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_法律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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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学校财产遭到破坏,为看管学校财物及解决个人住房困难问题在学校球场旁修建住房,**农场及土地部门批复给原告六十平米
的土地修建住房。
首先在双方的质证中,都认可原告是在农场支持的政策范畴内修建住房,土地属于农场国有,但是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合法私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权法》,私人财物应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哄抢破坏。
二、在法院的审判中,原告***的住房系2004年7月拆除,***于2011年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超过法律时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原告***于2004年房屋被损毁时就多次到农场反映该情况,请求赔偿事宜,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农场一直是封闭式管理,在没有属地化管理前,从学校、医院到法庭等办事机构一应俱全,而原告与**农场本是隶属关系,属于弱势与下级的关系,赔偿事宜一直未得到农场领导的支持,必然就得不到农场法庭的支持,其主张大多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其父###一直未停止过向农场各级机关请求赔偿事宜,由于得不到**农场领导及**农场法庭的支持,在法律的表象上形成了超过诉讼时间的事实。随着农场属地化管理及国家法律的完善,农场一些不合理的管理模式被革除,农场的广大职工才有了选择法院判决这一司法公证程序的机会,在法律的适用中就必然处于劣势,因此对于***及其父###超过诉讼时间法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处置,不能作为**农场的证据给予支持。
三、在**农场的质证中腊场发(1998)6号文件《关于转发
〈**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用于证实经被告同意的临时性用地户不得建盖永久性房屋,如国家或单位建设需用地时,临时性用地户要无条件无偿按时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拆或要求赔偿。
在**农场质证的文件中时间是1998年,而被告***修建的住房是在1996年,1996年**农场并未出台相关文件不允许修建永久性住宅,也就是说***当年修建的永久性住房得到了**农场及学校的默许与支持,不在腊场发(1998)6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处理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中不能暴力拆迁,违规拆迁,个人所取得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在拆迁中应得到相应得赔偿。
全国人大通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本身**农场制定的条文与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违背国家法律意志,因此腊场发(1998)6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不能作为法庭的有效证据给予支持。
按照1995年当时的物价生活水平,修建砖瓦结构的建筑可算是永久性住房,即便原告修建的不属永久性住房,被告**农场也要依照2004年建造砖瓦结构的造价赔偿原告***。**农场却以分配一套120平米的集资房给***作为补偿依据,没有形成合力赔偿依据的事实,首先这120平米的集资房是***和所有集资房职工一样,没有享受到特殊待遇,农场并未因为拆除***的住房对其分的集资房给予相应的减免,
四、在被告的质证中腊场发(1998)6号文件《**农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国营**农场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一份,
证明2004年7月开始平整土地,2004年10月10日场地平整完毕验收通过。
**农场出具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住宅是在本人不知情及不在场的情况下强行拆除的事实依据。
因此对(2012)腊民一初字第66号及(2012)西民终一字第136号判决不服,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开庭审理**农场在房屋拆迁中对***的违法侵权事实。
此致
敬礼
再审申请人:***、### 20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