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几个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预结算的审核,主要是工程量是否正确、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三方面为重点,在施工图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招投标书、协议、会议纪要以及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竣工资料,按照有关的文件规定进行计算核实。
1.工程量的审核工程量的误差分为正误差和负误差。
正误差常表现在土方实际开挖高度小于设计室外高度,计算时仍按图计。
楼地面孔洞、地沟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未扣;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等等;正误差表现在完全按理论尺寸计算工程量,项目的遗漏。
因此对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一是分清计算范围,如砖石工程中基础与墙身的划分、混凝土工程中柱高的划分、梁与柱的划分、主梁与次梁的划分等。
二是分清限制范围,如建筑屋层高大于3.6m时,顶棚需要装饰方可计取满堂脚手架费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方可计取支模超高增加费。
三是应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产生。
对签证凭据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是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合理计量。
审核时应作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能见有签证即给予计量,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
2.套用单价的审核工程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它的形式和内容,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任何人使用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提高和降低。
在审核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标号、水泥砂浆比例)等。
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
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
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都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量的重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
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
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
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
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
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
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而引发。
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
浅谈工程造价鉴定中的问题及对策
2 .鉴定 程序不统一 、不完善 。 目前 ,我国关 于工程 造价鉴 定 的程 序不统一 、不完 善 ,或是 只对鉴 定程序做 原则性规定 , 可操作性差 ,致 使很多鉴定人员在进行造 价鉴定时 ,缺乏一个
全 、意义不明 ;工程款拨付手续不健全 、合同附加协议 ( 口头或
书 面协 议) 等 方 面 。
中 图分 类 号 :T 2 U7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1 7 - 1 5 (O 0 1 - 1 5 0 64 14 2 l ) 4 0 1 - 2
工 程 造价 鉴定 是 指工 程 造 价 咨询 单 位受 法 院 的委 托 ,对 工 程 造 价 纠纷 问题 进 行 分析 、鉴定 ,并 提 交鉴 定 报 告 的一 项 工 作 。 目
设 者一起工作 ,对 工程投资 的经济合理性 、工程投 资估算 、工 程概算 、工程 预算 、投标报价 及工程结算等过程实施 动态管理
但 由于压价 、搭售 材料 、索 赔 、举 证不力 往往造成 鉴定造价 、 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基本建设中承包方式、分配方式 、利 实际结算 价格 、理论造价 的不一致 ,或因鉴定为事后行 为,事 益关系呈现 出多样化 ,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的数量 中的有些情 况 、有些事实 、有些 证据灭失 ,导致鉴定结论很 难 也在不断上升 ,工 程造价鉴定作为能否及时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 是工程事 实完全真实的反映 ,造成量 与价 按几方协商折衷 ,从 纷案件的关键 ,其 自身鉴定 的模式是否科学合理 、能否提高鉴定 而形成 鉴定结论 的协调性。 质 量 与效 率 等 问题 ,均 影 响着 工 程合 同纠 纷 案件 的及 时 审 结 。 因 二 、工程 造价鉴 定 的主要 问题 此 ,本 文将 重 点 谈谈 目前 工 程 造价 鉴 定 中存在 的问题 及对 策 。 1 .鉴定 机构鱼龙混 杂 ,鉴定人员 的素质参差 不齐 。实践 工 程造价 鉴 定的 特点 中 ,工程 造价鉴定 机构鱼龙 混杂 ,鉴定人员 的素质参 差不齐 , 1 .鉴定主体的专门性。从 事工程造 价鉴定 ,必须取得工程 导 致鉴定报告不符合要求 、或是鉴定报告无法 及时出具等 ,难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造 价 鉴 定 人 员 应 由技 术 好 、能 力 强 、 有 资 质 的 以满足 法院审理 的要求。如有 的鉴定报告只给出了笼统 的结论 , 专业人员担任 ,并秉着对事实负责的精神进行鉴定 。 对 双方争议 的问题 既没有单列 ,又未详 细阐述 认定 的理 由,当 2 .法律严肃性。造价鉴定作为司法鉴定 的一种 ,具有维护司 事 人与法 官只能看 到抽 象 的汇 总数据 ,无法展开 详细 的质证 、 法公 正 的作 用 ,它 关 乎 司法部 门 的权 威 性 ,关 乎 原 、 被 告各 方 的 认证 ;有些鉴定报告逻辑条 理、语言表述方面不够 清晰 ,造 成 经济利益 ,关乎经济合 同法规的严肃性 ,关乎有力惩治犯罪 、维 理解方 面 的障碍 ,需要 口头补充解释 ;有些鉴定单 位缺乏足够 护社会舆论 ,因此从法律上讲应该是极严肃的,必须客观公正。 的鉴 定 人 员 ,导 致 鉴 定 时 间 过分 拖 延 ;个 别 鉴 定 人 员 口头 表 达 3 .鉴定对象的复杂性。 由于工程鉴定对象多是有较大争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疑难问题解析分享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公告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诉讼活动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范围相当广泛,不可能将所有涉及诉讼鉴定的机构和人员都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
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宜限于在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主要鉴定事项,如法医类鉴定,文书、痕迹等物证类鉴定,以及声像资料鉴定等。
对那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如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鉴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不必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工程造价纠纷中,通过技术手段对工程
造价进行鉴定,为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技术难点,需要相关专家不断探索解决对策,保障司法鉴
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解
决对策,以期为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一、技术难点分析
1. 工程造价计量难点
工程造价计量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环节,计量工程量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鉴定
结果的公正性。
而工程造价计量存在的难点主要包括工程量存在争议、工程变更等因素带
来的工程造价计量困难,造价计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2. 工程造价核算难点
工程造价核算是对工程造价组成部分进行详细核算,确定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工程造价核算的难点主要表现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繁多、工程造价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
题。
二、解决对策
2. 统一工程造价核算方法
针对工程造价核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核算规范,明确核算
方法和程序,保障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加强对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的管理,提高核
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加强工程造价鉴定技术研究
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技术手段缺乏、鉴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需要加强工程造价鉴定技
术的研究和探索,提高鉴定技术的水平和准确性。
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鉴定标准,明确鉴
定程序和要求,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浅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浅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计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计价方法的特殊性源于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的组合。
并且基于工程涉及到的内容往往都比较复杂,所以一旦涉及工程价款纠纷,便通常会面临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问题。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通常为这类纠纷案件的调解或者裁判提供了直观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充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本文概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分析,旨在保障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公正。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要点;注意事项;我国造价司法鉴定研究这几年刚起步,现有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实务中遇到工程价款纠纷案件需要启动造价鉴定程序时,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准则,鉴定人员更多是依据自己经验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基于此,以下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及其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征。
并且《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的分析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主要包括:2.1收集了解鉴定资料。
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
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内业、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 ————————————————————————————————日期:ﻩ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
随之引发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保证。
ﻫﻫ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ﻫ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ﻫ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ﻫ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关键因素。
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定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漫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环节踌躇,在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不强,因工作繁忙而搁置。
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监督管理鉴定进程,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问题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施工图纸、竣工资料或其他经当事人双方共同质证过的有效资料,客观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可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造价鉴定结果不仅仅是工程类的一个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司法审判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和结算审核,从技术角度上讲基本一致。
但工作性质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的严肃性是两者工作性质不同的根本原因。
较之一般工程造价工作,司法鉴定更突显了“合法”的特性。
也就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应标准、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结果的出具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
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纠纷情况下,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和评估的专业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从而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范围广泛,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难点较多,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一些技术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技术难点1. 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需要依据大量的工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然而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难以保证。
有些工程数据可能存在造假或篡改的情况,或者部分数据可能遗失或不完整,这就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2. 工程成本的准确计算和分析困难工程造价的计算涉及到材料、人工、机械设备、工期、工艺等多个方面的成本,其中有些成本难以准确计算和分析。
比如在计算人工成本时,可能涉及到加班补贴、工资福利、工时等多个因素,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果。
3. 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市场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同时施工单位也可能提出索赔要求。
这些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市场情况等多个因素,因此在司法鉴定中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估。
4.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过硬的人员来进行判断和评估,然而目前在实际中,由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参差不齐,无法保证其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解决对策1. 提高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障针对工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工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工程数据的来源可查、真实准确,并采用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加密和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引入先进的成本计算和分析技术针对工程成本的准确计算和分析问题,可以引入先进的成本计算软件和数据分析技术,同时结合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程造价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程造价是指进⾏某项⼯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
正常情况下,⼯程竣⼯结算⽂件如能够经发包⽅与承包⽅确认,则其即可作为核定⼯程造价的依据,但实际有很多⼯程的竣⼯结算⽂件不能够得到发包⽅的确认,于是往往就需要进⾏⼯程造价鉴定。
1、什么是⼯程造价鉴定?⼯程造价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特定建设项⽬的施⼯图纸及竣⼯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程造价鉴定可以分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经由⼈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的⼯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及由当事⼈⾃⾏委托的⼯程造价当事⼈鉴定。
⼯程造价当事⼈鉴定可再划分为⼀⽅当事⼈委托的⼯程造价当事⼈鉴定和两⽅以上当事⼈委托的⼯程造价当事⼈鉴定。
2、⼯程造价鉴定要遵守什么原则?司法鉴定的原则:最⾼⼈民法院法发[2001]23号《⼈民法院司法鉴定⼯作暂⾏规定》中第⼀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1)合法、独⽴公开;(2)客观、科学、准确;(3)⽂明、公正、⾼效。
3、当事⼈申请对⼯程造价进⾏鉴定的,如何处理?当事⼈对⼯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法采取其他⽅式确定⼯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程造价鉴定机构对⼯程造价进⾏鉴定;当事⼈双⽅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当事⼈⽆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法进⾏,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当事⼈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如何认定?当事⼈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当事⼈要求重新鉴定的,⼀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条第⼀款规定情形除外。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建筑工程造价可能因多方因素导致一些纠纷,如果纠纷没有能够及时解决,必然会对建筑工程以及多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
这就需要针对工程造价展开司法鉴定,结合实际发现,司法鉴定面临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分析,立足于法律角度总结有利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行对策,一方面帮助解决造价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提高司法鉴定规范性以及整体水平探索可行路径。
关键词:建筑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专业性问题必须经过鉴定,这就需要法定鉴定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若无法确定鉴定部门,该项工作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鉴定部门。
总体而言,开启司法鉴定程序主体为法院,在不考虑司法鉴定委托、指派的前提下,主体仅为法院,而非提起诉讼当事方或参与者。
结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除了法院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作为主体。
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必须要在举证期限范围内。
司法鉴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正当理由,或是无法提供材料,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法院最终也不能根据得出的鉴定结果认定结论,有关人员必须承担不举证带来的后果。
从此方面分析可见,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主动提出个人权利相关的内容。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方能将当事人作为主体,建议为当事人赋予鉴定程序启动主体相关权利,而法院则是在审查环节进行形式层面的审查。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同意,随后当事人双方需要经过协商,明确选择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负责司法鉴定工作。
如果双方协商存在异议,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确定。
从此方面分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在现代化社会环境下,城镇建筑物与日俱增,而项目施工的复杂程度在逐渐增加,使得建筑工程在后期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更是如此。
工程造价鉴定能够为工程造价提供准确依据,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在造价合同纠纷发生后,造价司法鉴定是必要的,深入办理案件纠纷,根据认定所得的结果,启动调解工作。
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有较高认识与把握,并且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能够有效地开展鉴定活动。
因此,本文首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进行探讨,并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做出分析,以此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鉴定机构的调查活动并不等于法庭调查,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在启动鉴定后,如果表述含混、片面性或矛盾性,双方须同时明确。
鉴定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询问和记录之后,才得以将整个造价争议过程呈现出来,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从而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
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纠纷有了更全面的把握,双方还需同时接触,交流后的理解,整理为书面材料,这是最后认定所需参照的依据,并成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关键部分,能确保最后获得的鉴定结果是公平的。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当今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在实践上还面临着不足之处,对鉴定结果有一定影响,还将给司法鉴定带来较大困难。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发展过程当中,由于造价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鉴定程序无法得到有效开展。
如申请认定后,当事人应当负相应举证责任,并且一般由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直接接触,申请鉴定,才能正式开始司法程序。
事实上,这一过程须由法院处理,且审理同意才会正式产生法律效应。
若是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批准其提交鉴定请求而拒绝起诉,则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此时法院也难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诉讼案件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派出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从专业技术方面对涉案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合规性、真实性做出结论,并经专家委员会审查,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
一是专业技术性强,二是外部环境复杂,三是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它涉及到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技术,涉及到预算定额标准和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合同条款等法规合同的制约,以及现场的查勘,目测等诸多经验方面的局限,随时间、地点、工期、工艺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强的特殊性,需要由一个专门的权威的机构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
进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涉案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造价争议事项作出公正的,科学的,合法的鉴定。
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1、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法律实务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是建设项目中常见的问题,当发生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探讨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指的是在建设项目中,因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等问题而引发的成本纠纷。
在发生造价纠纷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来说明争议的事实和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技术和专业性的评估,以确定事实真相和解决争议。
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是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
在纠纷中,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图纸和设计变更进行评估,确定其正确性和合理性。
2. 工程量计算的鉴定: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往往是造价争议的关键。
依托专业鉴定机构,可以对工程量进行检测和核实,以确定计量的准确性。
3. 材料和设备选用的鉴定:材料和设备的选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成本。
司法鉴定可以对所选用材料和设备的合理性、适用性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
4. 合同约定和成本计算的鉴定:建设工程的成本计算往往需要依赖合同约定来进行,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和计算方式,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来验证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通过司法鉴定的结果,可以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提供直接的证据和依据,帮助法院判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与司法鉴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或存在质量缺陷的情况。
在发生质量纠纷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鉴定工程质量问题。
1. 施工方案和工艺的鉴定: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案和工艺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
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评估和验证施工方案和工艺是否合理、安全,并判断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2. 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鉴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常见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工程造价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时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逐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鉴定方法不科学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是保证鉴定结果准确的基础。
然而,现实中常常出现鉴定方法不科学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收集不完善:鉴定依赖于大量的数据,如果数据收集不完善,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偏差。
对策:应当加强数据收集的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可以通过专业的调研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收集,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
2. 鉴定方法简化:一些鉴定机构或专家可能会采用简化的鉴定方法,以减少工作量或者提高效率,这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
对策:应当对科学的鉴定方法进行推广和宣传,提醒鉴定机构和专家在实施鉴定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问题二:鉴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鉴定人员培养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1. 专业知识水平不够:由于工程造价领域的知识体系庞杂,有些鉴定人员在某些专业领域的知识掌握不够充分。
对策:应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岗位培训、举办专业论坛等方式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
2. 马虎态度和不公正行为:一些鉴定人员可能存在马虎态度或者不公正行为,这会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对策: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信誉体系。
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其遵守鉴定规范和行为准则。
问题三:其他因素干扰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还会存在一些其他因素的干扰,这些因素有时会对鉴定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一、引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专业工程师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对建筑项目的造价进行审定和评估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办法。
二、1. 法律责任问题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不符,可能会引发争议。
当事人可能会认为鉴定结果有误,甚至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提出质疑。
此时,涉事方之间的法律责任需要明确。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责任机制来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此外,还可以建立独立的专业鉴定机构,确保其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证据获取问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获取相关证据来支持鉴定结果。
然而,证据的获取可能会受到限制,特别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的案件。
这可能会给鉴定人带来困难,也容易导致争议。
为解决证据获取问题,相关法律应规定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同时,法律也应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确保其不会因鉴定过程而被泄露。
此外,司法机关应提供协助,确保鉴定人能够及时获取所需证据。
3. 专业标准问题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依据一定的专业标准进行的。
然而,专业标准可能会存在解释上的差异或争议,这给鉴定过程带来了困难。
为解决专业标准问题,需要制定明确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并在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
同时,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此外,建立专业评审机制,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4. 诚信问题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如造价预算、合同文件等。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解决诚信问题,相关法律应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2016年11月9日)一、鉴定程序的启动1.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
(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5)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
(6)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文件,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3.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与操作技巧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与操作技巧徐文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
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委托方(法院和仲裁委)的要求,运用造价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诉讼或仲裁中所涉及的造价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就其本质而言,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专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其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其鉴定结果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提供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具有标的金额大、专业技术强、影响因素多的特点。
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笔者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点和操作技巧发表一些拙见,愿与同行探讨。
一、鉴定资料合法性的判断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计算的。
鉴定资料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起诉书及答辩状,工程设计图纸及洽商变更记录、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现场勘察记录等等。
当事人往往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明和资料全都送来,这就要求专业鉴定人员能在繁纷复杂的资料中整理和筛选出有效的鉴定依据。
合法的才是有效的。
造价鉴定中常常是造价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对于一个造价专业人员来说,对鉴定资料合法性的判断是个难点。
资料合法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判断招投标文件是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
合法的招投标文件是造价鉴定的依据之一。
招标代理机构主体不合法、招标代理行为不合规、招投标过程中的废标处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等,都会导致当事人招投标文件的无效性。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也常常在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上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说法。
某厂区工程因工程拖欠款被提起诉讼。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一、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各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会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无效,申请鉴定方会根据合同效力对自身是否有利来写鉴定申请内容;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及结算方式对自身有利,其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如果合同无效,对自身不利,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定额依实鉴定。
这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该按照鉴定申请委托鉴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但是是否也可以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书如何填写委托事项?当时,部门的做法是,直接在对外委托鉴定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鉴定,当然这也是司法技术部门同审判部门结合后的意见。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不会造成与审判脱节,如果直接按照当事人申请内容鉴定,那么就会出现鉴定意见不是法院依法应当采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实际上该条解释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是原则性的规定,即合同无效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因为考虑到建设工程造价基本都是依据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这些文件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这是一整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用于确定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权威价格指标体系。
按照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往往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结果。
在中国建筑市场上,投标时各施工单位基本都是依据同一套设计施工图纸,按照定额计算出工程造价,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在定额造价基础上让利8%-22%进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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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几个问题
随着中国建筑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幅攀升,而几乎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是因结算而起。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性比较强,人民法院在判决工程欠款数额时,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客观、公平、公正与否对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又需要与法律相结合。
现就工程造价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
各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会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无效,申请鉴定方会根据合同效力对自身是否有利来写鉴定申请内容;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及结算方式对自身有利,其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如果合同无效,对自身不利,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定额依实鉴定。
这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该按照鉴定申请委托鉴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但是是否也可以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呢?司法技术部门
对外委托书如何填写委托事项?
在笔者所在的司法技术部门就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直接在鉴定申请书中写明要求按照定额依实进行造价鉴定。
当时,我们部门的做法是,直接在对外委托鉴定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鉴定,当然这也是司法技术部门同审判部门结合后的意见。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不会造成与审判脱节,如果直接按照当事人申请内容鉴定,那么就会出现鉴定意见不是法院依法应当采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实际上该条解释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是原则性的规定,即合同无效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因为考虑到建设工程造价基本都是依据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这些文件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这是一整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用于确定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权威价格指标体系。
按照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往往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结果。
在中国建筑市场上,投标时各施工单位基本都是依据同一套设计施工图纸,按照定额计算出工程造价,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在定额造价基础上让利8%-22%进行投标报价。
如果合同无效,按照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反而让一方获得额外利益,这对于双方均不公平。
故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在委托鉴定时,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委托鉴定。
二、鉴定机构在技术问题上固执己见,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常常会存在鉴定初步意见出来后,双方当事人对初步意见提出异议。
如果提出的异议与鉴定初步意见出入比较大,司法技术部门应当组织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听证。
双方当事人也会委派造价专业人员参加听证会,并就造价专业技术性问题向鉴定人提出质询。
如果当事人所提异议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及相关解释,但鉴定人仍模糊回答,也不修改鉴定意见,有争议部分也不单列,固执己见地出具鉴定意见。
遇到这样的鉴定机构,司法技术部门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鉴定意见出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当地的标准定额管理站进行咨询。
2008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4.9.1条的规定:在对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标准等相关问题出现争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也就是说,当地的工程造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对造价争议问题作出解释的权力机构。
如果建设部门作出解释后,鉴定人仍不采纳并修改,司法技术部门应更换鉴定机构,取消其鉴定资格,申请人有权要求鉴定人返还鉴定费用;同时,还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如果鉴定意见已经出来后,一方当事人认为所提出的大量异议在鉴定意见中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回复,当事人应如何救济?笔者认为:鉴定意见出来后,司法技术部门只能将鉴定意见转交审判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主办人员应以情况说明的的形式,将鉴定中出现的情况明确告知审判部门,由审判部门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做上述工作。
三、当鉴材与现场不符时,如何进行鉴定
有这样一个案例,施工单位承建建设单位一条步行街两侧的29栋四层商住
楼,后经竣工全部验收合格,但由于双方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
法院依施工单位申请就其施工内容的造价委托鉴定。
司法技术部门将该案委托给河南一家具有甲级造价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建设单位质证的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变更通知单等转交给鉴定机构。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曾多次要求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当事人勘察现场。
鉴定初步意见稿出来后,双方都对该初步意见提出了大量异议,但建设单位异议涉及数额较大。
听证会上,建设单位提出鉴定意见中有四大项与现场实际做法根本不符,应当按照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工程量。
施工单位意见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时,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现场签证单、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确定。
故应按照竣工图纸、现场书面文件等资料计算工程量,不应当按照现场实际做法计算。
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工程无法按照图纸施工的现象,这时也就会出现建设单位下发变更通知,或施工单位通过工程联系单提出变更并对工程量的变化进行现场签证。
然而,由于中国人的处事习惯,再加上许多人不能真正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多种因素,导致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有时会就变更只作出口头约定,变更减少的工程量不再签证,还按图纸进行结算,但施工单位要为建设单位承包范围之外的某项工程进行施工。
笔者认为:鉴于中国建筑市场行情,如果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按照书面签证、变更进行结算有明确约定的,鉴定机构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量计算,不应当按照工程实际做法或工程现场进行鉴定。
如果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
处理:
1、对于提出隐蔽工程做法与图纸不符的情况,上述案例中建设单位提出的其中一项地下雨污水管道的垫层问题,就属于提出的隐蔽工程与图纸不符的情况。
因地下雨污水管道位于地下一两米深处,无法再看到实际做法,法院及鉴定机构要想查清是否如建设单位所说,就必须进行破坏性试验,但法院及鉴定机构均没有质量认定的资格,也不应超越职权去认定。
故对此异议可以不予采纳,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书面资料计算工程量。
2、对于那些仅从工程外观就可以看出书面文件与现场不一致时,鉴定机构也不应当断然就按照实际做法进行鉴定。
针对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照书面文件计算工程量,而一方当事人仍提出异议的,鉴定机构应当将该项目按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分别计算造价数额并分别单列。
待开庭审理时,由双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到底应该按哪个造价数额计入工程造价。
如果提出应按照实际做法计算的一方,提供了其已要求对方进行签证的通知或书面文件,但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与确认,这时就应当按照现场实际情况计算的造价数额计入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