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在线向你介绍期货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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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在线向你介绍期货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futures margin )

什么是期货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结算会员按照结算规则存入制定账户

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或缴存符合标准的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以作为期货交易的结算和履约的保证。

期货保证金的分类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保证金可以分成不同种类。例如,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两种。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公布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而在国际市场上,期货保证金体系有两种即固定保证金体系和比例保证金体系。

(1)在固定保证金体系下,保证金概念分初始保证金(开户按金)和维持保证金(维持按金)两种。

投资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同时,就必须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为每一项合同存入一笔最低数量的美元。这笔钱被称之为初始保证金,其目的是为该合同建立良好的信誉保证。初始保证金可以采取诸如某种短期国库券这种付息有价证券的形式。当期货交易合同的价格发生波动时,投资者用于期货合同上的资本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动。在每个交易日收盘时,一个投资者的头寸会在市场上显示出来。因此,该项期货合同交易中的任何赢利或者亏损都会反映在投资者的资本账户上。用于显示那种市场头寸的价格,便是那一日的结算价格。所谓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对预计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到处想方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量时就称为“头寸紧”。

(2)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赢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维持保证金是保证金账户中

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我围的维持保证金比率通常为0.75。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问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持仓量×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口,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追加保证金。

举个例子,在玉米期货交易中,某客户以25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玉米后的第三天,玉米结算价下跌至2400元/吨。由于价格下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5000元,即(2500-2400)×50,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250元(即6250-5000),由于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2500×50×5%×O.75=4687.5元),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250元(2500×50×5%),需补充的保证金5000元(6250-1250)就是追加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期货保证金含有“保证”二字,但其法律性质是否可以简单地界定为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方式,仍然值得商榷。目前,关于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尚有争议,缺乏一致意见。例如,存在“违约金说”、“定金说”。现就以上两种主要观点展开以下法律分析。

(一)期货保证金之“违约金说”的法律评析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违约金是否具有担保性,在理论界观点各异。违约金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为一种债的担保制度。王利明教授认为,当事人约定保证金

旨在担保债的履行,故违约金主要具有担保作用。然而,有的观点却认为,违约金既不像物权担保那样使债权人对物享有附条件的支配权,也不像保证那样是在债务人之外寻找第三人作担保,而是以债务人自己的资历为基础的人的担保,基本无担保的意义,所以,我国担保法仅仅规定了定金而未规定违约金,已经不再把违约金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了。

不论违约金是否具有担保性,期货保证金都与违约金存在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资金支付的时间不同。违约金并不一定要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时支付,而期货保证金必须在期货交易提交结算时支付。合同违约金的支付具有事后支付性,守约方并不占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但是,期货保证金则具有事前支付性,与结算主体是否已经发生违约行为无关,只要结算主体将其期货交易提交结算机构进行结算,那么,该结算主体就必须向期货结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支付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违约金的支付以发生违约事实为前提,当事人虽然可以事前约定特定情形下的违约行为用违约金来加以规制,但如果此种特定情形未发生那么就不发生支付事宜。期货保证金的支付与违约事实无关,即使没有发生违约行为,但是期货结算会员依然应为其提交结算的期货交易支付保证金。

第三,资金的功能有所不同。违约金是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期货保证金是由期货结算会员支付给期货结算结构的,仅仅具有补偿性,即它只是用来弥补其账户

内的损失,而不具有惩罚性。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具体由谁支付并不确定,可能是一方或双方履行支付,因而具有不确定性和双向性。但是期货保证金是由结算会员向期货结算结构支付的,是确定的、单向支付行为。

综上所述,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并不能确定为违约金。

(二)期货保证金之“定金说”的法律评析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第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那么,期货保证金是不是定金呢?

两者在某些特征上具有相似性。从目的上看,期货保证金和定金都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以保证主合同的顺利履行。从手段上看,二者大都是金钱担保因而区别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从作用上看,二者均可以充抵合同价款。从法律效果上看,二者均具有从属性。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也无效,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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