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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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要求的法律规定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再谈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的法律界定
摘要:针对我国沿海航行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现状,比较分析了我国对于沿海以及国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不同法律规定,认为国内航行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当遵从国内标准,以及船舶在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当属合法的结论。同时对如何完善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界定
作者简介:郭江(1975-),男,河北栾城人,大连海事大学海事行政法博士研究生,联系电话:04,,
Re-discussion on the Lawful Boundaries of Ship’s Sewage Discharging
Requirements
Guo Jiang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 Abstract: For the actuality of the sewage management about domestic voyage ship, using the methods of the comparatively analysis analyzed the different discharging requirements of domestic voyage and overseas voyage. The conclusion is that discharging sewage by domestic ship should obey the state standard, otherwise if the ship discharging the sewage which final disposed is lawful. The suggestion of improving ways about sewage management was put forward.
Key words: ship; sewage; discharging; boundary
引言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MARPOL公约附则Ⅳ)已经对我国生效,但业内人士在公约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分歧,如对公约的适用范围、排放
要求理解不一等。同时针对船舶是否可以在港内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及国内航行船舶如何执行排放标准的把握方面,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无论是航运界还是海事部门,掌握并准确的执行公约规定,避免由此产生不当的PSC 行动和行政处罚都十分必要。本文以国内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现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船舶生活污水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标准的具体规定,同时针对船舶港内排放生活污水的是否合法得出了结论。
一、国内航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现状及问题
(一)生活污水排放现状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下简称《生活污水规则》)作为MARPOL公约的附则Ⅳ部分,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对于国内航行船舶不强制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五篇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也只适用于申请发给《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以下简称《防污证书》)的国内航行船舶。亦即,国内检验规则对内贸船不强制要求。目前,内贸船对于规则的执行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持有《防污证书》的国营大公司船舶,此类船舶大多配备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能够达到处理和排放的要求,达到了国际航行船舶的标准;
二是申请发放《防污证书》的地方公司船舶或私营船舶,此类船舶基本都没有配备污水处理装置,但是设有污水储存柜;
三是未持有《防污证书》的国内小型船舶,该类船舶既没有污水处理装置,又没有污水储存柜,生活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入海。
(二)存在问题
虽然国内部分船舶申请发放了《防污证书》,但并不能表明这类船舶已经遵守了船检规则的规定。在检查中,发现上述船舶所设置的污水储存柜基本处于空置状态,生活污水全部直接排海。未持有《防污证书》的船舶更是如此。此种做法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严重相违背。
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关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
(一)《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排放要求
1.《生活污水规则》生效及修改情况
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1973年通过了《生活污水规则》,但是直到2000年,规则仍不能生效。为使规则尽快生效,MEPC于当年审议了《生活污水规则》修正案,缩小了规则的适用范围,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并规定在原规则生效后实施。2002年9月26日,《生活污水规则》达到了生效条件,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IMO于2004年4月1日通过了经修订的《生活污水规则》,并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11月2日加入公约并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2.《生活污水规则》关于生活污水排放要求及标准
2005年《生活污水规则》第11条详细规定了生活污水排放的标准和要求。具体总结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①船舶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航行途中排放(航速不小于4节);
②船舶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航行中排放(航速不小于4节);
③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只要水中无可见漂浮固体,排放水域和是否在航行途中规则没有明确。
建议的排放标准
根据《生活污水规则》第9条的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IMO制定的标准。其建议标准规定于(Ⅵ)决议,主要内容有:生化需氧量低于50 mg/l;悬浮物低于50mg/l;大肠菌群低于250个
/100ml。该标准高于国内《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要求。
(二)国内法律法规及规范的排放要求
1.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第15条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来说,首先应当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也就是《生活污水规则》中所列的排放要求。对于国内航行船舶来说,因为我国在加入规则过程中做了保留,不适用公约规定,应当遵守国内规范的要求。关于我国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中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具体排放要求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