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聘任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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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头集镇中心小学教学临聘人员
书
说明
1. 本合同系我校与临聘教师,在确定聘用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时使用的标准文本。
2.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 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 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6. 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根据《涧头集镇中心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聘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一条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具体为:
(一)岗位职责:
(二)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标准: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二、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临聘教师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享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用期内不被解雇;
(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外,根据甲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在聘用期内和聘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忠于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
(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乙方根据所聘用单位的性质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
(二)甲方单位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三)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工作条件;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工作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条乙方工作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工资和福利
第十二条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依据《涧头集镇中心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标准:依照《涧头集镇中心小学临聘教学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工资支付时间:从临聘开始日到下月同一时间,完成一月工作后(如镇未及时拨付工资,可能延后)。
假期内工资按以下时间发放:
暑假工资,在暑假开学后一月内发放,寒假前发齐;
寒假工资,在寒假后发放,在暑假前发齐。
第十三条乙方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享受学校有关福利待遇等。
七、聘用期管理
第十四条甲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乙方聘用期内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奖金计发参照本单位绩效考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八、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聘用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乙方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业务骨干所承担的重要任务未完成或者工作尚无人接替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期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1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30天以上的;
(二)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生责任事故或给学校造成影响、或者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期内工作成绩连续两学期校内同级部同学科倒数第一,且比第一名分数相差10分以上者;全镇调考连续两个学期同年级排名后5名者;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因前款第七、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根据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学校制度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临聘教师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工作经历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合法和真实性。如果上述材料存在重大虚假,而该材料的真实性又是甲方决定聘用的基础,则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聘用,而无需受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不因甲方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任何致使本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均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