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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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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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1、保险合同概述:本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建筑工程一切险提供保险服务。
2、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等。
3、保险责任:(1)工程施工期间保险责任:在施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突发事故或人为破坏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建筑物倒塌、火灾、爆炸、水灾等。
(2)工程竣工期间保险责任:在竣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自然灾害、盗窃、抢劫、纵火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损失。
4、投保与保费:(1)投保条件:被保险人需提供完整的建筑工程信息和计划,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保费计算:保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建筑工程信息进行计算,涵盖施工期间和竣工期间保险责任。
5、免赔额与赔偿限额:(1)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超过免赔额的损失。
(2)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赔偿限额为上限。
6、保险费用支付:(1)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期限内支付。
(2)保险费用未支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将被终止。
7、索赔与理赔:(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和证明。
(2)保险人将根据索赔材料和证明对索赔进行理赔,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8、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有变更需求,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附件:1、建筑工程信息表格2、索赔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2、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3、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4、索赔: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保险人提出要求进行赔付的行为。
5、理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处理和赔付的过程。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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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等;(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水灾、地崩、山崩、雪崩、崖崩、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四)工程部分转让他人。
第三条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届满后30日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按工程建筑造价协商确定,或由双方在工程合同中规定。
(二)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建筑工程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发生本条款第四条所列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处理:1. 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和保险机构及工程发包人,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现场查勘;2. 受损财产的残骸和碎片,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查验,并书面证明;3. 受损财产的修复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核定;4. 受损财产的损失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本公司确定;5. 如有第三条第(二)项的情况,应扣除被保险人的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本公司对每一项或每单位财产发生保险赔偿时,均以不超过建筑工程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协议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和有关出险通知及证明材料。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单证后,应当迅速核实核赔。
赔款一经确定,应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
如无法通知,则将赔款暂留本公司。
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应凭保险单正本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争议处理对涉及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
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可另订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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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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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最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期间1.4 保险费用1.5 保险事故的认定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2.1 投保人2.2 被保险人2.3 受益人第三条保险责任3.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2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3.3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3.4 第三方责任第四条保险免赔额4.1 免赔额的设定4.2 免赔额的计算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申请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流程5.4 理赔时限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6.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6.3 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七条争议的处理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修订8.1 合同修订的条件8.2 合同修订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转让9.1 合同转让的条件9.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条保险公司的权益10.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权利10.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权利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义务11.1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义务11.2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的义务12.1 投保人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12.2 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3.1 受益人的权利13.2 受益人的义务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变更条件14.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成本,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1.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的施工期间,具体起止日期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
1.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建筑工程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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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总则1.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签订,并以支付保险费作为确立本合同的条件。
1.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3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工程实际造价相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1.4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应根据被保险工程的性质、施工地点及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被保险的工程范围2.1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工程范围应明确列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承包价款等重要信息。
2.2 被保险工程的工程性质、用途、结构形式、规模等应在合同中详细描述,并提供相应的工程图纸、设计文件等附件。
三:保险责任3.1 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工程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盗窃、破坏等情况。
3.2 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修复工程费用、临时支持费用、建筑材料费用、业主经济损失、承包商利润损失等相关费用。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应根据被保险工程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确定,计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2 保险费应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完成,并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
附件:附件一:被保险工程图纸附件二:被保险工程设计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务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解释等相关内容。
2.《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建筑承包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内容。
3.《防灾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等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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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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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⑴本条款适用范围⑵定义⑶保险标的⑷保险期间⑸保险金额⑹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三章: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责任⑴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范围⑵保险责任的扩大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四章: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计算方法⑴保险金额的确定⑵保险价值的确定⑶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维持⑷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调整⑸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第五章: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⑴免赔额⑵绝对免赔额第六章:保险费和缴费⑴保险费的计算方法⑵保险费的缴纳第七章:保险事故的理赔⑴报案和鉴定⑵理赔程序和支付⑶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⑷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第八章:保险期限的延长和终止⑴保险期限的延长⑵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九章:索赔触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中需要保险保障的各项设备、材料和工程本身的价值。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时间。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的风险评估和保障要求确定的保险费用计算比例。
●缴费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等。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或试运行阶段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调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进度、设备更新和价值变化等因素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进行相应鉴定、评估和核赔的过程。
●建筑工程完工前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完工后的理赔:理赔事故发生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处理程序。
附件: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样本⒉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⒊建筑工程试运行阶段保险理赔申请表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相关附件获取详细信息。
以上为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的文档范本,供参考使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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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定义1.1 本合同是根据甲方委托乙方为建筑工程提供一切险保险的约定。
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保险公司。
1.2 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等。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2.1 保险责任①本保险对建筑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坍塌、盗窃等。
②保险责任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情况和保险需求进行评估确定。
2.2 保险金额①甲方应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与乙方商定。
保险金额应包括建筑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
三、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3.1 保险费用①保险费用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由乙方提供报价。
②保险费用一般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支付方式①保险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②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乙方有权中止对建筑工程的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限和终止4.1 保险期限①保险期限从合同生效日开始,到完成建筑工程为止。
②如建筑工程延期完成,保险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调整。
4.2 终止①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甲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乙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②如保险合同终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
五、索赔和理赔5.1 索赔①如建筑工程发生意外损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索赔材料。
②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索赔调查,如实提供必要信息。
5.2 理赔①在收到甲方的索赔材料后,乙方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审核。
②如理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乙方将及时支付理赔金额。
六、争议解决6.1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6.2 本保险合同受法律的管辖,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清单、保险金额评估表、索赔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委托人:指建筑工程的委托方或所有权人。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条 款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条 款](https://img.taocdn.com/s3/m/851f29df7f1922791688e80e.png)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 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臵,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臵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臵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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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范围和定义⑴范围⑵定义第二章:保险起期和终止⑴起期⑵终止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⑴保险金额⑵保险费第四章:保险责任⑴保险责任的范围⑵保险责任的免除⑶保险责任的限制第五章:索赔⑴索赔的通知和申报⑵索赔的处理和赔偿⑶协议保险金额⑷免赔额第六章:责任免除和附加责任⑴除外责任⑵附加责任第七章:赔偿的计算⑴赔偿原则⑵赔偿计算方式第八章:续保与退保⑴续保⑵退保第九章:争议解决⑴指定仲裁机构⑵仲裁程序第十章:其他条款⑴强制性条款⑵附加约定附件:⒈保险单样本⒉保险索赔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⒉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⒊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
⒋索赔:指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⒌免赔额:指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按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承担并不予赔偿的金额。
⒍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附录:本文档涉及附件:⒈保险单样本⒉保险索赔申请表格附:⒈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以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⒉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⒊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
⒋索赔:指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⒌免赔额:指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按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承担并不予赔偿的金额。
⒍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行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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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公司对承保地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地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地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地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地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地保险金额为限.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地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地污染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地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地费用。
7.非外力引起地机械或电器装置地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地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地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地免赔额。
12.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地车辆、船舶和飞机地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地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地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在保单列明地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工程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地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地终止日期.保险期限地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地书面同意.四、保险金额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地建筑完成时地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工程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地金额.五、被保险人地义务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地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地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地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地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地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地被保险工程保额为限.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工程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地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六、索赔和赔款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地有效地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2.本公司地赔款以恢复投保工程受损前地状态为限,受损工程地残值应予扣除.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工程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地保险金额.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地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地比例赔偿.5.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地保费.6.本保险单负责赔偿地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地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地责任.七.争议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地一切有关本保险地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一、本保单所保地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地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地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地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二、本公司对每一事故地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地应由被保险人偿付地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地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地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明细表列明地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地免赔额。
工程管理-九3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模板)
![工程管理-九3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febf4e3f763231126edb11ad.png)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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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综合性保险保障。
本险种旨在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安装、试运行等阶段中遭受的意外损失。
二、保险范围1. 保险对象本险种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宇、商业办公楼宇、工业厂房等。
本险种适用于各种工程类型,如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等。
2. 保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本险种可承保以下风险:火灾爆炸:包括建筑物和施工设备遭受火灾、爆炸导致的损失;水渍、塌陷:包括建筑物和土坡因水渍、塌陷导致的损失;窃盗、抢劫:包括建筑材料、设备遭受窃盗、抢劫导致的损失;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施工事故:包括意外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 保险期限本险种的保险期限应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相对应,通常为工程开工之日至完工验收之日。
三、保险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本险种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约定,一般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来确定。
2. 赔偿限额本险种的赔偿限额也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约定,通常根据工程项目的价值和风险来确定。
保险赔偿额度应覆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损失。
四、保险费用和索赔流程1. 保险费用本险种的保险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价值、工程类型、保险责任等因素来确定。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2. 索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保险人将指定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估损,对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保险人将在合理时间内对索赔进行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解除及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1. 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2. 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保险合同期满;双方达成协商一致并解除保险合同。
2024年度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相关责任保险3篇
![2024年度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相关责任保险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afaccdb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6c.png)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相关责任保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保险范围1.1.2 保险金额1.1.3 保险期限1.2 相关责任保险1.2.1 保险范围1.2.2 保险金额1.2.3 保险期限第二条:被保险人信息2.1 被保险人名称2.2 被保险人地址2.3 被保险人联系方式第三条:保险人信息3.1 保险人名称3.2 保险人地址3.3 保险人联系方式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3 保险费用支付期限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流程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时效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6.1 合同生效日期6.2 合同变更6.3 合同解除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第九条:合同的转让9.1 转让条件9.2 转让流程第十条:合同的续签10.1 续签条件10.2 续签流程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告知11.1 事故告知义务11.2 事故告知方式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的免除12.1 免除范围12.2 免除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违约行为13.2 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4.1 解除条件14.2 终止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保险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本体、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建筑材料、施工人员及其他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
1.1.2 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0%。
1.1.3 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1.2 相关责任保险1.2.1 保险范围:相关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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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保险公司承担建筑工程的全方位风险,包括建筑材料损坏、施工质量问题、自然灾害等。
第三者责任险则是针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进行赔偿的保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工程在建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突发损坏、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故等。
2.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
具体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3. 赔偿方式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方式一般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修复费用的赔偿以及相
应的工期补偿等。
4. 免赔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通常会规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该额度的损失才可以获得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行为
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通常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项目管理者。
3. 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会规定赔偿限额,超过该限额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结语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在建筑工程保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建筑工程的安全与稳定进行。
了解这些条款对于建筑行业相关人员来说至关重要,能够更好地把握建筑工程保险的内容和要点。
希望在未来的建筑工程中,相关保险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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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范围
1. 工程本身:包括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建筑材料等。
2. 第三方责任:因施工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如有延期,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
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预算总额确定,但最终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即免赔额。
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但是,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 未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施工造成的损失;
- 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造成的损失;
- 其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的责任。
六、理赔程序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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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水渍、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承担人为破坏、盗窃、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与投保人充分沟通确认后确定。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并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间,自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如有延期情况,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调整。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本保险设有免赔额,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赔偿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公司承担对建筑工程项目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损失以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理赔,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第七条:保险终止和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3. 投保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4. 发现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相关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本保险合同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双方可另行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2024年度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款样本
![2024年度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款样本](https://img.taocdn.com/s3/m/cf999e56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2f.png)
2024年度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款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项目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建筑工程本体1.1.2 建筑工程附属设施1.1.3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第二条:保险责任2.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2.1.1 洪水2.1.2 台风2.1.3 地震2.1.4 火山爆发2.2 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2.2.1 火灾2.2.2 爆炸2.2.3 空中坠物2.2.4 地面塌陷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3.2 保险费率3.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期限4.1 建筑工程施工期4.2 建筑工程保修期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程序5.2 理赔资料5.3 理赔金额和时间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变更6.2 合同解除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8.1 保险公司的权利8.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九条: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9.1 被保险人的权利9.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条:保险金额的调整10.1 保险金额的增加10.2 保险金额的减少第十一条:保险费的调整11.1 保险费的增加11.2 保险费的减少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12.1 合同的生效12.2 合同的终止12.3 合同的续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13.2 合同的适用法律13.3 合同的生效日期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事项14.2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项目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1.1 建筑工程本体: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屋顶、墙面、地面、门窗等主体部分。
1.1.2 建筑工程附属设施:包括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通风系统、通讯系统、电梯等附属设施。
1.1.3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2.1.1 洪水:指因暴雨、河流泛滥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洪水灾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0049442889eb172dec63b756.png)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局部物质损失保险局部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以下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场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承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局部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局部财产;〔四〕去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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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
一切险条款
建筑施工壹切险条款
壹、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施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施工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限
本保险于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施工完毕经验收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金额
建筑施工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
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且付诸实施。
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且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于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壹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
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索赔和赔款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2.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能够现金支付,也能够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
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和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5.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于,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和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七.争议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的壹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于被告方所于地。
建筑施工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壹、本保单所保的建筑施工,于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于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本公司对每壹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于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和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施工壹切险的附加条款。
说明
建筑施工壹切险条款是建筑施工壹切险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印制于建筑施工险保单背面,是建筑施工壹切险的标准条款。
建筑施工壹切险是专门为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壹种综合性财产
保险,承保人负责赔偿由于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而给投保人所投保的建筑施工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由于建筑施工往往存于很多风险,于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常有要求当事人投保的条款,因此,为了了解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于投保时要研究建筑施工壹切险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和时效、争议解决等内容。
另外,仍附有建筑施工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投保方了解了上述规定,才能够顺利地签订建筑施工保险合同,且保证合同的正当履行。
建筑施工壹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地填写且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施工壹切险的依据。
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
件:
(1)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5)工地地质方案____________________
(6)工地略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筑施工壹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壹号申请书,于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施工壹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单签发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建筑施工壹切险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有关成立建筑施工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
承保建筑施工险及编制保险单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壹,认真调查保险标的。
保险人应自收到投保单后到工程作业地点作细致的勘查,对投保各个项目的有关情况调查清楚,发现危险及隐患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合理化防损建议。
于调查中仍须仔细审查投保申请书及所附送的工程合同、承包金额明细表、工程设计书、工程进程表、工地地质方案、工地略图以及其他的有关资料。
第二,仔细核对投保人姓名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于本工程中的身份及建筑施工名称地点,且写入明细表。
第三,根据保险条款及有关保险费率规章确定物质损失保险金额、免赔额以及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四,投保人附加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根据规定决定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免赔额及总赔偿限额。
第五,保险期限。
保单中的建筑期限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施工完毕经验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加保的保证期限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六,保险费总额由保险人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七,由于建筑施工复杂多样,附加条款或批文也应于保险单中加以明确。
保险人填完保险单后应盖章,签注投保申请书日期、保险单签发日期且编制保单和申请书号码。
明细表
★每次事故引发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说明
建筑施工壹切险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施工壹切险的依据,也是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申请书和保险单均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
投保人应当根据有关批文、合同及其他材料,结合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地、详细地填写申请书。
虚报、隐瞒任何事实均可能危及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应高度重视申请书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