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1年照付不议合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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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1年度天然气照付不议买卖合同

卖方: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买方:

2011年度天然气照付不议买卖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太原市]签署。

卖方: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买方:

“卖方”和“买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根据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天然气照付不议买卖与输送基本合同》(如有)和[ ]年[ ]月[ ]日签订的《照付不议天然气供用区间合同》(2011年-2015年)及相关补充协议,本着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2011]年度天然气供用气量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一、定义

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2、“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1)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称“立方米”或“方”。

3、“起始日”:指按合同规定交付和接收天然气的正式开始的日期。双方协商起始供气日暂定为[ ]年[ ]月[ ]日。

4、“年实际气量”:指买方在某个交付年度实际提取的天然气总量。

5、“年合同量”:指在每一交付年度所约定的天然气气量。

6、“平均日合同量”:就每个交付年度每一日而言,指以适用于该交付年度的年合同量除以该交付年度日数所得的天然气气量。

7、“额外指定气量”:在卖方已按规定程序向买方确认其日通知中所载明的超过适用的日最大合同量的那部分气量(“额外指定气量”)。

8、“交付容量系数”:指适用于某一交付年度的冬季(11月至次年3月)和其他季节(4月至10月)的,有关卖方在下游交付点向买方交付天然气容量的系数。

9、“年最大合同量”:指在任一交付年度中,卖方有义务在下游交付点向买方供应的天然气最大气量,等于年合同量×最大日量/平均日合同量。

10、“日最大合同量”:即“最大日量”指在任一交付年度的任一日中,卖方有义务在下游交付点向买方供应的天然气最大气量,等于适用于该交付年度的平均日合同量乘以适用于该季的交付容量系数的天然气气量。

11、“最大补提气量”:指在某一交付年度内,年最大合同量与按规定调整后的该交付年度照付不议量的差额,且不超过买方已为之付款的补提气量。

12、“适当指定气量”:指根据本合同,买方有权向卖方指定,而卖方有义务向买方交付的,且在任何一日均不超过日最大合同量。

13、“销售发票”:天然气结算时,卖方向买方开具天然气销售增值税发票。

14、“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

15、“供气压力”:指卖方在交付点计量器具出口法兰的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16、“天然气计量“:指卖方交付点计量器具测量值与输气损耗量的和。

17、“补提余额“:指在某一时间,该时间点以前所有年度补提气量的累计量(但依据条款九约定已放弃提取权利的部分除外)减去该时间点以前年度买方已经提取的任何补提气量累计量之后的余额。

18、“输气损耗量”:天然气计量以卖方交付点计量器具测量值与输气损耗量的和为准,买方可进行监督。

18-1-1、根据现行《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管输损耗为0.35%,其费用由买方承担”。输气损耗量的计算公式为:

输气损耗量=实际供气量×0.35%

18-1-2、输气损耗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输气损耗费=输气损耗量×该年天然气价格

19、“指定程序”:指双方为实现在合同期内的交付提取需要,买方向卖方提前通知期望提取量的工作程序。

20、“天然气价格”:指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的天然气的价格。

21、“试运转期”:从双方实际交付和接收天然气的日期开始,到起始日止的一段期间,双方协商为[30]日。在此期间内,双方设施试

运转,各方均应尽合理努力交付和提取天然气。在试运转期内,卖方对买方将不承担短缺交付责任,而买方对卖方将不承担少提或照付不议责任。

二、买方气化目标

1、按照规划目标,本年度买方将实现对全市(县、区)建制镇(含新农村)覆盖、对重点工业用户覆盖、对旅游景区覆盖(详见表一)。

2、买方2011年供气设施建设及投资情况(详见表二)。

3、买方2011年用户发展情况(详见表三)。

表三

三、气源、质量及用气范围

1、卖方向买方销售并交付的天然气主要来自国家陕京线系统或西气东输等输气干线。卖方有权将主供气田的天然气(煤层气)与其他气田产出的天然气(煤层气)相混合,也有权以其它气田产出的天然气(煤层气)替代主供气田天然气供给买方,无需征得买方同意。

2、为确保“气化山西”总目标和各用户分目标的实现,卖方将按照全省规划,统一建设、运行和管理所辖区域管网,优化气源配置,买方不得另行接入其他气源。

3、卖方交付的天然气(含煤层气、煤质天然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Ⅱ类天然气质量标准。

4、买方提取的天然气仅限于[ ]行政区内城市居民、公共福利及其他工业用户,不得跨行政区域供气(含CNG)。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跨行政区域供气,不得转让合同量指标。

四、供用量、指定程序

1、按照买方申报的年度用气计划, [2011]年度卖方向买方供应天然气[ ]万方(具体见下表四),全年日均供应量为[ ]万立方米。卖方以全年日均量的[ ]倍为每日最大保障用量。

2、按照买方申报的年度用气计划, [2012]年度第一季度卖方向买方供应天然气[ ]万立方米(具体见表五),日均供应量为[ ]

万立方米,卖方以日均量的[ ]倍为每日最大保障用量。

3、实际用气量与本年度合同量的偏差应在年度总气量±10%范围内,卖方按照年合同量的90%—110%交付,买方按照年合同量的90%—110%提取并支付气款。

4、上述供应气量是双方根据目前上游资源状况初步拟定的供应量,实际供应气量将根据上游正式批准的供应气量按指定程序安排。

5、指定程序

本合同确认的供用气量按“日指定、周平衡、月计划”方式运行,日指定与月计划日均量的偏差应在±5%范围内,具体见合同附件《关于启用计划与收费平台后有关业务调整的通知》(晋天然气函【2008】51号)。如不能按指定程序用气,卖方将不保证供气压力及瞬时流量。

五、交付

1、交付地点:卖方[ ]分输站。

2、输送方式:卖方将通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天然气。

3、交付压力: Mpa。

4、气量交接执行合同附件《天然气计量及贸易交接管理办法》。

六、价格

1、根据省物价局文件晋价商字[2010]160号规定,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为[ ]元/ Nm3(含税),其他非工业用气价格为[ ]元/ Nm3(含税),工业用气价格(含CNG、LNG)为[ ]元/ Nm3(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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