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司考版)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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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权利属于积极权利?()A.受教育权B.生命权C.物质帮助权D.宗教自由【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积极权利。
积极权利是需要国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障的权利。
选项A正确。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选项C正确。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物质帮助权需要通过国家的保障才能够实现,故属于积极权利。
【例题·单选题】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
”关于这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1-9)A.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B.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法律教育网C.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D.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平等权与支配权。
选项A错误。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选项B错误。
在古代社会,支配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范畴。
选项C正确。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人人生而是平等的。
选项D错误。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从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对此,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边界内行使,而不得逾越。
2023年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公民旳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和国籍(一)公民。
一般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旳自然人。
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旳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旳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判断一种人与否是公民旳唯一原则就是与否具有该国旳国籍,除此,并无其他旳资格限制。
(二)《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旳,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乐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获得中国国籍;被同意加入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旳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得外国国籍旳,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旳,可以经申请同意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旳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旳;三、有其他合法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同意旳,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旳外国人,具有合法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同意恢复中国国籍旳,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旳获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旳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旳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旳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旳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司法考试基础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导语: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公民平等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第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2.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只是法律对其选举权行使的地点(即在服刑监狱或者指定地方投票)以及被选举权有所限制。
3.公民行使集会、游行、抗议权利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条件有三:一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涉及刑事案件。
除此,无论是民事、行政或者治安案件,都不能要求检查公民通信。
二是检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进行。
三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5.国家保护是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而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则是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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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考点:权力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
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012司法考试考点:公民权利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基本权利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众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权利名⽬繁多、范围⼴泛,既包括基本权利,也包括⼀般权利。
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没有必要对公民的所有的权利进⾏规定,宪法规定的只能是⼀些最重要的权利。
尽管基本权利和法律权利具有⼀定的内在联系性,但基本权利具有其_⾝的特性:第⼀,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活中最主要、最基本⽽⼜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出公民的法律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的公民资格不可分。
(⼆)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三)基本权利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
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和外国⼈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是指具有⼀国国籍的⾃然⼈。
我国现⾏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都是中华⼈民共和国公民。
”这就表明,任何⾃然⼈要成为我国公民,除具有我国国籍外,并⽆其他资格要求。
在我国宪法⽂本中同时出现公民和⼈民两个概念。
“公民”和“⼈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第⼀,性质不同。
公民是与外国⼈(包括⽆国籍⼈)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民则是与敌⼈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第⼆,范围不同。
公民的范围⽐⼈民的范围更加⼴泛,公民中除包括⼈民外,还包括敌对分⼦。
第三,后果不同。
公民中的⼈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切公民权利并履⾏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公民的某些义务。
此外,公民所表达的⼀般是个体概念,⽽⼈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法理学授课课件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性权利,救济权利,原有权利受到 侵犯时产生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如纳税义务
第二性义务,违法行为发生后应负责任
六、根据主体的不同,分 个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人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立法时的界限,哪些权利应当 有,哪些权利不应当有,哪些权利 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
相等。 第三,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
性。
第四,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1)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 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成反比例 关系
(2)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 例关系
(3)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 文化以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根据存在状态,分 应有权义,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 习惯权义,从先前社会中承传下来的 法定权义,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和推定权利 现实权义,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义
(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 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 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
二、权利的滥用
宪法51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 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 和权利。”
一旦权利滥用,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要设想 第三方的利益
(六)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 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 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 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七)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 一定行为的尺度
(八)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 意志优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 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 的一种手段。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三、宗教信仰自由:1.公民有信不信教的自由;2.有信哪个教的自由;3.有信哪个教派的自由;4.信教时间的自由。
宪法中规定的宗教政策:(1)我国把宗教作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强制公民信教,也不歧视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2)保护宗教信仰,保护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动;(3)我国宗教和外国宗教的关系,我国宗教事务、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是独立的宗教。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的宗教活动。
四、人身自由,包括狭义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1.狭义的人身自由,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
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
2.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
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
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权和隐私权等。
3.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得侵入,不得非法搜查。
侵占、损毁公民住宅的话也算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4.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广义的通信,也就是说写信、打电话、发电报等交往都算是通信范围内的。
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绝对的,未经法律允许任何个人及国家机关都不得侵害公民的这种自由。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安全机关也可以)。
第九章 代理
1.答:狭义无权代理发生如下法律后果:(1)本人的追认权。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享有追认权。若经本人追认,对本人确定地发生效力;若本人不予追认,则对本人确定不发生效力。本人的追认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超过规定期间未追认的,视为拒绝。(2)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为善意的,在本人未追认前有撤销权,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的,该行为对相对人自始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还享有催告权,可以催告本人在规定期间内予以追认。(3)行为人的责任。无权代理未经相对人主张撤销,也未被本人追认的,行为人应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承受由此行为设定的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
2.答:再代理的成立条件包括:(1)须由代理人授权。若为本人授权,则为本代理,而不属于再代理;(2)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授予他人,不成立再代理;(3)须经本人同意。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本人以取得本人的同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再代理的,虽本人不同意,也发生再代理。
D.成立并生效
10.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司考题)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6.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后果的,称为。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事项中,不适用代理的有()。
A.购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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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取得的一般理论三、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与恢复需要注意,《国籍法》是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少数法律之一,在特区出生的,属于“本人出生在中国”,当然取得中国国籍。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权利能力,而非行为能力。
2、禁止不合理的差别,承认合理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
平等权是相对的,宪法禁止不合理的差别,但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
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见后文,此处不赘述。
(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以下子类型。
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实际是言论的自然延伸。
内容:(1)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2)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自由设立。
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二是追惩制。
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
3、结社自由(1)营利性结社(2)非营利性结社a.政治性结社b.非政治性结社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核心:尽量不,或者尽量少(1)审批限制不予许可的情形: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2)地点限制不得举行的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权利和义务司考版
例如,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同 时,通过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 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04
权利和义务的实践应用
在法律体系中的应用
权利保障
法律体系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 由等。
义务约束
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一定的 义务,如遵守法律、维护社会 秩序、纳税等,确保社会的正 常运转。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人们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和义务,同时也有权享受更加健康和美好的生活环境。
03
社会公正与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未来社会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平等,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歧
视和不平等现象。
对未来权利和义务发展的展望
多元化与包容性
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将更加注重多 元化和包容性,尊重不同群体的 差异,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行使方式
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诉讼等方式进行。
保护措施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对权利进行保护 ,确保权利的实现。
限制条件
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和 社会公共利益。
02
义务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义务是指个体必须承担的责任和 任务,是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定的 ,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02
03
04
人身权利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等,与个体人身紧密 相关。
财产权利
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与个体财产利益密切相关。
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 自由等,与个体的政治参与密 切相关。
社会权利
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权利与义务
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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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权利与义务司法民法考点一民事权利的救济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2、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力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A.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B.侵害行为应当哪个是违法行为;C.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D.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A.须有紧迫危险;B.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C.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D.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
(1、2两点跟刑法上的规定没有区别)(3)自助行为的概念和要件A.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B.构成要件:a、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b、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c、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d、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司法民法考点二民事义务的分类(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A.以特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是积极义务,亦称作为义务。
B.以特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是消极义务,亦称不作为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义务发生的根据划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A.法定义务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范所应负的义务。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之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法之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司考行政法之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公务员普遍和根本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是形成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普通公民的主要标志,是国家和社会监督和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在基本义务方面,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基本权利方面,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1)执行公务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2)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3)工资福利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5)批评建议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申诉控告权,对有关处分和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提出控告;(7)辞职申请权,可以出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务员;(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讲解第九章9
; 1.起诉
①一般条件
a.原告有诉讼利益(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行为存在)
d.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②时间条件
作为
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行政行为后3个月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
知道行为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后5年(不动产20年) 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有规定依法律;无法律60日;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 3个月人身自由被限制
限制时间不计算在内
经过复议
15日
③程序条件(与复议的三种关系,已述)
例: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
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
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06/47/单选)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条件欠缺,限期补正。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
司考法理学笔记:权利和义务笔者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辅导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1.权利的概念(1)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A. 自由说;B. 范围说C.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D.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E.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2)法律权利的特点: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C.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义务的性质表现在: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 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 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 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 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 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 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 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 务和权利。现代社会的法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 置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法与权利和义务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 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 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 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 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 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 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 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 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 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 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 第五,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 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 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 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 第六,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 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 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 保障。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 性。 • 第七,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 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 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是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 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 理由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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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练习:
下列那些权利是相对权:
夫妻之间的配偶权、 肖像权、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权利、 姓名权、 著作权、 名誉权、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以权利间、义务间的因果关系----第 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第一性权利(原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义务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的一种约束手 段,是法律规定的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是一种 社会责任。
①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②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性质:
义务所指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 “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利和义务。 如著作权、缔结合同的权利、继承权、商标权和诉讼权 等。(财产权—基本权利)
二、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绝对 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
1、绝对权利与绝对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 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绝对权利(对世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特点: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 该权利的义务。 内容:要求排除他人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 种行为 国家安全权、所有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和姓 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都是绝对权。 绝对义务,绝对义务人是绝对权之外的所有人,绝对 义务通常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如: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损害他人生命的义务,都负有不 得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 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 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 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 或未来行为。已经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 务的体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质,义务人 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者违反。
点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 3、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 定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一定的行为,表现为要求人们作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 的义务相关联的。 4、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者消极义务。
法院判决:
本案经D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公开审理,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裁书。 仲裁委员会裁定:一、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告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 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补发屈某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工资差额(已扣除 病假、事假工资)共计6033.88元;二、驳回屈某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七章47条,第十七 条内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 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分析:
在双方当事人地位明显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社 会地位上、资源的掌控上,都处于绝对优势。而用人单位完全无视法律规 定的情形已越来越少,然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很多用人单位开始 采取规避法律,继而变换形式地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本案申请人正 是此种新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本案中被告在了解到申请人怀 孕后,作为用人单位未对申请人进行法律相关规定的孕期保护,而采取了 对其调岗、降薪等一系列明显违反劳动法的举措,其目的无非是想逼迫申 请人主动提出辞职请求。透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今的中国职场性 别歧视仍在不同层面上以不同的形式在侵害着女性劳动者的权益。
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 行为,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 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权 利
含
义 特
义
务
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 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 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作 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 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是一种社 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会责任。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 律规范所决定的得到国家 的认可和保障;
法理学(第三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编:张文显 主讲:刘 芸
法的本体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 畴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 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 素。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 个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 监督)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法律权利和义务释义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 段。
1、权利
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 可以自
四、以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习惯 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 五、以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 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权利主体的不同----个体权利义务、 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人类权利义务
1、根据根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 本法与普通法 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律规定的不同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2、根据相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 对应的主体范 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 围 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 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 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根据权 (1)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 利义务主体的 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性质 (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
主决定 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手段。
特点:
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 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 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 就不能得以保障。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现代社会权利本位
1、结构上 的相关关系
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 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数量上 的等值关系 3、产生和 发展上的统分 关系
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 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价值上 的主次关系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 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 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案例:
某甲有一架500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同事某乙 要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机,相机遭到毁损。某乙回来后, 向某甲提出购买一架300万像素的相机作为赔偿,甲不答应, 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所出借的同种型号的相机。法院 审理后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分析:
“索尼”相机归某甲所有,某甲对其具有所有权,是绝对 权,某甲可以要求除其以外的所有人都不得侵害其所有权。 某乙将相机损毁后,某甲就有要求某乙进行赔偿的权利, 某乙负有向某甲赔偿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发生在某甲和 某乙这两和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属于相对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与相对义务:又称“对人权利” 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 相对权利(对人权): 特点:对应特定的义务人,权利主体可以要求 特定的义务主体作出或抑制特定的行为。
如:以金钱之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给 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相对义务(对人义务): 特点:对应特定的权利人,义务主体应当根据 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特定行为。
(3)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 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分离相反、互相排斥;相互相存、相互沟通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总量相等、具体法律关系中。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目标体现与实现;指引的确定与否;秩序 与自由的实现。
案例分析:侵犯女性生育权案
申诉人屈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AA 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B区。被申诉人北京AA航空 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鲁化,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 C区。申诉人屈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到被申诉人北京AA航空广 告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屈某某 的岗位为编辑,工资为每月2500元。2006年10月申诉人发现自 己怀孕,并及时向被申诉人说明了自身情况。随后,被申诉人 以照顾申诉人屈某某为由将其调离原岗位。申诉人屈某某对此 表示不服,但被申诉人依然坚持了对申诉人调岗的决定。 同年12月8日,申诉人仅拿到11月工资366.6元。而12月底, 申诉人屈某某仅拿到592.7元。申诉人几次找到被申诉人,希 望能够恢复自己原岗位,并要求被申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 己工资,但被被申诉人拒绝。2007年1月29日,屈某某向北京 市C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 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2006年11月到12月应得工资5000元;2、 被申诉人依法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赔偿1250元;3、被申诉人恢 复申诉人原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