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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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

皖教基〔2012〕9号

为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现就我省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为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初步均衡、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的三个层次,有步骤、分阶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深入。2012

年全省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的县(区)达到50%。2015年全省80%的县(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其中20%达到优质均衡。2020年全省所有县(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其中40%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中,落实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各地要在已经实现义务教育择校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5%的控制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项有效措施,逐年降低并逐步消除义务教育择校。将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的70%合理分配至区域内各初中(包括民办初中),并逐步扩大。要将与择校相联系的乱收费作为治理重点,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跨学区招生、组织招生考试、招收特长生、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等乱收费行为。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择校乱收费实行

“零容忍”,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工作措施

1.加强招生组织领导。自2012年始,各市、县(区)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担任,同级纠风、教育、发改、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明确学区并及时调整学区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分布状况和学校标准班额,合理划分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确定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根据学区内学生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学区范围。要区分行政区域和学区的不同界限,严禁混淆行政区和学区概念,禁止扩大择校范围。

3.实施招生信息公开。每年招生前,各地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和家庭住址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和家长公告。公告中,择校生信息单列。

4.完善招生录取机制。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

学校一律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班额录取新生。对于在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不超过招生总额5%范围内的择校生,必须明确招收的原则、条件和方法,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招收学生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家长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应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公布。具体办法由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

定,报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市教育局有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其招生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报市义务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5.平等对待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暂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若属转学学生,其转学手续按照学籍网络化管理办法,由流入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办理。各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方便,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但对城市中同城跨区择校的学生严禁办理转学手续。

6.规范特长生招生。每个县(市、区)可确定1至2所在体育和艺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好师资、设施和教育教学基础的学校,在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5%。除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经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校中校”或以公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凡以上述行为招生和收费将严肃查处。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改制清理成果,坚决落实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等部门有关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原改制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对于清理不彻底或者有回头现象的要解决纠正。

8.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建立捐赠资金审核鉴证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必须依法出具凭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的款物的情况,包括捐赠金额、缘由、政策依据和使用安排等均要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鉴证,对确认有与招生、择校挂钩的教育捐赠,一律责令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要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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