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司法鉴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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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 有的鉴定程序机 制, 民事审判 实践 中主 要有 当事人 自行 委托 鉴定及 法 院委托鉴定两种鉴 定程序 。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中 , 官 在 其 中 扮 演 了 法 相 当 重 要 的 角 色 , 乎 贯 穿 了法 院 委 托 鉴 几
定人应 当 出庭作证 , 民事审判 实践的情况
构后, 关于 鉴定材 料 的收集 、 鉴等程 序 送 应 当进 行 相 关 规 制 。 过 认 证 后 的 鉴 定 材 经
料 , 法 官应 当在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由经 办 法 官 和 _ 方 当 事 人 共 同签 字 进 双 行封存 。若当事人不配合 , 旧样 也 应 推 定
疗事 故技 术鉴定暂行办法》 此类针 对某一
类 鉴 定 的专 门性 法 规 。 二 、 务 操 作 程 序 实
定人 的责任 。 ( 完善庭审中鉴定人的有关程序 。 3 ) 鉴
定人 出庭 ,法 院应 当先 告 知 鉴定 人 如 实 就 有 关 专业 问题进 行 说 明 、 受质 询 的义 务 。 接
l确 立 鉴 定 结 论 公 开 制 度 要 明 确 鉴 、 定 结论公开、 知程序。 告 2 完 善鉴 定人 出庭 制 度 、 () 确 鉴 定 人 可 以不 出 庭 的 情 形 。 1明
《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 全 鉴定管理 问题 的决定》 、司法部公布 实施
行解释和说 明。
突 出。 如何平衡二者来推动审判权 良性运 行 , 为 完 善 民事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过 程 中 必 成
须 面 对 和 解 决 的 问题 。 三 、 践 困 境 : 律 规 制 与 自 由裁 量 实 法 权失衡 现 有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暴 露 出 规 范 不 到 位 、 乏 操 作 性 等 阻碍 审 判 权 良好 运 行 的 缺 不 少 问题 。 立 法 多 是 原 则 性 的规 定 , 乏 缺 配 套 的具 体 操 作 规 范 。 处 理 鉴 定 程 序 的 而
事 人 必 须 在 举 证 期 内提 出 。 样 小 仅 能 这
浅 谈 民 事 司 法 鉴 定 的 完 善
口 沈 秋 其
( 建 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 建 福 福 诏安 330) 6 5 0
维 护 程序 正 义 , 义 町 以 限制 鉴 定 泛 滥 , 法 官 也 无 需 为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而 主动 扁 动 鉴 定 程 序 , 坏 自身 的 中 : 。 破 性
的 《 司法 鉴 定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法 》 《 法 、司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司 则 》 在 《 事 诉 讼 法》 《 于 适 用 <中 华 。 民 、关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未就鉴定其他实质条件进行规定。 2 是鉴定准备工作缺乏统一程序规范。 、 目前立 法 只是 原 则性 地 规定 了鉴定 机构 、 鉴
的 限制 。
民事鉴定程序机制的完善 , 于推动 对
审判 权 的 良好 运 行 具 有 重 要 的 实 践 意 义 。 深 入 调 研 , 动 立 法 的 完 善 , 项 工 作 已 推 这 是迫 在 眉 睫 。 ◆
管理 观 察 ・ 第 41 总 5期
() 明确 初 次启 动 时 间 。 当要 求 当 2、 应
() 善 专 家 辅 助 人 的资 质 审 查 。法 2完 院 应 当 审 查 专 家 辅 助 人 的 资 质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当 事 人 委 托 的 人 是 否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的资 质 证 书及 从业 经 验 等 等 。 () 善 庭 审 中专 家 辅 助 人 的 有 关 程 3完 序 。 对 鉴 定 有 疑Leabharlann Baidu义 的部 分 , 定 人 可 再 进 鉴
2 完 善 鉴 定前 的准 备 序 、
( ) 确 鉴 定机 构 的 选 定 序 。 应 当 1明
与 当 事人 申 请 鉴 定 做 同样 的 序 规 制 ,
先 …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 商 成 [ 法 院 协 f 1 依照随机相关程序指定鉴定机构 。 () 范 送 鉴 相 关 程 序 。确 定 鉴 定 机 2规
是 , 定 人 未 经 法 院 准 许 既不 出 庭 也 没 有 鉴 书 面 答 复质 询 已 成 为 常 态 。 3 是 专 家 辅 助 人 制度 被 架 空 。 院一 、 法 审 审 理 中鲜 有 专 家辅 助 人 的 身 影 。 家辅 专 助 人 的 资质 如何 认 定 ? 当事 人 聘 请 的专 由 家 辅 助 人 意 见可 信 依 据 为 何 ? 四 、 善 现 有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完
( 明确鉴 定启动程 序的法律 规制 一) l 明确 初 次 启动 的条 件 、
() 限制 鉴 定启 动 的 范 围 。 予 准 许 1、 不 申请 ,法 院 也 应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 并 给 予 当事 人 一 定 的 复 议期 。 于 法 院依 职 对 权 启 动 鉴 定 的 情 形 , 应 当加 以 更 为 严 格 则
行政 部门提交书面建议 , 由其 依 法 追 究 鉴
委托程序适用等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 ( 鉴 定质证程 序缺 乏配套制度 二) 1是鉴 定结 论庭 前公开制 度缺 失。 、 这 里指 的是法 院委 托鉴定的情形 。 经办法 官
庭 前 公 开 鉴 定 结 论 与 否 , 意性 较 大 。 当 随 事 人 未 必 能在 庭 审 前 先行 得 知 鉴 定 结 论 。 2 是 鉴 定人 出庭 制度 贯彻 不 到 位 。鉴 、
相 关 整 体 性 规 定 。除 此 之 外 , 定 法 规 还 鉴 分 散 于如 《 疗 事 故 处 理条 例 》 《 路 交 医 、道 通 事 故 处 理程 序 规 定》 法 规 中 , 有 《 等 更 医
() 2 完善追 究鉴定人 不 出庭 责任的程 序。 于无特殊原因经法 院再次通知后仍不 出庭 也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书的鉴定人 , 法 院则可依据 《 决定》 的规 定, 向省级司法
面 对 大 量 的技 术 性 、 业 性 强 的现 代 专 标准 /统 1 ‘ 最 终 可 能 造 成 案 不 同 判 则
对 其 不利 事 实 的存 在 。 3 限制 重 新 鉴 定 的启 动 条 件 、 () 确 重 新 鉴 定 的 启 动 时 限 。 可 以 1明
借 鉴 交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 疗 事故 鉴 定 的 医
做 法 , 予 当事 人 收 到初 次 鉴 定 结 论 之 日 给 起 一 定 的异 议 期 限 。 () 2 明确 重 新鉴 定 的程 序 和 次数 。 了 为
关于 鉴 定 的立 法 现 状 目前 ,我 国关 于 鉴 定 的 立 法 主 要 有

结束实践中多次鉴定、重复鉴定 的尴尬局 面, 应将鉴定次数严格限制 为三次以内。 第 三次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证明效力 。 ( 完善 鉴定质证程序 的相关制度 二)
定 人 员 的选 定 方 式 等 等 , 就 鉴 定 材料 的提 取 、 鉴 方式 等程 序 则没 有 明确 的规制 。 送 3 、是 重 新 鉴 定 程 序 缺 乏 具 体 适 用 规 范 。 于 重 新 鉴 定 的启 动 时 间 、 定 次 数 、 对 鉴
见》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若干规定》 中也有 就鉴定的程序操 作进行
制。

的 诉 讼 结 果 。 序 法 律 规 制 的缺 失和 自由 程 裁 量 权 的 泛 滥 , 实 践 中 重 复 鉴 定 、 鉴 是 久 不 结 、 无 公 信 等 现 象 出现 的症 结 所 在 。 鉴 () - 鉴定启动程序缺乏明确法律规制 - l是 初 次 鉴 定 的启 动 缺 乏 明确 条 件 限 、 制 。根 据 《 规 菇 证据 第 二 十五 条 的 规定 , 除 重 新 鉴 定外 ,当 事 人 申请 鉴 定应 当在 举 证 期 内提 起 。 有 规 定鉴 定 申请 的时 间 , 虽 却并
民事 诉 讼 案 件 , 院审 理此 类 案 件 往 往 需 法 要依 靠相 关的鉴 定机构 的鉴 定结 论作 出 裁 决 。 许 多案 件 是 否 能 得 到 公 正 的 处 理 而 往 往 取 决 于 这 一 鉴 定 结 论 。 现 公 平 和 正 实 义 , 要 一 个 较 为完 备 合 理 的 鉴 定 程 序 机 需
3 完 善专 家辅助人 制度 、 () 1 明确有 关委 托程序和权 限。鉴定
人 , 庭 审 结束 后 就 专 业 问题 再 提 交 书 面 在 意见书。
定程 序 的 始 终 。实 践 中 , 官 自由 裁 量 权 法 与 鉴 定 程 序 法 律 规 制 引 发 的 问 题 也 最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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