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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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1.总那么1.1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1.3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1.4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1.5商业银行应同时运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资本充足率运算范畴2.1原那么性要求2.1.1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运算范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运算范畴原那么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截了当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2.1.2商业银行在运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和操纵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和操纵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直截了当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畴:A、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B、依照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C、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D、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监管指引1. 简介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中介、支付结算、信贷投资等多种功能。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指引,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监管指引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2. 监管目标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客户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监管指引,规范商业银行的运营行为,确保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3.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监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3.1 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在面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时具备足够的抵御能力。

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杠杆比率等指标。

3.2 资产质量要求商业银行监管指引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3.3 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流动性风险评估、应急流动性储备、流动性风险监测等方面。

3.4 内部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并进行内部控制评估和审计。

3.5 合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合规经营。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不当竞争等方面,确保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

3.6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提高透明度,增强市场信心。

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一定的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告、风险报告、治理结构等方面,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5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5

附件15: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1、 主要风险管理体系(1) 信用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2) 市场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3) 操作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4) 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5) 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

二、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一)银行集团名称。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和财务并表的差异,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表。

(四)按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

(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分别披露前十大纳入计算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和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六)拥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

(七)银行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

三、资本数量及构成(一)所有监管资本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资本构成项1.核心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

(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 二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二级资本工具。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

(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三)总资本的期末数。

(四)资本扣除项。

1. 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项目的扣除数额,包括:(1)商誉。

(2)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5)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6)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7)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本银行股票。

(8)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应予以扣除的正值或予以加回的负值。

(9)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两家或多家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拥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数额,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数额。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摘要:在金融业开放不断加快、银行监管标准逐步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提高资本充足率是新老资本协议的要求.2011年,我国将有第一批商业银行接受巴塞尔协议Ⅱ,接受新资本充足率的约束,这就需要分析我国资本充足率的现状以及资本充足率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本文将对资本充足率的实施将会造成我国商业银行资金的影响,及商业银行应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

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风险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一)、资本充足率仍有待提高根据部分商业银行公布的2010年年报数据,除深发展外,其余银行通过上市融资、注资等方式补充了资本金,已达到巴塞尔协议对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但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建行、中行、工行、招行、交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及宁波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均达到10%以上; 而民生、华夏、兴业和深发展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低,仅维持在要求线边缘,亟待进一步补充资本.(二)、资本结构单一作为银行的二级资本, 附属资本也能在一定程度发挥抵御风险的作用。

多年以来,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中, 绝大多数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即核心资本。

而附属资本的比重从附属资本的构成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只有各种风险准备, 债券占比为零,附属资本的构成极不合理。

而西方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越来越多的大银行发行了长期次级债券, 提高了次级债务在银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

美林证券公司的分析显示,在国际大银行的资本结构中, 普通股股本所占比重平均为60% , 次级债券所占比重达到了25%.相比较而言, 我国商业银行较少运用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混合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偏低,附属资本的比重过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三)、盈利水平较弱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在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 少数股权数量很少, 核心资本的变动主要取决于股东权益的变动。

20040223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附件

20040223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附件——附件1:资本定义一、核心资本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二、附属资本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

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

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1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项目权重a.现金类资产aa.库存现金0%ab.黄金0%ac.存放人民银行款项0%b.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ba.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bb.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0%bc.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bd.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c.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ca.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50%cb.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100%cc.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50%cd. 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100%d.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da.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0%db.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dba.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0%dbb.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100%dc.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dca.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0%dcb.原始期限四个月以上20%e.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ea.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债权20%2eb.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债权100% ec.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0% ed.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 f.对企业和个人的债权fa. 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0% fb. 对企业和个人的其他债权100% g.其他资产100%附件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及表外项目的定义一、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100%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50%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20%承诺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承诺0%原始期限超过1年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0%其他承诺50%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100%上述表外项目中: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面临收紧

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面临收紧
《 引 共 分 五 章 四十 九 条 ,对 商 业 银 指 行资 本 充 足 率 信 息 披 露 的 范 围 、 内容 和 流 程
人行正式加入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 ( P S) C S
日前 , 国人 民银行正 式加入 国际支 付结算体系委 员会 ( 中 CPS S,C0 m— mi e n P y n n e l n y e ) ,成为其2 名正式成 员之一 。 t eo a me ta d S t e t t me tS a ms 3 CP S S 是十 国集 团中央银行 发起 成立的国际性专业组织 ,秘书处设在 国际 清算银 行 ( I ) ,每 年组 织召开3 BS 次会议 。C S - 直致力于支付结算体系的 PS 发 展与改革 工作 ,推动 建立稳健 、高效 的支付结算 系统 ,以加 强全球金 融市 场 基础 设施 。CP S S 通过 向成 员中央 银行提 供交流的平台 ,使各中央银行能够 就 其国 内的支付 、清算 、结算 系统以及跨 境多币种 结算机制 的发展 问题 共同
TARP 计划实施后 ,共有6 0 9 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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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财 政 部 表 示 ,TARP 今 已产 迄 生 至 少 1 0L 元 的 利 润 。 2 0 年 6 {美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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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权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机构,承担着储蓄、贷款、支付结算等重要职能。

为了确保其稳健运营和防范风险,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权重成为银行监管的重点。

本文将从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权重两个方面来探讨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和实施情况。

一、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银行监管的核心要求之一。

资本充足率指的是商业银行在发生风险损失时能够覆盖风险资产所需的资本,通常以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本的比重来衡量。

按照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保持正常运营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对风险资产的分类和权重进行了明确规定。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可以通过简单的公式来表示: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而核心资本是指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包括股东权益和留存收益等。

二、风险权重风险权重是用来衡量不同风险资产风险程度的指标,其数值大小决定了风险资产所占的比重。

风险权重越高,表示该资产的风险程度越大,商业银行需要配置更多的资本来覆盖潜在风险。

不同类型的风险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权重,一般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债务人无力或不愿履约而造成的损失风险,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按照国际标准,不同信用评级的债务人和债券等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权重。

评级较高的债务人或债券风险权重较低,所需资本较少。

而评级较低的债务人或债券风险权重较高,所需资本较多。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市场波动引起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

商业银行需根据风险敞口的大小,按照国际标准计算并配置相应的风险权重。

操作风险是因为内外部失误、蓄意欺诈等造成的风险,商业银行需要设定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并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权重实施情况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权重的实施情况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审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一、并表范围1.商业银行应披露银行集团名称2.商业银行应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并表范围,并表范围应与本办法关于并表要求的规定相一致3.商业银行应披露监管并表和财务并表的差异信息,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表4.商业银行应按照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5.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分别披露前十大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和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6.商业银行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而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7.商业银行应披露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二、资本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下列资本项目:所有监管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资本构成项:1.核心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1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外币报表折算损益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其他一级资本的部分 3.二级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发行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有限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纳入二级资本的部分:其他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部分资本的期末数对未实现损益的调整应披露调整数额,具体包括: 1.记入资本公积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损益的处理:可供出售金*产中股权类和债券类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可供出售金*产中贷款和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的数额或未实现累计净损失的数额2.现金流套期储备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净利得的数额或净损失的数额3.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4.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公允2价值变动未实现累计净利得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数额以及在二级资本中加回的数额5.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部分的数额监管调整项1.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应披露扣除数额,具体包括:商誉;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依赖于未来盈利、且由非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的收益;减值准备缺口;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部分;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由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净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的部分2.适用对应扣除法的项目应披露从各层级资本中分别扣除的数额,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数额,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数额;对金融机构的非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大额少数资本3投资;描述所有限额与最低要求,说明限额与最低要求对资本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包括:1.根据本办法的第一支柱资本要求披露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2.披露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水平;3.详细披露监管调整项中资本扣除的有关限额,即适用门槛扣除法各项目的扣除数额,若未达到扣除上限也应披露各项目的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4.披露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的限额,若未达到可计入上限的也应披露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描述所发行的各类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银行应在网站上披露所有监管资本工具的条款及细则;过渡期内,银行应披露资本的具体构成,包括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资本工具及监管调整项目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三、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下述内容:1.未并表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2.并表后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3.采用的信用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以及对应的资本要求:4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按风险暴露类型逐项披露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4.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5.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基本指标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替代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计量法的资本要求四、信用风险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各类风险暴露采用的计量方法等2.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采用不同资本计量方法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信用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剩余期限分布,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及报告期变动情况等3.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以下定性信息:银监会对本行内部评级法的认可,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评级结构、评级结果的应用,风险参数的定义、数据、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和假设等4.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按违约概率级别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各类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风险暴露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风5险暴露加权平均风险权重等如果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时对违约概率级别进行归并,应按照归并后的违约概率级别披露上述信息5.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及其他零售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平均违约损失率,平均风险权重等6.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以下历史损失信息:报告期各类风险暴露的实际损失与历史损失数据的差别,产生差别的原因7.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使用权重法或内部未覆盖法计量的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信息:风险权重的认定办法,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及其扣减项,按主体分类的风险缓释前、后风险暴露等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及其扣减项8.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评估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应至少披露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各类风险暴露9.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性信息:风险缓释政策、管理风险缓释工具的过程、风险缓释程度表内和表外净扣,主要抵质押品类型、抵质押品估值政策和程序,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主要类型及资信情况,所持有的缓释工具集中度等10.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量信息:各类型风险暴露被表内和表外净扣、合格的金融质押、其他合6格的抵质押品、保证及信用衍生产品覆盖的风险暴露五、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性信息: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标准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定性信息;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内部模型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所用模型的特点、压力测试情况等定性信息 2.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量信息: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利率风险、股权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期权风险、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等定量信息;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期末风险价值,报告期的最高、最低、平均风险价值,返回检验中的显著异常值等定量信息六、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信息: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信息;采用高级计量法,应披露考虑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以及使用保险前、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七、资产证券化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评估的以下定性信息:7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资本计量方法;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交易性质、收益确认原则、商业银行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政策;每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 2.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资产证券化的以下定量信息:传统型和合成型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如果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不保留任何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在当年报告中单独列出此类交易;按风险暴露的类别划分:第一,证券化资产的不良、逾期;第二,银行报告期确认的损失按证券化风险暴露种类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按风险权重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要求;对于提前摊还的资产证券化,应针对每一类证券化资产披露以下项目:第一,所有引起卖家和投资者兴趣的提款风险暴露;第二,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款部分,如卖家的资本要求;8第三,按照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留存的已提和未提款的投资者权益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银行也要按上述、的要求进行披露,但应使用标准法规定的资本要求;对报告期银行作为发起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类别披露被证券化的资产余额,以及出售的各类资产证券化确认的收益或损失3.作为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一部分的信用衍生产品不包括在信用风险缓释披露范围内,而应包括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披露中八、其他暴露和评估1.商业银行至少应披露的其他风险暴露和评估信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管理方法,抵押、质押品的管理及保证金建立的政策,错向风险暴露相关政策,如发生信用评级下调时对银行需要额外提供的抵押、质押品的影响;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非大额或大额股权投资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股权投资的种类、特征和持有目的,银行账户股权估值和会计处理的重要政策,包括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估值方法、关键假设以及这些方法和假设的重大变化;银行账户股权风险的以下定量信息: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开交易、非公开交易的余额股权风险暴露未实现潜在的风险收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以下定性信息: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特点和重要假设、贷款提前支付和无期限存款行为等重要客户行为的假设、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频率;9按主要币种披露银行账户在利率向上或向下变动时对收益和权益的影响值等定量信息九、薪酬1.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部分要求及时披露薪酬的定性信息和有关定量信息根据银行的风险轮廓,获得了信息披露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权的银行可例外处理2.商业银行应披露有关薪酬的以下定性信息:监督银行薪酬的薪酬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和权限,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基本信息;薪酬政策的特点、目标、适用范围、审议和修改情况,简述银行如何确保从事风险和合规工作的员工薪酬与其所监督的业务条线绩效相独立;概述薪酬政策如何与当前和未来的风险挂钩;概述薪酬水平如何与银行绩效挂钩;针对长期绩效调整薪酬水平的方法;银行可变薪酬使用的支付工具类别及使用原因 3.商业银行应披露有关薪酬的以下定量信息:银行薪酬管理委员会薪酬监督会议召开的次数和成员薪酬;获得绩效奖金和离职金的员工数和奖金总额;未支付和已支付的递延薪酬总额;薪酬总额,应针对固定薪酬和可变薪酬、未受限薪酬和递延薪酬、支付工具分类列示;10针对递延薪酬、留存薪酬的显性调整和隐性调整的定量信息薪酬的定量信息披露要求仅针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1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办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然、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罗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方法中的成本充沛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成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的计算应成立在充实计提贷款损掉筹办等各项损掉筹办的根底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成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成本充沛率和并表后的成本充沛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成本充沛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方法对商业银行成本充沛率、成本办理状况进行监督查抄。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方法披露成本充沛率信息。

第二章成本充沛率计算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成本充沛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对折以上〔不包罗对折〕权益性成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罗: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对折以上权益性成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对折以上权益性成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对折以上权益性成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对折以上的权益性成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对折以上的表决权;2.按照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政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大都成员;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对折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罗: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对折以上权益性成本的金融机构;受地点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剂受到限制的境外从属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嘿,咱今天来聊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这档子事儿!咱先来说说啥是资本充足率。

这就好比你家过日子,得有一定的存款来应对可能的突发情况,比如生病、失业啥的。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资本充足率就是它们的“存款”,得够多够扎实,才能在金融市场的大风大浪里稳稳当当。

给您讲个事儿,我有个朋友在一家小银行工作。

有一次,他们银行因为业务扩张太猛,资本充足率有点跟不上了。

这可把领导们急坏了,天天开会研究咋解决。

员工们也都人心惶惶,担心银行出问题。

最后,费了好大劲,又是调整业务结构,又是引进新的资金,才好不容易把资本充足率提上去。

那为啥要监督检查这个资本充足率呢?这就好比交警在路上查酒驾,是为了保证道路安全。

监督检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是为了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不让银行因为资金不足而出现大问题,影响咱们老百姓的存款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监督检查可不是随便看看就完事儿的,那得有一套严格的指引和标准。

比如说,得看看银行的资本构成是不是合理,是实打实的自有资金,还是临时拼凑的。

还得瞅瞅银行的风险评估准不准,别把风险估计低了,导致资本准备不足。

这指引里还规定了怎么计算资本充足率,这可不能马虎。

就像做数学题,公式错了,答案肯定不对。

而且,不同类型的资产风险权重还不一样,得仔细区分。

比如说,放出去的贷款,如果是给大企业的,风险可能小点;要是给小企业或者个人的,风险可能就大些,在计算的时候就得考虑到这些。

还有啊,监督检查也不是一锤子买卖,得定期进行。

就跟咱们体检一样,隔段时间就得查查,看看有没有啥毛病。

要是发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达标,那可就得采取措施了,比如限制业务扩张、要求补充资本啥的。

总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就像是给银行系上的安全带,保证它们在金融道路上跑得稳、跑得安全。

有了它,咱们老百姓对银行也能更放心,咱们的钱也能更安全啦!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法规分类号】241001200915【标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银监会【颁布日期】2009.11.07【实施日期】2011.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金融管理【文号】银监发(2009)97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的各项指引,将银行的资本计量、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开载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指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包括信息披露内容、过程及其他相关政策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及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评估等重要信息,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某些项目未对外披露的事实和原因。

第六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度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七条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银监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当认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时,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并表范围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披露银行集团名称。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并表范围,并表的范围应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的规定相一致。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关键信息项:1、资本的分类与定义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2、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3、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4、监管要求与标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缓冲要求11 资本的分类与定义111 核心一级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112 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优先股及其溢价、永续债及其溢价等。

113 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12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12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应基于内部评级法或标准法。

内部评级法需要对各类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以确定风险权重;标准法则根据资产的类别和债务人的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风险权重。

122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应涵盖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等。

可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进行计算。

123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

13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131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100% 132 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其他一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100%133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其他一级资本净额+二级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 100%14 监管要求与标准141 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142 此外,还应满足逆周期资本缓冲、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要求。

21 资本计量的范围和方法211 资本计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

表内资产包括贷款、债券投资、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表外项目包括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等。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质量的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构成、监管资本项目与资产负债表项目对应关系以及资本工具主要特征等信息披露模板。

现进一步明确以下监管要求: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境内外已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总资产超过10000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二、监管资本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对应关系的披露要求。

为充分揭示监管资本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说明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数据与资本构成披露模板数据之间的关系:1.详细披露银行集团层面的资本构成和资产负债表(见附表1和附表2)。

如果银行集团层面的资产负债表和监管并表下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差异,则无需填写附表2,说明两者无差异即可。

2.扩展资产负债表,进一步说明用以计算监管资本的科目(见附表3)。

如,资本构成表中“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项目需扣减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商业银行应扩展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应扩展为“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如果实收资本全部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则不需扩展。

商业银行扩展的细致程度取决于资产负债结构和资本构成的复杂性。

3.将扩展涉及的科目与资本构成披露模板中的项目进行对应(见附表4)。

三、资本工具主要特征的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应披露所有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见附表5)。

四、披露频率。

商业银行每半年披露一次。

若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发生变化(赎回、减记、转股等),应及时披露。

五、商业银行应在本行网站建立监管资本专栏,详细披露有关信息。

六、商业银行应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或至少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详细信息的网址链接。

七、上述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资本构成披露模板附表2:集团口径的资产负债表(财务并表和监管并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注:商业银行披露集团并表口径的资产负债表(财务并表和监管并表),具体科目可调整。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披露信息。

本方案规定为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细则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三条市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披露要素口径应一致。

第五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对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的指导,接受监管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方面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一)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二)贷款的种类和范围;(三)投资的种类和核算方法;(四)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五)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六)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七)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八)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九)收入、支出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资本充足率监管报表及填报指引》

《资本充足率监管报表及填报指引》

资本充足率监管报表及填报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录正文 (1)附件: (3)附件1.1新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5)附件1.2新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6)附件2.1新资本协议资本情况表 (9)附件2.2新资本协议资本情况表-填报说明 (11)附件3.1资本底线计算表 (17)附件3.2资本底线计算表-填报说明 (18)附件4.1信用风险汇总表 (20)附件4.2信用风险汇总表-填报说明 (22)附件5.1信用风险超额准备计算表 (30)附件5.2信用风险超额准备计算表-填报说明 (32)附件6.1非零售风险暴露信用风险情况表(IRB法) (37)附件6.2非零售风险暴露信用风险情况表(IRB法)-填报说明 (39)附件7.1专业贷款信用风险情况表(监管映射法) (43)附件7.2专业贷款信用风险情况表(监管映射法)-填报说明 (45)附件8.1零售风险暴露信用风险情况表 (48)附件8.2零售风险暴露信用风险情况表-填报说明 (50)附件9.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及资本扣减情况表 (53)附件9.2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及资本扣减情况表-填报说明 (55)附件10.1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情况表(标准法) (60)附件10.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情况表(标准法)-填报说明 (61)附件11.1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情况表(内部模型法) (65)附件11.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情况表(内部模型法)-填报说明 (68)附件12.1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情况表 (71)附件12.2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情况表-填报说明 (73)正文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资本充足率数据的填报,加强资本充足率非现场监管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2022年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卷六

2022年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卷六

2022年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模拟试题卷六[单选题]1.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江南博哥)格,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A.3B.5C.10D.15参考答案:B[单选题]2.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其一个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6个小时(含)以上的,属于()类突发事件。

A.特别重大突发事件B.重大突发事件C.较大突发事件D.突发事件参考答案:A[单选题]3.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的比例不得超过10%。

A.资产总额B.资本余额C.资本净额D.资产净额参考答案:B[单选题]4.借款人在本社(行)贷款的还款情况正常,但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则五级分类时该贷款应划为()。

A.正常B.关注C.次级D.可疑E.损失参考答案:B[单选题]5.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地方性法规B.省以下政府规定C.部门规章D.行政机关内部规定参考答案:A[单选题]6.()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A.银监会法规部B.银监局C.银监分局D.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参考答案:B[单选题]7.在我国银行挂出的外汇牌价中()。

A.现钞买入价总是高于现汇买入价B.现钞买入价总是低于现汇买入价C.现钞卖出价低于现汇卖出价D.现钞卖出价总是高于现汇卖出价参考答案:B[单选题]8.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参考答案:A[单选题]9.信贷资产实施证券化后,信托公司应当随时了解信贷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披露。

A.公众B.银行C.SPVD.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参考答案:D[单选题]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负责。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规定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作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引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具体体现;指引包括5章、105条,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当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评估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维持与银行或银行集团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第一章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规定了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第三章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即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方法;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规范了监督检查程序,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持续监管;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非新协议银行须参照执行以及文件的生效日期;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根据指引要求,对银行或银行集团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及其管理能力进行独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压力测试结果和经济周期等因素,确定监管资本要求,确保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资本能够充分覆盖其面临的各类风险;指引的实施,将有效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体系,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有效维护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包括治理架构、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等环节在内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和满足其实施经营战略的需要;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不仅应当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水平,还应当评价银行资本的质量;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和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有效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第六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第七条银监会独立评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能力,有权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并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和经济周期因素,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审慎评估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持续保持与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第十条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二确保资本水平与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用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应满足本指引的原则要求,并充分反映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特征;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评估其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可能的资本来源状况,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市场条件变化;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在应急计划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其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有能力对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做出判断;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估,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信贷和战略决策中;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母行和附属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证明商业银行集团层面及单家机构层面的资本充足;第二节治理结构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主要责任,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本抵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全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批准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二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各类风险的框架和压力测试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至少每年听取一次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四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评估工作;五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定审计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第十七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执行资本规划,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一深入了解银行主要风险的特征、性质和程度,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能力、资本持续补足计划之间的关系,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复杂程度与银行风险状况和发展规划相适应;二组织制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评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三组织开展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建立评估主要风险的框架和体系,确保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四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的评估工作,界定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五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理信息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评估所需信息;六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七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八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二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风险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评价;三评估银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四根据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一次独立审计,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计可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共同进行,审计范围包括:一根据业务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审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合理性;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三检查内部资本充足率与设定目标是否有差距,分析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四对影响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监督,包括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集中度的评估情况、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内部评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压力测试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等;审计结果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应根据审计结果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调整和更新;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保存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的各类重要文档,确保监管部门及其他第三方进行评价;第三节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将风险与资本挂钩,确保其资本覆盖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商业银行评估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准,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正确的识别和监测;主要风险应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以及独立评估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覆盖以下各类风险:一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且已覆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集中度风险;三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风险,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风险;四外部经营环境引发的风险;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二对尚难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索这类风险的管理技术和工具;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加总各类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和风险之间的传染性,适当考虑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商业银行在考虑风险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时,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对总体风险计量方法和假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保守性调整;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采用多种方法加总风险,并判断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同时,应基于对单个风险的定义和计量结果加总风险,并协调各类风险的计量参数和计量范围,确保加总结果的合理性;第四节资本规划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基于当前及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资本规划应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滚动目标;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并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影响的负面外部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等经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规划应兼顾银行的短期和长期资本要求,确保当前资本需求、预计资本支出、目标资本水平和外部资本可获得性与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及外部经营环境相匹配;商业银行应确保银行管理人员充分了解资本水平、资本规划及应急预案情况;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用于满足内部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工具,应具备充分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其有关定义、扣除和记入规则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存在差异的,应经监管部门认可;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检验资本长期目标,并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管理风险等;第三章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第一节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有效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二适当的政策、程序和限额;三全面、及时的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四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全面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确保银行各项限额与风险偏好保持一致;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具备全面风险管理所需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主要业务条线特别是新业务领域的运营情况和主要风险,确保风险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了解风险计量、风险加总的主要假设和局限性,确保管理决策信息充分可靠;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持续关注银行的风险状况,并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风险集中和违反风险限额等事项;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清晰确定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报告路线,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针对主要风险设定风险限额,确保限额与资本水平、资产、收益及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应确保实现以下目标:一完善全行层面和单个业务条线层面的风险管理功能,确保全面及时地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信贷、投资、交易、证券化、表外等重要业务的风险;二确保风险管理流程能够充分识别主要风险暴露的经济实质,包括声誉风险和估值不确定性等;三确保各层次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清晰界定银行各业务职能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四确保清晰的报告职责和报告线路,便于各级管理层及时掌握违反内部头寸限额情况,并根据设定程序采取措施;五确保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业务开办前,应召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条线等部门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事先具备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 六建立定期评估和更新机制,确保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的合理性;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全面风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支持各业务条线的风险计量和全行风险加总;二识别全行范围的集中度风险,包括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相互作用产生的风险;三分析各类风险缓释工具在不同市场环境的作用和效果;四支持全行层面的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内外部冲击对全行及主要业务条线的影响;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及时反映风险假设变化对风险评估和资本评估的影响;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控机制,确保相关决策信息的准确和全行风险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二节估值和薪酬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控制程序确保估值的客观、准确和一致,规范金融工具的估值;治理结构和控制程序应当同时适用于风险管理和会计报告目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估值控制流程进行内部审计;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所有的估值方法应当得到批准并予以清晰记录;对可选的初始定价、盯市、盯模、估值调整和定期独立重估方法,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予以规范;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估值能力应当与其相关风险暴露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和规模相适应;对于其主要风险敞口,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在压力时期采用多种方法进行产品估值的能力; 本条所称压力时期是指市场中断或缺乏流动性导致估值主要参数和方法失效的时期;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估值应当基于可靠的数据;对活跃市场情形,商业银行采用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时应当尽量采用可观测数据;对不活跃市场情况,商业银行应基于下列考虑选择可靠数据:一价格、报价的频率和可获得性;二价格是否代表真实交易状况;三数据分布广度,是否容易为市场参与者获得;四估值频率的相关信息是否及时;五独立报价或价格来源的数量;六报价或价格是否得到实际交易的支持;七市场成熟度;八交易出售金融工具与该机构所持有工具的相似性;采用模型估值的商业银行,应测试模型在压力情景下的局限性;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符合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需要的薪酬政策,监督薪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薪酬政策与长期资本水平和财务稳健性挂钩,相关薪酬安排应当反映经风险调整的全行长期收益;本条所指的经风险调整收益,是指各类主要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包括难以计量的风险;商业银行应结合量化方法和专家判断确定实质性风险程度;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合理设定薪酬发放机制,适当推延发放时间,反映风险在不同时间跨度的表现特点;商业银行应杜绝对风险滞后体现的项目提前发放奖励;商业银行应当合理设定薪酬的结构,薪酬中的现金、股权或其他形式的薪酬应当与银行的风险结果保持一致,并根据银行员工的职级和岗位予以相应的调整;第三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评估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评估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程序和覆盖范围,确认分类标准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标准执行的一致性以及信用风险暴露的全覆盖,确保监管资本要求覆盖所有信用风险暴露;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清晰界定内部评级法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范围,并一致地执行,防止监管资本套利;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所采用的违约、损失、经济衰退期等关键定义的合理性,掌握内部使用的关键定义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对应定义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资本计量结果的偏差;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评估信用风险参数压力测试的审慎性,包括设置压力情景的合理性和相关性、压力情景与信用风险参数之间逻辑关系的严谨性等;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评估内部评级体系验证是否达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确保用于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参数的准确性和审慎性;商业银行应当评估内部评级体系应用范围和应用程度,确保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的信用风险参数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评估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可能存在的剩余信用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一由于交易对手违约导致无法及时占有抵质押品;二由于缺乏流动性导致抵质押品难以变现;三保证人拒绝或延迟支付;四相关文档失效;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评估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政策、流程、估值和信息系统是否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要求;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和业务带来的新生风险;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风险包括:一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二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拖欠和损失风险;三对特殊目的机构的信用支持和流动性支持风险;四保险机构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风险;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时,应当持续的进行基础风险分析,不能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进行投资决策;商业银行应具备必要的量化分析工具、估值模型和成熟的压力测试技术评估所有相关风险;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单个交易、同一业务条线以及跨业务条线等多层面跟踪评估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起行时,应当评估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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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非大额或大额股权投资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股权投资的种类、特征和持有目的,银行账户股权估值和会计处理的重要政策,包括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估值方法、关键假设以及报告期内这些方法和假设的重大变化。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银行账户股权风险的以下定量信息: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开交易、非公开交易的余额,股权风险暴露未实现潜在的风险收益。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及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评估等重要信息,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第六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度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
第三章 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资本构成。
(一)核心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6.少数股权;
7.其他。
第七条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当认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时,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 并表范围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银行集团名称。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并表范围,并表的范围应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的规定相一致。
(一)传统型和合成型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如果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不保留任何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在当年报告中单独列出此类交易。
(二)按风险暴露的类别划分:
1.证券化资产的不良、逾期金额;
2.银行报告期确认的损失。
(三)按证券化风险暴露种类划分,银行持有或买入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评估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应至少披露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后各类风险暴露。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至少披露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及其他零售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损失率,平均风险权重等。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至少披露以下历史损失信息:报告期各类风险暴露的实际损失与历史损失数据的差别及其原因。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至少披露以下定性信息: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评级结构、评级结果的应用,风险参数的定义,数据、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和假设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至少披露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按违约概率级别划分的风险缓释后各类风险暴露,风险暴露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加权平均风险权重等。如果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时对违约概率级别进行归并,应按照归并后的违约概率级别披露上述信息。
6.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7.其他。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四)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替代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计量法的资本要求。
(六)采用标准法的银行也要按上述(四)、(五)的要求进行披露,但应使用标准法规定的资本要求。
(七)对报告期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按类别披露被证券化的资产余额,以及出售的各类资产证券化确认的收益或损失。
第五节 其他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管理方法,抵押、质押品的管理及保证金政策,错向风险暴露相关政策,如发生信用评级下调时对银行需要额外提供的抵押、质押品的影响。
第二节 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标准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等定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利率风险、股权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等定量信息。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内部模型法覆盖的风险暴露、所用模型的特点、压力测试情况等定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以下定性信息: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特点和重要假设、贷款提前支付和无期限存款行为的假设、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频率。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主要币种披露银行账户在利率向上或向下变动时对收益或经济价值的影响值等定量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采用的信用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以及对应的资本要求:
(一)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二)内部评级法覆盖的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并逐项披露每类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具体风险暴露分类如下:
1.主权;
2.金融机构;
3.公司风险暴露;
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遵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的各项指引,将银行的资本计量、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开载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指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包括信息披露内容、过程及其他相关政策等。
第十二条 对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披露前十大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资机构名称、投资余额、持股比例、注册地,并披露其他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投资余额合计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信息:风险权重的认定办法,按风险权重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等。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政策等定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以下定量信息:各类型风险暴露被表内和表外净额结算、合格的金融质押、其他合格的抵质押品、保证及信用衍生产品覆盖的风险暴露。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每个过程中银行的参与程度。
(三)资本计量方法。
(四)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交易性质、收益确认原则、商业银行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政策。
(五)每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资产证券化(含再资产证券化)的以下定量信息:
第一节 信用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性信息: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各类风险暴露采用的计量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信用风险暴露的以下定量信息: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采用不同资本计量方法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信用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剩余期限分布,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及报告期变动情况等。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8.非自用房地产的50%。
(六)长期次级债务的期限、条件及偿还次序。
(七)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
(八)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附属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重估储备;
2.超额减值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
7.其他。
(三)资本的期末数。
(四)资本的扣除项,包括: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
4.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第四节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作为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一部分的信用衍生产品不包括在信用风险缓释披露范围内,而应包括在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披露中。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披露资产证券化(含再资产证券化)的以下定性信息:
(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银行承担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97号 [2009-11-07 09:31:47]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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