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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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收费标准的函
【标 签】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收费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函﹝1999﹞207号
【发文日期】1999-07-02
【实施时间】1999-07-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教委:
你委川教计[1997]78号《关于申请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1999年国家教育部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工本费提高到5元,我省加印外壳及审验发证费用开支较大,经研究决定,1999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原定8元/本调整为12/本。此项收费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成人院校收取,学校不得转嫁给学
收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费应到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加每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批复试行一年,一年后待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国家教育部各类证书工本费标准后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