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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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

征求意见稿(标实施细则.

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属省重点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电子招投标)鼓励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2

法规规定。

招标和投标第二章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第五条(招标范围)养护及其花卉苗木采购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依法进行招标: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二)设计、30万以上;(三)公共绿地养护项目费用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花卉苗木等材料采购估算价在(五)县级以上招投标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招投标的其他园林绿化项目。第六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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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招标组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

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委托过程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事宜等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具备条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计招标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3.设计资金已落实;

4.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础资料齐全。

(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绿化工程已依法履行审查手续;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

4.建设资金已落实;

5.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监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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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3.监理资金已落实;

4.有满足招标投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绿化养护招标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绿化养护项目符合移交条件;

3.项目具备相关技术资料及图纸;

4.养护资金已落实。

(五)花卉苗木等材料采购招标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采购方案已获批准;

3.花卉苗木等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

4.采购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公告及文件规范)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优先使用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推荐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各地可制定和推行符合本地区实5

际的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十条(投标资格)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

进行省内各类备案,不应以备案为条件限制企业参加投标。第十一条(招标公告等备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函)5个工作日前,应持下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到当地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

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交易登记及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应当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到当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并在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第十三条(编标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以便招标人依法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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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总额不得超过80万。

招投标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联合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人应从其银行账户直接将保证金汇至专用账户。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拒绝。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对在本地区经营时间较长和信用较好的投标人,可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或投标保证金联保制度。

除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外,不得再要求投标人缴纳其它保证金。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标准)招标文件应明确对投标人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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