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制浆造纸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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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生产箱纸板、瓦楞纸、涂布白纸板及生活用纸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制浆造纸企业进行制浆工序、造纸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及制浆造纸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方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方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方法,然而,鼓励根据本方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T 2587 热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3486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3.1 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
制浆造纸企业在统计期内,生产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折算为标准煤的总和。
3.2 主要生产系统(直接生产系统)
对于采用自制纸浆生产纸张的制浆造纸企业,主要生产系统是从纤维原料经计量进入备料输送设备始至成品纸入库为止的有关工序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
对于采用商品浆生产纸张的造纸企业,主要生产系统是从浆板经计量进入打浆工序开始,到成品纸入库为止的有关工序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
3.3 辅助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是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
机修、供水、供气(汽)、采暖、制冷、仪表和厂内原料场以及安全、环保装置。
3.4 附属生产系统
附属生产系统是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办公室、职工休息室、更衣室、中控室、中心化验室、成品检验室等。
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称为间接生产系统。
4 制浆造纸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应符合表1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的要求。
表1 制浆造纸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1能耗统计范围及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5.1.1 统计范围
5.1.1.1 企业综合能耗统计范围
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是企业用于生产全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主要生产系统、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还包括统计期内企业各种能源的损失量。不包括生活用能(如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和基建项目用能以及企业外销(转供)的能源。
5.1.1.2 制浆工序综合能耗统计范围
制浆工序综合能耗包括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以及能源损失量的分摊量。
制浆工序主要生产系统,是指从纤维原料经计量进入备料输送设备开始,到成品湿浆或浆板入库(或纸浆装车销售)为止的各工序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包括备料、除尘、蒸煮、洗涤、净化、筛选、漂白、浓缩及漂液(化学品)制备、黑液提取、碱回收、中段废水处理。成品浆板还包括浆板抄造和直接为浆板机配备的真空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热风干燥系统、通风系统、通气和冷凝水回收系统、白水回收系统、供水系统。废纸制浆主要包括碎解、高浓除渣、粗筛、中低浓除渣、精筛及脱墨、漂白等。
5.1.1.3 造纸工序综合能耗统计范围
造纸工序综合能耗包括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以及能源损失量的分摊量。
造纸工序主要生产系统,是从浆板(或自制浆)经计量进入打浆工序开始,到成品纸入库为止的有关工序组成的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包括打浆、调成、流送、抄纸、复卷、切纸(打孔)、选纸、(折叠)包装、机内涂布、机外涂布以及直接为生产系统配备的辅料制备系统、涂料制备系统、真空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热风干燥系统、纸机通风系统、干湿损纸回收处理系统、纸机通气和冷凝水回收系统、白水回收系统、纸机供水和高压供水系统等。
辅助生产系统是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和场内原料场以及安全、环保等装置。
附属生产系统是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办公室、中控室、中心化验室、成品检验室等。
生产多种产品时,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各种能源以及能源损失量,按间接能耗分配比例分摊。
本企业自产转换的耗能工质和自供水因已计算了相应能源消耗,故不再重复计算。只统计计算外购的耗能工质和水(自来水)。
系统回收利用的余热,用于本系统时不计入综合能耗,送出本系统时,折算为标准煤从本系统综合能耗中扣除。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本系统能源消耗。
5.1.2 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的系数以各种能源在报告期内实测的收到基低位热值除以每千克标准煤的低位热值所得的商(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小数)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附录A 中该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值对应的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电能(包括企业自备电站送出的电)折标准煤系数按当量值取0.1229kgce/kwh。
外购蒸汽(包括企业自备电站送出的蒸汽)折标准煤系数按蒸汽的实际压力、温度查得的热焓值除以每千克标准煤的低位热值所得的商(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小数)为准。
本企业采用工业锅炉自产蒸汽或热力,其蒸气或热力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准煤。
外购的耗能工质和外购水(自来水)折算标准煤的系数采用附录A中给出的折算系数。
5.2 计算方法
5.2.1综合能耗的计算
5.2.1.1 主要生产系统综合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