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司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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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决定 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手段。
特点:
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 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 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 就不能得以保障。
法院判决:
本案经D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公开审理,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裁书。 仲裁委员会裁定:一、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告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 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补发屈某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工资差额(已扣除 病假、事假工资)共计6033.88元;二、驳回屈某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七章47条,第十七 条内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 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以权利和义务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 的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
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如我国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如生命权、生存权和自由权等,
普通权利和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
2、相对权利与相对义务:又称“对人权利” 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 相对权利(对人权): 特点:对应特定的义务人,权利主体可以要求 特定的义务主体作出或抑制特定的行为。
如:以金钱之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给 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相对义务(对人义务): 特点:对应特定的权利人,义务主体应当根据 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特定行为。
(3)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 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分离相反、互相排斥;相互相存、相互沟通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总量相等、具体法律关系中。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目标体现与实现;指引的确定与否;秩序 与自由的实现。
法理学(第三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主编:张文显 主讲:刘 芸
法的本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 畴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 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 素。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 个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 监督)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 行为,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 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权 利

义 特


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 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 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 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作 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 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是一种社 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会责任。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 律规范所决定的得到国家 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 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 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 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 或未来行为。已经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 务的体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质,义务人 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者违反。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 3、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 定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一定的行为,表现为要求人们作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 的义务相关联的。 4、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者消极义务。
判断练习:
下列那些权利是相对权:
夫妻之间的配偶权、 肖像权、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权利、 姓名权、 著作权、 名誉权、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以权利间、义务间的因果关系----第 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第一性权利(原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法律权利和义务释义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 段。
1、权利
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 可以自
案例:
某甲有一架500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同事某乙 要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机,相机遭到毁损。某乙回来后, 向某甲提出购买一架300万像素的相机作为赔偿,甲不答应, 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所出借的同种型号的相机。法院 审理后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分析:
“索尼”相机归某甲所有,某甲对其具有所有权,是绝对 权,某甲可以要求除其以外的所有人都不得侵害其所有权。 某乙将相机损毁后,某甲就有要求某乙进行赔偿的权利, 某乙负有向某甲赔偿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发生在某甲和 某乙这两和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属于相对权利和义务。
四、以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习惯 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 五、以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 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权利主体的不同----个体权利义务、 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人类权利义务
1、根据根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 本法与普通法 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律规定的不同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2、根据相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 对应的主体范 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 围 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 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 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根据权 (1)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 利义务主体的 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性质 (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
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 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个人通过合同为自己创设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 的主体通过积极活动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如宪法中规定的 公民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公民通过订立合同为自 己设立的合同义务 第二性权利(补救权),是指在原有的权利受到侵 犯时进行救济的权利,如诉讼权利和恢复合法权利的请求 权等。 第二性义务:是与第一性义务对应的义务,其内容是 违法行为发生后所负的责任,如各种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侵犯女性生育权案
申诉人屈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AA 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B区。被申诉人北京AA航空 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鲁化,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 C区。申诉人屈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到被申诉人北京AA航空广 告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屈某某 的岗位为编辑,工资为每月2500元。2006年10月申诉人发现自 己怀孕,并及时向被申诉人说明了自身情况。随后,被申诉人 以照顾申诉人屈某某为由将其调离原岗位。申诉人屈某某对此 表示不服,但被申诉人依然坚持了对申诉人调岗的决定。 同年12月8日,申诉人仅拿到11月工资366.6元。而12月底, 申诉人屈某某仅拿到592.7元。申诉人几次找到被申诉人,希 望能够恢复自己原岗位,并要求被申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 己工资,但被被申诉人拒绝。2007年1月29日,屈某某向北京 市C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 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2006年11月到12月应得工资5000元;2、 被申诉人依法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赔偿1250元;3、被申诉人恢 复申诉人原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
真题: 权利与义务
P1:6、7; P5:12; P13:1、3; P16:1; P17:2; P18:4; P33:91; P36:83;
分析:
在双方当事人地位明显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社 会地位上、资源的掌控上,都处于绝对优势。而用人单位完全无视法律规 定的情形已越来越少,然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很多用人单位开始 采取规避法律,继而变换形式地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本案申请人正 是此种新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本案中被告在了解到申请人怀 孕后,作为用人单位未对申请人进行法律相关规定的孕期保护,而采取了 对其调岗、降薪等一系列明显违反劳动法的举措,其目的无非是想逼迫申 请人主动提出辞职请求。透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今的中国职场性 别歧视仍在不同层面上以不同的形式在侵害着女性劳动者的权益。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现代社会权利本位
1、结构上 的相关关系
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 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数量上 的等值关系 3、产生和 发展上的统分 关系
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 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价值上 的主次关系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 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 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 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利和义务。 如著作权、缔结合同的权利、继承权、商标权和诉讼权 等。(财产权—基本权利)
二、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绝对 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
1、绝对权利与绝对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 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绝对权利(对世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特点: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 该权利的义务。 内容:要求排除他人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 种行为 国家安全权、所有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和姓 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都是绝对权。 绝对义务,绝对义务人是绝对权之外的所有人,绝对 义务通常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如: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损害他人生命的义务,都负有不 得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2、义务
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的一种约束手 段,是法律规定的 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是一种 社会责任。
①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②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 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性质:
义务所指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 “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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