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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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概述

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及意义

(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其具有以下特点:

①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具有普遍适用性。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都要经过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审判;

②第一审程序是基本的诉讼程序,具有基础性;

③第一审程序是完整、典型的刑事审判程序。

(2)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意义

①对审前程序具有把关、检验及防错、纠错的意义;

②对其后的其他审判程序具有奠定基础、减少启动的意义;

③是体现诉讼特征最明显、保障司法公正最重要的程序。

2.我国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种类

(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所遵循的程序。

(2)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3)公诉与自诉案件兼有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某些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上述两种完整的一审程序的简化形式。

二、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与处理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①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概念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法院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达到了开庭审判条件的专门性活动。

②对公诉案件审查的主要功能和价值体现在:

a.对公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督,防止无根据的起诉;

b.避免审判程序随意启动,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合理、不合法的讼累;

c.为正式的庭审做好准备,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③审查的具体内容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80条规定了审查的具体内容:

a.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c.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d.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e.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f.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g.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

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h.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i.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2012年最高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前审查期限为7日,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②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③不符合本《解释》第180条第2~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④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⑤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⑦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2.开庭前的准备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182条及2012年最高法《解释》第182的规定,做好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此外,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7)2012年最高法《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该《解释》第184条还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a.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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