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EPC总承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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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经营过程当中,索赔是重要一环,FIDIC合同无论哪个版本都把其放在重要位置。根据国外资料,在许多国际工程索赔中,索赔额高达合同价的10%-20%。例如,哈中一期原油管道索赔额为1117万美元,占合同总价的12%。哈中二期原油管道索赔额为3880万美元,占合同总价的25%,其中由于哈萨克斯坦坚戈贬值造成的索赔占总索赔额近50%。

要做好索赔工作,除了认真编写好索赔文件,使提出的索赔项目符合实际,证据确凿,有说服力外,更重要的是掌握索赔技巧,这对索赔的成功十分重要,同样性质和容的索赔,如果方法不当,技巧不高,容易给索赔工作增加新的困难,甚至导致事倍功半的下场。因此要做好索赔工作除了做到有理、有据、按时外,掌握好一些索赔的技巧是很重要的。

一、索赔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二、常见的索赔容

1、无法预测的不利地质条件和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针对此项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

例如:哈中原油管道一期9号泵站投标时,由于业主要求的投标期短,设计部门没有对地表以下的地质资料进行详细的勘察,承包商所做的投标文件是根据业主的初步设计文件来进行的,在投标报价中挖方为土方开挖,但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地下大部分为岩石,仅石方开挖这一项,就让承包商损失巨大,导致承包商在 9号泵站施工中经常处于被动局面。

针对这种情况,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承包商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合同条款有矛盾之处。这样,即不影响投标,也给后期因地表以下资料错误造成影响的索赔提供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

定,合理的风险预见,即”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见的风险”和针对这种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如最浅的地下水位,最大的水流量等,即对风险因素给予量化,在这种量化的基础上,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争议。

②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人均可提出索赔。

例如哈中二期原油管道工程,在库姆科尔末站连接工艺区和清管区之间的750米管线施工时,管线穿越3处6KV高压线杆和一处变压器,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应立即对高压线杆和变压器进行位移,但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位移工作必须由当地的专业电力公司施工,在承包商支付给当地专业电力公司施工款项之后,承包商以和当地专业电力公司结算单为依据向业主提出了索赔。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例如哈中二期原油管道工程,在工程开工之后,业主给承包商下发了变更指令,即主管道延长7.2公里,阀室增加1个,承包商根据业主的变更指令,及时向业主提交了索赔函,要求对新增加的工程量价格给予补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工期变化引起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4、业主要求承包商赶工引起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的原因坚持不给延期,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

例如哈中二期原油管道工程,冬季施工现场条件恶劣,低温、暴风雪,承包商为了按期完工,采取了很多赶工措施,例如在天气转好时利用倒班加快施

工进度,并采取了焊前加热、焊后保温等措施保证施工质量,采取措施保证低温条件下员工健康、施工设备完好,为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承包商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冬季施工费用索赔申请。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总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例如2009年2月4日,哈萨克斯坦政府突然宣布,本国货币坚戈将贬值25%,坚戈对美元汇率从120陡升到160,坚戈对人民币从16上升到 24,坚戈贬值给管道局在哈的中亚管道、哈中二期原油管道和阿克纠宾油库等工程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因为坚戈贬值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上,业主的态度也很积极,在业主的支持和帮助下,承包商完善了坚戈贬值索赔所需的支持文件,业主把索赔支持文件转交给了业主股东,等待股东认可。

三、索赔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

管道局在哈萨克斯坦所承建的项目,大部分属于国家的政治性工程,所发生的变更索赔不能完全按照FIDIC条款规定的方式方法来处理,例如:

1、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合同中常有“不限于此” 或“若业主和分包商对于合同的理解有分歧时,以业主的理解为准”等等条款,这些条款阻碍了索赔的进展。业主经常以不限于此为借口进行搪塞,认为所有施工容都包含在里面,所有施工事项的费用都含在里面,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可能会增加,但总的价格是不变的。

2、进度和索赔谈判时间错位,施工单位很无奈。对于委托项目或业主提出的变更项目,按正常程序应该先谈好费用然后再组织施工。但实际上为了赶进度,或者说为了搞好服务,大都先行施工,后谈费用,干完活后,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业主手里,很难获得合理的费用。如果坚持先谈费用后施工,势必影响甲乙双方的关系。

3、索赔项目价格的确定原则不统一、不公平。按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索赔项目价格可以采用或参考合同中适用于或类似于索赔工程的价格,但是在哈萨克斯坦,业主要求承包商索赔价格按照哈萨克斯坦定额来做,对于早期习惯了使用中石油定额的承包商来说,短期很难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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