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合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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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管理,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银监局辽银监发[200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县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贴现、拆借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问责系指农村信用社对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审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内部制定的规定、制度、办法或未尽职行为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联社在健全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操作程序、工作时限及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有效实施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不良贷款问责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联社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问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第八条联社根据授信业务各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涵盖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系指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责任的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二)未对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三)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或故意变更、涂改调查资料,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授信调查报告;(四)对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未进行核实,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五)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六)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七)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八)未独立履行授信调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调查报告;(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十)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银行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合行、县级联社,下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隶属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行业管理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及省联社制定的制度、办法相一致。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农村信用社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目标:(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建立科学的管理流程和清晰的报告路线,强化合规问责、考核及评价,建立有效预警、防范、化解、控制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二)落实合规风险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合规机构,选配得力人员,强化合规职能,构建分工科学、责任明确、权责统一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三)推行合规从高级管理层做起、主动合规、全员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第五条合规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力追求合规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主动规避违规事件发生,积极化解和控制合规风险,确保实现稳健经营,稳步发展。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问责暂行规定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问责暂行规定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问责暂行规定第一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问责暂行规定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问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增强全县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防控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文件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主要指我县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实施或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机构或者客户资金、财产、权益、人员为侵犯对象和各类案件、事故。

第三条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权责对等、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情节,在核实案情及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四条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实职问责”的规定,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案件追究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违法违纪人员。

对直接责任人,按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者知情不报,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间接责任人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是指法人机构理事长或董事长。

(二)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为:1、主要负责人:一般为法人机构主任(行长)2、分管负责人:一般为法人机构副主任(副行长)3、相关负责人:是指法人机构部门负责人。

对法人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按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有间接以及承担监督职责的监事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合规问责管理制度(三篇)

合规问责管理制度(三篇)

合规问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____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____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____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

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____知识的培训,今年以来,先后____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____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____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____方面知识的培训。

为切实履行好____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____,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____和意义,确保公司____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____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公司对兼职管理员集中进行____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对《____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____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诚保险公司____管理办法》、《____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进行学习、讲解。

第二章问责原则(一)注重领导,进一步完善____机构体系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____管理要求,为了扎实开展____工作,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部分部室整合、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____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____工作的领导公司。

把____工作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____工作。

年初,公司制定合规工作计划,把____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将____管理进行全面覆盖,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兼职合规员参加的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通报季度合规管理及____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____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____,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

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各地人行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定期召开____会议,贯彻落实上级的____工作要求,保证____工作的顺利进行。

信用社(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修改版

信用社(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修改版

信用社(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修改版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金融行业,特别是信用社(银行)领域,案件问责实施办法是保障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信用社(银行)案件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水平,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问责实施办法,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1.2 现行问责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现行的信用社(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不明确,导致问责过程中责任归属模糊;二是问责依据和问责标准不完善,使得问责结果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过于单一,不利于提高问责效果和震慑力。

1.3 修改版的必要性和意义针对现行问责实施办法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修改版的信用社(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将有助于:一是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提高问责的针对性;二是完善问责依据和问责标准,确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三是调整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提升问责效果,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修改版问责实施办法还有利于加强信用社(银行)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合规意识,降低金融风险。

2. 信用社(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修改内容2.1 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的明确2.1.1 问责主体的界定修改版的信用社(银行)案件问责实施办法,首先对问责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

问责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信用社内部监管部门、董事会及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等。

这些主体在案件问责中承担不同职责,确保问责机制的有效运行。

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信用社(银行)内部相关责任人员,如高管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

此外,对于外部合作单位及相关人员,如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若存在过错行为,亦应纳入问责对象范围。

2.1.3 问责程序的优化为提高问责效率,修改版实施办法对问责程序进行了优化。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增强客户经理贷款投放工作责任心,督促客户经理合规、尽责地开展信贷业务,保证信贷资产高效运作、顺利回流和正常增值,努力提高我县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核外罚条例》、《****贷款责任人制度及奖励办法(修订)》、《***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授信客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本县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表内、表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等。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贷款管理的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贷管理、到期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是各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本信用社(部)贷款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信贷业务管理实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

县联社理事长对联社主任进行授权,联社主任对联社副主任、基层信用社(部)负责人授权,基层社(部)主任不得对客户经理进行授权。

第七条实行贷款授信审批制度。

各信用社(部)设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由主任、客户经理、主办会计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

县联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各社(部)超权限外上报贷款审批。

第三章操作规定第八条信贷业务尽职管理,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并把岗位制约、责任制约、程序制约有机结合,以建立起“体制制约、责任到人”的机制。

(一)岗位制约:信贷业务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贷前调查、贷时审查、集体审批、贷后管理四岗中,贷前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承担次要责任。

属于各信用社(部)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为主调查责任人,贷进审查和集体责任根据岗位职责界定。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问责机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级领导、员工,包括总行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全行工作落实,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银行应当落实问责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各类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银行内部各级领导应当履行问责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工作开展。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六条银行问责原则是责任倒查、全程监控、综合考评、明确奖惩、公开透明。

第七条问责责任应当按照责任范围、重要性、危害性、责任主体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问责范围应当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个人责任、监督责任等。

第九条问责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和标准,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决策。

第十条问责应当公平、公正、合理,确保问责对象享有申诉权。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应当包括问题通报、责任调查、问责审定、问责决策等环节。

第十二条问题通报应当及时、全面,明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等情况。

第十三条责任调查应当对问题的原因、责任主体、危害程度等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四条问责审定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责任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主体及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问责决策应当由领导层负责,根据问责审定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十六条问责措施包括警告、诫勉、责任追究、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十七条警告是对于轻微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醒问责对象。

第十八条诫勉是对于一般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警告问责对象。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是对于较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严肃问责对象。

第二十条降级是对于较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降低问责对象等级。

第二十一条撤职是对于严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调整问责对象职务。

第二十二条开除是对于极其严重失职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终止问责对象雇佣关系。

信用社合规问责制度

信用社合规问责制度

信用社(银行)合规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信用社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四条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问责范围第五条全县信用社及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联社工作整体推进的;(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问责机构第六条合规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全面监督的办法。

信用社(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用社(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用社(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全面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保障我县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合规风险管理的原则(一)主动原则。

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主动识别、评估和监控各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推动县联社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以符合外部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独立原则。

合规风险管理应当独立于经营活动,合规部门负责人不得兼做业务条线工作,独立于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以及尽可能避免合规人员从事与其合规管理职能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职责等。

(三)预警原则。

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合规措施和程序,在事前及时识别法律、规则、准则的合规风险,以便把监管要求、道德准则等内容涵盖其中,并采取有效措施遵循合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实际发生的可能性。

(四)动态原则。

合规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循环过程,应当根据外部法律规则和内部经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业务产品和人员流动等)的变化,适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始终处于合规守法、稳健安全的经营状态。

(五)系统原则。

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要求全县信用社及其员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分别承担相应的合规职责。

第二条理事会的合规职责(一)审议批准县联社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二)确保县联社战略、产品拓展以及潜在冲突和新的风险暴露都有独立的评审;(三)确保县联社建立适当的合规绩效考核、问责(免责)机制、激励机制等配套措施;(四)定期获取和正确处理高级管理层提出的合规方案和合规问题报告,并对县联社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确保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五)在县联社的发展战略上,体现对合规文化的倡导和鼓励,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六)授权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县联社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评审,并对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七)每年至少一次对县联社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八)县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信用社(银行)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信用社(银行)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信用社(银行)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审计人员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市农村信用社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改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审计工作问责对象: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以下统称审计人员。

第四条对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人员违规,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三)行政处分;(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二章审计工作职责第六条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根据上级和本联社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坚持按程序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意见,并报联社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

(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

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年度协助分管领导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经党委同意,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

(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合法取证,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事实确认书。

【免费下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问责制度

【免费下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增强客户经理贷款投放工作责任心,督促客户经理合规、尽责地开展信贷业务,保证信贷资产高效运作、顺利回流和正常增值,努力提高我县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核外罚条例》、《****贷款责任人制度及奖励办法(修订)》、《***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授信客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本县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表内、表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等。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贷款管理的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贷管理、到期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是各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本信用社(部)贷款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信贷业务管理实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

县联社理事长对联社主任进行授权,联社主任对联社副主任、基层信用社(部)负责人授权,基层社(部)主任不得对客户经理进行授权。

第七条实行贷款授信审批制度。

各信用社(部)设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由主任、客户经理、主办会计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

县联社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各社(部)超权限外上报贷款审批。

第三章操作规定第八条信贷业务尽职管理,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并把岗位制约、责任制约、程序制约有机结合,以建立起“体制制约、责任到人”的机制。

(一)岗位制约:信贷业务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贷前调查、贷时审查、集体审批、贷后管理四岗中,贷前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承担次要责任。

属于各信用社(部)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为主调查责任人,贷进审查和集体责任根据岗位职责界定。

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XXX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ⅩⅩ〕255号文)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及辖内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XXX信用社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XXX信用社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信用社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信用社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部门或营业网点的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第十条信用社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增强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有效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损失金额是指结案后确定已无法追回的涉案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涉案条线业务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人: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

(二)间接责任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1.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理(董)事长、主任(行长)及机构分管负责人、条线业务部门负责人。

XX信用社中层干部问责制度

XX信用社中层干部问责制度

XX信用社中层干部问责制度为了充分发挥XX中层干部的职能作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益,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定。

一、问责的释义本制度所指问责,是指中层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所在的信用社或部门政令不畅、管理不善、质量不高,效能低下,损害信用社的集体利益或客户的合法利益,或者中层干部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实行中层干部问责制的目的是为了让中干“有所不为,为所当为”。

二、问责的内容1、贯彻执行不力。

不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决策或交办的事项;不贯彻执行或不及时贯彻执行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安排或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联社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等。

2、决策失误。

超越其工作职责或联社授权范围擅自决策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制度要求进行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征求联社领导或职工意见、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等。

3、管理不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所在单位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管理不善,致使内控制度执行不落实,违反规章制度现象时有发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善于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矛盾上交;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客户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经济案件、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损失等。

4、报告不及时:对本单位职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瞒报、谎报、迟报所发现的经济案件及相关问题;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进行处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并及时报告等。

5、言行与职务不相符:指使、授意本单位职工为完成任务弄虚作假;在职工及公共场合发表有损信用社形象的言论;违反规定泄露单位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等。

信用社(银行)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建立高效廉洁、运转有序的责任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到位,有效促进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案件风险隐患,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安康市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合规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颁布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办事处、联社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是指当事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受到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相应追究有关机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联社领导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联社及职能部门、各信用社、各分社所有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业务主管和经办人员。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合法有据,以违规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按产生违规行为的违规程度进行追究,违规行为发生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属于直接原因的,要追究主要责任,属于次要原因的,要追究连带责任。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保护被处理人合法权利;(三)程序规范、客观公正。

按照业务经办环节上的相互监督制约连带责任关系进行追究,按照业务经办程序规定,后一个工作环节应对前一个工作环节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而没有起到的,前一工作环节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连带追究后一个工作环节人员的责任。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第一条为强化责任制,促使本联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恪尽职守,取保政令畅通,推动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银监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联社对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农村信用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理事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建立规范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或未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二)本联社理事的组成、撤换、免职、辞职不符合规定;(三)理事长未能按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四)理事会会议召开出席的理事没有达到二分之一;(五)理事会没有制定内容完备的理事会议事规则;(六)理事会没有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七)理事长没有按有关规定签署本联社股金证和签发理事会决议;(八)理事长没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九)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未能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十)理事会没有对本联社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十一)理事会未能对本联社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进行审议;(十二)理事会未拟定合作金融机构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十三)理事会未审议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四)理事会未能审议本联社的1000万元(含)以上大额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重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抵债资产处置、100万元(含)以上大额财务开支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五)理事会决议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内容;(十六)理事会决议未能做到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十七)理事会未能决定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十八)理事会下设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不是由理事或独立理事担任,未能制定下设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十九)理事会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本联社主任,并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二十)理事会未能制定本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二十一)理事长未能按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二十二)理事长有无担任贷款审批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二十三)不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五条其他理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农村信用社及全体社员不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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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合规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信用社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原则
第四条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
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全县信用社及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联社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问责机构
第六条合规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全面监督的办法。

(一)各业务条线的主管职能部门、各信用社领导班子对本条线、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问责;
(二)联社合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规风险管理全面问责及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2、审议调查报告;
3、做出处理决定;
4、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三)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联社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问责。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联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联社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联社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

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

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联社社务会。

联社社务会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联社党委做出最终决定。

对原问责
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

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种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涉嫌犯罪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问责办法;没有制定的,依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联社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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