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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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震设计的建筑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
•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 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可继续使用;
•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 响时,其损坏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 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 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 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 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 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 取相应措施。 3 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 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 它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
2008年对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内容: 灾区设防烈度的调整、 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 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 砌体结构楼梯间、 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 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
2008年至今:
开展了抗震结构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 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 经验教训, 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 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 理部门的意见, 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 最后经审查定稿。
• 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 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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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 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 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 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 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 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 烈度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
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 防烈度为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 建筑场地为I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 速度为0.15g 和0.30g 的地区,除本规范另 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 度 (0.20g)和9 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 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 并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 法
• 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的抗震设计要求
• 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 的规定
• 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 体房屋的抗震措施
• 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 • 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
• 抗震设防标准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 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 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抗震措施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 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 非结构各部分必需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主讲人 吴寿保
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 重庆市建设工程I类审查机构专职审查员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2010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吴寿保
•修订过程中,发生了 2008 年汶川地震, 其震害情况表明:
•严格按照2001 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 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 没有出现倒塌破坏,达到了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下 生命安全的抗震设防目标。
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 • 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 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 1.0.2、1.0.4、 • 3.1.1、3.3.1、3.3.2、3.4.1、3.5.2、3.7.1、3.7.4、
3.9.1、3.9.2、3.9.4、3.9.6、 • 4.1.6、4.1.8、4.1.9、4.2.2、4.3.2、4.4.5、 • 5.1.1、5.1.3、5.1.4、5.1.6、5.2.5、5.4.1、5.4.2、
• 本次修订后共有14 章12 个附录。
• 主要修订内容是:
• 补充了关于7 度(0.15g)和8 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 规定
• 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 • 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
• 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的 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 震系数的计算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 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
表3.2.2
抗震设防
6
7
8
9
烈度
设计基本 地震加速
度值
0.05g
0.10g 0.20g (0.15)g (0.30)g
0.40g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 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 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 采用。
3.3 场地和地基
•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 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 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 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 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 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 造丙类的建筑。
5.4.3、 • 6.1.2、6.3.3、6.3.7、6.4.3、 • 7.1.2、7.1.5、7.1.8、7.2.4、7.2.6、7.3.1、7.3.3、
7.3.5、7.3.6、7.3.8、7.4.1、7.4.4、7.5.7、7.5.8、 • 8.1.3、8.3.1、8.3.6、8.4.2、8.5.1、 • 10.1.3、10.1.12、10.1.15、 • 12.1.5、12.2.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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