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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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科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保公共业务:参保居民基本信息修改、人员终止缴费、人员多号合并、补缴业务、参保凭证打印、参保登记管理、特殊就医管理等。
政策依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07〕95号)
2、《关于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社会弃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人社发〔2013〕97号)。
携带材料
1、个人持身份证、诊疗手册
2、单位持人员信息表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2、事项名称
定点医疗机构月结算
政策依据
1、《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8〕183号)
2、《关于印发〈太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12〕128号)
携带材料
1、月结算汇总表
2、月结算明细表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3、事项名称
跨省转诊即时结算备案
政策依据
《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办法》(并医险中心字〔2017〕75号)携带材料
1、转诊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的《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
2、参保患者社会保障卡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4、事项名称
转外就医管理和结算
政策依据
《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办法》(并医险中心字〔2017〕75号)携带材料
未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报销所需资料:正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明细、出院证或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含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化验单、手术记录及耗材条形码、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肿瘤放疗患者需提供放疗计划书)、《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患者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一张(太原市开户)。
办理流程
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参保居民在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院办理转诊就医手续,医保科填写《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同时上传转诊信息;患者持《转诊审批表》和社会保障卡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进行系统备案。手续完善后可在统筹地区外备案医院就医,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可即时结算,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回转诊医院按转诊报销。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5、事项名称
门诊慢性病申办与管理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17〕115号)
携带材料
参保居民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以及近期红底免冠照片2张等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填写《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
办理流程
具备鉴定资格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
办理时限
每年5月、11月进行申报,建档立卡参保患者可随时申报。
6、事项名称
门诊大额疾病申办与管理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17〕115号)
携带材料
参保居民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以及近期红底免冠照片2张等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填写《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额疾病鉴定表》。
办理流程
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
办理时限
每周审核一次
7、事项名称
大额门诊特殊药品就医管理
政策依据
(并医险中心字〔2017〕《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大额门诊特殊药品就医管理实施细则》
130号)
携带材料
病情资料(住院病历、病理诊断、特殊化验指标结果报告单、基因监测报告单,以上资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病案或诊断管理专用印章)、其他材料(参保患者社会保障卡或诊疗手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红底照片6张等)。
办理流程
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
办理时限
每周审核一次
8、事项名称
六种重大疾病备案管理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字〔2012〕149号)
2、《关于对〈关于提高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操作办法〉的补充说明》(并医险中心函〔201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