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作论文【可编辑版】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改革了庭审方式,完善了证据制度,且从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措施,以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
但作为诉讼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规范制度和程序保障上仍然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相对欠缺的。
如证据制度中有关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的规定。
笔者就此问题作一浅述,以期抛砖引玉,能够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弊端建国以来,我国刑事鉴定中的法医学鉴定制度开展得最早,至文化大革命前,已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鉴定人员,在公安机关逐级设立了鉴定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法医鉴定体系,掌握了进行痕迹、文检、化验、尸检等鉴定的技术手段和技能。
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进步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原单一的法医学鉴定发展为司法技术鉴定,法医学已被确立为司法鉴定学体系中的一门专门。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着多元化发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司法鉴定体系:一是公、检、法、司系统根据诉讼、执行的需要,依照和司法解释设置为服务的至上而下四级以法医鉴定为主的司法技术鉴定结构;二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土管、城建、物价、审计、计量等部门根据部门规章设立为社会服务至上而下的鉴定机构;三是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所设立的为社会服务的法医学、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四是公安部、卫生部、部等部属院校以及各省、市所属大、中专院校建立的鉴定机构,也对外接受各种案件的鉴定工作;五是科学机构、国家文物等鉴定部门。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为保证解决各种司法活动的制度,由于不同的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各国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体制以及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司法鉴定制度。
毋庸讳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范文精选3篇(全文)

司法鉴定范文精选3篇(全文)论司法鉴定“两结合”治理模式的精髓胡锡庆朱淳良(1) 二元制抑或一元制: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选择郭华(8)司法鉴定制度完善论——以国际刑事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特点为视角王沛郝银钟(16)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刘建伟(22)有限元方法在法医损伤鉴定中的应用陈忆九邹冬华邵煜(28)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信效度多中心研究(33)死后大鼠脾脏组织FTIR测量结果的法医学分析黄平余荣军李立柯咏樊拴良王振原(38)高校司法鉴定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综述朱淳良贾治辉(32)“南天明鉴文件制成时间检验系统”获GJ专利朱淳良徐代化(42)2021《ZG司法鉴定》理事年会在新疆召开(F0002)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在渝举行(F0002)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F0003)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F0004)利用唾液斑DNA上12S rRNA基因片段进行动物种属鉴定黄娅琳(43)不同通信系统下的说话人识别探究杨俊杰李红明岳玮胡耀民杨运生李靖伟李小勇(45)利用Exif信息内容鉴定数码照片刘猜(49)液压断线钳与一般断线钳剪切痕迹的检验及应用夏小玲刘伟平(52)ZG人群亲权鉴定常用STR基因座平均突变率的估量蔡颖周广彪赵书民陈文婉陈其生许如苏梁希扬(56) 华东汉族人群乙醇代谢酶相关SNP位点的多态性赵珍敏李莉向平张素华施妍邵伟波(60)眼外伤后眼压增高法医学鉴定32例分析李红心(64)车辆碰撞痕迹的同一性认定李丽莉张思尧杨飞飞(67)数字化技术在法医颅脑损伤生物力学分析中的应用刘宁国陈忆九邹冬华郑剑(71)声调特征在言语识别技术中的价值季云起(75)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柯昌林(79)对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陈龙鑫(83)卫生系统司法鉴定机构的特点和应关注的问题张德雨张纯兵朱建华陈明娣陈文花王澎(87)浅谈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件的法律监督——附12例在押人员死亡原因鉴定回忆性分析谢一恒乔秀杨(90) 错误司法鉴定意见的民事责任初探——以房地产估价为视角王胜斌(93)积极探究司法鉴定行业XX建工作——以福建省司法鉴定行业为背景卓利营沈海生(I0001)论我国高校司法鉴定的运行体制和治理模式徐振鲁张广政魏海深董子明(I0004)杀人后自杀命案现场重建分析1例李坤明(I0007)两椎体水平裂骨折的法医学鉴定1例李倩倩罗承良刘小琴陈溪萍(I0010)论司法鉴定机构及其设置陈俊生包建明吴何坚(1)司法鉴定的立法思考程军伟(6)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之定位易旻吴玲喻彦林(11)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市场化的初探陈立杭(16)紫外激光技术显现潜在指印的研究蔡能斌黄晓春温思博(20)利用不同鞋种鞋印长度推断身高差值探究高毅(23)腐败血液中乙醇的顶空气相色谱分析刘兆杨瑞琴温永启张惠芹(26)司法鉴定技术指导工作研讨在司鉴所召开朱淳良(22)市司法鉴定协会成立(58)2021年ZG司法鉴定论坛在沪举办(F0002)明正司法鉴定中心(F0004)《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评估标准》旨要沈敏陈俊生(29)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评估标准(草案)(32)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夏文涛陈捷敏刘瑞珏(47)利用车辆动力性原理计算事故车车速误差的探究张志勇黄海波(52)车外人员撞击伤特点分析邹冬华陈忆九刘宁国陈建国(55)非法偷猎、走私野生动物案件的现场勘查林建新(59)利用邮件头分析电子邮件的真伪郭弘金波(63)针式打印文件检验的探讨王迪张晓霞(69)骨折延迟愈合或骨不连接伤残等级评定66例分析李红梅施晓玲(72)法系不同本质相同——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认识赵如兰(7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邢永杰(77)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刍议裴小梅(80)试论人身损害案件中参与度鉴定的完善杜国明金洪年(85) 论我国诉讼中的技术顾问制度的完善马兵(88)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初探张文婷曲畅(91)《计算机司法鉴定标准》获奖(95)保障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袁军尹君庄宇莉(I0001)建筑物采光权纠纷鉴定及其结论解读郭献芳刘月君(I0003)我国鉴定人出庭注意事项杨圣军罗缅(I0005)常染色体STR、X染色体STR鉴定姐妹关系一例唐泽英陆惠玲(I0007)2021年度全国“三大类”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李禹王奕森(I0009)能力验证:司法鉴定质量的保障——2021ZG司法鉴定论坛会议综述朱淳良陈邦达(I0012)刑事强制鉴定制度初探卞建林李婵媛(1)论司法鉴定人的注意义务赵杰(6)司法鉴定中的专业推断许为安(11)论法官直接认知与司法鉴定的界分邱爱民常林(15)正常人蓝/黄颜色刺激事件相关电位的探讨曹强强李倩倩陈溪萍(20)颅脑外伤致运动和感觉障碍的评残时机李春晓张运阁管国富张慰良(24)固相微萃取技术在毛发药物分析中的应用孙英英沈敏(27) 构建我国计算机仿真取证标准的思考王俊(33)一种高强度汽车车轮螺栓的异常断裂周华金应荣刘锦云(41)正交试验设计辅助Pc-Crash实现事故再现分析邹铁方余志蔡铭刘济科(45)利用恒锐痕检/文检图像处理系统鉴定合成照片苏祎芳(49)新生儿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郭昭全邓志新徐德(52)一例因福尔马林治疗肝包虫病引发的医疗纠纷——以医学与法学为视角王晓磊郑玉荣(55)竖心旁笔顺推断方法申泽波(59)试析涉案会计事实证明中有关“查账”的两个疑难问题杨为忠(63)论反倾销应诉中司法会计数据的可采性张磊(65)司法鉴定机构信访投诉实务探究包建明(67)浅析我国司法鉴定治理制度孙墨丛(71)法院能否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核查陈平(74)对测绘司法鉴定治理的思考赵保萍郭罡(77)论被告人受审能力的鉴定——以美国法为参考吴常青(80) 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探析王瑞恒任媛媛(84)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施晓玲(87)给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陈柏新(90)试论交通事故再现的诉讼应用丁芝华(9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及问题探讨杜心全(I0001)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问题韩永明(I0004)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复核审查的思考柴振兴(I0006)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到司鉴所调研王洁(F0002)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F000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F0004)德国司法鉴定制度(I0008)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统一治理体制——访霍宪丹局长朱淳良(1)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重心的转换李明林东泉(5)略论重新鉴定胡锡庆陈邦达(11)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反思龚卫(16)鉴定人执业的刑事责任注意苏宏峰(20)双溶剂提取法判定印泥印文形成时间的初探李彪王相臣谢朋孙添铖(23)激光剥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技术检测车辆油漆金属元素马栋沈敏罗仪文卓先义向平(27)医疗损害责任评析朱产友(31)对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王岳(34)论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张滨胡亚林(38)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若干问题思考刘鑫杨鑫鑫(41)评《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赵存喜(45)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中的手功能评估王旭(48)个人言语风格识别应用于案件侦查王少仿(53)电子数据鉴定体系建设构想郭秋香朱金义(57)由“华山”笔迹鉴定案件反思鉴定若干理论问题程军伟(61)从法医角度看医疗纠纷及其产生的原因与防范刘光旭张广政郭淑香张文娟赵祖亮(65)交通事故致癫痫大发作伤残等级鉴定43例分析陆晓高东万雷(68)检视司法鉴定治理体制改革三十年张迎涛(71)司法鉴定行业进展中要关注的问题——以日照市司法鉴定现状为视野王智(74)关于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反思李本(76)质疑司法会计鉴定“参考证据”一说——与于朝同志商榷郑谊英(78)浅析出台全国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的必要性商艳军沙统一刘昶忠(80)论独立鉴定杨进友李德营徐平(82)浅论测绘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夏友青姜茵(86)本色木上的指印显现刘波涛冯文军陆文武张丹丹(90) 疑难亲子鉴定案1例李海霞孙宏钰吴小洁陆惠玲童大跃吕德坚(92)湖州司法鉴定机构互签同业协定严防不正当竞争(91)国际会讯(F0002)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论坛(F0002)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鉴定治理处长会议朱淳良(F0002)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学鉴定中心(F0003)迪安司法鉴定所(F0004)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樊崇义郭华(1)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治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贾治辉朱兰易旻陈如超(7)论我国不宜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邓晓霞(12)浅论鉴定人的法庭位置邹积超(18)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的法医学分析卓先义卜俊向平沈保华陈聪(22)保存犬尸体中自生醇的研究刘晓霞乔君元贠克明张大明尉志文安建康王玉瑾(26)乙醇、乙醛慢代谢与酒后驾车肇事李莉李成涛赵书民张素华向平(30)血液乙醇同源化合物分析及其法医学意义谢英邓振华(33) 市浦东新区1050例涉嫌酒后驾驶鉴定的统计分析陈聪卓先义沈保华(37)地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黄思兴张先国孔斌邓振华(40)道路交通事故致足弓结构破坏伤残评定张晓彤吴军顾湘杰赵子琴(43)医疗侵权过错司法鉴定之缺陷与改革宋平(46)鉴定中的阳光:折射优于直射刘建华周洋(49)再议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吴真(52)现代材料检测技术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运用阮炯正段文峰黄德馨夏宗禹(55)X—STR基因座的法医学应用研究进展曾祥培李海霞孙宏钰(58)创伤科病历书写相关缺陷及其对司法鉴定的影响刘爱平(63)签字笔笔痕同一认定充分条件的分析王相臣(65)横式行草书设计签名笔迹检验探析任玉苓张立刚(68)模糊图像的最大熵恢复陈春涛黄步根(72)聚焦司法鉴定过程生成的鉴定RM事责任钱松(75)司法鉴定高级职称评审会在召开(78)浅析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韩文彦(79)从一起个案评析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李小荣(82)法医尸检程序规则问题的初探邹晓华(84)法医学鉴定中医学伦理学问题探讨黄平(86)应用X染色体STR进行祖母与孙女鉴定1例刘秋玲吕德坚赵虎(89)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结石疑为金属夹子残留1例毛峥嵘徐英含(91)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两项认证认可朱淳良(90)《ZG司法鉴定》2021年征稿、征订启事(94)卷首语陈光中(F0002)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F0003)新疆振兴司法鉴定所(F0004)曾任ZG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RM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被很多人称为"ZG首席女法医"的王学梅,8月中旬在XX络上公布一段视频,公开表达自己对法医学会在"马跃案"中鉴定结果"荒谬、不负责任"的看法,为此辞去ZG法医学会副会长职务并退出ZG法医学会,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法医论文范文

法医论文范文摘要本文通过对某起刑事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报告进行分析,探讨了法医学鉴定报告的撰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注重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同时,应当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旨在为法医学鉴定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刑事案件、鉴定报告、可靠性、权威性、合法性、规范性引言法医学鉴定是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因此,法医学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在鉴定过程中,法医学鉴定人应当注重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同时,应当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通过对某起刑事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报告进行分析,探讨了法医学鉴定报告的撰写方法和注意事项,旨在为法医学鉴定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分析某市公安局接到一起命案报警,经初步调查,发现死者为一名年轻女性,死亡时间为前一天晚上。
现场留下了大量的血迹和指纹,但没有发现任何作案工具。
经过对现场的勘查和调查,警方怀疑死者的男友有重大嫌疑。
为了确定死者的死因和作案手段,公安机关委托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过对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法医学鉴定人发现死者颈部有明显的勒痕,并且头部有明显的外伤。
同时,经过对血液和指纹的鉴定,法医学鉴定人发现现场的血迹和指纹均与死者的男友相符。
综合分析,法医学鉴定人得出结论:死者系被他人用绳索勒死,头部被他人用硬物击打致死。
鉴定报告根据案件调查和现场勘查的结果,法医学鉴定人应当撰写一份详细的鉴定报告,对死者的死因和作案手段进行鉴定和分析。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鉴定对象鉴定对象应当明确,包括死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2. 鉴定过程鉴定过程应当详细描述,包括现场勘查、尸体解剖、血液和指纹鉴定等内容。
应当注重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确保鉴定过程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论文摘要: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和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相互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内容,在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当中,人们对造价司法鉴定的关注越来越多。
为了能够使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能够健康的发展,那么必须要从制度上对造价司法鉴定进行规范,那么最终才能够使得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利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使得我国的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的机会。
但是我国的建筑工程的市场建设还不是很完善,市场主体履行意识以及荣誉观还不是很强,拖欠民工的工资和工程款项的情况依然比较的严重,这些现在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有比较严重的影响,而且对于社会的和谐影响也比较大。
而对这些现象分析发现,发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在建筑工程款项的结算过程当中出现了一定的纠纷。
随着我国的经济逐渐的从计划经济转变成为市场经济,那么也就使得我国建筑行业的投资主体从之前的政府转变成为了个体以及实体投资主体,投资的主体也慢慢的变得多元化,但是在实际的建设过程当中,因为投资主体对于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水平不高,所以就很容易会出现一定的纠纷。
而在这种情况之下,那么一方面就需要产生纠纷的双方进行协商进行解决,那么一方面就需要通过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来解决。
一、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的介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就是指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的机构,以及自己相关的专业知识,来对建筑工程的诉讼案件当中涉及到造价纠纷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监督、做出最终结论的一种活动。
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当中,司法鉴定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证据,也是进行最终判断和调解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建筑工程的起诉活动当中,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也非常重要。
二、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特点的介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就是指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了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的委托之后,根据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来对诉讼仲裁活动当中有关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范文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对于案件的定性、定罪及量刑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然而,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却时常遭遇种种问题,如程序不规范、质证不充分等,这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问题、完善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存在的问题1. 鉴定程序不透明。
鉴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2. 质证环节不充分。
由于缺乏专业的质证人才和规范化的质证流程,使得质证环节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无法有效辨明鉴定意见的真伪和价值。
3. 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缺乏明确的采信标准,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三、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必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
通过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可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 提高司法效率。
完善的质证程序可以促使当事人充分、有效地进行质证,提高庭审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3. 促进司法透明。
透明的鉴定过程和质证环节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四、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具体措施1. 强化鉴定过程的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的鉴定监督机构,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完善质证环节。
加强质证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规范质证流程,确保质证环节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同时,引入科技手段,如电子化质证等,提高质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明确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
制定明确的鉴定意见采信标准,使法官在采信鉴定意见时有明确的依据,减少主观判断的误差。
4. 加强司法公开。
将鉴定过程和质证环节纳入司法公开的范围,提高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5.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现有的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提供法律保障。
司法局论文:对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可编辑版】

司法局论文:对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司法局论文:对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工作的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X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收到了明显效果。
但是在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的实践中,我们遇到一些实际问题,运行机制不太顺畅,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存在的问题(一)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权限设置不完善,对鉴定工作缺乏有效监督。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决定》的核心,也是最大的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作了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随后,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职权,并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有关工作。
据此,各省、市、州司法行政部门纷纷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司法部、省级司法厅和市级司法局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分。
然而,纵观当前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规定,对县级司法局关于管理司法鉴定的职责却未予明确规定,甚至只字未提。
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效率性,我们通常在县级区域设置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
事实上,对基层各司法鉴定所(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监督,省、市(州)级司法局难免会鞭长莫及或者力不从心,对管理县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许多工作需要由县级司法部门来完成。
这种管理责权规定的不完善,使司法行政部门在实际运作中处境尴尬,造成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不能不说是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设置的一个缺陷。
(二)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比较简单,难以满足各类司法工作需要。
为了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决定》第二条规定了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三类主要的司法鉴定对象:即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1. 背景介绍司法鉴定是指对法律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科学的、技术性的、专业性的鉴定, 目的是为了为司法机关作出裁决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技术支撑。
司法鉴定是中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于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已经成为执法办案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
2. 司法鉴定工作内容及重要性1.司法鉴定工作内容司法鉴定工作通常涉及到物证、验伤、图像、音视频等多个领域。
其中的物证检验是一个大的类别,通常包括了痕迹鉴定、接触痕迹鉴定、灰烬、液体、纤维,等等其他多个分支领域。
为了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伪,司法鉴定工作老师需要了解多个领域,具备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
2.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工作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全面地掌握案件的证据。
当法官认为案件有证据,但需要援引专家的分析意见来进行判断的时候,就需要司法鉴定人员的帮助。
这样一来,司法机关的工作就具备了数据分析、证明推论的科学依据。
同时,司法鉴定的存在也可以对社会公正起到渐入佳境的助力。
因为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社会大众对与民间纠纷和刑事案件中存在因为证据不足而未能伸张公正会有质疑的情况,但是,司法鉴定实验室提供的专业鉴定报告却可以起到充当证据的作用,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正确、公正地裁判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严格的科学性原则严格的科学性原则意味着司法鉴定工作应该完全基于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进行。
基于科学技术的鉴定报告应该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并使得司法鉴定工作能够更好地沟通交流。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原则。
司法鉴定人员应该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及时地提供专业的鉴定引导,而不受任何政治、经济和权力关系的影响。
3.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意味着司法鉴定的专家需要独立而不受任何的影响。
司法鉴定工作应该独立进行,专家的鉴定结果应该基于实证和科学的技术方法进行,不能受到任何一方的倾向所影响。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论文。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
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
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
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论文》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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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诸多的弊端以及在鉴定结论质证制度方面的明显缺位,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从而导致了真假鉴定结论满天飞的混乱局面,有时同一鉴定事项居然会出现十几种不同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也因此而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由此也引起了人们对鉴定结论性质上的种种猜测和置疑。
且不论公众对鉴定结论的性质如何评说,就连不少学者也认为鉴定结论本身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性意见。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本文从鉴定证据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我国鉴定结论的特点,以期能够帮助理清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
一、关于鉴定结论的几种主流学说(一)纯粹的主观意见说导致司法鉴定人责任心缺失。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鉴定结论完全就是鉴定人的一种基于自己经验的主观认识,充满了主观随意性和主体的差异性。
他们认为,鉴定人自己不同的学术经历和个人情感等均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主观性的影响,所以最终鉴定人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本身就是鉴定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代表了鉴定人自己的一种主观性认识。
如此,鉴定结论就没有了客观性,应该是主观性的东西,鉴定程序也就成了送鉴材料能否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而进行的由鉴定人自己主观因素所决定的环节。
根据这个观点不难推出一个推论: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势必成为主观的东西,因为代表鉴定人主观认识的鉴定结论如果认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具有同一性,那么关联性就得到确立,否则就没有与案情的关联性。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范文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范文引言司法鉴定作为法律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一章司法鉴定的概念与重要性第一条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二条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对于揭示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分析第三条司法鉴定的类型司法鉴定包括法医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会计鉴定等多种类型。
第四条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等步骤。
第五条存在的问题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机构资质参差不齐、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有待加强等。
第三章司法鉴定工作的问题与挑战第六条鉴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当前,鉴定机构的管理尚不够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鉴定标准的统一化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亟需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体系。
第八条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有待加强,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司法鉴定工作的改进措施第九条加强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强对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组织专家学者,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提高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通过立法,明确鉴定意见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第五章司法鉴定工作的未来发展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司法鉴定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鉴定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司法鉴定工作在司法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鉴定标准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机构监督力度不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我们应该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的对策,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运行,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作、现状、问题、对策、标准化管理、专业素养、监督管理、司法公正、重要性、完善、维护1. 引言1.1 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工作是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司法鉴定工作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准确客观地鉴定案件中的争议事实,为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工作既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司法鉴定工作可以为法官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鉴定工作能够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法院依法采纳证据,防止司法错误的发生。
司法鉴定工作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促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鉴定,为法院司法裁判提供专业的技朧支持。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鉴定机构和人员存在的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素养不高的情况较为突出。
一些案件中的鉴定结果存在争议,实际性和准确性不够令人满意。
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

司法鉴定工作论文司法鉴定工作论文【摘要】**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进展起来,司法鉴定治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究、妥帖推进的新局面。
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养别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治理机制别够科学、合理等咨询题。
为此,笔者依照工作经验和体味,对进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要紧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咨询题;对策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案件中的某些特意性咨询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招聘具有特意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特意性咨询题做出推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算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治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究、妥帖推进的新局面。
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进展及现状、存在要紧咨询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进展和现状**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治理相对滞后。
受经济大环境妨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别全、治理别规范。
20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阶段,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治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治理工作予以正规化治理,因此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治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未来的规范化治理和司法鉴定事业进展留下了制约隐患。
20xx年前,我市惟独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
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治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治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
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
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
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
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
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
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
司法鉴定论文

论司法鉴定的发展历史与社会重要性摘要:从古至今,司法鉴定都是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在古代的时候,司法鉴定的方式都较为简陋,经鉴定的内容较少,能够为社会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的帮助是少之又少,并且与现代的高科技手段相比,落后的鉴定方式并不能够很好的刑事审判提供有效的审判依据。
而随着诉讼制度和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不深入,司法鉴定不再是公安司法机关仅仅为查明案件事实、推动诉讼进程、进行司法裁判的专属工具,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争议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
根据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正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指,今天的司法鉴定,不论是制度还是程序和方法都在是在不断地发展与经验教训总结中相对的完善起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根据我国大量的史料研究表明,司法鉴定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产生,有了国家法律和司法职能后为解决司法过程中所设计的专门问题而萌生的。
司法鉴定的萌发标志着国家刑事司法职能认定案情,开始脱离愚昧,是人们看到了司法断案即将步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曙光。
即不再依靠着水淹、火烙、油烫、宣誓等多种形式的所谓神明裁判法以及单凭主观臆断,残酷事实刑讯逼供更证明方法的根本否定。
至公元前三世纪,出现了一些具有医学知识,司掌尸伤鉴定的“令史”和“理”官。
而他们则是法医的原型,在现场勘查时运用了法医基础知识及应特别的注意的事项。
西汉时期的编订的《礼记·月令》中的相关记载表明了在这一时期,检验与鉴定已经成为决断死伤案件时重要依据,并且已经能够达到相当的水平。
秦汉以后,法医鉴定更是向着更加深入、全面、系统的方向发展,且有更多的文献有着记载,而其中的内容均反映了法医学在我国古代的漫长的发展与形成过程。
法医学论文

法医鉴定结论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探究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也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与结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多的就是法医鉴定。
一般而言,法医鉴定更多地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因此理论研究的重点也相应地倾向于刑事案件,但是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关系的日益复杂,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法医鉴定结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其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往往成为当事人援引的重要证据和法官裁判的可靠依据。
然而,法医鉴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了办案效率,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削弱,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法医鉴定结论的特点。
法医鉴定结论是专家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意见,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的统一产物。
其客观性、科学性是指鉴定需受客观事实、科学原理的制约,力图准确分析判断事物的现有状态,这是法医鉴定结论存在的核心价值。
但同时鉴定结论所体现出来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客观事实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间接反映和主观判断,是鉴定人依据科学规律推定的一种模拟事实,其主观性最终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贯穿于鉴定过程的始终,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则忽视了鉴定结论的这个特点,导致出现盲从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敷衍了事等问题。
法医鉴定结论的盖然性是指法医鉴定受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的影响,绝对确定、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往往是难以企及的,可是证明标准必须得到适当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但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
对于司法鉴定,追求最大程度的盖然性比追求绝对真理意义的确定性更现实。
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鉴定人本身的专业知识相关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专家鉴定人的职业素养优势决定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概率要高于普通的证据材料,采用专家鉴定结论得到公正判决的概率也随之增高,具体到个案就是公正合理的裁决。
司法鉴定xx范文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你们是否对司法鉴定这一职业感到陌生?是不是只有在电视剧或新闻报道中听说过它的存在?今天,笔者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司法鉴定,以及探讨一下该职业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1.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中,利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评估或检验,提供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意见。
司法鉴定可以说是现代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法医学、生物学、化学、物理、工程学、金融等各个领域。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痕迹鉴定、毒品鉴定、DNA分型鉴定、病因学鉴定等;在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财产鉴定、伤残鉴定、房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等;在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范围则主要涉及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鉴定。
3.司法鉴定的流程一般来说,司法鉴定的流程分为鉴定申请、鉴定程序、鉴定报告和鉴定封存等四个环节。
其中,鉴定申请环节需要当事人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鉴定程序环节是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样品、资料、现场勘察等工作;鉴定报告环节则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封存环节则是指鉴定报告的出具后,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在当事人面前封存,并确保不被篡改等。
4.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原始证据的不足、证人证言的不一致等原因,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这时就需要司法鉴定来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为法官判断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保障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如何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要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措施。
司法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及时推行更新技术和技法,保证司法鉴定能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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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论文司法鉴定工作论文【摘要】**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
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
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
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
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
2001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
201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
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1X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
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
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
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
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
今年5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
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
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
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
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
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page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
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
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
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
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
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
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二是对鉴定人员没有健全的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
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
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
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还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
同时,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技能的提高还需依靠省司法厅或司法部组织办班培训,本市没有师资力量和技术能力。
而司法鉴定经费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厅或司法部组织的培训班有时也难以参加,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则难以快速提高(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
(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
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
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
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
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
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目前,除**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
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三)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
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
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
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
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
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
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