认识,基于认识行为36、胁迫:一方或第三人向对方、亲属预告危害发生恐惧①违法②重大③可能发生④因果关系[①性质②标的③价金;]40、效力待定的行为类型:①限制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后果:尚未履行有权拒履或无权要履正在履中[恶患损国集三][有权;必须本人的不不得代:①人身性质②法定或约定特定人42、代理种类:①委指法②本代[本、法]再代理[全部或部分]③显名、隐名[以代理人名义相对人知道或应知常见:①表见授权②授权不明③终止后【2004 简、2005分析】45、代理终止:共同原因①本人死②代理人死丧;委托原因①期间事务②取消辞去③法人终止;法指定原因:①恢复②取消指定③监护消灭46、代理仍有效:①不知死亡②某一任务完成③继承人全体承认④已经进行为继承人利益4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①后果②条件被动适用不可追回③其间不同:可变48、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范围:①债请求权②物权[返还、恢复]不适用:①物排妨消危确权②侵停侵消危、【2008 简】完全[所有权永久全面支配]定限[特定范围支配,他物权]②用益[使用收益为内容对他人特一2004 简】③主、从④动产、不动产]②物权法定[种类、内容]③公示公信[存52、不动产登记类型:①变动②预告③变更④异议51、动产物权变动:①简易[受方已占合意完成]②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告知占有人]③占有改定[出方仍[所有及他物]②返还原物[合法占有人]③排妨消危④恢复原状[损害事;违法行;[对人、对物] ①全面性②整体性[单一性统一支配]]④排他性⑤永久性54、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内容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限制①不违法②不妨害他人③保护环自资④公益需要依法对集地征用或将其它收归国有55、所有权原始取得:①生产②先占[无主、动产、占有意思]③添附[混附加]④拾得遗失物⑤发现埋藏物⑥善意取得;传统要件①动产②让人无权③受让有效交换④善意物权法要件①受让人善意动不动②合理价格③交付登记【2007 简】56、继受取得①买卖②互易③赠与④继承遗赠[转、抛、强制、主体消灭][双重权义]④形成[共经目标或需要]权利①依法额共同②分割请求③优先购买④份额担保⑤物上请求]④客体[专有、共有]【2006简】①专有[构造、使用、登记]②共有权③成员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几种:①地②建筑③排承内容:①收益②农庭承包转包、互换、转让;拍的转上、抵押、入]⑤排它性;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出资、转让、抵押][所有人使用人]②内容[利用他[独立物权]②依据[合同法律]③内容[限度,有无偿]④前提[相邻]]③不可分性[受清偿前对担保物整体主张]④物上代位性[但保财产保险金、赔偿金][动不动权]③不转移占有【2005 简】][企业留置除外]种类:意定法定;单一多数;简单选择;77、特定物种类物区别:①特可能交付前发生履行不可能②特双方可约定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间78、占有概念特征:对物事实首领状态[事实非权力] ①限于物②事实支配控制;分类:善恶、暴和、直间、自他79债发生依据:80、债主体变更:要件:有效债务;协议;可转移;债权人同意]③概括转移[一方][事件]①一方获利②他方受损③因果关系④无依同①向特定不特定人②属意思表示;区①目的②条件[邀请人确定就可]③效力]③理解争议按正常解释,两种不利于提供方87、缔约过失责任及要件: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合同义务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①恶意磋商②故意隐虑假情况③泄漏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⑴违反先合同义务⑵信赖利益受损⑶因果关系⑷违方一方过失【2007 分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89、效力待定合同:①限未经同意②无权代理③无权处92、不安抗辩权:先履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能力情况中止①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②主张一方先履行且已届清偿期③有确争证据证明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93、合同保全概念内容:任何责务人原则上对外承提无限责任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94、债权人代位权:怠于使行第三人权利危害债权人以自名义代位①对第三人享有②怠于行使可能危及债【2007 案、2009分析】成立要件:客观⑴处分财产[①放]⑵发生法律效力⑶造成损害;主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无偿客观有偿同时主客观;96、合同担保:促使债务人履行、保障债权人实现措施;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如保全]特定担保[特定财产第]分类:约定、法定;人保、物保;[意思表示真实]③主合同合法有效④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先诉抗辩未经诉仲对债务人财产依法执行仍不能履行前]②连带【2011 辩】为担保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履行、由当事人在订时或订后到履行前给付一定数定金或替代物①约定担保不超主合同标的20%②金钱担保,多重效力③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日起生效从属性101、定金种类:①订约②成约[支付作为成立要件]③解约④违约定金[担保履行;证明成立;预付款] 102、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⑴性质[担保、支付] ⑵效力[除提保外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功能制裁][约、法]③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④使债权债务消灭104、合同解除条件:法定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②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③一方[自己承担,对自要件:①有效合同②违约行为③不存在免责事由[法定,约定]108、违约责任承担方式⑴继续履行[①金钱债②非金钱原则上继续特定除外:法律事实上不能;标的物不适强制;费用;合理期限未要求]⑵补救措施⑶支付违约金⑷赔偿损失[可获利益]109、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一行为同时违反合同及侵权规范符合违约侵权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原因①侵权违约②违引侵,受损一方选择一种110、人身权概念特征:与人身密不可分直接财产内容民权①非财产性②专属性111、人格权身份权区别:①主体[身份限自然人]②客体[人格要素身份关系]③取得[出生或成立]④存续期限112、人格权:⑴身体[物质器官]⑵健康[生理机能劳动]⑶姓名⑷名称⑸肖像⑹名誉⑻隐私⑼尊严⑽信用⑾生命[荣名誉区别①来源②内容褒扬③范围特定④剥夺撤销]113、身份权:①配偶权②亲属权114、知识产权概念特征作用:民事主体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总称①专有性[同一成果不能有两个①保护创造者权②鼓励创造③促进成果传播应用④科经文社发展特点:秘密、新颖、条所述获使批116、婚姻家庭法原则:①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⑤计划生育117、婚姻成立要件:实质⑴必备[①完全自愿②18、20]⑵禁止[①有配偶②直系三代内旁系③病不应当];形式118、无效婚姻:①重婚②亲属③婚前病婚后未俞④年龄119、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登记机关或法院;本人,登记起一年恢复自由一年;除斥期;120、法定离婚条件:①重婚同居②暴力虐待遗弃③赌毒恶习④分居2年(感情不和)限制离婚条件:①军6个月;[平等行使继承及代位继承;以身份而非性别依据;同一顺序不因性别而差异]③养老育幼[①法定照顾②遗嘱保留③分割时胎儿④儿媳女婿]④互谅互承权127、代位与转继承区:①死亡时间②主体③性质[二次、替补]④范围[代只适用法定,转遗嘱也可] 【2006 简】。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5)民事关系的要素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等同于民法中所谓的主体。
民法中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
作为民法中的主体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人团体等。
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它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挤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它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别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如此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当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当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如此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当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如此承当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考研民法的复习笔记

考研民法的复习笔记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按《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
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
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民法笔记详尽版

民法笔记详尽版.txt23让我们挥起沉重的铁锤吧!每一下都砸在最稚嫩的部位,当青春逝去,那些部位将生出厚晒太阳的茧,最终成为坚实的石,支撑起我们不再年轻但一定美丽的生命。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 民事: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所从事的一般社会活动及其形成的一般社会关系。
私人事务尊崇权利本位,并以主体平等和自治为特征。
? 民法的语源:经日本作为中介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西方(德国和瑞士)的市民法(调整市民生活的法律,表现为一种形式完备的市民法典)。
而我国古代虽然各朝代都存在关于调整田、债、土、户、婚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都是以严峻的刑罚作为强制手段,从客观上不具备市民法的特征,因此我国古代实际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更不存在民法的语源。
? 民法即市民法。
民法的本质在于以和平的方式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商品交往所形成的习惯进行法律确认。
西方市民法是最具典型意义和制度价值的立法例。
中国民法继受和移植西方市民法,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日本创造了“六法全书”时期的民法立法成就,二是通过苏联创造了开创了社会主义的民事立法。
中国民法在制度结构和立法体系上属于市民法。
? 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⒈实质民法: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凡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判例乃至习惯。
不论名称,只要是规制市民社会关系的即为实质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典法、判例法和习惯法。
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即一般私法。
我国民法就实质意义而言,已形成以《民法通则》为核心、以民事单行法系列为主干、以关于民事生活的行政法规和关于民事生活的司法意见为两翼的民法立法格局。
⒉形式民法: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三

为,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
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经法律认可的,所谓悼念权、亲吻权等未经法律认可的“权利”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要求的基本权利。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二、一般人格权【分析】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
一般人格权具有三项功能:(1)产生具体人格权;(2)解释具体人格权;(3)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通常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三、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分析】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故为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存在,故为独立的人格权。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以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为保护对象,其实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2)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二

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善意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分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分析】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那么不存在表见代理问题,即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
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这是与第二个条件相联系的一个要件,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如果相对人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
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这是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虽然有以上三个要件,但最终相对人若未与该无权代理人就所谓代理内容成立法律行为,那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2019年司法考试重点专题 民法方老师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重点专题民法方老师学习笔记民法总编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民事权利的救济①民事法律关系①平等主体②生活关系或好意施惠关系或情谊行为②民事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①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②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③形成权④抗辩权③民事权利的救济自助行为=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力救济④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①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避②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违反诚信原则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①无人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人③无人行为一概无效。
即使是纯受益行为,也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②限人=限人=限人①大额行为=效力待定②小额行为或者纯受益行为=有效③完人①18周岁以上=完人。
②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人④事实行为不启动行为能力制度①事实行为=先占无主物+创作行为+加工行为+无因管理行为②事实行为不适用行为能力制度,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三、监护①未成年人之法定监护和监护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②成年人之法定监护①配偶;父母、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③法定监护派生之具体监护形式①遗嘱监护,限于父母可立此遗嘱②指定监护①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也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②申请人是有关当事人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制定④指定后擅自变更者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⑤对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发生争议,才有指定监护的可能④兜底监护人:民政部门,也可以是居委、村委⑤意定监护之附条件委托监护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⑥监护人职责①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考试重点及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之民法学考试类型:法硕(法学、非法学)科目类别:民法学适用人群:法硕及司考等考试民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高频考点)①如果属于合同行为,则为效力待定;②如果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则为有效;③如果属于认知能力范围的小额交易行为,如购买文具等,则为有效;④如果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行为,如设立遗嘱等,则为无效。
2.监护人在何种情形下可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如为被监护人缴纳学费、医药费等)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监护人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需要(如捐赠、赠与其他近亲属等),即便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处置行为亦为无效行为。
3.哪些亲属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高频考点)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叔侄、姑舅、外甥等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哪些机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高频考点)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责任部门所属区域为被监护人所在地,而非监护人住所地或者监护人工作地等其他区域。
责任部门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不包括监护人的工作单位。
5.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1)宣告失踪的前提及条件①申请主体: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
②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刑法研究生 民法笔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概念的区分可区分为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是指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考过,民法典(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不好考(三民法与民法学(考过简答P6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主体之独立自我利益民法的调整对象(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是指:1、私人之间2、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答:结论+私人、私人利益、私人团体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及人身关系1、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2、不含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要求主体地位平等、自主自愿和实现主体私人利益为目的的财产关系。
主要包括两大类即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P11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重点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首先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规定主体的一定行为或自然的事件为引起主体相互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并将由法律事实引起变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为法律关系,赋予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规定主体滥用权利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从而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纳入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轨道,确保义务主体忠实地履行义务,权利主体正确行使权利,从而就将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调整好了民法调整方法有以下特点:(曾考过论述,简答一、确立和维护主体的平等地位(赋权、维护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法律事实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法律责任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概括前四点第四节民法的性质(重点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一、民法是私法1、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民法天然的属于私法2、民法的私法性质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3、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4、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民法是权利法(简答:权利本位二、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重点意义主要体现在:1、有助于将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正确抉择法律调整部门2、有助于强化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3、有助于明确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与协调P17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考过论述P18(一调整对象不同(二调整方法不同(三法律本位不同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了解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要求的,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始终,对各项具体民法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的集中反映(考过名词解释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立法指导功能(二民事行为准则的功能(三审判法律适用的指导准则功能第二节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地享有主体资格、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和保护二、自愿原则(考过名词解释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P47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三、公平原则(区别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依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与他人有相对利益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对双方公平、平衡的观念行事,而不得显失公平依公平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应当公平依公平原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应以公平观念为指导四、诚实信用原则(考过名词解释是指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五、守法原则(看一下六、公序良俗原则(考过2次P50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事社会关系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2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看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行为人主动、明确、直接地把内在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形式。
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
1.作为的默示。
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2.不作为的默示。
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
以默示形式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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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看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
第三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间的种类
期间可分为两大类:
1.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意定期间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2.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特殊期间是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1.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
2.期间开始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以年、月、日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例如,从5月1日起10天,那么,5月1日这一天并不计入期间,而是从5月2日零时开始计算,到5月11日24点。
3.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4.期间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应当以每月30天,每年365天计算。
如约定在3年内提供劳务3个月,即指在3年内,提供劳务90天,而不能理解为每年二月去服务一个月,也不能理解为每年一月去提供劳务。
5.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