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冀卫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卫规〔202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2022年9月9日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参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下同)的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及其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以下简称配置规划),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依据配置规划组织实施配置许可,指导开展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为其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预留规划空间。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包括:
1、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发放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机构、发放和审批许可的条件以及申请许可所需提供的材料。
2、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程序:包括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审批、签发、核查等管理程序。
3、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种类:包括最新技术、新型设备、危险品等
具体许可种类。
4、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有效期:包括许可的发放时间、有效期以及
延期的情况。
5、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变更及撤销:变更及撤销许可的条件以及所
需提供材料。
6、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标准以
及实施收费的机构。
7、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检查原则和要求:包括管理检查、安全检查
等原则以及要求。
8、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违反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文号】国卫规划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甲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一、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二、质子放射治疗系统三、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四、高端放射治疗设备。
指集合了多模态影像、人工智能、复杂动态调强、高精度大剂量率等精确放疗技术的放射治疗设备,目前包括X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英文简称Cyberknife)、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英文简称Tomo)HD和HDA 两个型号、Edge和Versa HD等型号直线加速器。
五、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型医疗器械乙类(省级卫生计生委负责配置管理)一、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含PET)二、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三、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四、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五、直线加速器(含X刀,不包括列入甲类管理目录的放射治疗设备)六、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包括用于头部、体部和全身)七、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按一式十份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一致。
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递交。
第八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包括:(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纸质申请材料为:(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设置批准文件)复印件;(四)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
(卫规财发【2004】174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规定: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2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目录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器械发展状况,结合资金投入、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技术要求等因素,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建议。
第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出台的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组,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逐步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化手段,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如实、准确提交下列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和盖章:(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单位为承建或在建的,提供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应提供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以上可以通过网络共享手段取得信息或检验、查询的,申请单位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FOCUS1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首次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5台,其中,单一企业生产的,不超过3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司法部6月25日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对制约医疗器械有效监管的突出问题一并予以解决,为改革和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送审稿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将临床试验审批改为默示许可,增加附条件审批、拓展性临床等规定,明确要求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针对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加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代理人管理,禁止进口和销售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等要求,对临床评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复检等制度进行完善,并增加处罚到人的条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独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规范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
《通知》强调,各级卫生部门应将三者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
在科室设置上,质量与安全管理部门是三类机构的必选项。
比如,《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中提出,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
三类独立设置机构的基本标准中对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等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
比如,《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明确,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除日间观察床外,病房每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等。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
附件2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 年)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3〕7 号)甲类管理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配置管理)
一、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
二、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包括磁共振引导放射治疗系统、1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含Cyberknife)]
三、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医疗器械
乙类管理目录(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配置管理)
一、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
二、X 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
三、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四、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包括医用直线加速器、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五、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5000 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备案管理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备案管理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实施方案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备案管理(一)具体实施要求。
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不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限制。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备案管理工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包括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的处罚办法等。
二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上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优化审批服务(一)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优化审批流程,压减要件环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减少申报材料份数。
二是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评审标准等,向申报单位公开办理进度。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配置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二是加强信用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公布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的信用状况。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现将《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第五章设备使用与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本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许可范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执行,并随国家目录适时调整。
第五条引导、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疗健康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配置适宜的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具有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设置批准书;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3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
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新增、更新、报废按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卫生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制度。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置许可证由卫生部颁发。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下发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并报卫生部核准后实施。
我省区域内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颁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军队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配置标准第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成本效益相协调的原则。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要求:(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人员包括医师、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和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上岗资质。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2019年6月16日 南昌C ONTENT1234国务院条例管理办法甲类细则管理目录5乙类细则1国务院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5月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四、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五、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号】豫卫财务[2019]33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卫财务[2019]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pdf。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制度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制度
1、大型医用设备的范围:应以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目录为基准。
2、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获得批准后,应通过严格的采购招标,在投入使用前,应经省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
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并在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4、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前,使用科室会同医院相关部门应对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成本、运行成本、人员成本、预计工作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上级部门审核。
5.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后,使用科室应责成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制定操作规程(操作手册),保证运行环境良好,对使用进行登记。
6、大型医用设备的运行成本核算是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购入之后,财务部门每年对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进行追踪分析。
7、科室大型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纳入科室年度考核的指标中。
医院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 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2. 单价5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3. 医院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大型医疗设备。
三、备案程序1. 医院在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前,应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3. 医院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购置大型医用设备;4. 医院在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后,应及时将设备信息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备案条件1. 医院具备与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诊疗科目;2. 医院具备与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3. 医院具备与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
五、监督管理1. 医院应定期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设备安全、有效;2.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院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医院应配合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六、法律责任1. 医院未按规定备案大型医用设备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 医院未按规定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 医院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医院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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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
2019年6月16日 南昌
C ONTENT1234国务院条例管理办法甲类细则
管理目录
5
乙类细则
1国务院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5月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
四、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
五、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
七、第六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并将原第九项改为第十项。
十、第七十六条增加规定:“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
2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