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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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路径分析

庭审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路径分析

庭审阶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路径分析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着三重积极意义:一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二是对案卷中心主义的矫正,三是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两个方向上着手:首先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关系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其中的关键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同时为“审判中心主义”发掘出更大的制度空间;其次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以庭审为中心”,核心要求是保护被告方的对质权。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庭审实质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触及到了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一个由来已久的症结。

司法实践中,“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造成了同一审级诉讼流程中审判的“离心化”和顽固的“侦查中心主义”倾向,进而导致垂直审级结构中第一审的“失重”,在实践中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特殊的错案风险。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的地位,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

这既是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中公检法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是改革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突破口。

本文拟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积极意义作一探讨,并结合庭审环节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积极现实意义(一)对侦查中心主义的挑战探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得不提及侦查中心主义。

顾名思义,侦查中心主义是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

可以说,侦查中心主义既是“学者对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一种理论描述”1,也是“反思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结果”2。

在侦查中心主义之下,侦查机关必然拥有超强的决定权、自主权。

与域外法治国家普遍采用司法令状主义作为对侦查的控制手段不同,我国侦查程序呈现出行政化、封闭性的特点,整个侦查过程缺乏有力的司法制约,也难有社会力量的介入。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庭审过程的形式公正,更强调实质公正的实现,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

本文旨在探讨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通过分析当前庭审实质化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与措施。

文章将首先概述庭审实质化的基本概念与意义,阐述其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分析庭审实质化的现实困境,如庭审虚化、走过场等问题,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

随后,文章将介绍国内外在庭审实质化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为我国的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

文章将提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包括完善庭审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律师作用等方面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二、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庭审实质化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目标,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之中。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的实施应当遵循明确的规则,庭审实质化正是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通过实质性的庭审,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擅断。

程序正义是庭审实质化的另一重要理论基础。

它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对于保障实体公正至关重要。

庭审实质化通过严格规范庭审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对抗的平台上充分展示证据、展开辩论,从而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人权保障是庭审实质化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

庭审实质化通过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从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

庭审实质化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程序正义以及人权保障等核心理念。

这些理念共同构成了庭审实质化的价值基础,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

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

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近年来,我国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逐渐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热点之一。

庭审实质化改革旨在提高法庭审判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探讨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影响,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其效果。

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相关文献主要集中在法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领域。

这些文献主要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意义、现状和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然而,尽管已有文献对庭审实质化改革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改革影响的分析不够深入,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不够充分等。

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影响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以客观地评估改革的效果。

具体研究设计包括:收集某地区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前后的案件数据、庭审视频及相关资料;对参与改革的法官、律师、当事人进行访谈;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等。

通过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我们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从审判效率方面来看,庭审实质化改革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公正、透明,减少了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虚假陈述,提高了审判效率。

从当事人权益保障方面来看,庭审实质化改革强化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举证机会和发言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从法庭公信力方面来看,庭审实质化改革提高了法庭的公信力,使得社会公众更加信任和尊重法庭的审判结果。

然而,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一些法官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意义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部分当事人对新的庭审方式不适应,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一些律师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影响了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研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和提高法庭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下)

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下)

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下)三、关于审判方式的改革所谓审判方式,简单地说就是指因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理案件的方法和形式。

(注:景汉朝等:《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5页。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提高质量和水平。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专门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确定以学习贯彻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重点,全面改革和完善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方式,并进行了具体的工作部署。

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依法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核心是进一步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把审判活动更好地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审判方式改革,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格执法,实现司法公正。

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际上应体现为法官独立审判。

所以,审判方式的改革,亦应围绕如何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中心目的而展开。

能否达到这一效果,也是衡量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们认为,围绕这一重点,除上述方面外,还应注重以下问题:(一)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公开审判,在有的地方亦称“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等。

早在50年代,董必武就提出过要推行公开审判,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很长时期以来,在许多地方的民事、经济审判当中,公开审判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一方面,许多案件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在开庭审理前即已形成倾向性意见,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成为过场。

另一方面,在庭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辩论有可能不为法官所接受或考虑,从而对判决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我国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完善

并且, 笔者 认为狭义的庭市U 为“ H 法庭凋奁” 法庭辩论” 和“ 两个阶段。
法 庭 调 奄 是对 案 件进 行 实 体 性 审 理 的 重 要阶 段 。这 一 阶 段 的 芏 要 任 务 实 围 绕 双 方 当 事人 争 议 的 事 实 , 通 过 当 事人 的陈 述 和 证人 作 证, 出示 书 证 、 证 和 视听 资料 , 读 牲 定 结 论 和勘 验 笔 录 , 就每 一 物 宣 并 证 掘 材 料进 行 质 证 , 以查 明 案什 事 实 , 查核 实 证据 , 而 为下 一 步 的 审 从
混同在一起 , 当事人双方陈述完 以后 , 自提 出证据并予以质证 。 在 各
在 提 出证 据 和质 证 的 过程 『 , 事人 之 间 或 当事 人 与第三 人 之 间 就 可 I当 l
以围绕诉讼标 的和争点,实施棚关事实 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 论。试 想, 在缺乏法 }素质的普通老 百姓看米 , ; I f 这样的程序是不是 显得有些 混乱昵, 在缺乏 卿资源和老 百姓无 力聘 请律师的情况下, 在提出证
式 中的法庭 调查 与法庭 辩论 两阶段 的分 与合 进行 了分析 , 为 两阶段 分 离的构造 已经 完成 了历史使命 , 阶段 , 种分 离不 认 现 这
仅割 裂 了案 件调 查 与事 实问题 、 法律 问题 辩论 的关联性 , 也在一 定程度上 限制 了 当事人质 证权 的行使 , 而限制 了庭 审功能 从 的 最 大发挥 。本 文认 为应将 两 阶段 予 以合 并, 并对合 并后 的庭 审方 式提 出了一些 建议 。
渊当事人主体地位、 淡化法官职 权的趋势 。但是, 在具体 的程序方式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以前, 国民事庭审程序的顺序或步骤基本是 我

论在线庭审模式的适用规范

论在线庭审模式的适用规范

第31卷 第2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Vol.31 No.22021年4月JournalofGuangdongUniversityofPetrochemicalTechnologyApril2021论在线庭审模式的适用规范汪闰月(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摘要:与线下庭审相比,在线庭审模式缺乏在场性、仪式感等程序要素,造成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基础被削弱、程序说服功能弱化以及司法权威无法充分展现。

因此,对于一些注重直接言词原则贯彻、程序说服功能发挥以及司法权威树立的案件,不宜使用在线庭审模式。

而对于适宜在线庭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立法应赋予当事人“合意”选择权;适合在线庭审的刑事案件,应根据被告人选择确定庭审方式。

庭审过程中的程序转换规则也应以此为基础确立。

关键词:在线庭审;适用范围;适用方式;程序转换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562(2021)02-0006-052020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很多法院开始启动“云开庭”,在线庭审模式被推广应用,因此,亟需完善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

现行法律对在线庭审有所规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采用在线庭审模式提供了依据。

2020年1月16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23条对不适合进行在线庭审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列举,采用排除式的立法方式,但只是从意思自治和技术保障角度进行了规范。

笔者认为,为保障司法公正,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在线庭审,有必要对在线庭审模式可适用的案件范围这一问题进一步研究,以明确《实施办法》第23条第4项的具体适用,为实践提供指导。

1 在线庭审模式缺失的程序要素及引发的问题1.1 在线庭审模式缺失的程序要素1)在场性。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aryy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完整版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欢迎阅读!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篇1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高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

上海法院的司改工作于2014年7月在市二中院、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先行试点,2015年4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

一年多来,我们在市委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5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对上海及上海法院改革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一、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一)抓好思想发动,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

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领域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深层次、关键性问题,特别是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五项任务,更是破冰之举,困难多、风险大、关注度高。

鉴于上海法院是首批试点单位,无经验可循,同时还担负着为全国司改先行探路的重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因此,我们把统一思想认识放在试点工作的首要位置。

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全市三级法院先后召开有关司改的动员会、答疑会、培训会70余次,教育引导全市法院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以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保证改革顺利推进;深刻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上海试点工作的重大责任,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好顶层设计,遵循“三个坚持”,明确目标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顶层设计十分重要,我们遵循“三个坚持”,着力在方案设计上狠下功夫。

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1

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1

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在刑事诉讼中,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审判之前,法官一般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系列的诉讼活动,主要是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以及为开庭审判作好程序上的准备工作。

法官的这些活动我们称之为庭前准备活动,其程序则统称为庭前程序。

有人说庭前程序就象演出前的排练和预演,因而往往很容易被人忽视。

然而,这一程序的意义决不能低估。

一是庭前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庭审程序和庭审方式。

比如,法官庭前审查采用案卷审查制度,由此形成心证,庭审就不需要再由控方举证,而只需要法官运用职权做某种程度的验证。

这样,审判中的法官职权主义和一定程度的庭审虚置就难以避免。

二是庭前程序的设置方式影响诉讼的结果。

法官庭审前主要依据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形成心证,而庭审后,依靠双方抗辩举证再作证据和事实判断,确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三是从现实情况看,庭前程序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为适应庭审改革需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重置庭前程序,但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时突现,既影响立法改革的效果,又影响司法活动的实际效益,因此可以说,司法的现实迫使我们认真研究庭前程序,考虑如何在现存法律框架内适当操作,同时斟酌庭前程序在制度上的合理化问题。

[1]一、我国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现状与特点我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在庭前程序上普遍存在着以下特点:1、立案审查形式化,造成庭前审查和开庭审判的法官主体归一。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后,一般是先确定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然后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并参加庭审。

即使是在各地法院实行立案庭统一立案以后,由于多种原因,立案法官对案件的审查也仅限于检查起诉时移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进行必要的立案登记、开庭排期等,并不涉及案件的实质问题。

实际审查仍然是在案件移交审判庭之后,由审判法官进行。

也就说,从事庭前审查的法官和开庭审判的法官主体具有同一性。

最高法就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改革答记者问,附规定全文

最高法就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改革答记者问,附规定全文

最高法就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改革答记者问,附规定全文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本次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本次修订《若干规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落实《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改革任务。

二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

截止2016年12月,全国已经建成2.3万个科技法庭。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从硬件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为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进行了全面统筹规划,为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

三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快捷、便利的诉讼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人民法院也已具备通过对庭审录音录像的综合开发利用来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条件和可行性。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哪几个方面的问题?答:《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庭审录音录像录制、存储、管理等不规范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管理、开发使用标准不统一,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甚至有些地方法院数字化法庭录制设备闲置或仅仅起到监控器的作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该文件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二是鼓励改革创新。

立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注重引导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中,比如,将智能语音识别转换技术引入庭审记录;同时,汲取地方实践探索中所积累的有益经验,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为未来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拓宽路径。

民事庭审的优质化

民事庭审的优质化

民事庭审的优质化文/胡建萍 曾耀林“以审判为中心”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的关键,也是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改革命题毫无疑问应当辐射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

为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契合改革的方向,系统分析和梳理当前民事审判方式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将其作为改革的着力点。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研究思考,并邀请法学专家参与论证和指导,最终形成了以庭审优质化为重点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案,并已在全市法院正式启动改革。

一、民事庭审优质化的动因和思考自去年成都市中级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推开后,法院决策层就在跟进思考如何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进步。

动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改革的大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方案。

除了宏观层面的体制改革外,事关司法方式改进乃至诉讼程序改造和重构的内容也非常丰富,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①以彻底去行政化确保司法公平正义和职权配置优化的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为重要内容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以科学定位不同审级职能的审级职能完善和陪审员制度改革等,都是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内容丰富和全面。

这些改革,从大到小,无一不涉及最基本的审判方式改造、最现实的审判质效提升和最有效的审判资源配置,说到底就是司法能力现代化问题。

对此,我们有清醒的认识。

司法体制改革与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能力提升是有机联系的,后者应当主动适应前者并且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不能将当前轰轰烈烈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具体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程序改造和审判技能提升割裂开来,只热心和关注大的体制层面的改革,而忽略技术层面的改造和能力提升。

作为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树立改革的整体思维和大局意识,增强紧迫感,因应改革方向和要求,主动作为并找准着力点,强化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和创新,理性投身改革洪流。

第二,对实践的反思、检讨和研判。

自上世纪90年代末法院系统主推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中国法院包括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审判方式有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确立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实行诉辩式民事庭审方式,增强了诉辩双方的对抗性;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改变了查明事实由法庭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强化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裁判职责,司法去行政化有了长足进步;推行审判流程管理,科学管理人和事,助推依法快速高效办案;落实审判公开,以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论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论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论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及原则王海萍当前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可以追求实现的阶段性目标应包括:(1)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庭审效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设计了程序公正的运作方式,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怎样发挥好庭审的功能作用,提高庭审效率。

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不高的问题。

(2)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审判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科学认识审判工作的投入和产出关系,力求科学地配置审判资源。

就诉讼活动而言,则更充分地体现在诉讼参加人的权利运用关系方面,不适当地权利配置及使用,必然影响诉讼效益。

公正是根本性目标,在当前情况下强调效率、效益,应当说对公正性的追求已是题中之意,即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

因此如果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基本构筑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程序的话,当前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则应当在这个大的框架之中进行,才能切实体现追求公正的根本性目的。

基于以上认识,在当前深化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过程中应贯彻体现以下原则:一、以法律为根据。

以法律为依据就是强调改革应在法律允许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即法律规定明确赋予的权利既不能被取消也不能被削弱。

法律已经明确肯定的程式可以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以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为指导进行制度创新。

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则不能与之相悖。

法律的范围应不仅限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是最根本的依据。

在认识上要避免这样的误区,即认为谈以法律为根据就是束缚了手脚。

譬如我们说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不能改变的,但是权利的运用形式则可以改变,因为改变的结果可能更有利于权利的行使,而正是基于权利的存在才带来权利运用方式的改革性变化。

再者,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或未做规定的,宪法规定则提供了改革的依据。

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事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也具有指导性意义。

以法律为依据才能保证改革的目的性,使各个层面的改革能够在相同的价值取向方面不断深化,也才能使改革真正取得成果。

深圳法院改革方案

深圳法院改革方案
-实施案件分级管理,简化简易程序,提高简易案件的审判速度。
-根据案件特点和审判需求,动态调整审判组织和人员配置,确保资源合理分配。
2.审判方式创新
-推广和应用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实现案件在线办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探索远程视频审判模式,减少交通、时间等因素对审判效率的影响。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率和成功率,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2)探索实行远程视频审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3)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3.完善审判管理机制
(1)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审判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方位评价。
(2)强化审判流程监控,规范审限管理,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3)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提高审判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总结
本方案立足于深圳法院实际,围绕提升审判质效、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司法为民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通过实施本方案,有望推动深圳法院工作实现新的跨越,为深圳建设国际一流法治城市贡献力量。
第2篇
深圳法院改革方案
一、引言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其法院系统的改革和完善对于提升司法效能、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深圳法院面临着案件数量激增、审判效率压力增大、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挑战。为此,本方案旨在系统性地推进深圳法院改革,以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3.审判管理机制完善
-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案件质量、审判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
-加强审判流程监控,规范审限管理,防止案件积压。
-扩大司法公开范围,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审判信息,提高审判透明度。
4.法官队伍建设
-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定期举办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

推动司法改革的十大典型案例

推动司法改革的十大典型案例

推动司法改革的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阳光庭审”的小额诉讼案。

在一个小县城里,有个老张,被邻居老李欠了几千块钱。

以前啊,这种小案子,审理起来也是拖拖拉拉,老张心里直犯嘀咕,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啊。

但随着司法改革,小额诉讼开始推行“阳光庭审”。

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从立案到判决,那速度就像火箭一样。

法官简化了程序,直接审理重点。

最后老张顺利拿到了钱,他逢人就说:“这司法改革可真是咱老百姓的福音啊,就像给小案子开了个快速通道。

”这个案例让大家看到,小额诉讼的改革,能让老百姓在小纠纷里也感受到司法的高效和公正。

案例二:法官“员额制”下的复杂经济纠纷。

有个大企业和几个小供应商之间产生了复杂的经济纠纷。

涉及到好多合同条款、财务账目啥的。

要是搁以前,可能审理这案子的法官水平参差不齐,结果可能就不太靠谱。

但实行法官“员额制”后,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可是经过层层选拔的精英。

他凭借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抽丝剥茧,理清了其中的复杂关系。

最后作出了一个让各方都心服口服的判决。

这说明“员额制”让更有能力的法官站到了关键岗位上,大大提高了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

案例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醉驾案。

小王喝多了酒还开车,被交警逮个正着。

他心里后悔得不行,知道自己犯了错。

按照以前,他得在司法程序里耗费好多精力,心里压力巨大。

现在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小王积极认罪认罚。

司法机关呢,根据他的表现适当从宽处理。

这个案子处理得又快又合理,让小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给社会一个信号:对于愿意改正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是有温度的。

这一制度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刑事速裁程序的盗窃案。

有个小青年小李,一时鬼迷心窍,偷了别人的手机。

这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前处理这样的案子可能要在各个司法环节折腾好久。

刑事速裁程序出现后,这个案子很快就审结了。

从立案到判决,没几天就搞定了。

小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害者也很快得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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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旧有的民事庭审方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庭审即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由此可见,庭审主要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活动,庭审方式则是在法庭上程序活动的方式。

我国旧有的民事庭审方式的基本结构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裁决。

这种“四段式”庭审结构模式使庭审呈现出提主张、摆事实、讲道理、分是非的内在逻辑结构,其优点是不容置疑的。

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庭审中,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分立,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

2、旧有的并行审理方式容易导致重复开庭、诉讼拖延等弊病,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我国庭审方式改革显得必要而迫切。

二、庭审方式改革后的新亮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1、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程序裁量权,在开庭审理前适当的时候把双方当事人召集起来,就案件的争执点或双方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或争辩的问题进行协商、或促进当事人和解所举行的会议,法官可以以庭前令或裁定的方式把协商确定的结果固定下来。

此命令或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适用解释》第225条,庭前会议可以包括(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

庭前会议是在庭前准备程序中,法官进行必要的介入的有效方式,对案件进行必要的管理,促使一部分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解决;对于必须进入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庭前程序整理争点和证据,以便进行集中审理。

淡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划分,改变以往对证据三争性的浅层质证,增加对事实、证据争点的辩论交锋。

庭前会议是庭审集中进行并取得高质量的重要保证。

2、归纳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就是发生纠纷的“症结”,解开了这个“结”,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庭审方式改革要求法官在开庭中必须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然后法庭调查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展开,因此,争议焦点归纳的是否准确非常重要,争议焦点归纳的准确,下步法庭调查就能把握住重点,做到层层展开,有条不紊地进行;如果归纳的不准确,法庭调查就可能出现漫无边际的现象。

根据《适用解释》第22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适用解释》第228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由此可见,归纳争议焦点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焦点的归纳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争议焦点类型包括事实争议
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而这些规定无疑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中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3、法院的审理应受争议焦点的约朿。

根据《适用解释》第228条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这一规定带来了庭审方式的变革以及积极影响。

首先,对事实“争议焦点”,法官应予以释明;其次,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陈述或辩论;对于辩论中忽略的“争议焦点”,应询问对其是否发表意见;最后,开庭时告知当事人,庭审仅围绕审前准备阶段所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打消其“突袭”心态;开庭审理时,对审前准备阶段所确认无异议的事实,在作出说明后不再审理。

4、禁反言。

根据《适用解释》第229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本条是关于“禁反言”的规定,但不宜一律适用“禁反言”规则,应当结合当事人诉讼能力、相应的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处理。

5、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合并。

根据《适用解释》第230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应当注意的是,法庭调查和辩论合并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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