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合集下载

车辆新增、更新、报废管理制度[全]

车辆新增、更新、报废管理制度[全]

车辆新增、更新、报废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车辆的技术性能,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公司其他非营运车及公务车可参照执行。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深圳市退出营运的出租车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职责4.1客运部负责制订车辆更新工作计划,负责拟定更新车工作方案报告,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负责组织新驾驶员招聘、培训,办理驾驶员上岗营运资格手续;4.2安技部负责组织市场调查、提交更新车购置、旧车处理分承包方名单及调查报告、发放招标书、制订评标方案;负责新车购置、检验、上牌、办证、购税及附属设备、标识购置、安装工作;负责组织新、旧车交接工作,办理旧车注销手续。

4.3车队负责组织合同到期驾驶员评审及参与旧车交车验收等工作;4.4财务部负责审核新车购置预算,按时支付、收回相关费用,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5.工作程序5.1车辆更新选配原则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维修上方便,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车型。

5.2车辆更新年度计划的制订客运部负责根据公司车辆更新管理要求(一般情况出租车按5年更新),每年12月提交次年营运车辆更新计划报公司审批,批准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5.3车辆更新工作方案客运部负责根据公司车辆更新年度计划,提前三个半月上报当批次车辆更新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及各部门具体职责及工作计划等。

5.4车辆更新招标流程5.4.1.新车供应商的确定(1)安技部负责组织市场调查(内容应包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准入出租车车型类别、各类出租车市场占有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车辆的经济情况、驾驶员选择意愿、供应商基本情况等),出具市场调查报告;(2)安技部负责初步选择合适的(有资质、信誉好)车辆供应商及新车购置标书(应注明对车型、数量、技术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投标保证金额度以及车辆更新手续办理方面的要求),经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向各供应商发放新车购置的标书,并做好标书发放记录;(3皮技部负责下达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通知,财务部负责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4)办公室负责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收取投标书;(5)办公室负责组织更新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开标会,按更新车选配原则决定确定供应商,并拟订会议纪要报公司审批。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2016机动车报废年限表

2016机动车报废年限表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

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

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报废老旧机动车车主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

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color=#000000]交车字[2001]61号局机关各单位,各交通支、大队: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管理力度,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现将执行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

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

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达到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3、载货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但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检验2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每年检验1次。

4、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5年,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年限为6年,其它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

19座以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其它出租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5、小公共汽车使用年限为6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2021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最新机动车报废规定

【2021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最新机动车报废规定

【2021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最新机动车报废规定【2021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最新机动车报废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09•【字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9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若干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减少环境污染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很好的社会效益。

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改造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老旧汽车报废标准。

在新的老旧汽车报废标准未颁布之前,仍按原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规定执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予以报废:(一)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五十万公里、矿山特种车四十万公里、大客车七十万公里、其他车辆五十五万公里;(二)使用年限,载重车十二年、矿山特种车十年、大客车十四年、其他车辆十三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复价值的;(三)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15%的;(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为新车价格的50%以上的;(五)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六)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七)根据国家最近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区目前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几年来汽改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决定在用汽车已使用满十七年(含十七年)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报废。

汽车报废标准一览表

汽车报废标准一览表
说明:
1、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要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2、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由载客汽车。
3、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4、对于延长使用的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GB7258的,收回牌证进行注销登记。
汽车报废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延期年限
检验次数
全挂汽车列车(带拖挂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
8年
4年
延长期使用每年2次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各类出租汽车
不许
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总质量1.8-6.0吨)载货汽车(总质量6.0吨以上)
10年
5年
延长期使用每年2次
微型载客汽车、9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
注:次表是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1202号文件绘制。
对于期间每年定期检验2次,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4次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5年
无限制பைடு நூலகம்
对于期间每年定期检验2次,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4次
旅游载客汽车
延长时间每年4次
9座(含)以下非营运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5年
无限制
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2次,从第21年起,每年4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及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以根据使用和检验情况,在延长使用年限

2017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政府版本」

2017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政府版本」

2017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政府版本」想要换辆新车之前必须妥善的处理好自己的旧车,刚开没几年的可以拿到二手车市场交易,而有些年头的车则需要进行报废处理,在这里就涉及到了2017年刚刚出炉的全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想要处理旧车的朋友不妨了解一下。

2017年,全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具体规定了各大类型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年限:1,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这类车型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直到不能再通过年审就会被强制报废。

不过,但车辆的里程数达到60万公里后,就会被引导报废。

当车龄达到15年后,年检由一年一检变成半年一检。

2,出租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3,旅游、公路客运车辆为15年4,微型载货汽车为12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为15年;6,半挂牵引车为15年。

以下3类车申请报废时不享受补贴不同类型的机动车,申请报废的补贴金额也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3类车,车主可能得不到一分钱补贴,甚至还会倒贴。

1,在购买新车时,已经享受了政策补贴的机动车;2,在2016年8月1日前有注销登记的机动车;3,在2017年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施前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到2017年才申请报废,也是没有补贴的。

为什么会说可能会倒贴呢,因为如果你的车辆还有违章处罚没有处理的,在申请报废时,必须要先处理完违章事宜,只有这样才能申请报废。

如果有交罚款要交的话,说不定会让车主倒贴。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策的“延长报废机制”让有些车主欣喜不已,是指对于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若在参加年审时还能通过,那车主就能申请延长报废时限,使车辆还可以继续使用。

2016机动车报废年限表: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车型报废年限可否延缓最高可延强制报废年限依据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含)15 可不限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九座以上10 可10 20年旅游客车10 可10 20年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可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轻货、大货 10 可 5 15年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 8 否 8年 20座以上出租车 8 可 4 12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8可412年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可 适当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全挂车 10 可 515年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半挂车 10 可 5 15年 半挂牵引车 10 可 5 15年 三轮农用6可39年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四轮农用 9 可 312年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正三轮摩托7月9日可 310月12日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其它摩托8月10日可 311-13年其它汽车10 可 5 15年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机动车报废所需材料:(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2016机动车报废年限表

2016机动车报废年限表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

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

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报废老旧机动车车主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

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部委印鉴(略)
二OOO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大大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在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执法车辆报废情况说明

执法车辆报废情况说明

执法车辆报废情况说明(一)报废车辆使用情况一、#1龙工ZL50D装载机:使用于2005年8月,当时购车价27万余元,至今使用已达30000小时以上,额定使用寿命10年(或工作3万小时),该车于2008年9月全车第一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已超过13000小时;大修后使用至2010年11月,已近两年多时间,工作时间已超过8500小时,2010年11月对其车辆进行第二次大修,大修后使用至今,7年来该车工作小时已超过额定使用寿命,现车辆已经严重老化,多次在工作时出现严重故障,维修成本大大增加,已不能正常工作!二、#2常林ZLM50E—5装载机:使用于2006年3月,当时购车价28万余元,至今使用已达20000小时以上,额定使用寿命10年(或工作3万小时),该车于2008年5月全车第一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已有7500小时以上;大修后使用至2010年10月,对其进行第二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时间已超过6200小时。

2010年12月大修完后,初期使用时间为1000小时后,该车至今一直都不能正常使用!车辆已老化严重:“发动机、变速箱、液压装置、电路系统”都不能正常使用,难以修复,车辆油耗高于其它车辆2倍以上,虽然大修过二次,但该车设计不合理,新车买来就不好使用,修理成本高,且配件难买,现车辆已经不能使用!三、#3柳工CLG856装载机:使用于2007年11月,当时购车价30万余元,至今使用达22000小时以上,额定使用寿命10年(或工作3万小时),该车于2009年12月全车第一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已有7300小时以上;大修后使用至2011年10月,对其进行第二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时间已超过7000小时。

现发动机严重磨损、变矩器磨损动力不足,前后桥牙包间隙发抖、水箱已焊补多次现已无法修复、全车销套磨损已造成无法注油、刹车及转向系统已严重磨损,造成了在工作时多次出现车辆故障,严重影响工作,该车于2009年2月曾被侧翻过一次,有变形现象,至今一直不能全面修复,该车已不能正常工作!工程机械#1龙工ZL50D装载机、#2常林ZLM50E—5装载机、#3柳工CLG856装载机现都存在严重故障,车辆都不能正常使用,特申请作报废处理,望领导批准!工程机械2012年6月20日执法车辆报废情况说明(二)车辆年检及报废相关情况说明普通轿车年检情况说明普通轿车6年以下为每两年年检一次,6-15年为一年一检,15年以上为每六个月一检(一年两检)。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公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xx〕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xx〕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

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近年来,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排放和道路拥堵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推动环保工作和提升交通运输效率,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将会有一系列新的规定。

一、车龄限制:根据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将会根据车龄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具体来说,私家车的报废年限将会调整为15年,而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出租车等)的报废年限将会调整为10年。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通过淘汰老旧车辆,减少排放和提升道路安全,同时鼓励人们购买新能源车辆,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尾气排放标准: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还将对尾气排放进行严格控制。

根据规定,报废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将无法通过强制报废审核。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推动机动车行业向清洁能源转型,减少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通过强制报废来淘汰高排放车辆,推动技术创新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安全性能要求: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还将加强对车辆安全性能的要求。

报废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能标准,包括刹车系统、驾驶员保护结构、车身稳定性等各个方面。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升道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强制报废来淘汰老旧车辆,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运行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四、补贴政策:为了鼓励人们更换新能源车辆,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还将提供相应的补贴政策。

具体来说,购买新能源车辆的个人和企业将能够享受到一定金额的补贴。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激励措施来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减少对传统燃油车辆的依赖。

同时,通过补贴政策来降低新能源车辆的购买成本,促进市场需求的增加。

总的来说,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将会加强对机动车的环保和安全要求。

通过淘汰老旧车辆,推动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和使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环境污染和道路安全问题,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补贴政策来鼓励人们积极购买新能源车辆,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9.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商务部2011年9月29日)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_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_

(国经贸资源〔2001〕234 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 (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
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 33 号)同时废止。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标准及报废更新补贴额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 合 收 割 机 禁 用 和 报 废 技术条件》(NY/T 1875-2010)规定:小型 拖拉机报废年限为 10 年、大中型拖拉机 报废年限为 15 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 为 12 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 12 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 10 年。
行驶 60 万 km,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 2014 年 4 月 30 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 < 汽车报废标
引车)行驶 70 万 km,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 40 万 km, 准 > 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 号)、《关于调整轻型载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 30 万 km;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 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 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 10 年,集装箱半 挂车 20 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15 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13 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 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 汽车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 托车不得低于 11 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 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
野车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大大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
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
合格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
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
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连
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在上路
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
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
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
[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
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
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
自用载客汽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