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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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3—AQ

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的进行事故

调查分析,进一步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或突发事

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断的事件。

3、事故报告

3.1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

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2报告程序

3.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和车间领

导;车间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部和公司领导,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小时。1小时为第一时效。2小时为第

二时效。

3.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部和公司

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

时效。

3.2.3发生工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部和公司领

导,公司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3 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3.3.1 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3.3.2 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3.4 事故报告的内容

3.4.1事故发生单位;

3.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受伤人员基本情况和伤害

部位及程度;

3.4.3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4.4 简要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预防措施和现场保护措施;

3.4.5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的救援

4.1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

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

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

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

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

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5、事故调查

5.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

故单位负有调查或协助公司调查的责任。

5.2事故发生地点所在单位,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有关人员

负有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和工艺技术等数据参数的义

务。

5.3 轻伤事故由安全部、机动部及有关部门协同开展事故调

查,调查结果48小时内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5.4 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担任组长,主管设

备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工会、安全部、生产部、机动部、技术部、

设材部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展开深

入调查,调查结果72小时内上报公司总经理。

5.5 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6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部负责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建

卡存档。

5.7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5.7.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5.7.2 分清事故责任;

5.7.3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7.4 拟定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提出整

改意见。

5.8 事故调查的内容

5.8.1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岗位;

5.8.2 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5.8.3 摸清伤亡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

5.8.4 调查起因物、致害物、事故类别;

5.8.5 调查事故发生前后的生产工艺状况、人员活动情况、设

备设施的完好情况和防护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5.8.6 调查受伤人和肇事者的基本情况;

5.8.7 搜集有关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等资料。

6、事故处理

6.1责任划分:

6.1.1直接责任人: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6.1.2主要责任人: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6.1.3领导责任: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1.4间接责任人: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6.2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6.3 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死亡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公司内部按本制度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另行处理。

6.4伤亡事故的认定及分级、分类标准,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6.5公司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厂籍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

6.6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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