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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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汇总

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3)

如何办理关税的征收与退补 (4)

现行出口退税税率种类 (5)

如何界定产品和企业是否准予出口退税 (5)

最新出口退税率调整表 (6)

最新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7)

出口退税手续如何办理 (13)

如何补办出口退税单证 (1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15)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如何计算 (17)

3种免税进口方式 (18)

我国规定七种行为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18)

出口退税登记程序及附送材料 (19)

减免税进口海关监管货物及改换包装 (20)

免税店销售货物的退税手续 (20)

进口关税的种类 (21)

深圳贸易中常见的征税方法 (22)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程序 (23)

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汇总 (24)

1、什么是出口退税? (24)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24)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24)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24)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25)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25)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26)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27)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27)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27)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27)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27)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28)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28)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28)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28)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29)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29)

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29)

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国税发(19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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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w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

审批手续

四、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五、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六、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如在一定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本通知条件的B类企业不足10户的,可在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定,补足10户

七、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1年1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调整。其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审批

八、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十、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明知出口企业不符合A类、B类、C类等级条件而有意将该出口企业申请、确定为A 类、B类、C类企业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如何办理关税的征收与退补

关税征收的过程是税则归类、税率运用、价格审定及税额计算的过程。进出口关税的计算方法是:关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进出口关税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到、离岸价格是以外币计算的,应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中同价,折成人民币。

按照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也是法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八天起至缴清税款日上,按日征收税款总额的 1 %的滞纳金;对超过三个月仍来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纳税人存款内扣除。

关税的退补分补征、追征和退税三种情况:

1 、补征。是指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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