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司法鉴定的完善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范文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鉴定意见作为司法审判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和可信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质证不充分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降低了司法效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现状及问题分析(一)现状目前,我国司法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鉴定、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的提交和质证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往往存在不规范、不充分的问题。
(二)问题1. 鉴定过程不透明:由于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当事人和公众对鉴定结果的信任度降低。
2. 质证不充分:在质证环节,由于时间、人员等限制,质证往往不够充分,无法全面揭示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的申请、鉴定过程、质证等环节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
三、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完善的必要性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规范鉴定过程和质证环节,可以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度。
其次,充分质证可以揭示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法官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
最后,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因程序混乱导致的资源浪费。
四、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完善的具体措施(一)加强鉴定过程的公开透明1. 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公开。
2. 允许当事人和公众对鉴定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提高对鉴定结果的信任度。
(二)充分质证1. 延长质证时间,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和反驳。
2. 扩大质证范围,允许更多证据和证人参与质证,全面揭示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规范操作流程1. 制定统一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规范,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2.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和当事人的操作水平和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
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
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
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
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
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
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
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摘要】:鉴定结论有着”科学证据”之美誉,但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程序的优劣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问题重重。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对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司法鉴定程序等进行完善。
【关键词】:司法鉴定; 鉴定人; 鉴定结论一、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管理混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隶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鉴定机构;另一类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鉴定机构。
如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些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享有鉴定权的机构既多且杂。
尽管《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我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权限集中收归司法行政机关,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的各级各类鉴定机构软硬件设备条件、资信程度仍然参差不齐,对司法鉴定结构的管理仍然滞后。
(二)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某个专门性问题可能各自有不同的鉴定结论,而且,控辩双方也会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
一个案件可能经历各级鉴定机构层层鉴定,每次的鉴定结论都可能不一致。
实践中,有时甚至会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级别越低的奇怪现象,而级别较低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结论权威性不够,难以令对方当事人信服,从而又成为其申请重新鉴定的原因。
总之,由于各种不同原因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不仅造成了诉讼的拖延、诉讼资源的浪费,而且,也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无所适从,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伤害了诉讼自身的公正性。
(三)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有关司法鉴定的许多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多数问题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比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以及拒绝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鉴定结论的审查规则等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它对法庭审理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验证和证明的过程。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质证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鉴定人在法庭上作证,也可以是通过呈交鉴定书等书证。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确保质证的过程能够充分发挥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其次,质证过程中需要对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合理的审查。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的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人具备进行鉴定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以免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质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并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
法庭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确保质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者不准确,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质疑,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决。
二、司法鉴定结论制度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
司法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可靠。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尊敬的领导: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医司法鉴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们也发现在一些案件中,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感并不强烈,甚至出现了一些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我谨向领导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1.1 加大投入,提高鉴定设备水平要让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首先要有先进的设备作为支撑。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投入,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鉴定设备和技术,提高鉴定设备的现代化水平。
要加强对鉴定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1.2 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要求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定期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进行授课指导;鼓励法医司法鉴定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考试和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高能力。
二、优化法医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1 简化繁琐的手续,缩短鉴定时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手续繁琐,导致鉴定周期较长。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应该简化相关的手续,比如实行“一站式”服务,让申请人在一个窗口就能完成所有相关手续;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办理的方式,缩短鉴定时间。
2.2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法医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形成共识;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鉴定申请。
三、加强对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3.1 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为了确保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我们应该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刘芳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较少涉及外,办案法官所遵循的专门性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可供参考的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4年,吉林省高院实施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2016年,司法部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了修订,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但此次意见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的操作仍有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我院三年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概况图表一:我院三年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数据民事诉讼中鉴定多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案件中。
鉴定事项多为伤残等级、医疗过错、民事行为能力、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文书笔迹等。
二、审判业务部门与司法辅助部门之权责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第四条、第十一条对审判业务部门与司法辅助部门的权责划分有相关规定。
现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司法辅助部门已经收案进入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中发现还有鉴定所必需的材料由哪个部门负责收集提供,具体程序如何操作?调研组认为,在处理审判业务部门与司法辅助部门权责划分时,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即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程序性工作、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工作。
这一观点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的精神也是相符合的。
案件由审判业务部门转到司法辅助部门,司法辅助部门业已收案进入鉴定程序,此时如发现有鉴定进行所必须之案件材料,应由司法辅助部门通知审判业务部门,鉴定程序暂停进行,但无需将案件终结鉴定程序退回审判业务部门(从诉讼经济原则考虑)。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中需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问题进行认定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着其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从现状、问题和对策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浅析。
首先,就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而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和专业水平。
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开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司法医学、司法心理学、司法人类学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批司法鉴定中心和实验室,提供了良好的技术设备和条件,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支持。
然而,尽管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技术不足的情况,有些鉴定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不高。
其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有些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主观偏差。
再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如机构之间协作不畅、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升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
其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
它在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司法鉴定制度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不够突出。
司法鉴定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法官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认定往往存在有限,有时候会将其视为“主观”因素而不予采纳,这对于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此外,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鉴定委员会、复核中心等监督机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复核中心的人员结构和运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增强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导致一些问题鉴定结果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加强立法上的完善,完善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和资质认定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人员素质和鉴定结果的质量。
其次,应加强司法鉴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举办讲座等形式,增加人们对司法鉴定的了解,提高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还可以加强司法鉴定与审判实践的衔接,促进司法鉴定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
法官应当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认可,充分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司法鉴定的监督机制,增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通过提高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复核中心的职能和权力,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现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加强立法、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与审判实践的衔接以及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浅谈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浅谈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需要改革和完善的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单地探讨。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存在问题1、专业性问题由于各种鉴定的领域不同,所需的专业背景和技能要求也不同,因此在现有制度下难以保证每一个鉴定人员都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鉴定机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较多,质量参差不齐。
尤其是在民事鉴定领域存在较多的小作坊鉴定机构,其技术水平和设备设施都较为落后,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和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不高,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的困难。
3、相互独立性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现在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可能导致个别鉴定结论受到干扰,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和鉴定的客观性。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方向1、强化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通过实施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从而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2、优化鉴定机构设置将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尽量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在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强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不良鉴定机构的出现。
特别是要扶持大型的鉴定机构,优化其技术设备和管理体系,从而提高鉴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实行司法鉴定制度的公开和透明为确保司法鉴定公正合理,需要对鉴定结论和过程进行公开和透明。
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透明、公开和合理,按照科学方法和程序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公开和透明,加强各方对于鉴定结论的认可和信任。
同时要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于鉴定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
三、结语司法鉴定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法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和立法建议
浅析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和立法建议作者:李春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在现代这个科技社会上,人们在各方面都得到充分的情况下,摩擦不断,从而产生了很多矛盾,民事纠纷案件此起彼伏,证据罗列又是这层又比那层高,所以这就需要发挥鉴定的巨大作用,为我们厘清案件。
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的案件为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新的难题,解决已经发现的问题,预防未出现的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也显得颇为重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完善作者简介:李春雨,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二部主任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民商事诉讼及法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18-02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它不但涵盖了鉴定结论的适用的范围,而且也包含了鉴定部门以及鉴定人的相关权利,鉴定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针对证据进行辨别真伪,如果那些证据不能被人鉴定,不能被辨别真伪,事实的真相将会被永远埋藏起来,凸显不出法律是伸张正义的工具,由此可见鉴定的作用是巨大的。
通晓鉴定方面的知识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讲是非常必要的。
一、概述(一)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概念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主要是指根据民事诉讼的需求,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根据相关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并给予指导性的活动,在此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形成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包括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三方面的内容,这三方面的内容是相互补充的,其中鉴定人所起的作用是实施鉴定,贯穿活动的始终;进行鉴定必须要根据鉴定程序有效运作从而得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为法院认定的重要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对于我们构建构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特点1.“双具备”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既要具备程序性又要涵盖实体性,案件作为实体的一面,案件的审查过程作为程序的一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探索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探索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当前社会中,司法鉴定难免出现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改革。
一、司法鉴定的现状及问题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案件中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科学、公正的技术分析与论证,并依据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达成确认性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司法鉴定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目前的司法鉴定主要以技术鉴定和人员鉴定为主,而传统的鉴定方式不足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需要依靠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尝试采用新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来提高鉴定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水平和专业性参差不齐,导致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
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公信力缺失等问题,证据材料质量低劣,影响整体司法鉴定水平的提升。
最后,当前的司法鉴定应用范围相对狭窄,大多用于刑事案件处罚或非法利益的补偿等。
事实上,司法鉴定可以被广泛应用到行政与民事诉讼中,有效地解决各类争议。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为了解决上述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立足于实际,认真思考和总结经验,在制度层面上推进司法鉴定的改革与完善。
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1. 推动司法鉴定技术的革新与创新。
司法鉴定技术的革新与创新是司法鉴定制度重要的改革方向之一,借助于新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能够提高司法鉴定的提现力和精准度,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解决鉴定工作面临的难题。
2. 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与监管,推进鉴定队伍的专业素质与水平提升,提高司法鉴定活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有效的考核和惩罚机制,清理整顿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有效避免司法鉴定出现不公正或失误的情况。
3. 拓宽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
司法鉴定的应用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宽,不仅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而且需要在行政与民事诉讼中使用,以最大限度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提升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提升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鉴定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本文将从提升司法鉴定制度的必要性、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提升司法鉴定制度的必要性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只有公正客观的司法鉴定结果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需要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司法鉴定制度来适应社会的需求。
再者,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现有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和规范,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结果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存在水平参差不齐、诚信缺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另外,司法鉴定的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三、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提升司法鉴定制度的水平,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加强司法鉴定工作。
首先,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人员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司法鉴定标准和规范,明确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另外,要加强司法鉴定结果的审查和复核机制,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司法鉴定工作出现失误和偏差。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提升是推动司法体系建设和法治进程的重要举措。
只有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迈向新的高度。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技术、科学上的鉴定活动,以为司法机关提供专门的鉴定意见的制度。
司法鉴定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司法鉴定制度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首先,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专业水平不高、鉴定结果不准确、不公正等问题。
在很多案件中,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鉴定方法可靠性受到质疑,导致鉴定结果不被当事人和公众信任。
此外,一些鉴定机构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鉴定意见可能受到一些非科学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鉴定失去了中立性和客观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资质认定,建立健全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纪律约束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在司法鉴定中,司法机关往往对鉴定意见的采纳程度较高,鉴定结果对案件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和证据链条不够清晰,不利于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和完善鉴定报告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明确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数据和技术原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可证明性。
此外,司法鉴定制度中还存在一些流程和机制上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鉴定的程序复杂繁琐,导致审判周期延长,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的费用较高,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
为了改进司法鉴定制度,可以考虑简化鉴定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合理确定鉴定费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最后,司法鉴定制度的改进还需要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
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科技和法律的复杂工作,在应用技术的同时,需确保鉴定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和审判程序的规定。
因此,应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遵守,加强法律的法学研究和案例分析。
总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同时,仍存在多方面的改进空间。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司法鉴定工作在司法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鉴定标准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机构监督力度不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我们应该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的对策,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运行,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作、现状、问题、对策、标准化管理、专业素养、监督管理、司法公正、重要性、完善、维护1. 引言1.1 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工作是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司法鉴定工作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准确客观地鉴定案件中的争议事实,为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工作既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司法鉴定工作可以为法官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鉴定工作能够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法院依法采纳证据,防止司法错误的发生。
司法鉴定工作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促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鉴定,为法院司法裁判提供专业的技朧支持。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鉴定机构和人员存在的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素养不高的情况较为突出。
一些案件中的鉴定结果存在争议,实际性和准确性不够令人满意。
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改革,为维护社会公正、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建立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的建立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可以避免鉴定结果被利益驱动或政治干扰等问题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为了确保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还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严格限制鉴定机构的权力。
二、确立鉴定标准与程序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除了依靠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外,还需要确立鉴定标准与程序。
为此,司法鉴定制度需建立一套系统、全面的鉴定标准、程序,以显化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
同时,针对不同的案件种类,制定出不同的鉴定标准与程序,细化鉴定过程中的细节,确保鉴定结果更加准确。
三、完善鉴定人员培训机制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判决的公正性,而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则是鉴定结论准确的关键。
因此,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还需要完善鉴定人员的培训机制。
比如,完善鉴定人员的资格评定制度,制定鉴定人员的考核标准,建立完整的鉴定人员培训体系。
这样,可以不断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四、加强鉴定结果的监督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需要加强对鉴定结果的监督。
这包括:建立鉴定结果的quality control、制定鉴定结果的申诉程序、完善鉴定结果的复审机制等。
同时,为防止不合法的鉴定行为发生,应设立鉴定监管机构,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管和评估,保障司法鉴定制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各方面不断的投入和努力。
通过中立、公正的鉴定机构建立、确立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鉴定人员培训机制、加强鉴定结果的监督等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逐步打造出更加完善、权威和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为社会正义的维护奠定基础。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司法鉴定质量影响着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关键靠制度。
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因其自身缺陷,已经不适应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
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司法鉴定的有效做法,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权利、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考虑设立鉴定人证人制度、明确规定鉴定的鉴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鉴定人过错赔偿和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缺陷(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置极为混乱。
由于我国至今尚无规范鉴定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结果造成鉴定机关或部门的设置过多过滥。
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设置的鉴定机关或部门,第二类是经授权建立的行业鉴定机构或部门,第三类是设置在各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侦查系的鉴定机构以及研究所设置的鉴定机构等。
此外,根据1996年3月修改通过“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在这些鉴定机构或部门中,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于是,使人们产生了以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高低来判定鉴定结论效力的大小与强弱的倾向。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时,经常会出现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决定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弱与取舍。
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证据采信的客观标准,必然导致在认定案件事实上重视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忽视鉴定结论内容是否可靠、准确,违背基本的诉讼证据法理,严重危害诉讼公正。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法律规范,重复鉴定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由于受经济利益趋动,甚至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例并不鲜见,但却难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与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法律意识的普及,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许多民事诉讼开始需要司法鉴定的支持。
适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重点强调了司法鉴定使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对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以正当的程序发现事实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现在在民事诉讼中加以司法鉴定的支持,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民事诉讼的科学化而且有助于揭开案件的事实。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正式确立司法鉴定制度,于2005年将司法鉴定界定为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予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于2012年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修改并强调了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2012年新民事诉讼提出鉴定意见之说,将之前的鉴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定论。
鉴定意见包含鉴定人所提出的意见及阐释与鉴定人的说明调查。
并强调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仅作为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意见总体来说应是鉴定人根据专业的知识技能并以科学的方法,将民事诉讼上的问题给予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提出意见。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中由于诉讼程序的漏洞与权力分配的不当,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修改与完善(一)现了质证程序的完善(1)质证辩论时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乎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新民事诉讼法的意见鉴定强调了质证辩论环节。
(2)完善了专家辅助制度,进一步实现程序公平公正。
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辩论权与参与权,弥补了当事人由于知识面与阅历不同造成的不平衡。
或者是鉴定问题关系到某专业领域,当事人双方不曾涉猎此方面知识,专家辅助则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专业性辩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 其 不利 事 实 的存 在 。 3 限制 重 新 鉴 定 的启 动 条 件 、 () 确 重 新 鉴 定 的 启 动 时 限 。 可 以 1明
借 鉴 交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 疗 事故 鉴 定 的 医
l确 立 鉴 定 结 论 公 开 制 度 要 明 确 鉴 、 定 结论公开、 知程序。 告 2 完 善鉴 定人 出庭 制 度 、 () 确 鉴 定 人 可 以不 出 庭 的 情 形 。 1明
《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 全 鉴定管理 问题 的决定》 、司法部公布 实施
相 关 整 体 性 规 定 。除 此 之 外 , 定 法 规 还 鉴 分 散 于如 《 疗 事 故 处 理条 例 》 《 路 交 医 、道 通 事 故 处 理程 序 规 定》 法 规 中 , 有 《 等 更 医
() 2 完善追 究鉴定人 不 出庭 责任的程 序。 于无特殊原因经法 院再次通知后仍不 出庭 也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书的鉴定人 , 法 院则可依据 《 决定》 的规 定, 向省级司法
行解释和说 明。
突 出。 如何平衡二者来推动审判权 良性运 行 , 为 完 善 民事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过 程 中 必 成
须 面 对 和 解 决 的 问题 。 三 、 践 困 境 : 律 规 制 与 自 由裁 量 实 法 权失衡 现 有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暴 露 出 规 范 不 到 位 、 乏 操 作 性 等 阻碍 审 判 权 良好 运 行 的 缺 不 少 问题 。 立 法 多 是 原 则 性 的规 定 , 乏 缺 配 套 的具 体 操 作 规 范 。 处 理 鉴 定 程 序 的 而
做 法 , 予 当事 人 收 到初 次 鉴 定 结 论 之 日 给 起 一 定 的异 议 期 限 。 () 2 明确 重 新鉴 定 的程 序 和 次数 。 了 为
关于 鉴 定 的立 法 现 状 目前 ,我 国关 于 鉴 定 的 立 法 主 要 有
、
结束实践中多次鉴定、重复鉴定 的尴尬局 面, 应将鉴定次数严格限制 为三次以内。 第 三次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证明效力 。 ( 完善 鉴定质证程序 的相关制度 二)
事 人 必 须 在 举 证 期 内提 出 。 样 小 仅 能 这
浅 谈 民 事 司 法 鉴 定 的 完 善
口 沈 秋 其
( 建 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 建 福 福 诏安 330) 6 5 0
维 护 程序 正 义 , 义 町 以 限制 鉴 定 泛 滥 , 法 官 也 无 需 为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而 主动 扁 动 鉴 定 程 序 , 坏 自身 的 中 : 。 破 性
的 限制 。
民事鉴定程序机制的完善 , 于推动 对
审判 权 的 良好 运 行 具 有 重 要 的 实 践 意 义 。 深 入 调 研 , 动 立 法 的 完 善 , 项 工 作 已 推 这 是迫 在 眉 睫 。 ◆
管理 观 察 ・ 第 41 总 5期
() 明确 初 次启 动 时 间 。 当要 求 当 2、 应
3 完 善专 家辅助人 制度 、 () 1 明确有 关委 托程序和权 限。鉴定
人 , 庭 审 结束 后 就 专 业 问题 再 提 交 书 面 在 意见书。
定程 序 的 始 终 。实 践 中 , 官 自由 裁 量 权 法 与 鉴 定 程 序 法 律 规 制 引 发 的 问 题 也 最 为
是 , 定 人 未 经 法 院 准 许 既不 出 庭 也 没 有 鉴 书 面 答 复质 询 已 成 为 常 态 。 3 是 专 家 辅 助 人 制度 被 架 空 。 院一 、 法 审 审 理 中鲜 有 专 家辅 助 人 的 身 影 。 家辅 专 助 人 的 资质 如何 认 定 ? 当事 人 聘 请 的专 由 家 辅 助 人 意 见可 信 依 据 为 何 ? 四 、 善 现 有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完 门性 法 规 。 二 、 务 操 作 程 序 实
定人 的责任 。 ( 完善庭审中鉴定人的有关程序 。 3 ) 鉴
定人 出庭 ,法 院应 当先 告 知 鉴定 人 如 实 就 有 关 专业 问题进 行 说 明 、 受质 询 的义 务 。 接
( 明确鉴 定启动程 序的法律 规制 一) l 明确 初 次 启动 的条 件 、
() 限制 鉴 定启 动 的 范 围 。 予 准 许 1、 不 申请 ,法 院 也 应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 并 给 予 当事 人 一 定 的 复 议期 。 于 法 院依 职 对 权 启 动 鉴 定 的 情 形 , 应 当加 以 更 为 严 格 则
民事 诉 讼 案 件 , 院审 理此 类 案 件 往 往 需 法 要依 靠相 关的鉴 定机构 的鉴 定结 论作 出 裁 决 。 许 多案 件 是 否 能 得 到 公 正 的 处 理 而 往 往 取 决 于 这 一 鉴 定 结 论 。 现 公 平 和 正 实 义 , 要 一 个 较 为完 备 合 理 的 鉴 定 程 序 机 需
依据现 有的鉴定程序机 制, 民事审判 实践 中主 要有 当事人 自行 委托 鉴定及 法 院委托鉴定两种鉴 定程序 。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中 , 官 在 其 中 扮 演 了 法 相 当 重 要 的 角 色 , 乎 贯 穿 了法 院 委 托 鉴 几
定人应 当 出庭作证 , 民事审判 实践的情况
制。
一
的 诉 讼 结 果 。 序 法 律 规 制 的缺 失和 自由 程 裁 量 权 的 泛 滥 , 实 践 中 重 复 鉴 定 、 鉴 是 久 不 结 、 无 公 信 等 现 象 出现 的症 结 所 在 。 鉴 () - 鉴定启动程序缺乏明确法律规制 - l是 初 次 鉴 定 的启 动 缺 乏 明确 条 件 限 、 制 。根 据 《 规 菇 证据 第 二 十五 条 的 规定 , 除 重 新 鉴 定外 ,当 事 人 申请 鉴 定应 当在 举 证 期 内提 起 。 有 规 定鉴 定 申请 的时 间 , 虽 却并
2 完 善 鉴 定前 的准 备 序 、
( ) 确 鉴 定机 构 的 选 定 序 。 应 当 1明
与 当 事人 申 请 鉴 定 做 同样 的 序 规 制 ,
先 …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 商 成 [ 法 院 协 f 1 依照随机相关程序指定鉴定机构 。 () 范 送 鉴 相 关 程 序 。确 定 鉴 定 机 2规
定 人 员 的选 定 方 式 等 等 , 就 鉴 定 材料 的提 取 、 鉴 方式 等程 序 则没 有 明确 的规制 。 送 3 、是 重 新 鉴 定 程 序 缺 乏 具 体 适 用 规 范 。 于 重 新 鉴 定 的启 动 时 间 、 定 次 数 、 对 鉴
见》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若干规定》 中也有 就鉴定的程序操 作进行
构后, 关于 鉴定材 料 的收集 、 鉴等程 序 送 应 当进 行 相 关 规 制 。 过 认 证 后 的 鉴 定 材 经
料 , 法 官应 当在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由经 办 法 官 和 _ 方 当 事 人 共 同签 字 进 双 行封存 。若当事人不配合 , 旧样 也 应 推 定
() 善 专 家 辅 助 人 的资 质 审 查 。法 2完 院 应 当 审 查 专 家 辅 助 人 的 资 质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当 事 人 委 托 的 人 是 否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的资 质 证 书及 从业 经 验 等 等 。 () 善 庭 审 中专 家 辅 助 人 的 有 关 程 3完 序 。 对 鉴 定 有 疑 义 的部 分 , 定 人 可 再 进 鉴
行政 部门提交书面建议 , 由其 依 法 追 究 鉴
委托程序适用等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 ( 鉴 定质证程 序缺 乏配套制度 二) 1是鉴 定结 论庭 前公开制 度缺 失。 、 这 里指 的是法 院委 托鉴定的情形 。 经办法 官
庭 前 公 开 鉴 定 结 论 与 否 , 意性 较 大 。 当 随 事 人 未 必 能在 庭 审 前 先行 得 知 鉴 定 结 论 。 2 是 鉴 定人 出庭 制度 贯彻 不 到 位 。鉴 、
的 《 司法 鉴 定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法 》 《 法 、司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司 则 》 在 《 事 诉 讼 法》 《 于 适 用 <中 华 。 民 、关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未就鉴定其他实质条件进行规定。 2 是鉴定准备工作缺乏统一程序规范。 、 目前立 法 只是 原 则性 地 规定 了鉴定 机构 、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