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苏亚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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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分析

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潘建华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咨询研究对象是涉案工程基于特定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的造价问题,实践中合同发生纠纷之时,工程可能处于各种状态,未完工程与完工工程造价鉴定比较,对鉴定人对争议事项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假设的运用、鉴定取舍原则运用等方面要求更高,现以某实例予以剖析。

一、工程概况

1、案情概况

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三期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2010年8月1日其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壹份,约定将一期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合同价暂定为30000万元,合同范围为1#至6#住宅楼、售楼处工程、公共地下室等工程,合同工期360天,工程于2010年8月5日开工。该合同为可调价格计价方式,约定以03计价表规定按实结算,总价下浮10%,合同通用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内容。该施工合同经法院审理认定真实有效,且为双方实际履行合同。

2011年12月份,B公司完成砼主体结构和部分二次结构等工程,工期实际延误,A公司强令B公司退场,B公司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脚手架等遗留现场。2012年1月份,双方办理工程界面交接手续,A公司将剩余工程交由C公司继续施工,原B公司遗留现场设施、机械、材料等由A公司未经B公司同意,强行移交C公司使用。后A、B公司就已完工程部分进行结算,至2012年年末,除主体结构砼、钢筋分部分项工程确认结算价款外未果。2013年2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赔付A公司未退回B公司设备、机械、材料等损失,并在案件审理中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我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鉴定准备情况

鉴定方根据法院委托要求,组织双方核对、补充证据材料,并向双方了解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争议焦点。证据材料核对情况如下:(1)已确认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双方签字确认的界面交接材料(含现场遗留设施、机械、材料等);(2)B公司提供,A公司有异议证据材料,

主要包括工程签证、工程联系单、临时设施搬迁证据材料(涉及该事项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B公司理由为上述资料未按合同约定经由A公司工程副总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为无效证据;(3)A公司提供,B公司有异议证据材料,主要为C 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一部分为C公司向A公司明确交接工程界面的具体施工内容,A公司以此证明实际交接界面的详细情况。一部分为C公司对A公司已完工程内容的返工费用,A公司以此证明B公司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B公司以非A、B公司双方形成的证据,对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4)双方对未确认证据材料,在鉴定方提请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均未提供反证。

鉴定方直接使用双方已确认证据材料,对于双方未确认证据材料,按照以下四个原则进行筛选:(1)证据材料是否与鉴定事项有关;(2)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但已方提交证据与之相同、己方提交其他证据反映的事实与其一致的证据材料;(3)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已方提交证据无与之相同或己方提交证据材料无反映其事实的;(4)一方不认可对方提交,己方提交证据材料反映事实与之不一致的。

鉴定方将证据材料核对意见及梳理情况提交法院,并与法院沟通,确定证据材料的使用,明确了针对异议证据发表多种鉴定意见的审判要求。具体为:第(1)条中证据,与鉴定无关的退回当事人;第(2)条中证据鉴定使用,无须特别说明;第(3)条中证据鉴定使用,须逐项特别说明;第(4)条中证据分别使用须逐项特别说明。鉴定方通过此项工作,确认了政策性文件调整时点所涉及的几项证据材料(反映施工进度节点的工程联系单、监理月报)为双方无异议证据,予以采纳使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价款结算的争议,主要在鉴定准备阶段梳理,部分在核对(征求意见)中形成。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在本案中,具有典型性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B公司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遗留设施、机械、材料的证据,涉及临时设施、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模板、砌砖、袋装砂浆等。B公司主张临时设施系一次性投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以整体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全额计取,脚手架则按照实际支出,即以实际天数或定额工期天数的租金支出计算。A公司认为,临时设施费应当按照已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虽由A公司继续使用,但应按照合同约定以03计价表规定计算,扣除B公司退场后拆除、摊销等费用。A公司还认为,工期延误责任属B公司,故以实际支出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2、B公司提供临时设施搬迁证据材料(涉及该事项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工程联系单、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反映其应A公司二期工程基坑施工原因二次拆建临时设施的事实,主张按照03计价表规定以实体工程另行全额计算临时设施费,包含利润,并不考虑合同下浮。A公司认为该证据材料虽有合同指定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代表陈某某签字,但未按合同约定经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证据无效。

3、B公司提供工程签证,反映应A公司要求完成施工道路施工,主张按照03计价表规定以实体工程计算工程价款。A公司认为该证据材料未按合同约定经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证据无效。A公司还认为施工道路属临时设施,包含在临时设施费中,不应另行结算。

4、B公司主张按照实际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垂直运输费,A公司认为应按照合同工期天数计算,并扣减未完工程所对应的垂直运输费。A公司还认为,工期延误责任属B公司,故以实际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5、B公司提供工程联系单,反映其按照A公司装修售楼处要求,拆除了按原图已施工墙

体并按装修图重新砌筑墙体的事实,主张按该联系单显示的拆除工程量以及装修图纸工程量进行结算。B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工程联系单,非工程签证单,并且未按合同约定经其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因此证据无效。鉴定中,A公司以其发包人现场工程师代表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装修图重新砌筑墙体非B公司施工,按原图施工墙体的拆除量远远小于B公司主张工程量。

6、A公司提供其与C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反映C公司向A公司明确工程交接界面的

具体施工内容,A公司认为应按这些工程联系单反映的界面内容计算。B公司以非A、B公司双方形成的证据,对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

7、A公司提供其与C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反映C公司对B公司已完工程进行返工内容,A公司以此证明B公司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扣减相应工程价款。B公司以非A、B 公司双方形成的证据,对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

三、对问题的分析

鉴定方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分析梳理出以下几类处理思路。

1、本案争议焦点1、4条中,工期延误责任与鉴定事项的关系问题。实践中甲乙双方关于工期的矛盾往往是导致未完工程诉讼的重要原因,工程计价活动主要涉及到三个工期概念: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

定额工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工程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垂直运输费与工程实体、措施项目的工作量存在着固定对应关系,其计算标准也应当具有固定性,因此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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