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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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项目管
理的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
必要的保障,直接增强了管理的有效性,对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积极的影响。
基于此,论文将工程造价审计作为研究重点,阐述其对项目管理产生的积极影响,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司法鉴定;区别
引言
随着当前经济技术不断进步和发展,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也得到了重视,不仅
表现为单位的发展产生的影响,同时还要保证整个工程造价审计及其管理,使得
知识和技能形成融合。为了实现其项目标准的重要经济指标,要对每个工程的环
节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满足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
实性、规范性,同时还要跟踪审计的监督。实施现代化审计方案,避免了传统审
计的滞后性,提高了审计实施的时效性和控制性,要通过跟踪审计的有效性来完
善工程造价的应用及其价值,为建筑事业的发展而奠定基础。
1、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1.1、委托方式不同
工程结算审核一般由业主(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双方
按照各自的目的和要求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按照咨询合同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最终咨询成果归业主享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由法院直接委托或随机抽取的
方式来确定鉴定单位,鉴定单位按照法院所委托的鉴定内容和要求,运用其自身
专业技术知识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按照委托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经法院审
查和采纳后作为定案的依据。
1.2、接收资料途径不同
工程结算审计所需的工程结算资料一般由业主(建设单位)提供,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业主负责,提供资料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在实际
工作中某些工程甚至在结算的中后期还可以通过补充、补签等手续来完善工程结
算所需要的资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资料作为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
质证确认。资料不齐全的,按照双方各自的举证责任,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3、成果的体现方式不同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其最终的结算造价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结果,虽然在工程
结算过程中会存在争议,但往往可以通过审核人员专业技能以及合同双方的相互
协调,最终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
的定案表上签字盖章认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取得该定案表后,按该最终定案
表结果出具咨询成果报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则有可能不止给出一个结论,因为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差异或在相同的证据条件下,对鉴
定的结果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标准,在该情况下,鉴定单位只要根据现有的证据材
料按不同的标准从专业角度作出不同的结论并阐述理由,出具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最终由法官判断取定。
2、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和司法鉴定工作注意事项
2.1、工程造价结算审计
2.1.1、预算阶段的审计工作
首先,在进行工程建设前期,要制定好完善的规划和设计,同时还要做好前
期的预算和造价工作,根据建筑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工程的总投资,同时还
要制定出合理的造价预算。其次,在工程造价预算上,需要跟踪审计来进行控制,这不仅可以根据工程的前期准备来进行预算,还可以全过程的跟踪,还可以把控
整个预算阶段,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合理性。
2.1.2、控制设计和招标阶段的审计工作
在进行设计阶段,跟踪审计不仅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大体工作,还有效的控制
好设计单位的全面审计。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根据工程建筑来完善设计的资质和考
核制度,还要有效的控制设计需求,不可铺张浪费,同时在进行设计预算中,审
计工作人员也要有效的进行考核和分析,达成协议才能实施。在进行招标工作中,采取合理的跟踪方式,不仅提高工作效率还要使得整个数据的利用率也在提高。
招标阶段中要进行完善的预算工作,对工程的清单和招标档案及其招标合同中的
款项进行完善,判断数据的合理性。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招标预算和审核不符合,要采取法律条例追究责任,同时审计人员还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来进行
评价,保证整个招标单位的能力,切勿因为个人私利导致招标工作无法开展,杜
绝商业上出现的违规招标的现象。
2.1.3、合理设置跟踪审计停审点
为确保跟踪审计可在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中实现其价值,应该在施工现
场布设跟踪审计停审点,对施工现场的实际作业情况进行大力度的控制及监管。
布设工程作业现场跟踪审计停审点时,需要注意:(1)将停审点布设在建设工
程施工的两道工序之间,使施工现场的问题能妥善的解决,保障工程造价的水平;(2)审计人员一定要熟知较为先进的工程计量的预算标准及方式,且结合建设
工程施工时的诸多环节进行筛选,从而落实跟踪审计关键点;(3)严格审查重
点的施工管理活动。进行建设会议及工程检等都属于审计方面的内容,这部分内
容需要进行详尽的记录。
2.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注意事项
2.2.1、合理把握取舍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某些工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因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差异而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不同理解方
法时,作为鉴定人员不能主观作出判断,擅自行使法院的判决权,避免发生以审(鉴)代裁的越权状况。一般来说,凡涉及工程技术专业的技术性证据材料,鉴
定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主张、申辩后,凭借自身专业技能作出技术性的结论,
而涉及其他非技术性证据的有效性、合同结算理解口径、鉴定范围等所需要定性
的问题,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鉴定机关的意见提
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或不同的理解标准计算出与之对应的
不同数据,由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2.2.2、恪守独立原则
工程咨询单位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结算审计中,本着公平、公正、独
立的原则从事咨询活动是其立足和发展的根本,但现在实际情况,咨询单位的结
算业务受业主委托,故遇到合同双方有争议或异议问题时,咨询机构也就往往会
站在委托方的角度来考虑和处理争议问题,甚至单独为委托方提供参考性、建设
性的意见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失去了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而司法鉴定
受法院委托,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利益瓜葛发生,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
受任何一方干扰,在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技术标准、运用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