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与清算律师事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这种解散方式称为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或公司自愿解散 ,这种方式是依据公司和股东或出资人的意志决定解散公司。 其三种情形的实质原因在于:
(1)公司章程在设立时可以约定亏损达一定数额或比例、经 营条件发生哪些重大变化、持续几年不能分红、股东既不能转 让股权且公司又不能回购股权形成股东僵局和发生不可抗力等 合法情形构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决议解散由于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组建 时所追求股东营利之目的,也就是在合法范围内追求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那么股东作为公司营利的最终受益者,公司的持续 发展或中断经营及消亡无不与股东息息相关,股东在任一时期 终止公司持续经营的自主权正是其经营权和财产权合一的体现 。这一自由原则也正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立法的思想,是私法自 治原则的体现。
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 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公司解散仅仅 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 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解散定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否能够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 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关于富钧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从富钧公司经营情况看 ,富钧公司僵局形成后,公司经营即陷入非常态模式,在永利公司单方经营管理 期间,富钧公司业务虽然没有停顿,但持续亏损,没有盈利年度,公司经营能力 和偿债责任能力显著减弱,股东权益已大幅减损至不足实收资本的二分之一。
(3)这种解散方式是公司基于法律规定而解散,称之为法定 解散。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 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二 —— 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 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 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散 公司
解散事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 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13
案例二:最高法院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 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
案情简介:
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原名贝克莱公 司)由永利公司与仕丰公司共同投资并追加投资 。永利公司出资额400万美元,占40%;仕丰公司 出资额600万美元,占60%。
2005年4月7日,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因对富钧公 司治理结构、专利技术归属、关联交易等方面发 生争议,总经理张博钦离开富钧公司,此后富钧 公司由董事长黄崇胜进行经营管理至今。富钧公 司总经理张博钦离职后,为了解决富钧公司经营 管理问题,仕丰公司和永利公司及富钧公司通过 各自律师进行大量函件往来,沟通召开董事会事 宜,最终于2006年3月31日召开了富钧公司第一次 临时董事会,黄崇胜、张博钦(同时代理郑素兰)参 加会议,但董事会未形成决议。
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三 —— 请求解散/司法解散
请求解散的原因: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实质:
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 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 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 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 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做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公司解散的原因一般来说,分为三大类:
一般解散
强制解散
股东请求 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 自行解散
一般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 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散纠纷法条应用之大数据
从解散过程来看, 我国实行“先散后 算”的体制这种解 散并不导致公司法 人人格消灭,只是 导致清算程序的发 生。只有清算完成 后,公司的法人人 格才消灭。
实质: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力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 实现的。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 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 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 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于瘫痪, 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 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 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 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法院判决:
首先,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 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 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 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 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 难。
公司解散与清算律师实务
CONTENTS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
2
01 Part One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
01 解散定义
02 解散类型
03 司法解散原因
04 案例解析
公司解敢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 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 理末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 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 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 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 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 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公司仍存续,但应停 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 续,但不得开展积极 的经营活动,即其活 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 务。
清算终结,公司注销:
2004年7月28日,COMPOS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外商独资企业同镒公司,张博钦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该公司生产产品与富钧公司相同。2008 年3月,富钧公司以张博钦、同镒公司为被告向法 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法院判决:
从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为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公司运行始终体现资本民主的“ 股份多数决”原则。当股东之间丧失了彼此间的信任发生公司僵局时,一方股东控 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对其他股东存在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事 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基于投资股份所享有的合法经营管理权利,是公司符合司法 解散的条件之一。
其次,由于凯莱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 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 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 法解决。
再次,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 解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 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 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然而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多轮的调解, 永利公司和仕丰公司始终不能就转让股权、公司回购或减资等维系富钧公司存续 的解决方案达成合意。
14
司法解散的诉讼 方案准备
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
指导案例8: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情简介:
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 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 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 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 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 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富钧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特别约定而实行的严格一致表决机制,使得人合性成为 富钧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因赁交易、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专利权许可使用等问 题股东之间逐渐丧失了信任和合作基础。富钧公司董事会不仅长期处于无法召开 的状态,而且在永利公司和仕丰公司各自律师的协调下召开的唯一一次临时董事 会中,也因为双方股东存在重大分歧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要求形成 董事会决议。富钧公司权力决策机制长期失灵,无法运行长达七年时间。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Fra Baidu bibliotek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杨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 公司公司解散纠纷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杨剑强以“云南保山碧鑫 石材厂”的名义与东莞东成公司签订了 一份《合作经营保山东成公司合同书 》、《协议要件》一份,双方约定以 合作形式注册成立保山东成公司,执 行一方担任董事长时,另一方必须担 任总经理,否则合作自行终止,公司 依法注销。保山东成公司2001年10月 23日成立了,杨剑强出资30万元,占 30%,东莞东成公司出资70万元,占 70%。 2008-2010年股东发生分歧,东莞东成 公司单方对保山东成公司办公场地进 行搬迁,登报声明原公司证照、印章 作废,重新办理了保山东成公司的企 业法人变更登记手续,更换了相关证 照和银行印鉴。遂引发诉讼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 、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 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 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 杨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
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案
司法解散公司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 司僵局是由公司管理权争夺而导致的成员内部矛盾极端 化的特殊描述,往往表现为股东失去合作基础、股东管 理受到排挤、管理机关运转失灵或者管理者仅接受个别 股东的指示管理公司事务,背离了公司经营的初衷和目 的,导致股东的期待落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