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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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管理规定(2016版)

1.目的

为激励各分公司物业服务中心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以实现超额目标为导向,奖罚结合,激励为主,以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物业集团经营收入,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参与小业主月度物业服务费催缴和历史欠费催缴的住宅项目,不含商业购物中心和写字楼项目。

3.职责分工

3.1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行政及人力资源部、财务及采购部负责拟定催缴奖励的办法标准,审批奖励发放,并对分公司标准执行、激励发放进行监督。

3.2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协同财务及采购部负责下达各分公司项目的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目标值和历史欠费收缴目标值。

3.3 分公司财务及采购部负责催缴成功的欠费期限及归属确认,物业集团财务及采购部负责审核。

4.考核方式和考核对象

4.1 每月根据完成情况按分公司进行排名,按项目进行奖罚。

4.2 考核对象由项目提报,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中心负责人、客服主任、客服专员、法务人员等。

5.奖励原则

物业集团给予各项目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5%部分奖励服务中心负责人,其余部分奖励相关责任人员,由服务中心负责人合理制定奖励分配方案,报分公司审定后,报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行政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分管高管审批,最终报物业集团总裁审批。

6.考核办法

6.1 当期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

6.1.1 每月物业集团设置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考核专项奖金A万元,用于奖励当期物业服务费收缴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项目。A金额数量由物业集团管理层根据全物业集团每月增收情况单独核定。

×100%

6.1.1.1 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 =月度物业服务费实际收缴率

月度物业服务费目标收缴率

×100%其中: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月度实收物业服务费

月度应收物业服务费

6.1.1.2 月度应收物业服务费和月度实收物业服务费以物业集团财务及

采购部复核的思源系统报表数据为准,不含地产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各项目月度物业服务费目标收缴率由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和财务及采购部统一

下发。

6.1.2奖励:每月根据收缴完成率进行排名,奖励排名全国前20%且月度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100%的项目,奖励金额与项目收费规模系数挂钩。

项目应发奖金=项目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项目收费规模系数

×A万元

∑(符合奖励条件项目收缴完成率 ×项目收费规模系数)

说明:项目收费规模系数根据项目月度应收总金额设定,具体见附件1。

6.1.2.1单个项目每次奖励最高限额8000元整,奖金超8000元按8000元计发。

6.1.2.2如全物业集团当月无明显增收,A金额数量为零时,则根据当月实际收缴情况,奖励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进步幅度排名前六的服务中心负责人。具体奖励金额每月由物业集团管理层单独核定。

6.1.3 扣罚:每月对物业服务费收缴完成率排名倒数后六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予以扣罚,其中月度物业服务费实际收缴率≥95%的项目免于扣罚。

依次扣罚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6名服务中心负责人当月岗位工资的10%、9%、8%、7%、6%、5%,其他责任人员由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确定是否扣罚和扣罚比例,扣罚比例最少为0、最高为服务中心负责人被物业集团扣罚的比例。

6.2 历史欠费收缴考核

6.2.1物业集团每月对全国项目历史欠费收缴完成率进行排名,根据排名和任务包完成情况,确定奖励和扣罚。

6.2.2各项目月度历史欠费收缴任务包即历史欠费收缴目标值,每月由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和财务及采购部统一下发。

×100%

历史欠费收缴完成率 =历史欠费实际完成金额

历史欠费目标完成额

6.2.3 月度实收历史欠费以物业集团财务及采购部复核的思源系统报表数据为准。历史欠费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不含地产空置房物业服务费。

6.2.4奖励

历史收缴专项奖金=实际完成的历史欠费金额×奖励比例

奖励比例:依据实际完成率按区间实行固定比例奖励。

实际完成率(R) 奖励总金额备注

60% ≤R< 80% 实际完成历史欠费金额×5%

80%≤R<100% 实际完成历史欠费金额×10%

R≥100% 实际完成历史欠费金额×13%

6.2.5扣罚

每月对历史欠费收缴目标完成率排名倒数后六名,且目标任务完成率<60%的项目予以扣罚,依次扣罚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6名服务中心负责人当月岗位工资的10%、9%、8%、7%、6%、5%,其他责任人员由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工作完成情

况确定是否扣罚和扣罚比例,扣罚比例最少为0、最高为服务中心负责人被物业集团扣罚的比例。

6.2.6 对于欠费户数≤5户或欠费金额≤10万元的项目,只奖不罚。

7.考核审批流程 7.1 物业集团流程

7.2 分公司流程

8.其它规定

8.1 本操作规定的奖惩与《佳兆业物业集团月度考核管理办法》、控股集团相关考核出现奖惩重复时,奖惩金额以最高金额为准,不重复奖惩。

8.2 本规定由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5月1日之日起试行,运行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如其他办法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发起 物业集团品质及工程管理部

会签

物业集团财务及采购部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审批

物业集团总裁

审批

分公司负责人

会签

分公司财务及采购部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发起

分公司品质及工程

管理部

审核

物业集团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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