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可编辑)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xx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sys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我国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与完善
并且, 笔者 认为狭义的庭市U 为“ H 法庭凋奁” 法庭辩论” 和“ 两个阶段。
法 庭 调 奄 是对 案 件进 行 实 体 性 审 理 的 重 要阶 段 。这 一 阶 段 的 芏 要 任 务 实 围 绕 双 方 当 事人 争 议 的 事 实 , 通 过 当 事人 的陈 述 和 证人 作 证, 出示 书 证 、 证 和 视听 资料 , 读 牲 定 结 论 和勘 验 笔 录 , 就每 一 物 宣 并 证 掘 材 料进 行 质 证 , 以查 明 案什 事 实 , 查核 实 证据 , 而 为下 一 步 的 审 从
混同在一起 , 当事人双方陈述完 以后 , 自提 出证据并予以质证 。 在 各
在 提 出证 据 和质 证 的 过程 『 , 事人 之 间 或 当事 人 与第三 人 之 间 就 可 I当 l
以围绕诉讼标 的和争点,实施棚关事实 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辩 论。试 想, 在缺乏法 }素质的普通老 百姓看米 , ; I f 这样的程序是不是 显得有些 混乱昵, 在缺乏 卿资源和老 百姓无 力聘 请律师的情况下, 在提出证
式 中的法庭 调查 与法庭 辩论 两阶段 的分 与合 进行 了分析 , 为 两阶段 分 离的构造 已经 完成 了历史使命 , 阶段 , 种分 离不 认 现 这
仅割 裂 了案 件调 查 与事 实问题 、 法律 问题 辩论 的关联性 , 也在一 定程度上 限制 了 当事人质 证权 的行使 , 而限制 了庭 审功能 从 的 最 大发挥 。本 文认 为应将 两 阶段 予 以合 并, 并对合 并后 的庭 审方 式提 出了一些 建议 。
渊当事人主体地位、 淡化法官职 权的趋势 。但是, 在具体 的程序方式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以前, 国民事庭审程序的顺序或步骤基本是 我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指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审判方式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具体的法律审判方式,如书面审理、公开审理、调解等。
在中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审判方式一直在进行和调整,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立案、举证、庭审、判决与执行等环节。
近年来,中国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案件流程: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中国推行了简易程序和快速审判制度。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主要通过减少证据要求、合并审理、简化庭审等方式简化了案件流程。
快速审判制度则适用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通过加强审判组织、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
2.强化调解与和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中会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调解顾问队伍的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3.推进互联网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开始推行互联网化的案件办理模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提出诉讼请求等,实现了诉讼服务的便捷化和智能化。
以上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使当事人能够更快速和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审判方式审判方式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采用的具体审理方式,它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我国在审判方式上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指民事案件在法庭上对外开放,让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司法活动。
公开审理能够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民事案件以书面形式进行审判,法庭上只进行简单的争议事项的辩论。
书面审理减少了庭审时间和争议焦点,提高了审判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关于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及时开庭审理问题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通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⑵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对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不同的或模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根据是必要的,如果不明确模式的划分根据就不能够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⑶人们根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根据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用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⑷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⑸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如何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aryy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不同。
但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职权主义一般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
民事审判方式与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审判方式与民事诉讼模式摘要: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的研究已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但研究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不能只是单方面注重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探讨,必须联系、全面地来关注和调整人民法院与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分析民事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的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二者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并阐释了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笔者据此认为,从建构民事诉讼模式的角度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行研究,更有利于指导和促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对于“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的概念及相互关系的认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审判方式就是诉讼模式,二者并无区别,是同一概念。
“审判方式,即诉讼结构(模式),指法院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相互关系,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推进过程中的权限分配方式”;还有学者认为“审判方式” 就是“因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世界各国的审判方式可划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并认为这两大诉讼模式出现了相互靠拢、不断融合的发展趋势。
由此可见,其也认为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是同一概念。
另一种意见与此截然相反,认为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相似的地方,但不尽然相同。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审判方式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其含义比较广泛,基本含义是“法院适用和操作民事诉讼法的工作方式”,而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概括,反映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概念。
也有学者给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作了概括:如“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可定义为: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机制及其运行特征的概括,也是关于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综合表述。
简单地说就是双方当事人与法院组成的解决民事案件、实现诉讼目的的活动方式,有时也称为诉讼结构或构造。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 二) 公 开审 判制度 在 国外 的发 展 美 国确认 公开 审判制 度 ,认 为公 开审判 是 当事人 的一 项权 利。 在审 判过程 中 , 美 国绝 对不 允许法 官 在庭外 活动 并且杜 绝 与 当事 人私下碰 面 , 并运用证 据交叉 询 问制度 最大 限度地将 诉讼 过 程和 诉讼 信息 公示 f当事 人面 前 , 选任 陪 审团 、 审前 对扣押 活 动 的 听证等 也都 纳入 向公 众公 开的 范围 。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越高。 中国 在公法 、 私法 等法 律 中亦将 审判公 开确认 为 一项重 要 公 正 。 法律 制度 。全 面 、 正确地 落实 审判 公开原 则 , 是确 保司 法公 正和 ( 二) 我 国 目前运 用公 开审判 制度 的现 状 社 会各 界 的强烈要 求 , 也 是依 法治 国方略 实施 的需要 , 更是 人 民 我 国公 开审判 原则 直接 来源 于对 传统 司法 工作 实践 经验 的 法 院在 审判 工作 中应遵 循 的基本 原则 。 总结 , 是审判 工作 与人 民群众 相联 系 的一个 重要方 式 。建 国后,
着许 多的 问题 和 弊端— — 司法行政 化 , 立 法粗疏 、 没 有可操作 性 、 3事 人知情 权得 不到保 护等 等 。完善我 国公 开审判 制度 - " 应该从 诉讼 观念 开始 转 变, 以立 法完善 为前提 , 提 高法 官的素质 完善证 人 、 鉴定人 出庭 作证制 度 、 诉讼 主体 制度 以及后 果认 定和 责任 追究制 度 。在 实践 中有 必要加 强 对合议 庭 的公开 、 新 闻监督 与公 开 审判 以及 公开 审理 的 完善 。
2 0 1 3 ・6 ( 上)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最高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经济审判机制,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一、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各类案件举证须知,明确举证内容及其范围和要求。
二、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关于做好庭前必要准备及时开庭审理问题五、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8、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民事诉讼法的改革
民事诉讼法的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其改革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必要性、目标以及可能的改革方向。
改革的必要性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和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处理新兴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如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完善。
其次,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繁琐和低效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此外,公众对司法透明度和参与度的要求日益提高,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方面还有待加强。
改革的目标民事诉讼法的改革目标主要包括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三个方面。
通过简化诉讼程序、优化审判流程、强化证据规则等措施,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完善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等手段,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完善审判监督机制等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
改革的方向1. 程序简化与优化: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合理简化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环节,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2. 证据规则创新:完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提高审判质量。
3. 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加强对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的保障,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4. 提升司法透明度: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等,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5. 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审判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民事诉讼法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
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最新整理)第02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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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些情形下,既判力可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3.以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该他人 4.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
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
1.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需的要件事实
(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
不得以它为基础作出判决。
2.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限于当事人之
间争执的事实。至于没有争执的事实(包括自认及拟制自认
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也不允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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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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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
法院审判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
(二)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
依据。
(三)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四)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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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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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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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沿革
1.一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 2.两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产生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即法院 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模式选择
研 究 民事 诉 讼 基 本 模 式 时 也 首 先 关 注 这 三 大 法 系 , 其 是 大 尤
Fe . O1 b2 0
Vo . 4 NO 1 12 .
论 民事审 判方 式改革 的模 式选择
王 峰
( 南京森林 公 安 高等专科 学校 侦 查 系,江 苏 南京
摘
2 04 1 0 6)
要 :民事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应 从 我 国现 行 民 事诉 讼 基 本 模 式 的转 变 入 手 我 国 目前 的 民 事 诉 讼 基 本 模 式 属 于 职 权 主 义 模 式 , 模 式 该
关 于 民 事 审 判 方 式 的 改 革 问 题 我 国 民事 审 判 实 务 界 和 民
模 式 的 形 成 。其 中 . 化 传 统 、 律 传 统 是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的 因 文 法
素 。当 事 人 主 义 发 端 于 古 罗 马 时 代 , 时 民事 诉 讼 在 很 大 程 那
这 个社 会 的 诸多 因 素 。 如 文 化 传 统 、 律 传 统 、 治 形 态 、 法 政 经
诉 讼 模 式 中 . 事 人 双方 尽 管 也 具 有 平 等 的 诉 讼 权 利 和 义 务 . 当
但 受 到 法 官 较 多 控 制 , 官 不 是 消 极 的 裁 判 者 , 是 诉 讼 的 积 法 而
照顾 到 程 序 的正 义 , 它使 辩 论 程 序 空 洞 化 。 当 事人 对 案 件 的 使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场由概念引发的争论——读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覃龙丽 2013 法硕法学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石问题,也是本学期民事诉讼课第一专题,笔者在有限时间拜读若干学者论文后,在前人学术基础上主要依据张卫平教授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为展开对民事诉讼模式这一论题发表以下个人浅见,多有不尽之处望导师见谅。
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在笔者大学时教材所谓的通说中指出,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两种。
张卫平教授提出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解释,民事诉讼体制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揭示了某一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运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对民事诉讼体制加以划分,则可以把各国民事诉讼体制予以分类。
①从而主张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一个基本模式:当事人主义。
笔者同意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均有符合当事人主义的相关特征,事实上,任何一个法系或国家的民事①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6诉讼中都不可能仅由法院控制,法院不可能凭空决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及证据收集等,从民事诉讼的启动到最终法院的审判都必须由当事人或多或少的参与以促进程序的进行。
而张卫平教授首先从推翻概念起而提出建立起的一整套的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其实难免有些偷换概念的意思。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最大的分歧在于当事人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法院法官裁判所以来的证据来源两方面。
其实,从逻辑学的角度上说,一个事物的定义概念的逻辑结构分为“内涵”与“外延”两部分,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
2024年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一、案件受理与审结在过去的一年里,本院民事审判部门共受理案件总数达到XX件,同比增长了XX%。
这些案件类型多样,包括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
在审结方面,本院共审结案件XX件,审结率达到了XX%,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二、审判质量与效率审判质量与效率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
本院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审判流程、提高法官专业素养等措施,不断提升审判质量。
同时,本院还注重提高审判效率,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广电子诉讼等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三、审判方式与改革在审判方式方面,本院积极探索新型审判模式,如庭审直播、远程视频开庭等,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求。
此外,本院还深入推进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如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加强调解工作等,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四、司法公开与透明化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院通过公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开展法律宣传等方式,增强司法透明度。
同时,本院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重大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队伍建设与培训队伍建设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
本院注重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此外,本院还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六、存在问题与挑战尽管本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审判压力不断加大。
其次,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司法公开与透明化还需进一步加强,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
七、未来发展规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本院制定了未来发展规划。
首先,将继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其次,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还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化工作,增强司法公信力。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是指针对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判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维护社会公正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
二、审判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采取的是诉讼制度,即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我国采取的是一审、二审、终审三级审判制度,即法院对同一案件可以进行三次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三、证据规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重视证据的重要性,规定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对证据的认定以法庭审查为准。
同时,我国的证据规则还规定了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保障了当事人证明自己权利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四、执行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对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我国的执行程序分为强制执行和自愿执行,同时还规定了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等程序规则,保障了执行的顺利进行。
总体来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判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执行难等问题,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具体的民事纠纷而引发的司法行为,依法要求诉讼主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方式。
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包括立案、调解、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确保公正、快速、有效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案件。
一、立案程序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程序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对于口头立案,原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接受立案登记。
而书面立案则需要原告以书面形式提起诉讼,并附上相关的诉讼材料。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立案程序均要求原告提供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必要文件,并缴纳相关费用。
二、调解阶段我国强调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视调解为一种有效便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解决途径。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安排专门的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地沟通,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阶段注重双方协商,倡导和谐解决问题,降低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三、审理程序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环节。
开庭审理时,法庭会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辩解,以及律师代理人的辩论意见。
同时,法院会对证据进行核实和审查,并进行质证。
在此过程中,法官以公正客观的角度来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最终做出裁决。
四、判决与执行民事诉讼的判决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认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
判决一般包括责令当事人履行义务、确认法律关系、判决赔偿等内容。
当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判决,如有拒不执行的情况,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包括公告执行、财产执行等方式,以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
五、特殊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存在一些特殊程序。
例如,对于紧急、急性、特殊案件,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审理、速裁速诉的措施,以快速解决争议;对于公益诉讼,可以由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起诉,并由法院进行审核和审理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外,我国还鼓励和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
例如,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等。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中,维护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要求。
而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体现,其改革与完善无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中国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力求提高司法公正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注重庭审程序的公正。
过去的庭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程序设置不合理,往往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难以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改革之初便推行了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庭审过程更加公正。
此外,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如实体事项的证据预先约定、当事人自己负责举证等,进一步增强了庭审中的公正性。
其次,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了裁判员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致力于打破过去的行政干预,保障裁判员在案件审理中的独立性。
为此,推行了裁判员专业化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了裁判员的业务素质和独立意识。
同时,确立了法官责任制和廉洁从业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力度。
这些改革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司法公正水平,使当事人更加信任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
此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注重司法透明度的提升。
司法透明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得到了积极推进。
一方面,通过完善立案登记制度、审判流程公开制度等制度安排,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了更多的了解。
另一方面,推行了网络公开庭审制度,通过直播庭审等方式,让更多的人有机会观看庭审过程,并参与到司法监督中。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司法透明度,也有效地防止了以往存在的一些黑箱操作和不公平现象。
然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司法公正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但过度追求公正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延迟和效率的下降。
因此,我们需要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其次,如何确保改革政策的有效执行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司法公正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加速,民事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引言民事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通过民事诉讼制度,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然而,过去的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理周期长、程序繁琐、成本高昂等,这些问题导致司法公正的实现受到了阻碍。
二、审理周期缩短为了改善司法系统的效率,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要以缩短审理周期为重点。
通过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诉讼系统,可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减少审理周期。
此外,还应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审理案件的能力和效率。
三、程序简化过多的程序不仅会延长审理周期,还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该着重简化程序。
例如,可以通过合理规范和简化诉讼程序、推行预审制度等方式,实现程序的简化。
此外,建立民事诉讼专业法官制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法官,可以更好地提高审理效率。
四、成本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着重降低成本。
例如,可以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帮助贫困当事人解决诉讼成本问题。
此外,也可以探索推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合作的方式,通过仲裁解决一部分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五、审判公开透明为了保证审判公正,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还应着重于提升审判公开透明度。
例如,通过推行法庭录像公开和法院微博微信等方式,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真实地了解审判过程。
此外,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可以允许媒体报道,增加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六、司法资源配置优化在改革民事诉讼制度的过程中,还应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例如,可以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提升其受理和解决案件的能力。
此外,还可以通过优化调解制度、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七、结语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推动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
在实践中,应该紧密结合社会实际,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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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概念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⑴也有学者提出模式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即模式经过提示该事物与他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
⑴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又称民事诉讼结构。
当前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但学界关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基本模式的含义却存在别同的或含糊的认识。
特别是对当今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体制的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划分的归类并非一致,于是有学者提出在明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基本含义的前提下,进一步理清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依照是必要的,假如别明确模式的划分依照就别可以正确地加以归类,并导致连锁错误。
⑴人们依照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工具对三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以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分类。
依照一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纳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纳职权主义。
”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常的观点。
⑴还有一种观点即张卫平学者于1993年在一篇题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指出:别管是大陆法系依然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基本上当事人主义,而原苏联东欧各国都可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⑴有学者指出,两种观点分歧的全然原因在于对作为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基本含义怎么理解,即各自对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有自己的定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adversarysystem”,大陆法系就直接称为当事人主义。
由于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律文件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在理解和具体表现上略有别同。
但普通认为,当事人主义要紧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启动与依靠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别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靠的证据资料只能依靠于当事人,作为法院推断的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别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诉讼争点必须限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
按照大陆法系诉讼理论的普通认识还把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诉讼终了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拥有主导权的原理称为“处分权主义”(Diositiomarime)。
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拥有主导权的法理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
作为法院推断的对象的主张受当事人的限制,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的法理则称为“辩论主义”。
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
⑴作为当事人主义的对立物的职权主义诉讼基本模式,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于职权主义普通认识是“承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
具体为:(1)、法院对程序的进行、开始及诉讼对象的决定有主导权;(2)、诉讼证据资料的收集及诉讼争点的确定普通由法院主动进行,同时认为对程序进行主导称为“职权进行主义”;对程序开始、终了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及诉讼争点等方面的主导权称为“职权探知主义(DiositioMaxine)。
笔者认为,别管是英美法系,依然大陆法系中,对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理解要紧环绕以下两方面确定:(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进行、推动由谁进行,即包括两种事情,一种是依靠于当事人,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导进行;(2)法院裁判所依靠的证据资料收集及诉讼争点确定的来源。
一种是由当事人收集证据资料,在自己诉讼主张范围内确定诉讼争点;另一种是由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且确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争点。
这些活动的进行假如是依靠于当事人完成的,称为当事人主义,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称为职权主义。
在当今两大法系及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中,由于相互取长补短,别断对自己的诉讼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开放及经济贸易往来等,加上国家对经济日子领域的干预,两大法系的诉讼结构或模式已相互汲取或部分融合,别再具有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但是要把握好民事诉讼的整体结构,建立具体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自由等价值为内容及达到公平、合理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的诉讼制度,尤其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并使其诉讼权利得以充分保障,法院的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得以体现,探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特别必要,也是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前提。
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进展及结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三十多年里,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时期。
在法规上,甚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并且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办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法院亦应自行调查事实,搜集调查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应凭证据,别应单凭诉讼人的陈述。
”⑴这是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及法律文件等条件决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开始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试行》)颁布施行,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具重要里程碑,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体制。
在对待裁判争议的事实依照上,法院对民事争议的裁判能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出证据为依照,法院能够甚至彻底能够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
法院能够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独立收集证据,而别受当事人主张证据范围的限制,法院别不过简单地核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还要直接收集证据。
《试行》第65条第2款规定,法院有权“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
”在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方面,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
如执行、保全程序的启动等,《试行》都规定法院能够依职权主动开始,同时明确规定执行的开始的方式之一是职权移送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还体如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方面。
例如,法院能够别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一审诉讼标的进行全面复审。
由此可见,别管是在程序的开始、进行及对程序的推动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争点的确定方面,《试行》中规定法院总是具有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或者辅助作用。
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法院与当事人的基本关系上坚持了法院的主导地位,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也反映出《试行》对当事人主体自治的忽视。
⑴1991年我国对《试行》进行了大的修改,并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关于在新的形势下比较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事纷争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民事诉讼法与《试行》相比有一具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关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职权移送为主开始改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上诉制度方面,针对《试行》中规定的二审法院:“别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职权干预规定,将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但是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不过一种量的变化,并别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转换。
在最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没有全然的转变,即作为法院裁判依照的事实别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院能够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依此为依据对案件争议作出判决。
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并且,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因此,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还是属于职权主义类型。
⑴笔者认为,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进展的历史过程看,解放初期几个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到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直至新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执行,始终没有摆脱法院或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或辩论权无法得到发挥,甚至受到严格的法官行政化职权的限制。
所以,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当事人自治原则无法在诉讼程序中保障实现。
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当事人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妨碍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自由等价值的实现。
有学者对职权主义模式的基本结构缺陷进行了分析。
认为:“结构性缺陷是指这种模式所内含的缺陷,是由于职权主义模式自身的基本构造所决定的,别改变这种基本结构其内含的缺陷就无法消除。
”同时认为职权主义模式的基本结构是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主导地位,具体体现为法官所裁判的诉讼资料别受当事人双方主张的限制。
所以,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就处于被动和相对消极的地位,这种基本结构的缺陷最明显的直接使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核心的辩论程序空洞化,并最终导致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空洞化⑴。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结构中当事人的主张得别到法院的认可,诉讼地位中的主导作用无法体现,法院的取权色彩过于浓厚。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全然出路中于重建我国诉讼结构,做到切实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弱化法院(法官)职权,建立一种接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三、重建民事诉讼结构,改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是一具复杂的工程,转换过程中还涉及一系列有关诉讼体制的调整咨询题,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从既存的职权主义向大陆型当事人主义诉讼论模式的转换所体现的实质精神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
所以,除了直接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点的有关规定应该加以修改以外,还有与此整合协同的制度也要加以调整,诸如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等。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实际上就差不多提出了再次修改民事诉讼的咨询题⑴。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转换咨询题,也算是民事诉讼结构的重建,并且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其要紧目的是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权限划分咨询题。
我国要建立习惯现代经济进展,符合法治精神的民事诉讼审判方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结构进行调整。
首先是程序的启动、进行和推动应以当事人为主,法院或法官应遵守“别告别理”的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