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公正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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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公证性管理规定
1.0 目的:通过对认证活动引起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和分析,
对存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控制措施,以消除其对公正性的各类威胁或使之最小化。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3. 开放性:本规定为公开文件,可公开获取,以使本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4. 声明:公司充分理解公正性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重要性,对影响公正性的利
益冲突进行识别、分析和管理,确保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 本认证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益冲突的识别和分析,包括各种关系引起利益冲突的可
能性;当这些关系发生变化时,这种识别和分析应及时进行。本机构邀请关键利益方组成管
委会,对机构的公正性进行监督,通过每年的管委会工作会议对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以确
保其能证实机构识别的潜在利益冲突对公正性构成的威胁得以消除或最小化。
6. 通过对利益冲突的识别和分析,本认证机构确定以下关系可能对公正性构成威胁:
6.1 相关机构:a) 本认证机构的出资方
b) 本认证机构控制或参股的组织
6.2 认证机构:除本认证机构之外的其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6.3 咨询机构:从事管理体系咨询服务的机构
6.4 人员:a)审核员(专职/兼职)
b) 外聘技术专家
c) 认证管理人员
d) 认证决定人员
e) 管委会成员
f) 介绍新客户的人员
g) 其他可以影响认证活动的人员(内部或外部的)
6.5 报价
6.6 财务:财务指标
6.7 合同
6.8 活动:a) 管理体系咨询
b) 涉嫌咨询的活动(如:预审核、培训、内审等)
7 利益冲突的控制管理
7.1 相关机构:a) 在管理体系中识别和评审本认证机构的相关机构;
b) 向客户和认可机构公开本认证机构的相关机构名称;
c) 不承接相关机构两年内咨询过的组织的认证申请;
d) 不对相关机构提供认证。
7.2 认证机构:不对另一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认证。
7.3 咨询机构:a) 不与任何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签订合作协议;
b) 不与任何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咨询收费发生任何关系;
c) 不将审核外包给任何管理体系咨询机构;
d) 发现任何咨询机构宣称或暗示选择本认证机构将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廉价或讯速
时,本认证机构将立即予以制止、澄清并向认监委报告;
e) 不宣传或暗示选择某咨询机构将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讯速或廉价;
f) 不对任何影响本认证机构公正性的咨询机构所咨询或内审的客户进行认证。
7.4 人员: a) 本认证机构的专职人员(审核员、认证管理人员、认证决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
管理体系咨询活动(包括为客户内审);
b) 不使用两年内参与客户管理体系咨询的人员对该客户进行认证审核或参与认证决定;
c) 审核组全体成员在审核前应签署《公正性声明》,保证未向该客户提供过管理体系咨询
服务,两年内也未在该客户处供职;
d) 审核人员不得收受客户的贵重礼品、礼金或其它形式的馈赠,也不得参加客户安排的娱
乐活动;
e) 要求内/外部人员告知其所了解的任何可能使其或本认证机构陷入利益冲突的情况,
本认证机构以此识别相关活动对公正性产生威胁,在证明没有利益冲突之后才可使用
相应人员;
f) 不给介绍新客户的销售佣金或其他好处。
7.5 活动: a) 本认证机构不提供管理体系咨询;
b) 不对客户内审;
c) 不提供非公开课程的培训。
7.6 报价:a) 严格执行国家和认证认可协会所制订的价格政策;
b) 公正、平等对待所有客户,不因其它因素而过高或过低报价;
c) 不为管理体系咨询提供报价。
7.7 合同:a) 本认证机构与客户独立签署认证合同,不签署咨询合同或咨询、认证一揽子合同;
b) 不接受任何组织代本认证机构签署的认证合同。
7.8 财务:a) 不接受客户任何捐赠;
b) 不受理捐赠组织或个人所介绍客户的认证申请;
c) 不接受出资方下达的客户数量指标或经济指标;
d) 不允许机构内任何个人以任何名义对客户数量指标或经济指标承包。
8 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本认证机构或本认证机构人员有违反第7款所规定的情况,均可向认证公司技术评定部投诉,或向公司总经理投诉,或直接向国家认可委/国家认监委投诉。
9 客户的风险
违反上述规定所开展的认证或审核活动,可能导致对该客户的认证资格暂停/撤销或导致审核活动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