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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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读书报告

学院:化工学院

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班级: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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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3013207186

《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其文之寥寥但言简意赅,逐字逐句都值得我们深入体会,因为每一条法款中都蕴含着对这个国家的责任与指导,每一个字都承载着立法者们“瞻前顾后”的思考。

这几日浅看了一下《宪法》,由于术业不精,总体地把握宪法并分析它是不太可能,只能粗略地讲出自己的部分思考,并且也是据其中的一条着重理解。

通读《宪法》之后,发现该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么多的权利与义务肯定不是天马行空出来的,它们都要围绕着一个核心,这个核心便是这部《宪法》的精神所在:自由与平等。国之大法便是在这两个原理下生根发芽。自由相较于平等是一个更好把握的东西,自由无非两种:生理自由与精神自由,前者更加注重人身的不桎梏后者更加关注思想的不约束。相较于自由,平等可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将就,宪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来理解一下宪法上的平等有何含义与思想。

宪法存在的意义何在?宪法不是大家随意为之或维系个人、利己主义的产物,宪法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类作为一个抽象个体的尊严即为了维护“人的尊严”。社会主体的人较之动物追求的更多是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自由平等。但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不代表具象意义上的平均,简言之,人作为抽象的独立人格载体是存在有意义有价值的自由与平等,但作为具象的一个人时,肯定会在性别、人种、民族上有差异。所以在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个抽象的人格主体大家享受一律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宪法保障了自由平等的人格独立。引用林来梵老师的一段话:“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在终极意义上追求的乃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式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及宪法学上所谓的“形式上的平等”。①

马斯洛的人类需求论,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宪法的平等主要体现在它将人最高需求的自我实现作为保障的根本,它赋予了所有人同样的公平的起点,剥除了古代的“特权”,承认了人人都具有人格可自我实现的本质,真正做到了形式上或者说框架上的平等。然而它的局限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它尊重了人人平等的普世之理但是这种抽象上的人不具有差异性,它忽略了人不仅是抽象体也是具象体,它强调了在社会竞争中的“平等参赛权”,但是这种“比赛”中的个体是有天生差异的,这就不可避免导致了赛程中的不平等状况最后导致社会问题中的贫富差距、区域矛盾、强弱分化……

自由与平等在逻辑上有一定的悖斥,德国当代宪法学家G·莱布侯兹指出:“自由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平等,而平等又必然导致了对自由的限制。”②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讨论的不再是竞争前的平等,而是竞争中或者竞争后的平等。宪法学中将这种弥补人类个体差异而进行保障结果上的基本平等称为“实质上的平等”,将前文那种机会均等称为“形式上的平等”,这种起点上的平等最大化地肯定了自由的价值,完全呈现了一幅社会自由平等竞争的场面,然而在个人与个人的竞争之中必然会有弱者失败,但很可能其失败原因是不可避免的先天因素,这样导致的必然是结果上不正常的平等。这就是“自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平等”。可是如果又过分推崇“实质上的平等”,这又会绝对打击人们的自由甚至自律,即使不是极端化的结果平等,只要有这种平等形式的出现,都会打击社会平等自由

竞争的态势。这就是“平等而又必然地导致对自由的限制”。

所有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它们都在不同的环境中相对地运作着,所以勿要将平等构想为甚至执行为绝对的平均,也勿要将平等作为自己特权主义和特权现象的理由和依托。

中国人永远坚信:黑就是黑,白就是白,万物皆有理可循,如果没有,那就是认知不够。这种思想的形成不是突如其来的,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农耕为主的国度里,有着这样极端信条的人民,怎么会错过平等的极端主义:一种“实质上的平等”为主导,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为主流。这两种理论,久而久之演化为两种思想:能者多得、劣者淘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民粹意志下的绝对平均主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标榜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主义精神,势要达到社会大同、实现共产,由此建立了人民公社,要求过程之中和结果之上都达到“你有、我有、大家有”的宏伟目标,愿望总是美好的但结果总是悲凉的。刚开始大家还是积极种地共分一杯羹,但是好景不长,总是有滥竽充数的人,慢慢大家觉得努力不努力毫无差别,不管怎么样大家都会一样,由此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从“大家都有”变为了“大家都没有”。这种激发人们恶相平等的导火索就是承认了努力的不重要,完全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经历过试验的中国发现了绝对平均主义的弊端,要改变这种大家一起穷下去的现状,怎么激励人们的竞争精神呢?那就是放开政策,由市场机制调节人民生活,政府只负责给你一个框架上的平等亦是形式上的平等,下面就有了改革开放。

为了激发广大人民的自由竞争意识,中国人民开始了一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富强之战,大家的起点都是一样的,大家都有机会富起来,怎样得到想要的结果那就要看大家各自的手段了。在这平等竞争的观念之下,大家竭尽所能地利用好“自我优势”。慢慢的,金字塔尖的人出现了,但是这些人往往都是当初那些讨厌平均主义的人,他不愿做出什么有助于社会主义建设、促进全民共产的举动,他们如同世袭让位一般,将自己的光环传承给了下一代帮助他们在下一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此时秉承着民粹主义的人严重反对,说好的先富带动后富,你们赚了钱就得分给我们;塔尖上的人更不同意,说好公平竞争能者多得,这是我们应该的,你们穷都是因为你们自作自受。

上面的情况正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与民粹主义者的碰撞,这二者的成因根本就是:社会贫富差距。社会达尔文理论者的漏洞很明显,举几个例子:同样是当官的,那些既有关系网又有大靠山的,就比那些老老实苦干的爬得快;同样是工人,那些国企的正式职工上班不干活都比那些合同工,临时工挣的多;同样是农民,大城市近郊的农民就比那些偏远山区的农民富裕。你可能享受着不是你能决定的看似公平的条件,所以你不能全然不顾那些没那么幸运的人。实质性的平等更像是补全墙体的砖,由它平衡着祖祖孙孙的世代偏差和竞争中的某些“特权现象”。

理解并运用好宪法之中强调的平等,就必须要调节平等与“合理的差别”之间关系。首先要尊重事实,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如前冗述的宪法中的平等既需要形式上的平等又要保障实质上的平等,所以在法律上的体现即是前者是宪法的核心思想,后者是前者的执行补充,在平等之下思考个体差异,再对个体差异用“合理的差别”弥补差异所展现的不足。

宪法是根本大法,它将是其他法律的模板规范,它就需要对“合理差别”的合理程度作出明显界线规定,所以它就几个方向明确了哪类差别是合理: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③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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