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新编版)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评分员在每场开考前没有把仪器调试到应考状态而耽误考生考试的;
3、擅自变动考生操作考试时间,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的;
4、在学生操作过程中,对考生做指导与暗示的;
5、在监考和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和教学仪器,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评分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8、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9、诬陷、打击、报复学生的;
10、偷换、涂改考生成绩的。
1。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监考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一般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 给予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进行相应记录,作为对当事人的警示。
- 记过: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理,并在相关部门进行记录。
- 记大过:如果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对考试的公正性造成较大影响,可以给予记大过处理,并取消该科目成绩。
- 取消考试资格: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行为,如替考、作弊等,可以取消当事人的考试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试。
3. 严重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应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4. 对于处理结果不满的当事人,有权利提出申诉,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总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公正、严明,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考试的执行力和效能,确保考试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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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和相关规定,以诚信为基础,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以欺骗、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二)携带通讯工具、学习资料等禁止物品进入考场;(三)抄袭、剽窃或代替他人答题;(四)故意丢弃或遗漏答题卡、试卷等考试材料;(五)妨碍他人答题或协助他人作弊;(六)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七)泄露、窃取考试试题或答案;(八)伪造、篡改考试证件或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公正、公开、公平、严肃。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机构为考试组织机构或考试机构。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衔接,依法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第八条考点监考人员在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当场制止,并填写《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记录表》,并将该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送考试组织机构或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组织机构或考试机构收到考点监考人员报送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记录表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立案审查:将涉嫌违纪违规的考生名单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专门负责处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由该部门进行立案审查。
(二)调查取证:根据立案审查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采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听证会: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将涉嫌违纪违规的考生通知参加听证会,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听证。
(四)处理决定: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取消考试资格、限制报考时间、终身禁止报考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2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____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____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并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____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济权利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现代社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各类考试成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考生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或其他原因,存在一些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到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因此,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专门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理程序的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时,应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带个人情感、私人恩怨等进行处理,保护考试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既要有严肃的惩罚,也要有良好的教育引导,促使考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遵守考试规则。
4. 稳定可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稳定可行,不能轻易改变和变相宽松,以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三、具体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弄虚作假违规行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代考、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方式。
处理措施:(1)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在考试成绩单、相关证书上标注“作弊行为”。
2. 伪造证件违规行为:考生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参加考试。
处理措施:(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3. 串通作弊违规行为:考生之间或与他人串通作弊,通过传递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处理措施:(1)取消所有串通作弊考生的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所有串通作弊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4. 盗用他人考号违规行为:考生盗用他人的考号或以其他欺诈手段参加考试。
处理措施:(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1. 违规行为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平板电脑)或其他未经允许的外部工具;
- 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
- 擅自将试卷、试题、答案或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 交流、传递或接收答题信息;
- 凭借欺骗、作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成绩;
- 干扰他人考试或破坏考试秩序等。
2. 处理措施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会采取如下处理措施之一或多个:
- 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 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考试的资格;
- 取消获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格;
- 结束当前考试,并将违规行为报告给相关单位或部门;
- 在考试证书或相关文件上做出相应的标记,以示违规行为的存在;
- 取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 追究法律责任等。
3. 救济和申诉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相关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重新审查。
考生一般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提供相关证据或材料。
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将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考试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参考相关考试机构或主管部门公布的考试纪律和违规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评价个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各级考试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纪律和规定。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行为的存在,考试的公正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作弊在考试中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
对于参与作弊的考生,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1. 小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作弊行为,考试机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扣分或者作弊行为的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对于相关考生应该进行教育和引导,告诉他们作弊的严重后果,并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考试的意义。
2. 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一些严重的作弊行为,如使用通讯工具、携带作弊器材等情况,考试机构应当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措施。
可以采取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记录违规行为并列入个人档案等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相关考生应被追责并限制其一段时间内再次参加考试。
二、抄袭行为的处理规定抄袭是指在考试中抄袭他人作品或者作答,对于抄袭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抄袭现象的认定:考试机构应提高对抄袭现象的识别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监考等方式对考生的答卷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并认定抄袭行为。
2. 抄袭行为的处理:对于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的考生,考试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给予警告、扣分、取消考试成绩或删除相关的答卷等措施。
同时,对于严重的抄袭行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公务员考试中的抄袭行为可以取消其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
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规定弄虚作假是指在考试中伪造证件、伪造成绩或者伪造他人身份等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考试机构应严肃处理:1. 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和识别,保证考试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3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____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____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并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____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济权利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2月16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修改)-国家规范性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
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2月16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333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正式样本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xx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人事考试 违规违纪
人事考试违规违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人事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三条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取消考试成绩、禁止参加考试一定期限等。
第六条对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考生。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保障考试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以作弊、抄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干扰考试秩序,扰乱考试场所等行为。
第四条考试机构按照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方式。
第五条考试机构在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保证处理的公正、公开。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抄袭他人答卷、作品等,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2.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3.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设备、器材等作弊工具或者参照物,传递答案,以及其他以欺骗方式获取不正当考试成绩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4.在考试场所内扰乱考试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大声喧哗、强行打开空调等影响其他考生的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5.伪造、篡改证件、资料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措施,并记入考试档案:1.有严重作弊嫌疑但没有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2.未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操作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3.违反考试纪律但不影响考试结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4.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证件材料、修改成绩等作假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违纪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原因:考生对考试规则和 纪律的不了解,对考试结 果的过度追求,对考试过 程的不尊重等
危害:破坏考试公平性, 影响其他考生的权益,损 害考试机构的声誉,对个 人诚信造成负面影响等
PART 0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6
处理依据和原则
法律法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处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PART 06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 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完 善和发展
22
处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规定不够详细,容易产生 误解和争议
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 震慑作用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 易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处理规定需要与时俱进, 适应新的考试环境和技术
发展
处理规定完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处理规定是保 障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可以 防止作弊、抄袭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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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 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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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0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概述
0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处理规定
0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预防措施
04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 规行为案例分析
分类: a. 考试作弊:包括抄袭、协助他人作弊、使用通讯工具等。 b. 扰乱考场 秩序:包括喧哗、干扰他人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等。 c. 违反考试纪律:包 括迟到、早退、无故缺考等。 d.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伪造证件、提供虚假 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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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新编版)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1年3月15日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章共5章21条。
(一)调整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
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应试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对应试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对应试人员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
部门给予处分。
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济权利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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