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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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探讨摘要:律师在代理工程纠纷案件时,往往会主动或被动地面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这一问题。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不同阶段律师应有不同的工作重点。

只有处理好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司法鉴定资料的质证、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施的监督、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等问题,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才能克服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以鉴代审”和被动接受鉴定意见等问题。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资料一、正确认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和作用目前,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规范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归属为复杂类案件。

代理此类案件,要求律师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还应具备较为雄厚的建设工程专业知识,否则,就很难胜任工程类案件的代理工作。

由于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复杂性,案件涉及的专业和规范较多,而且此类案件的标的额一般是通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计算所得。

对于不具有建设工程知识体系和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律师而言,想弄清晰理解标的额是十分困难的。

目前,鉴于工程律师(是指系统掌握建设工程知识体系或具有某一工程类职业资格的律师)相对缺乏,能够熟知建设工程知识的主审法官也相对较少。

每当遇到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时,不管是从律师的角度,还是从法官的角度都想借助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方式来帮助案件的审理,以此缓解自身对专业知识的缺乏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此条规定为律师和法官通过借助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力量出具涉案工程造价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以说,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就涉案标的(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摘要: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设工程造价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工程变更、工程质量问题以及合同纠纷等,导致造价产生争议。

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问题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本文以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分类,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乡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建设工程的造价问题是建设工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重要环节。

造价争议的发生,不仅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也对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处理造价争议时,司法鉴定成为了一种很重要的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成为了一个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二、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诸如民事与行政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用以鉴别、检验、认定、评定、鉴定和勘验事实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鉴定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中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评价。

在建设工程造价中,鉴定人可以对造价问题进行评估,从而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意见。

司法鉴定具有公正、专业、权威的特点,因此在处理造价争议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鉴定的分类司法鉴定按照其鉴定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证鉴定、生物鉴定、技术鉴定、行为鉴定、价值鉴定等多种类型。

在建设工程造价中,主要涉及到的是技术鉴定和价值鉴定两种类型。

技术鉴定主要是通过对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变更等技术性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定;而价值鉴定则是通过对工程造价的评估和确认,来确定工程的价值和成本。

司法鉴定的分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划分和使用,以满足不同的鉴定需求。

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鉴定人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篇: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中的一种。

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两个基本程序。

1、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依据。

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计算。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查阅案卷→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答复→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出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2、第二阶段从送到工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报告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如需要,应当事人要求出庭质证。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听证质疑(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出具鉴定报告→庭审质证(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依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依据委托鉴内容,做出贯穿造价鉴定结论。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浅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诉讼案件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派出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从专业技术方面对涉案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合规性、真实性做出结论,并经专家委员会审查,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

一是专业技术性强,二是外部环境复杂,三是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它涉及到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技术,涉及到预算定额标准和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合同条款等法规合同的制约,以及现场的查勘,目测等诸多经验方面的局限,随时间、地点、工期、工艺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强的特殊性,需要由一个专门的权威的机构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

进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涉案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造价争议事项作出公正的,科学的,合法的鉴定。

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1、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 法鉴定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 法鉴定

浅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对建筑工程行业的规范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简单来说,就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其目的在于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造价依据,以解决工程价款结算等方面的纠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启动:一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二是在工程质量纠纷中,需要确定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造价损失;三是在工程索赔纠纷中,对索赔金额的合理性进行鉴定等。

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鉴定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依据应当合法有效。

其次是独立性原则,鉴定人员应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和干扰。

再者是客观性原则,鉴定过程和结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主观因素的左右。

鉴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委托受理、资料收集、现场勘验、计算分析、出具鉴定报告等。

在委托受理阶段,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应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并明确鉴定事项和要求。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要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可鉴定性进行审查。

资料收集是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鉴定人员需要收集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结算资料等在内的各种相关文件和资料。

现场勘验则是为了核实工程实际情况,与资料进行比对,确保鉴定的准确性。

计算分析环节要求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和分析。

最后,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详细阐述鉴定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工程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造价往往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

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背景和意义建设工程的造价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人工等多个方面的成本。

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有着直接的影响。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收集相关证据,由具有专门技能的鉴定人员就特定的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技术判断和意见表达的过程。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种独立、客观的技术鉴定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鉴定结论,用于解决建设工程在施工、设计、材料等方面所引发的争议和矛盾。

司法鉴定的结论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在法律程序中被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

1. 解决纠纷:在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材料等方面往往会出现争议和矛盾,而司法鉴定的结论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鉴定结论,帮助解决相关纠纷。

2. 保障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论可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对待。

3. 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通过司法鉴定的结论,可以及时发现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和提升。

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标准不统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和方法并不统一,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存在差异,导致鉴定结论的差异性。

2. 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其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影响司法鉴定的效力和公正性。

3. 证据难以固定:建设工程造价的证据往往难以固定,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材料清单等,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种专门的司法活动。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造价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不仅涉及到合同纠纷的解决,还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进行客观评估和鉴定,为法院提供科学依据,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和程序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评估和鉴定。

可以从技术、经济、法律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鉴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专业水平和技术手段不足,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有待提高;法院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选择和监管不够严格,容易出现利益冲突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改进和完善途径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可以采取一些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和技术手段;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加强鉴定过程的监管和审查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城市大型项目建筑或复杂规模建筑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和随机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也与日俱增,以工程造价为主要矛盾的司法鉴定案例是现阶段主要问题。

文章基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展开论述,结合实例探讨相关应用实践。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同纠纷前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保障我国建筑行业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从建筑工程规模、资金、施工内容等方面来分析,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利益问题牵涉甚广。

发包商与承包商在工程合同的细节问题上一旦没有达成一致,明确责任,在后续施工问题出现时,就会造成较为复杂的合同纠纷,影响工期进度和工程质量。

近年来,以建筑工程造价为主要矛盾的纠纷问题逐渐增加,由于合同细则模糊不清,双方主诉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僵持不下,无法协调和解。

因此,本文基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对于其特征和成因进行简要阐述,分析相应的处理方法和依据。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概述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也频繁出现,在协调和处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双方合作,保证信息资料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才能够有序进行公正的审判工作。

比如委托方的鉴定书没有标明委托范围,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混乱或前后矛盾,同一工程的多个合同对于某一问题的细则条款描述不一致等等。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流程是描述问题、分析成因、结合问题和现状提出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争议问题主要包括价格争议、工程费用争议以及合同纠纷,解决形式包括行政调解、申请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内容分为两方面,这也是工程造价的两种具体含义。

一是从投资者的角度认定整体工程项目所花费的费用;二是从承包商的角度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工程预算作为基础数额,结合市场、行业环境对项目进行一个商业价值评估,这是通俗意义上的工程承发包价格,因为涉及到所有工程从业人员的利益回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探析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探析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探析及对策2015-07-27近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递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涉及建筑工程价差鉴定、量差鉴定、工期延误等。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标的大、专业性强、又关乎农民工工资问题,因而得到法院高度重视。

同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等特点又困扰审判实践工作。

本文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历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为样本,分析困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因并提出对策。

一、工程造价鉴定存在的问题从审判角度看,工程造价鉴定周期长是一个不争事实。

我院2012年至2014年期间,该类司法鉴定案件共35件,平均鉴定周期202天,最短用时24天(当事人撤诉),最长用时3年零5个月(其间8次修订鉴定意见稿)。

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更成为困扰审判质效的瓶颈。

寻根究底,工程造价鉴定案件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审判权与鉴定权混淆不清工程造价类案件对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案件需要的鉴定材料、鉴定范围、鉴定计价方式、建筑施工合同的理解均需要法官做出判断。

然而,法官囿于专业知识的缺陷,将审判权让渡于鉴定人员成为普遍现象。

鉴定人员需要法院确认诸多专业问题和法律事实问题,在这种往返确认,反复出具鉴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正过程中,法院与鉴定机构相互推诿,占用大量审判时间。

(二)鉴定范围不明确鉴定范围是完成鉴定内容的前提。

涉诉工程项目已完工和未完工的范围常常分不清。

特别是项目变更后,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更换承包人进行继续施工。

原有完成施工项目被覆盖或混淆不清,直接导致鉴定人员审核时无法厘清项目工程量。

部分工程建筑质量是否合格,能否直接计算到完成工程量存在疑问。

这些鉴定前提没有明确,增加鉴定人员的工作难度。

(三)鉴定计算方式不明工程案件的鉴定基本原则为从约定或从取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建设工程造价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土地征用、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这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背景和意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为合同纠纷、质量问题等原因,需要司法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的一种司法行为。

这种司法鉴定的意义在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背景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容易出现纠纷和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认定,很容易出现各种不透明和不公平的情况,给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了必要的法律手段。

1. 鉴定标准不统一建设工程造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地域、材料、劳动力等。

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有一套科学的鉴定标准。

目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鉴定机构和评估师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各异,导致了鉴定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2. 鉴定机构不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众多,但由于市场监管不严和行业规范不够,很多鉴定机构存在着资质不足、鉴定水平低、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了司法鉴定的质量参差不齐。

3. 专业人才不足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人才不足,很多鉴定工作由缺乏经验和资质的人员从事,导致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不高。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建立起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方法,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和科学。

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监管,严格审核和规范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服务水平,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信誉度。

[职称论文]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

[职称论文]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实践之浅谈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不同经济实体间的经济行为通常以契约形式表现,建筑市场中施工承包合同便是主要的一种契约。

前几年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建筑业市场僧多粥少,引发了许多不规范的建设行为滞后发生,承发包商的矛盾上升至一定程度便引起诉讼,其中:[程造价是主要争议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一股为刊法机构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埘当事人双方诉讼涉及的建役项目工程造价进审核鉴证,办案裁决时作判案依据,涉及的当事人多发生在发包商和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

1司法鉴证中产生诉讼的主要原因a.严重拖欠工程款。

发包商存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不到位,严重拖欠施工承包商工程款,并引起一系列的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款项的拖欠,导致恶性循环,工程无法继续建造或工后无法按期结算,承包商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项。

b.法律意识淡漠,施工合约签订草率。

发包商和施工承包商自认为相互了解、关系很好,本着个人的“友好关系”,未很好地履行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签订马虎从事,合同条款简单,内容不明确、模棱两可。

建设过程中因利益问题双方矛昏逐步显现,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由于合同订立不完善,各自从不同立场理解,造成巨大的造价结算差异又无法调和。

c.后续接盘工程发包商对施工承包商的“喜新厌旧”。

针对一些烂尾楼工程,后续接盘的发包商埘前施工承包商不甚满意,意欲寻找自己认可的承包商。

又涉及以后续工程的补充施工条款的执行,,双方意见不一。

2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和社会审价的差异之处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和社会审价,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是基本一致的,但鉴于产生的原因和处在诉讼阶段等特殊情况,审核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差异,具体可归纳如下:a.委托人不一样。

社会审价中造价机构咨询机构一般在施工承包商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受发包商委托人施工二方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工作角度上更多地为发包商考虑、对其负责。

工程造价司法鉴证的委托人是法院,审核范围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不一定是工程全部,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对法院负责,苦当事人双方出现不同意见,审价机构出具的意见可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也可能仅作法院参考、不被采纳。

浅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适用

浅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适用

浅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适用1. 价值比较法的适用问题价值比较法是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中的一种基本方法,主要是通过比较相似项目或相同项目的造价数据,以确定当前工程的造价水平。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鉴定人常常会遇到项目差异较大或数据来源不详的情况。

如何在这些情况下应用价值比较法,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2. 应用专业知识的难度建筑工程造价鉴定需要鉴定人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和工具。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鉴定人有时难以准确把握项目的实际情况,难以应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

3. 价值评估的主观性由于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等,因此鉴定人在进行造价评估时,难免会受到主观因素影响,使得其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尤其是在不同鉴定人员之间,其意见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法律适用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标准和规范,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应用法律规范是非常关键的。

1.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时,需要清楚各方在建筑工程中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承包商、监理人等。

2. 合同法规范在进行鉴定时,需要查明当事方之间的合同内容,了解各项合同规定,并从合同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的问题。

鉴定人需要具备扎实的合同法知识,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性。

3. 各级法律法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建筑工程鉴定人员需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以便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来解决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结论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效益,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各种疑难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鉴定人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研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研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研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研究在城市建设发展规模持续性扩大的背景下,建筑工程面临的发展空间是非常可观的。

建筑工程自身具有复杂性、规模性的特点,再加上受到合同不明确,影响因素多,投资规模大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导致工程造价的难度大,有关工程造价的诉讼类案时有发生,总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是业内人士高度重视的课题。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1.1司法鉴定依据不充分。

鉴定资料是司法机关就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的基础,若资料不齐全,则势必会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在工程项目实践中,鉴定责任人常常会出现因资料不完整,自行推定的情形,或因施工期间未办理项目签证,无法提供监理日志以及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给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1.2现场勘查缺位。

深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勘查能够通过测量查验的方式收集与司法判定有关的证据资料,但在当前鉴定人的现场勘查中仍然存在走马观花的问题,导致证据资料不够准确与全面,进而对鉴定结果造成干扰。

1.3变更签证理解不当。

有效的现场签证与工程变更作为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补充条款,在司法鉴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司法鉴定中常常因相关条款表述笼统而导致鉴定结果产生巨大偏差,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1.4工程量审核不严谨。

有关工程量的审核工作繁琐且容易出错,目前多交由辅助鉴定人独立完成,辅助鉴定人同时担任造价员的角色,由于经验不丰富,工程量计算错漏问题时有发生,都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的准确性。

1.5计价依据偏差大。

受到鉴定人对定额理解偏差因素的影响,常常在子项目套用的过程当中出现错套问题,导致与实际施工情况相去甚远,严重影响所出具的鉴定结论。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量改进2.1严格把控鉴定依据审核关卡。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涉及面广,技术要求复杂,导致展开司法鉴定所需资料内容多且数量大,因此鉴定实践活动开展前必须通过清单的形式明确鉴定所需各类资料,要求当事人限期范围内提交至人民法院,经质量认证后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进一步审核数据信息准确性。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发布时间:2021-12-22T05:43:07.513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8月16期作者:李婷[导读]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建筑施工项目数量激增,同时也使得由工程施工引发的合同纠纷问题纷迭而至,李婷广西蓝蜘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 530000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建筑施工项目数量激增,同时也使得由工程施工引发的合同纠纷问题纷迭而至,为了确保相关问题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解决,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通过梳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理论与内涵,结合当前的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纠纷与司法鉴定行业实际情况,对相关工作的原则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定的优化建议,期望为业内同仁提供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实践1.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1.1司法鉴定的定义就当前情况来看,目前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通常是指由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主体的鉴定工作,通常是在诉讼或是仲裁过程中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委托之后,由司法鉴定工作者运用专业设备、造价知识与专业手段,针对在建设工程中需要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在当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部分进行分析,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整体的坚定工作,从而让后续其他项目能够得到更准确的纠纷处理或造价核算。

目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可以对已完工、未完工以及专项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同时厘定相关的索赔额度是否合理等等。

1.2司法鉴定的特征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涉及主体较多,且内容相对复杂。

在解决工程价款争议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承包人、发包人、供应商、分包单位等,利益主体较为复杂。

第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度大[1]。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建设过程环节复杂,计价范围较广,计价标准较多,这就使得鉴定周期较长且难度更大。

第三,工程造价计价动态变化明显。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摘要:随着建筑工程建设产业的迅速发展,中国国民经济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然而,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合同纠纷数量也与日俱增,纠纷核心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造价确定管理工作。

如果建设企业和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确定方案未达成一致见解,就会像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便会委托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该项工程造价实施鉴定,然后,再由司法鉴定机构来出具报告,并根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情况来判断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正确采纳鉴定报告。

本文将系统论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希望能为建筑合同纠纷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应用建筑产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促进经济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至关重要。

据调查了解,中国目前通过发展建筑产业所构成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多达50%以上,同时,建筑产业所带来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所占比例是7%。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因为当代建筑工程项目大多属于大型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存在复杂性和多变性状况,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纵观整体,这些合同纠纷大多属于工程造价纠纷,如果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意见不同,最终就会向法院提出诉讼以解决纠纷问题。

而解决这些纠纷,就需要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

一、建筑工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本质要求从本质上来分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是由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委托给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专业咨询工作,并不等于司法行为和行政管理手段。

该项工作要求鉴定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知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法律、会计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良好的综合能力,这样方能确保最终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难度与要求极高。

然而,当前不少鉴定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知识水平并未达到高标准要求,虽然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却难免引起其他欠缺而无法做好本职工作。

此外,21世纪的建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时常存在很难处理的纠纷,像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造价、承包方垫资承包、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款、最终的工程质量不达标等。

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践有关问题的探讨

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践有关问题的探讨

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践有关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建筑工程造价的评估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施工双方都会根据自身的利益考量,签订有效的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方的利益冲突,有时会出现一些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出现。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工程造价鉴定的核心内容,并且详细阐述有关法律法规的含义,以期能够帮助有关人士更有效地处理工程造价纠纷。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引言随着业主负责制、经济核算制、招标投标制以及工程合同制的实施,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获得了更多的公正性。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能够有效的制定工程造价,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工程造价纠纷的频繁出现,涉及的案件数量众多,涉及的金额也较高。

大部分的建筑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都与项目的造价有关,但由于这些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它们往往是民事诉讼中的棘手问题。

1.对鉴定事项及鉴定范围权属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32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委托书中,应该详细说明鉴定内容、范围、目标和有效期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对以上内容的意见往往会出现不一致,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差异。

因此,为了有效地处理这些纠纷,必须仔细研究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最大程度上协调双方意见。

1.1鉴定事项的内涵第一,鉴定活动旨在确保客观公正,因此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等多种手段来解决特殊的问题。

然而,当涉及到一些不能仅凭常规手段来解决的情况,比如质证、生活经验法则或逻辑推理规则时,则不必再做出常规鉴定。

第二,鉴定是一个复杂的、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它可能涉及到国家、社会和第三方的利益。

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意向达成一致,否则不需要进行鉴定。

第三,在某些情况下,鉴定事项被视为必不可少的,因为它可以帮助双方确定某些特殊的情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的解决措施研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的解决措施研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的解决措施研究发布时间:2022-04-08T13:11:09.843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1年23期作者:郭庆鹏[导读] 在近几年来工程造价案件数量在逐渐增加,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的作用非常的突出,为了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提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发展方向融入创新因素,全面增强司法鉴定工作本身的实效性,在不影响案件审理同时实现职能的优化发展,全面突出现代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本身的优势,为鉴定工作提供多样化的支持,提高整体的发展水平。

江苏省鼎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00摘要:司法鉴定结果是工程造价案例处理重要依据,但是在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产生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的深入分析,根据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突出司法鉴定本身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为后续工程造价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的依据,凸显现代化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思路。

本文论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和解决策略。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实践;解决措施在近几年来工程造价案件数量在逐渐增加,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的作用非常的突出,为了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提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发展方向融入创新因素,全面增强司法鉴定工作本身的实效性,在不影响案件审理同时实现职能的优化发展,全面突出现代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本身的优势,为鉴定工作提供多样化的支持,提高整体的发展水平。

一、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存在的问题(一)鉴定程序的不统一为了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水平能够得到全面提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问题之后,优化当前的工作方案,从而使整体工作水平能够得到全面的提高。

在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统一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虽然相关单位进行了资质等级的科学划分以及认证,但是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矛盾问题较为突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机构进行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案件的鉴定,主要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工程造价相关问题进行判定和审核。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造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造价纠纷,则需要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以解决争议。

1.技术标准问题:不同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标准不统一或标准不规范等问题,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说,就会对技术标准方面做出判断,如何评估标准的规范性以及合理性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2.成本问题: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有成本超预算的情况,这时就需要进行成本的司法鉴定。

在进行成本鉴定时,需要考虑到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设备成本等因素,以确定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3.索赔问题:在建设工程实施中,常常会遇到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工程延误、增加成本等情况,而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会向承包商索赔。

这时,需要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以解决争议。

4.审计问题:建设工程的审计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它可以帮助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为工程实施提供确凿的依据。

在司法鉴定中,审计问题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需要考虑审计的合规性及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等因素。

5.税务问题:建设工程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非常复杂,包括各种税种的计算方法、税率等,这些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说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考虑税务问题的合法性、准确性等因素。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非常复杂,需要考虑到众多因素,如技术标准、成本、索赔、审计、税务等,这些因素在司法鉴定中都需要得到考虑。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标准是相当重要的。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应用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应用

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应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增加很多,诉讼中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提上了一定的高度。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项目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多样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谓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指的是鉴定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机构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造价争议的问题进行专业性的判断,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

这项工作结合了建筑工程造价行业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知识。

那么,如何界定施工合同、行业规定、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呢?作为一家甲级工程资质的造价公司,有十几年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在实践中总结了几点经验与各位同行分享。

一、鉴定资料的取得必须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各项资料,一定要按规定程序流转,千万不能私自接受各方当事人的任何鉴定材料。

有时候为了工作方便,鉴定单位直接接受了当事人的鉴定资料,没有补充完善接受程序,做出了正式的鉴定意见书。

也许因为这份资料,就将你的全部成果文件给予否定了。

我公司在做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工程造价鉴定案子时,因对鉴定程序的各种问题不很了解,对施工方送过来的一份现场签证单,认为价值较大,就采用了签证的单价。

在该案件开庭质证时,对方律师说没见过本签证单价的双方质证意见,问我们是怎么得到的签证单据,做为鉴定人只有如实回答。

当事法官最后说这项意见不能采用,而且对其它鉴定意见也持质疑的态度。

鉴定人辛辛苦苦所做的成果文件,就因为一个签证单价未走流程被否定,教训深刻。

二、严格审查鉴定目的与要求在鉴定过程初期,鉴定人对人民法院明确的委托事项,按委托鉴定目的和要求进行鉴定工作;对不明确的鉴定事项与工程计价办法,一定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要求委托人给予明确的答复,避免超范围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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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
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类建筑施工项目数量激增,同时也使得由工程施工引发的合同纠纷问题纷迭而至,为了确保相关问题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解决,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通过梳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理论与内涵,结合当前的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纠纷与司法鉴定行业实际情况,对相关工作的原则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定的优化建议,期望为业内同仁提供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实践
1.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
1.1司法鉴定的定义
就当前情况来看,目前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通常是指由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主体的鉴定工作,通常是在诉讼或是仲裁过程中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委托之后,由司法鉴定工作者运用专业设备、造价知识与专业手段,针对在建设工程中需要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在当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部分进行分析,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整体的坚定工作,从而让后续其他项目能够得到更准确的纠纷处理或造价核算。

目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可以对已完工、未完工以及专项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同时厘定相关的索赔额度是否合理等等。

1.2司法鉴定的特征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涉及主体较多,且内容相对复杂。

在解决工程价款争议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承包人、发包人、供应商、分包单位等,利益主体较为复杂。

第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难度大[1]。

一般来说,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建设过程环节复杂,计价范围较广,计价
标准较多,这就使得鉴定周期较长且难度更大。

第三,工程造价计价动态变化明显。

建设工程的人工、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单
位变化较大,导致工程总体动态性较为明显。

2.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2.1普通原则
就当前情况来看,目前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在实践中需要关注的内
容比较繁多,通常包括下列几点:首先是合法性。

合法性是一切工程造价司法鉴
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同时也是整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根
据现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标准来进行鉴定、采用合法的方式与工具,才能够让
鉴定结果合理、合法、兼具公信力;其次是独立性原则,在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
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为了确保自身出具鉴定结果能够具有公信力,就
必须要在鉴定过程中时刻确保自身独立性,在不受任何外力介入的情况下出具鉴
定结果;最后是公正原则,一切鉴定手段与鉴定方法的选择、一切鉴定工作的落实,都应该以科学事实作为基础,完全不考虑任何一方的利益立场,纯粹就客观
事实进行鉴定[2]。

2.2特别原则
所谓的特别原则,就是目前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着重关注的
原则。

一方面是服从约定原则,由于在实践当中,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在
目前的民法典基本原则当中,双方的计价标准应该是遵从两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化,不能够在最终计价过程中随意变更;另一方面是取舍原则,也就是以目前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作为前提,并取舍两方当事人的证据与论据,
要求在履约过程中明确分配双方责任后,再得出鉴定结论[3]。

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实践策略
3.1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优化
根据当前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说,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
确相关工作的程序,并根据司法鉴定实践需要,对每一项工作的具体程序进行细
化,确立操作标准。

比如针对鉴定书以及委托函的鉴定以及相关资料的认定与交
接等等,都应在有既定标准、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并进一步对相关数据与书
面材料进行收集之后,做好相关的计量工作。

同时,也应该建立起健全的内审复
核制度,针对已经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复核,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意见书
的具体建议以及意见进行重新审核[4]。

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应该根据司法机构的
委托书落实好鉴定规划工作,一旦发现有数据资料缺失的问题就应该立即提出申请。

在后续的资料研究过程中,一旦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资料(例如作为
计价基础的工程量文件),就必须要出具书面通知,请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工作,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让鉴定人员进入勘察现场,由司法机关、当事人、鉴定人员共同勘测后进行记录并签字盖章、完成固化。

3.2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在司法鉴定时,要利用好现有的工程基础资料与技术资料,并确保这些资料
是合法合规的,将其进行整理作为相应的证据资料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依
据是否合理有效会对鉴定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要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首先就要充分发挥鉴定依据的优势,比如收集到的设计图纸、勘察资料报告、招
标文件、当事人起诉书等资料要获得相关人员的确认,并经过相关的资质认证。

在出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鉴定人员要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法院补充,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相关的材料证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当事人上交的证据资料要以原件
为准,且要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否则将会负上法律责任[5]。

3.3探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事宜
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式方法。

影响工程建设的因素复杂多样,目前建
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内容众多,包括技术、经济、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内容,不同案件采取的处理方法也有所差异,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与处理,确
保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如果出现双方当事人由于结算价款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根据当下的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来计量计价,并签订鉴定意见报告,确保
协议的合法性。

现行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制定了具体规定,比如
在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下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

另外,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结算价格的情况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采用定额计
算方法,以此解决当下的问题。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求,在具体应用中现有方法没有合适有效的选择,应结合具体情况创新方法,从而满足更多项目鉴定的现实需求。

3.4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报告
按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果、鉴定报告书时,需要确保其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并详细列明鉴定项目概况、鉴定工作内容、鉴定方式的选择依据以及整体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并由鉴定人员与鉴定机构签章确认。

这些内容都需要明确合理地体现出鉴定工作是在法律法规要求下,通过恰当的鉴定方式与计价方式来确认工程造价,同时也应该伴有详实的鉴定说明来佐证鉴定结果。

当然,在此过程中鉴定报告内还应该有该机构与具体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确保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始终是在合理、合法、公正、客观的前提下完成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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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家楠.司法鉴定视阈下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
览,2021(03):85-86.
[3]吴义武.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
贸,2013(08):91+97.
[4]陈缅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8(52):114-115.
[5]吴志勇.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13):17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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