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苏亚潘建华)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设经济的迅速发展,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因此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笔者根据在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程序、依据等内容进行分析,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述鉴定机构)接受政府机关或机构(一般是各层级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述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政府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纠纷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1)多样性。
根据诉讼内容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鉴定、建设工程工期鉴定、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形成添附的造价鉴定、因施工质量问题而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等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装修损失等类型。
(2)复杂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源于工程的个体性、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和建设工程本身的自然条件。
有些鉴定项目由于在诉讼阶段离施工阶段的时间较长,或因资料保管不善等因素,都给鉴定机构准确形成鉴定结论带来困难。
(3)重要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的企业信誉,而且关系到司法公正。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依据(1)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562 -2017》。
诡诞详细介绍了鉴定步骤、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撰写和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指南。
(2)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3)建设工程合约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施工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
(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
如开工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核价单和会议纪要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2013年度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分析优秀作品
(1)桩基修复工程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分析]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张雪明案例背景某房产公司与某桩基工程公司签订了桩基施工合同,房产公司委托桩基公司施工某住宅小区的全部桩基工程,合同工期为55天,合同固定总价264.4万元。
桩基公司进场后,发现该小区表层土障碍物较多,不利于截面为250×250预制小方桩的施工,于是向房产公司提出修改施工方案,要求先挖除1.5~2.0米表层土再施工桩基,但房产公司担心延长工期不同意,此后桩基公司又向房产公司提出修改设计方案,要求加大桩截面,但房产公司和设计院均不同意。
此后桩基工程如期完工,但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时发现桩基严重偏位,有相当数量的桩基偏位超出施工规范允许范围。
此后房产公司委托设计院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处理方案为:①在桩基偏位较大的部位补桩,且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采用后补桩方案,在承台(基础底板)上预留洞,在地下室施工完后再进行压桩施工,压桩完成后进行封孔;②加大部份桩基承台,增加整板基础厚度,增加其配筋量。
此后桩承台由土建单位施工,后压桩工程由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
在桩基工程完成后,房产公司以向桩基公司提出了260.5万元的索赔。
争议问题及其分析(一)桩基修复费用的分担1、双方的争议房产公司认为,由于桩基公司施工的桩基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造成了桩基修复等一系列的工程内容,桩基公司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桩基公司设为,此质量事故完合是因为地基土中障碍物太多和桩截面太小造成的,而且事前已向房产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未得到房产公司的采纳,桩基公司不应该对此质量事故负责。
2、鉴定人的意见在案卷资料中,有一份有关专家对该桩基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结论,那是房产公司为了查明质量事故的真实原因而邀请本地区著名专家开的一次论证结论,当时承发包双方均参与了该会议。
会议专家组认为,此质量事故为土中障碍物太多和施工方未控制好施工质量有关。
从施工技术上讲,桩基公司在提出的先挖除表层土再压桩的建议是正确的,但会议专家组的意见是比较客观的,并不能因为桩基公司所提合理化建议而免除其没有控制好施工质量的质任。
某办公楼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办公楼及附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办公楼及附属等工程由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项目经理陆某某。
然后上述工程的泥工木工及部分钢筋工的劳务工种转包给黄某某施工,由黄某某组建相应的施工班组完成上述劳务工作内容,并于2007年6月29日与总承包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签订了施工协议。
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人工工资的结算标准及安全、质量、工资款付款等要求。
二、争议焦点该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后,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工程造价结算书,由某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书进行了审核,并于2008年12月13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依据造价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书,项目经理陆某某认定应付拨工资总额为556960.84元,而劳务承包人黄某某认定应付劳务工资款为899947.28元,由于双方结算的数额相差342986.44元,差距很大,导致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矛盾很多,发生了争议。
黄某某于2009年3月5日,提出民事诉讼,将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项目经理陆某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对劳务人工工资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将该案例交于我单位进行司法鉴定,本人负责该案例的鉴定工作。
三、问题分析我们依据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鉴定人作为是帮助查明事实的证人,对该案例的特点,难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过查阅案卷,勘察现场,调查取证、举证、听证、质证等过程,解决双方矛盾,获得双方的认可。
本单位接到法院司法鉴定的委托书后,根据某造价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出具了各单位工程的各工种人工工资汇总,总计763291.02元,法院通知原被告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不认可。
2009年4月22日,法院通知原被告举行第一次举证、听证协调会。
原告提出以下几点在工资汇总表中没有计量的问题:1. 基础及地面回填土,附属道路的片石道路垫层工资太少。
2. 切割机械费,各单位工程的平整场地,道路路床整理等未计算在内。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案例探讨
随着建设工程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又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法律问题,这便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普通工程造价活动更加复杂。
从法律层面上讲,原被告双方基本没有了协商和调解的可能,这对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执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便成了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
1常见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原被告双方一般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且是由于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所引起的。
常见的工程造价争议如下:1.1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对建设单位来说,风险较小且便于管理,很多建设项目都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然而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项目较小,工期较短且图纸明确的工程。
对于其他一些工程来说,如果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其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后期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概率也会越大。
案例如下:某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中标价格。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
此时,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图纸工程量相佐,施工单位主张重新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根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单价,而建设单位则主张根据固定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的比例确定工程造价。
1.2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常遇见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工程争议案件。
如某建设项目的门窗工程由单独的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此时,门窗工程并没有通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则主张门窗的质量不合格而拒付工程款。
1.3工程范围引发的争议在建设工程中,甲乙双方因工程范围问题所引发的纠纷经常存在,特别是施工单位退场时的阶段性结算,总承包单位更换时的界面交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
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一些争议项目,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我国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
造价鉴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维护公平的司法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院近年来审理的一系列造价鉴定意见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遵循最高法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的原则和精神。
一、案例一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一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在该案件中,施工方认为自己进行了精心施工,而业主方却提出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指控。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了造价鉴定意见的审理。
经过专业的鉴定,鉴定意见证实了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案例二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二是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业主方对设计方案提出了质疑,认为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设计方则坚称其设计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法院在审理中决定进行造价鉴定意见,以对设计方案进行专业的评估和鉴定。
通过造价鉴定意见的审理,最高院最终作出了合理的裁判,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三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件中,施工方和业主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发生了争议。
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但在证据的争议上陷入僵局。
为了对纠纷进行客观的调解和裁决,法院决定对合同履行中的造价问题进行鉴定。
通过造价鉴定意见的审理,最高院成功解决了双方的纠纷,保障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案例四最高院关于造价鉴定意见审理案例四是关于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件中,施工方对业主方提出了索赔,认为由于业主方的行为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
业主方则认为施工方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06苏州诚信-关于苏州某住宅小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_129556149064091250
编制单位:苏州诚信基建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案例类型:工程造价审核案例来源:原创关于苏州某住宅小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开发某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2006年5月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由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中标,中标金额为12000万元,并于2006年6月8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到苏州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进行了合同备案(下称备案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合同工期中开工日期为按开工报告,竣工日期为2008年3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70天。
下浮率为10.48%。
合同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双方另行协定,按协议条款执行。
另外双方又签订了施工补充协议,签订日期为2006年6月8日。
补充协议对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工期、价款结算方式及下浮率等都作了重大变更。
补充协议约定总工期为600天。
并对各栋楼的开竣工日期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达不到要求应进行罚款。
质量要求也有了较大的变动,双方约定确保一幢评上苏州市“姑苏杯”奖,如果没有评上,扣罚50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
工程造价结算约定按承包方第二次投标土建工程计价一览表和水电工程计价一览表收取,没有列上的费率标准将来在结算时不予计入。
信息价按照前80%施工期的月综合平均价计入。
双方还约定对2006年5月15日后工程造价政策性文件的变动不作调整。
协议中写明承包方同意按工程总造价下浮12.20%进行结算。
该工程于2006年9月开工, 2008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
双方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生了较大的分歧,2009年9月承包方将发包方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备案合同的相关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争议焦点在鉴定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各抒己见,主要的争议焦点如下:1、造价鉴定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案例浅析发布时间:2021-04-20T15:41:32.363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3月作者:付海常[导读] 对于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费是否有必要对项目清单中各个项目的费率进行分解,能否详细规定各种工程类别的工程须搭设(建造)的生产、生活用房的建造规模,有待下一次编制计价定额时专家们的考察和论证。
山东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付海常 274000案例一:某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人工费单价。
《施工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所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了调整定额人工单价的文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第9.2.1款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4.2款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
该涉案工程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正符合这项规定。
工程承包方当事人提出应据此调整人工费单价。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如何把握执行?根据《合同法》和行业规范,我们认为应坚持如下原则并制订了工作实施方案。
1、《合同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程序规范)第7.1.1强制性条文主要强调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为A公司,施工单位为B公司。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设周期为3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造价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A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 工程建设过程中,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A公司委托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3. 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8.5亿元。
4. A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应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认为8.5亿元偏低,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5. 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要求,认为合同约定明确,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6.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2. 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因此,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2. 关于A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计算工程造价的主张,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明确,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造价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由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这体现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结算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2.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本案中,A公司委托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法院判决工程造价应以C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果为准,这表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对工程造价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3. 市场行情调整的适用条件本案中,A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应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主将⽼师:何丹怡如何做好⼯程造价鉴定⼯作⼀、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三、鉴定⼯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法四、报告的格式五、总结⼀、⼯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概念⼯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种独⽴证据,是⼯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在建筑⼯程诉讼活动中起着⾄关重要的作⽤。
⼆、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较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法1.材料价格的确定⼯程项⽬中采⽤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合同的约定、⼯程造价信息、双⽅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致意见,⽽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常关键。
根据我们的实践⼯作,材料价格的确定⼤致可分为以下⼏种情况:有约定、⽆约定、约定不明。
●有约定。
分两种情形:●情形⼀双⽅对确认的单价⽆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施⼯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签证价,且双⽅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异议的。
●情形⼆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签证确认”。
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
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剖析
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剖析一、“贪心开发商的糊涂账”话说有这么一个开发商,想要盖一片高档住宅小区。
他看着那片地啊,就像看着一座金山,满脑子都是赚大钱的美梦。
在工程造价这一块呢,他一开始就犯了个大错。
他为了节省前期的设计费用,找了个没什么经验的小设计公司。
这个小设计公司给出的设计方案看着倒是挺漂亮,但是好多地方在实际施工的时候就出问题了。
比如说,基础部分的设计深度不够。
施工的时候挖着挖着,发现地下的土质比想象中复杂多了,原来设计的基础类型根本就不适合,得重新改设计,重新做基础。
这一改啊,光是基础工程的造价就蹭蹭往上涨,比最初的预算多出了好几百万。
还有啊,在材料选用上,开发商想走捷径。
他看到有一些特别便宜的建筑材料供应商,那价格低得诱人,就毫不犹豫地选了。
结果呢,这些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很多都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过程中,材料不合格就得返工,浪费了大量的人工和时间成本。
这一来二去的,整个工程造价就像脱缰的野马,完全失控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程造价可不能贪心省小钱。
前期的设计费用不能省,那是整个工程的蓝图啊,要是蓝图都画歪了,后面肯定出大问题。
而且材料的选用也得慎重,质量好的材料虽然单价可能高一点,但是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避免那些返工带来的额外花费。
二、“政府工程的预算超支风波”有个城市要建一座大型的市政桥梁,这可是个利民的大工程啊。
政府部门也是非常重视,专门拨了一大笔钱作为工程预算。
一开始,工程进行得还算顺利。
但是到了中期的时候,麻烦就来了。
首先是遇到了地下文物遗址。
施工队在打桩的时候,突然挖出了一些古老的陶器碎片,考古部门一介入,这一块的施工就得暂停。
这一停就是好几个月,期间设备闲置、工人也不能干活,但是钱还得照付啊。
而且为了保护文物遗址,还得修改桥梁的部分设计,这又增加了不少费用。
另外,在工程管理方面也出了问题。
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不顺畅,比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有时候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了一些小问题,但是却没有及时和设计单位沟通,施工单位只能先停下来等消息。
建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热点问题分析
建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热点问题分析作者:周诗文曹淑华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8年第21期摘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造价司法鉴定常见的鉴定程序启动、鉴定内容和方式、鉴定的费用、鉴定的计价依据等实务热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建设工程合同承发包方的重视。
关键词: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计价依据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8)21-0102-02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会涉及到工程造价结算等专业技术问题,法院为了认定工程造价金额等案件事实,通常倾向于委托鉴定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造价鉴定的结论往往会影响法院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甚至不少人认为打工程款纠纷诉讼就是“打司法鉴定”。
本文将根据笔者办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引起承发包方的重视。
1 鉴定的启动依据《民事诉讼法》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需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并非所有的鉴定都是由原告或承包人一方提起的,实践中至少有以下三种情况。
1.1 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起鉴定工程款纠纷中,承发包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0条规定,不仅承包人需对诉状中所主张的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对承包人所主张的工程造价不予认可,也同样负有反驳承包人所主张金额的举证责任,而不是仅承包人负有证明工程款结算金额的举证责任。
如果不申请造价鉴定,已有的证据对工程造价金额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发包人对该造价金额不予认可,则需提出造价鉴定申请,否则其对工程造价金额的异议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1.2 默认结算条款下的工程造价鉴定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默认结算条款”主张按照其送审价确定工程造价的,自然不会主动申请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一个工程啊,甲方和乙方签了个单价合同,要盖一栋小楼。
这合同里呢,规定了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价,像砌墙一立方米多少钱啦,铺地砖一平方米多少钱之类的。
结果工程干到一半,甲乙双方闹掰了。
为啥呢?甲方觉得乙方进度太慢,乙方觉得甲方老是改设计要求,搞得自己很被动。
得嘞,这工程就这么停在那儿了,成了个未完工程。
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了。
首先呢,鉴定人员得跑到工地现场去瞅瞅。
到了工地,那场面可真是有点混乱,就像个没收拾好的玩具箱。
材料堆得到处都是,有的地方墙砌了一半,地上的电线也是横七竖八的。
鉴定人员开始一项一项地梳理。
比如说砌墙这部分,按照合同单价,一立方米是500块钱。
他们就去量已经砌好的墙的体积,这可不容易啊,得拿着尺子这儿量量那儿量量,还得小心别被那些半拉子工程给绊倒了。
量完发现已经砌好的墙有100立方米,那这部分的造价就是100乘以500,也就是5万块钱。
再看铺地砖,单价是200元一平方米。
可是这地砖铺得也是乱七八糟的,有的地方铺了,有的地方还没开始呢。
鉴定人员就得把已经铺好的面积给精确地量出来,最后算出来是50平方米,那这部分造价就是50乘以200,1万块钱。
还有那些已经运到工地但是还没使用的材料,像水泥啊、沙子啊。
这也得算清楚,总不能让乙方吃亏或者甲方多掏钱啊。
鉴定人员就开始清点这些材料的数量,然后根据市场价格来计算它们的价值。
比如说水泥有10吨,每吨的市场价格加上运费之类的成本是500元,那这水泥就值5000元。
在这个过程中,还遇到了一些麻烦事儿。
比如说有些工程虽然做了一部分,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这可咋整呢?鉴定人员就得商量了,他们决定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打个折扣来计算造价。
就像有一部分墙面的抹灰,虽然抹了,但是平整度不够。
那这部分可能就只能按照合同造价的80%来计算。
经过这么一番折腾,鉴定人员把所有的项目都梳理清楚了。
把已经完成合格部分的造价、完成但是不合格部分打折后的造价,还有那些未使用材料的价值都加起来,就得出了这个未完工程的总造价。
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前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未完工程的情况。
而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本文将针对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展开全面的探讨,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二、对未完工程的定义和识别我们需要对未完工程进行定义和识别。
未完工程指的是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
未完工程的识别主要包括项目的实际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周期、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等方面的考量。
还要考虑未完工程给项目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风险。
三、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具体分析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情况。
该项目涉及的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工程进度、投资规模等方面都需要被充分考虑。
我们也需要对项目未完工程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风险进行评估。
这将为后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点接下来,我们将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点进行详细讨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确定鉴定目的、取证、编制鉴定报告等程序。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并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需要做到公正、客观、严谨,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对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针对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关合同约定、工程变更等因素,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我们可以借鉴相关案例和先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标准,为鉴定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六、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全面探讨和分析,我们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要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们也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操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为相关事务提供有力的支持。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
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工程啊,是个小型的商业建筑项目。
甲方和乙方签了单价合同,这合同一签,就像给这个工程上了轨道一样,大家都觉得按部就班地搞就成了。
这个工程呢,包括建筑主体、内部装修以及一些配套设施的建设。
按照计划,工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甲方和乙方因为一些不可描述(其实就是一些施工过程中的小摩擦,互相觉得对方有点不地道)的原因闹掰了。
这一掰可不得了,工程就这么半路停工了,就像一辆车正跑着突然抛锚了一样。
这时候就面临一个大问题:已经干了一部分的工程,这造价咋算呢?于是,就得找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来给算算。
二、鉴定过程。
# (一)资料收集。
1. 合同文件。
这造价鉴定啊,首先就得看合同。
合同就像这个工程的宪法一样,啥都得照着来。
鉴定人员把合同翻了个底朝天,找出那些关于单价的条款。
比如说,混凝土浇筑每立方米多少钱,砌墙每平方米多少钱,这些单价可是计算造价的关键。
2. 施工图纸和变更文件。
施工图纸那是必须的,它就像一张地图,告诉施工人员该咋干。
鉴定人员对着图纸,看哪些部分已经施工了,哪些还没动。
而且啊,中间还有一些变更文件,比如原来设计的某个房间布局改了,这就涉及到不同的工程量和造价了。
这些变更文件就像小补丁一样,得一个个核实清楚。
3. 工程进度记录。
这个也很重要,它能告诉我们工程干到啥程度了。
施工日志、监理报告这些东西都得看。
就像看一部连续剧的播放进度一样,知道在哪一集停的。
比如说,从施工日志里能看到某一天完成了多少立方米的土方开挖,监理报告里能看到这个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合格的才能算造价嘛,不合格的还得另说)。
# (二)现场勘查。
1. 已完工程的范围界定。
鉴定人员戴着安全帽就到现场去了。
那场面就像探险家在寻宝一样。
他们要确定哪些是已经干完的工程。
比如说,主体结构的柱子和梁,有的已经浇筑好了,有的还只是搭了个模板。
这就需要精确测量和判断。
他们拿着尺子量啊,眼睛看啊,还得对照图纸,就怕弄错了一点。
关于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的实例浅析
关于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的实例浅析关于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的实例浅析摘要:当前,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工程合同经济纠纷逐渐增多,许多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按调节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筑工程本身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准确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机构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和执业素质,同时也是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准则。
本文尝试从鉴定人的角度及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出发,以代理的一项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探讨对审判中造价司法鉴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何运用以及一些争议进行分析处理。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争议;价差;处理一案件基本概况2006年6月21日,原告为承包人(乙方)通过议标取得广东某私立学校(业主)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饭堂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权,并与业主签署施工合同,合同总价约为1300万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每平方米单价556元包工包料计算。
承包方完成了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B幢、宿舍楼A幢(仅完成基础)、饭堂施工,在准备进行室内装饰施工时,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施工停工,停工一年后业主自行进行室内装修修改,修改好后进行招生入住。
2010年5月承包单位以合同无效、合同单方造价556元/m2造价偏低,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上涨,业主拖欠工程款,迟迟不予结算已完工程项目为由,将业主诉至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并提出对已完工程(含已实施的设计工程变更、增减工程、签证)实际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人(中介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受法院委托后,鉴定人单位在法院的组织下召集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项目情况,会议中鉴定人了解到法庭对转交的证据材料全部进行了质证,但双方当事人对部分证据材料的有效性及内容的解释上存在较大分歧,鉴定人就鉴定工作缺少的证据材料提请法院由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供并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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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潘建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咨询研究对象是涉案工程基于特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的造价问题,实践中合同发生纠纷之时,工程可能处于各种状态,未完工程与完工工程造价鉴定比较,对鉴定人对争议事项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假设的运用、鉴定取舍原则运用等方面要求更高,现以某实例予以剖析。
一、工程概况1、案情概况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三期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2010年8月1日其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壹份,约定将一期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合同价暂定为30000万元,合同范围为1#至6#住宅楼、售楼处工程、公共地下室等工程,合同工期360天,工程于2010年8月5日开工。
该合同为可调价格计价方式,约定以03计价表规定按实结算,总价下浮10%,合同通用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内容。
该施工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真实有效,且为双方实际履行合同。
2011年12月份,B公司完成砼主体结构和部分二次结构等工程,工期实际延误,A公司强令B公司退场,B公司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脚手架等遗留现场。
2012年1月份,双方办理工程界面交接手续,A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C公司继续施工,原B公司遗留现场设施、机械、材料等由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强行移交C公司使用。
后A、B公司就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至2012年年末,除主体结构砼、钢筋分部分项工程确认结算价款外未果。
2013年2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赔付A公司未退回B公司设备、机械、材料等损失,并在案件审理中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我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鉴定准备情况鉴定方根据法院委托要求,组织双方核对、补充证据材料,并向双方了解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争议焦点。
证据材料核对情况如下:(1)已确认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双方签字确认的界面交接材料(含现场遗留设施、机械、材料等);(2)B公司提供,A公司有异议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临时设施搬迁证据材料(涉及该事项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B公司理由为上述资料未按合同约定经由A公司工程副总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为无效证据;(3)A公司提供,B公司有异议证据材料,主要为C 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一部分为C公司向A公司明确交接工程界面的具体施工内容,A公司以此证明实际交接界面的详细情况。
一部分为C公司对A公司已完工程内容的返工费用,A公司以此证明B公司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B公司以非A、B公司双方形成的证据,对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4)双方对未确认证据材料,在鉴定方提请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均未提供反证。
鉴定方直接使用双方已确认证据材料,对于双方未确认证据材料,按照以下四个原则进行筛选:(1)证据材料是否与鉴定事项有关;(2)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但已方提交证据与之相同、己方提交其他证据反映的事实与其一致的证据材料;(3)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已方提交证据无与之相同或己方提交证据材料无反映其事实的;(4)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己方提交证据材料反映事实与之不一致的。
鉴定方将证据材料核对意见及梳理情况提交法院,并与法院沟通,确定证据材料的使用,明确了针对异议证据发表多种鉴定意见的审判要求。
具体为:第(1)条中证据,与鉴定无关的退回当事人;第(2)条中证据鉴定使用,无须特别说明;第(3)条中证据鉴定使用,须逐项特别说明;第(4)条中证据分别使用须逐项特别说明。
鉴定方通过此项工作,确认了政策性文件调整时点所涉及的几项证据材料(反映施工进度节点的工程联系单、监理月报)为双方无异议证据,予以采纳使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涉及价款结算的争议,主要在鉴定准备阶段梳理,部分在核对(征求意见)中形成。
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在本案中,具有典型性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B公司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遗留设施、机械、材料的证据,涉及临时设施、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模板、砌砖、袋装砂浆等。
B公司主张临时设施系一次性投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以整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全额计取,脚手架则按照实际支出,即以实际天数或定额工期天数的租金支出计算。
A公司认为,临时设施费应当按照已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虽由A公司继续使用,但应按照合同约定以03计价表规定计算,扣除B公司退场后拆除、摊销等费用。
A公司还认为,工期延误责任属B公司,故以实际支出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2、B公司提供临时设施搬迁证据材料(涉及该事项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反映其应A公司二期工程基坑施工原因二次拆建临时设施的事实,主张按照03计价表规定以实体工程另行全额计算临时设施费,包含利润,并不考虑合同下浮。
A公司认为该证据材料虽有合同指定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代表陈某某签字,但未按合同约定经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证据无效。
3、B公司提供工程签证,反映应A公司要求完成施工道路施工,主张按照03计价表规定以实体工程计算工程价款。
A公司认为该证据材料未按合同约定经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证据无效。
A公司还认为施工道路属临时设施,包含在临时设施费中,不应另行结算。
4、B公司主张按照实际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垂直运输费,A公司认为应按照合同工期天数计算,并扣减未完工程所对应的垂直运输费。
A公司还认为,工期延误责任属B公司,故以实际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5、B公司提供工程联系单,反映其按照A公司装修售楼处要求,拆除了按原图已施工墙体并按装修图重新砌筑墙体的事实,主张按该联系单显示的拆除工程量以及装修图纸工程量进行结算。
B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工程联系单,非工程签证单,并且未按合同约定经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证据无效。
鉴定中,A公司以其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代表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装修图重新砌筑墙体非B公司施工,按原图施工墙体的拆除量远远小于B公司主张工程量。
6、A公司提供其与C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反映C公司向A公司明确工程交接界面的具体施工内容,A公司认为应按这些工程联系单反映的界面内容计算。
B公司以非A、B公司双方形成的证据,对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
7、A公司提供其与C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反映C公司对B公司已完工程进行返工内容,A公司以此证明B公司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B公司以非A、B 公司双方形成的证据,对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
三、对问题的分析鉴定方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析梳理出以下几类处理思路。
1、本案争议焦点1、4条中,工期延误责任与鉴定事项的关系问题。
实践中甲乙双方关于工期的矛盾往往是导致未完工程诉讼的重要原因,工程计价活动主要涉及到三个工期概念: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
定额工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工程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垂直运输费与工程实体、措施项目的工作量存在着固定对应关系,其计算标准也应当具有固定性,因此我省03计价表中,定额工期作为套用建筑工程垂直运输费定额计算工程量的依据,03计价表还规定当建筑物以合同工期日历天计算时,在同口径条件下定额仍需乘以下系数:1+(国家工期定额日历天-合同工期日历天)/国家工期定额日历天,这也是垂直运输费固定性的体现。
因此,在争议焦点4条中,原被告方对于垂直运输费计算的主张均不合理。
实际中施工机械、脚手架等大多租赁,租赁费与实际工期有关,也就产生按照定额计价和按照实际支出计价的问题,这涉及到下一条中的索赔问题。
我们知道工程造价是基于特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的计价活动所确定的工程价值,也就是鉴定从约的基本原则。
假定本工程工期未延误,承包人可结算的机械费、脚手费等,均为按照合同约定即03计价表规定计算的定额工期内的上述费用,这里的约定包含了合同工期和合同计价方式两个方面。
也就是说,本工程按合同工期完工,承包人的实际支出天数、租金总额与约定无关。
若工期发生了延误,合同工期范围内的这些费用按约定结算也是固定的,延误产生的费用则属于这个范围外的索赔。
因此,鉴定方分析认为,本案工程停工前的上述费用计算应依据从约原则进行计算,只不过我们要设定一个工期未延误的鉴定假设。
2、本案争议焦点1条中的索赔事件的鉴定问题。
根据上条分析,本案停工后B公司对遗留临时设施、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模板、砌砖、袋装砂浆等的费用要求,属于索赔范畴;其对停工前工期延误导致的相关费用要求,也属于索赔范畴。
08规范中,索赔定义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规范中的索赔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承包人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来看,发包人责任产生的索赔,承包人大多数情况有权获得费用、工期、利润的补偿。
索赔中的合理补偿原则主要参照《合同法》关于损失赔偿额的规定来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索赔的范围不限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还包括非因自身原因而产生的其他索赔请求权。
从本案B公司实际主张来看,包括了停工前的工期索赔和停工后的费用补偿,并不包括停工后继续履行合同的可得利润。
双方均未提供工期索赔的相关证据材料,A公司亦未主张对B公司的工期延误损失,因此该索赔的鉴定内容只涉及停工后的费用补偿,应当以承包人实际损失作为计算依据,A公司按合同约定以03计价表计算的主张不合理。
很多造价人员在审核索赔费用时,往往忽视索赔的法律本质,从而教条地“从约”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其实我们应当利用“从约”来审核索赔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