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原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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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原材料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原材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相关单位。

3管理职责

3.1 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化工原材料的管理标准督控,负责年、季和月度订购计划、临时订购或变更计划的审批。

3.2生产技术部的管理职责

3.2.1生产技术部为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编制、修订、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2.2 负责公司化工原材料年需求计划、临时变更计划的编制与上报(见附录:表1)。

3.2.3 负责化工原材料供方资质和产品质量指标的确定、审核工作。

3.2.4 负责化工原材料过程控制技术跟踪与管理。

3.3设备部的管理职责

3.3.1负责所有入厂化工原材料的计量复检管理。

3.3.2负责相关化工原材料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检定计划的下达。

3.4 调度中心的管理职责

负责协助生产技术部做好化工原材料的盘存管理

3.5检化验车间职责

3.5.1负责入厂化工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

3.5.2负责向生产技术部反馈不合格的化工原材料以及辅助材料信息。

3.6 各生产车间的管理职责

3.6.1 负责进本车间化工原材料的接收、储存、标识及重量复检工作。

注:鸿基焦化的化工原材料分为A、B类(见附录:表2):

A类:构成产品的化工原材料及对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质量有决定作用的“三剂”(催化剂、助剂、添加剂)。

B类:对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质量影响较小的化工原材料、水质化学药剂及辅助材料(产品包装、防护材料、支承材料等)。

3.6.2 负责本车间化工原材料计量复检器具日检计划的执行。

3.6.3 负责建立、健全化工原材料各类台帐,负责完成各类化工原材料的单耗、资金计划控制,负责按要求上报相关报表。

3.6.4 负责本标准和化工原材料其他相关标准赋予车间职责的执行。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各车间于每月5日前申报化工原材料用量计划。

4.2 对化工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工艺改变或原料性质变化引起化工原材料耗量变化,车间认真分析原因,尤其对化工原材料性质要进行全面分析,对确属失效或针对性不强的化工原材料,要立即中止使用,更换新剂,并将换剂报告于每年8月15日前报生产技术部,说明换剂原因、依据,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供销部予以解决(见附录:表3)。

4.3一次性装填的化工原材料,已接近供货商提供的保证使用周期,当前使用效果未发生明显的性能或效果下降,须由使用车间提出继续使用或要求评价的报告,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采集样品,由生产技术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厂外单位进行化验分析或小型试验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结论意见可继续使用的,由车间书面报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4.4化工原材料的入厂检验

4.4.1 所有化工原材料在进厂前都要有生产厂家出据的有效产品质量合格证或产品分析单•(即产品标识),化工原材料的产品标识由使用车间保存。

4.4.2 对于自行进行检验和外委第三方检验的化工原材料的检验频次,按《检验管理制度》执行;其它的化工原材料可采用核对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质量分析报告单)等作为进厂验证的方式。

4.4.3 检验结果报告单必须一式三份:一份反馈化工原材料接收单位;一份送至供销部作为进货依据;一份送至生产技术部。如分析不合格,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车间不得接收或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工原材料。

4.4.4 对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工原材料质量标准》的化工原材料,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

4.4.5 对于批量进厂的化工原材料到厂后供销部除索要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还要做好入厂记录(包括进厂时间、产品名称、进厂数量)•,检化验车间应迅速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并将分析结果送至生产技术部、供销部,供销部作为依据放行。

4.4.6对于不定期进厂的化工原材料到厂后,供销部索要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需要检验的及时通知检化验车间检验,将检验结果作为进货验收的依据并做好入厂记录(包括进厂时间、产品名称、进厂数量)•。

4.4.7 其它化工原材料的入厂检验采用全部检验的方式。

4.4.8对尿素包装袋检化验车间按照国标GBT/T8946-2013进行入厂检验,不合格不准进厂。如生产急需,则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理。

4.4.9 尿素车间在包装袋上机前必须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小包装合格证。

4.4.10 各生产车间负责化工原材料的接收、计量复检和保管。对标识的管理,各车间要有专(或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汇总、管理,并建立相关台帐。

4.4.11到货后,供销部通知使用车间主要负责人安排人员到门卫处引领车辆入厂、专人监督,供销部一人、接受单位一人,必须两人同时进行。

4.4.12自货车进厂过磅、检化验取样、卸车、空车过磅整个过程中,车间监督人员不得离开货车。

4.4.13进厂车辆在过磅时,驾驶室内不准有人,如在过磅时车辆私自藏人或用其他方式影响称重的,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次的处罚。

4.4.14货车司机及监督人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按照监督人员指定的行车路线进入规定卸车的区域,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4.4.15车辆入厂后,不得在厂区内冲洗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4.4.16在装焦油时,发生滴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2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5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2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5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

4.4.17在装粗苯时,发生滴漏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300元/次处罚;发生漏苯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10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苯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5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10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

4.4.18货物到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会同监督人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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