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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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良繁岗位职责

种子良繁岗位职责

种子良繁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种子的选育、试验和示范工作,确保种子的优良品质和适应性。

2. 制定并执行种子生产计划,确保种子的生产数量和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3. 负责种子的加工、包装和标识工作,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4. 协助销售部门进行种子推广和销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参与制定种子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确保种子的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二、工作要求
1. 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技能,熟悉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等方面的技术和知识。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操作流程。

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4. 具备较强的计划和组织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资源,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 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心态,能够积极主动地应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压力。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2013.9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2013.9
化学检验工
2002.2.26
53
6-26-01-08
食品检验工
2002.2.26
54
4-01-01-01
珠宝首饰营业员
2000.7.4
55
4-01-02-01
推销员
2000.7.4
56
4-99-00-01
电子商务师(试行)
2001.8.7
57
4-04-03-04
足部按摩师
2000.7.4
58
4-07-99-01
87
4-01-99-01
医药商品购销员
2002.2.26
88
4-01-99-02
中药调剂员
2002.2.26
89
5-99-02-01
沼气生产工
2002.2.26
90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2002.2.26
91
6-04-01-08
加工中心操作工
2000.7.4
92
6-04-02-05
焊工
2000.7.4
心理咨询师(试行)
2001.8.7
59
3-01-02-05
计算机操作员
2000.7.4
60
4-07-02-01
物业管理员(试行)
2001.8.7
61
4-07-06-01
眼镜验光员
2000.7.4
62
4-07-06-02
眼镜定配工
2000.7.4
63
4-04-03-01
社会体育指导员
2001.8.7
64
4-01-03-02
农副土特产品收购员
2001.8.7

宁夏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职业技能测试大纲(农林牧渔类)

宁夏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职业技能测试大纲(农林牧渔类)

宁夏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职业技能测试大纲农林牧渔类第一部分大纲说明1.本测试为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成人中专等)应、往届毕业生报考农林牧渔类专业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

2.适用范围。

农林牧渔类测试大纲适用于园林技术、园艺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技能测试。

3.命题依据。

本大纲根据农林牧渔类专业基础通识内容进行编制,是技能测试的考试依据,本考试注重考查学生专业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兼顾专业基本理论知识。

4.考试科目与分值。

职业技能测试各专业均考核5项技能,每项60分,总分300分。

第二部分园林、园艺技术专业一、测试目标园林、园艺技术专业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是针对该专业的岗位任职能力和技能要求而进行的考试,通过考试检验考生专业知识的应用水平、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职业综合素质水平的高低。

二、能力要求1.知识要求(1)掌握植物形态学及植物分类基础知识(2)熟悉植物生长与环境的关系(3)掌握植物育苗技术(4)掌握植物种植的一般方法(5)掌握植物常见病虫草害的识别要点(6)熟悉植物保护的内容和要求(7)熟悉常见病虫害的发生时期、危害部位及防治方法(8)熟悉各种常用药剂的性能及使用方法(9)熟悉当地土壤的特点及改良方法(10)熟悉常用肥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2.能力要求(1)能正确识别本地常见植物(2)能根据环境特点合理选配植物(3)能识别本地常见病虫草害(4)能进行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操作(5)能从事植物种子生产(6)能从事植物种苗生产(7)能进行植物容器育苗(8)能从事植物栽培(9)能根据当地土壤的特点提出合理的改良方法(10)能根据肥料的性能及特点做到合理施肥3.素质要求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职业素养。

三、测试范围1.植物基础知识植物形态学、植物分类、植物识别。

2.植物育苗技术播种育苗技术、杆插育苗技术、嫁接育苗技术、分株育苗技术、压条育苗技术3.植物栽培基础知识植物容器栽培的一般方法4.土壤肥料基础知识土壤类型、特点及土壤改良,肥料类型、特点及合理施肥5.植物保护基础知识病害识别、虫害识别、病虫害防治方法、合理用药四、测试依据1.农业技术员(初级)标准2.种苗繁育工(初级)标准3.种子繁育员(初级)标准4.农作物植保员(初级)标准5.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初级)标准6.园艺生产技术员(初级)标准五、测试方式及时间采用专业技能操作考试+口试的考核形式,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围绕操作提出相关问题,要求考生回答,考核项目共五项,每项60分,总分300分,由监考老师当场进行评分,分组考核,每组考试时间为30分钟。

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

保健按摩师(试行) 家政服务员 美容师 西式面点师 西式烹调师 中式面点师 美发师 中式烹调师 珠宝首饰营业员(※) 推销员 足部按摩师(※) 计算机操作员 眼镜验光员 眼镜定配工 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 加工中心操作工 焊工 组合机床操作工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装饰装修工-镶贴工 装饰装修工-打胶工 装饰装修工-涂裱工 装饰装修工-金属工 锅炉操作工 摄影师 调酒师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办公设备维修工 秘书 公关员 锅炉设备安装工 餐厅服务员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6-06-01-01 6-06-01-02 6-19-03-05 6-24-01-01 6-26-01-12 6-26-01-35 4-01-01-01 4-01-02-01 4-02-01-05 4-03-04-01 4-04-01-01 4-04-01-02 4-07-10-01 4-07-10-03 4-07-10-04 4-07-12-01 4-07-12-03 3-01-02-06 6-07-06-05 6-26-01-01 6-26-01-08 3-03-03-04 3-03-02-02 6-01-05-01 6-01-05-02 6-01-05-03 6-01-06-01 6-01-06-02 6-01-06-03 6-01-06-04 6-01-06-05 6-01-06-06 6-01-06-07 4-01-03-03 4-01-99-01
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职业编码 4-04-03-04 4-07-12-02 4-07-04-01 4-03-02-02 4-03-02-01 4-03-01-02 4-07-04-02 4-03-01-01 4-01-01-01 4-01-02-01 4-04-03-04 3-01-02-05 4-07-06-01 4-07-06-02 4-01-01-01 6-04-01-08 6-04-02-05 6-04-01-07 6-08-05-01 6-21-01-02 6-23-07-01 6-23-07-01 6-23-07-01 6-23-07-01 4-07-03-04 4-07-05-01 4-03-03-01 4-07-10-02 4-07-11-01 3-01-02-01 3-01-02-02 6-07-01-02 4-03-05-01 国家职业标准名称 发文号 劳社培就司发[1999]52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0]14号 劳社厅发[2001]3号 颁布时间 1999/8/26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0/7/4 2001/8/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08•【文号】劳社厅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2003年2月8日劳社厅发[2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化、饲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序号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15-01-01-03农作物种子繁育员115-99-02-05太阳能利用工(*)25-01-01-04农作物植保员126-06-01-01农机修理工(* )35-01-04-01天然橡胶制胶工(* )136-06-01-01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45-03-05-01动物疫病防治员146-12-09-02饲料粉碎制粒工55-03-05-03动物检疫检验工(6-12-09-04)65-03-05-05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156-26-01-08乳品检验员(* )75-03-05-06水生生物检疫检验员(*)166-26-01-09饲料检验化验员85-04-01-08海水水生动物养殖工(*)176-12-09-06饲料厂中央控制室95-04-01-09淡水水生动物养殖工(*)操作工105-04-02-02渔业生产船员注:*为新职业* 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种苗繁育员 职业标准

种苗繁育员 职业标准

种苗繁育员职业标准职业标准是对一个职业的要求和能力体系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一个关于种苗繁育员职业标准的简要示例,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扩充:种苗繁育员职业标准一、岗位背景种苗繁育员是从事农业种植业务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种植培育良种、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

二、岗位职责种植计划制定:制定作物种植计划,包括品种选择、播种时间、施肥计划等。

种子筛选和处理:选择适宜的优良种子,进行筛选、处理和贮存。

播种和育苗:按计划进行种子的适时播种,负责育苗管理,确保幼苗生长健康。

田间管理:实施土壤改良、施肥、灌溉等田间管理工作,保证作物生长环境的优良。

病虫害防治:识别和监测病虫害,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

收获和品质检测:按时进行作物收获,进行品质检测,确保良种的获取。

数据记录和报告:记录种植过程中的数据,制作报告,为进一步改进提供依据。

新技术研究:关注农业新技术的发展,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和尝试。

三、任职资格学历:农业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知识:具备植物学、土壤学、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经验:具有相关农业从业经验者优先。

技能: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熟练掌握农业生产相关技能。

四、工作环境工作地点:主要在农田和苗圃等户外工作场所。

工作时间:根据季节性变化,需要适应不同的工作时间。

五、职业发展晋升途径:种植主管、农业技术专家等。

培训与进修:定期参加农业技术培训,提升专业水平。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实际的职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行业和地区的要求进行详细规定。

在制定职业标准时,建议参考相关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录:技能⼈员 店铺⾼考⽹为⼤家提供国家职业资格⽬录:技能⼈员,更多⾼考信息请关注我们⽹站的更新! 国家职业资格⽬录:技能⼈员⼆、技能⼈员职业资格(共计93项。

其中准⼊类8项,⽔平评价类85项)序号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 2焊⼯⼈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准⼊类《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 环境保护部(民⽤核安全设备焊⼯、焊接操作⼯)《民⽤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家畜繁殖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中华⼈民共和国畜牧法》 4关于健⾝和娱乐场所服务⼈员游泳救⽣员体育⾏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全民健⾝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攀岩)体育⾏业技能鉴定机构《全民健⾝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批⾼危险性体育项⽬⽬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除游泳、滑雪、潜⽔、攀岩等⾼危险性体育项⽬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平评价类5关于航空运输服务⼈员民航乘务员、机场运⾏指挥员民航⾏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关于印发民航乘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7号)、《关于印发第⼗九批矿⼭救护⼯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6关于道路运输服务⼈员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26号)关于轨道轨道列车交通运准《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7交通运输服务⼈员轨道列车司机输、铁路⾏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矿⼭救护⼯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8关于消防和应急救援⼈员消防员消防⾏业技能鉴定机构准⼊类《关于印发灭⽕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8号) 森林消防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应急救援员紧急救援⾏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9关于机械设备修理⼈员设备点检员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 机修钳⼯⼈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电⼯仪器仪表维修⼯《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锅炉设备检修⼯、变电设备检修⼯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程机械维修⼯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平版制版⼯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39号)10关于通⽤⼯程机械操作⼈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起重⼯⼈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11关于建筑安装施⼯⼈员电梯安装维修⼯、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锅炉设备安装⼯⼈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筑路⼯、桥隧⼯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12关于⼟⽊⼯程建筑施⼯⼈员定机构⽔平评价类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防⽔⼯⼈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29号)⽔⼯建构筑物维护检修⼯交通运输、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电⼒电缆安装运维⼯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13关于房屋建筑施⼯⼈员砌筑⼯、混凝⼟⼯、钢筋⼯⼈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29号) 架⼦⼯14关于⽔⽣产、输排和⽔处理⼈员⽔⽣产处理⼯海洋、化⼯、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养⽼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04号)⼯业废⽔处理⼯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15关于⽓体⽣产、处理和输送⼈员⼯业⽓体⽣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业废⽓治理⼯化⼯、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压缩机操作⼯化⼯、煤炭⾏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16关于电⼒、热⼒⽣产和供应⼈员锅炉运⾏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值班员、继电保护员电⼒⾏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燃⽓轮机值班员《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余热余压利⽤系统操作⼯《关于印发⽪⾰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96号)锅炉操作⼈社部门技能《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锅炉操作⼯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17关于仪器仪表装配⼈员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18关于电⼦设备装配调试⼈员⼴电和通信设备电⼦装接⼯、⼴电和通信设备调试⼯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液晶显⽰器件制造⼯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19关于计算机制造⼈员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液晶显⽰器件制造⼯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20关于电⼦器件制造⼈员液晶显⽰器件制造⼯、半导体芯⽚制造⼯、半导体分⽴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半导体芯⽚制造⼯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器件制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35号)21关于电⼦元件制造⼈员电⼦产品制版⼯、印制电路制作⼯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半导体芯⽚制造⼯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22关于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器材制造⼈员电线电缆制造⼯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23关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员变压器互感器制造⼯、⾼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24关于汽车整车制造⼈员汽车装调⼯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25关于医疗器械制品矫形器装民政⾏业技能⽔平《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 25和康复辅具⽣产⼈员矫形器装配⼯、假肢装配⼯鉴定机构评价类《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26关于⾦属加⼯机械制造⼈员机床装调维修⼯⼈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27关于通⽤基础件装配制造⼈员装配钳⼯⼈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28关于⼯装⼯具制造加⼯⼈员模具⼯、⼯具钳⼯⼈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114号)29关于机械热加⼯⼈员铸造⼯、锻造⼯、⾦属热处理⼯⼈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30关于机械冷加⼯⼈员车⼯、铣⼯、磨⼯、镗⼯、多⼯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冲压⼯⼈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 电切削⼯机械⾏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31关于硬质合⾦⽣产⼈员硬质合⾦成型⼯、硬质合⾦烧结⼯、硬质合⾦精加⼯⼯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32关于⾦属轧制⼈员轧制原料⼯、⾦属轧制⼯、⾦属材热处理⼯、⾦属材精整⼯冶⾦、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 ⾦属挤压有⾊⾦《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属挤压⼯、铸轧⼯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33关于轻有⾊⾦属冶炼⼈员氧化铝制取⼯、铝电解⼯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34关于重有⾊⾦属冶炼⼈员重冶⽕法冶炼⼯、重冶湿法冶炼⼯、电解精炼⼯有⾊⾦属⾏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35关于炼钢⼈员炼钢原料⼯、炼钢⼯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36关于炼铁⼈员⾼炉原料⼯、⾼炉炼铁⼯、⾼炉运转⼯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37关于矿物采选⼈员井下⽀护⼯、矿⼭救护⼯有⾊⾦属、煤炭、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汽车加⽓站操作⼯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关于印发第⼗九批矿⼭救护⼯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38关于陶瓷制品制造⼈员陶瓷原料准备⼯、陶瓷烧成⼯、陶瓷装饰⼯轻⼯、建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39关于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员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建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40关于⽔泥、⽯灰、⽯膏及其制品制造⼈员⽔泥⽣产⼯、⽔泥混凝⼟制品⼯、⽯膏制品⽣产⼯建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41关于药物制剂⼈员药物制剂⼯中医药⾏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4号)类42关于中药饮⽚加⼯⼈员中药炮制⼯中医药⾏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94号) 43关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员涂料⽣产⼯、染料⽣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44关于农药⽣产⼈员农药⽣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5关于化学肥料⽣产⼈员合成氨⽣产⼯、尿素⽣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46关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员硫酸⽣产⼯、硝酸⽣产⼯、纯碱⽣产⼯、烧碱⽣产⼯、⽆机化学反应⽣产⼯、有机合成⼯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47关于化⼯产品⽣产通⽤⼯艺⼈员化⼯总控⼯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防腐蚀⼯《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制冷⼯⼈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48关于炼焦⼈员炼焦煤制备⼯煤炭、冶⾦⾏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炉原料⼯等27个⼯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8〕7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炼焦⼯49关于⼯艺美术品制作⼈员景泰蓝制作⼯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林⽊种苗⼯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50关于⽊制品制⼿⼯⽊⼯⼈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平评《关于印发⼿⼯⽊⼯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29号)造⼈员有关⾏业协会价类51关于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员服装制版师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52关于印染⼈员印染前处理⼯、纺织染⾊⼯、印花⼯、印染后整理⼯、印染染化料配制⼯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53关于织造⼈员整经⼯、织布⼯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54关于纺纱⼈员纺纱⼯、缫丝⼯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55关于纤维预处理⼈员纺织纤维梳理⼯、并条⼯、粗纱⼯纺织⾏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56关于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员酿酒师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平版印刷⼯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酒精酿造⼯、⽩酒酿造⼯、啤酒酿造⼯、黄酒酿造⼯、果露酒酿造⼯《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品酒师《关于印发第⼗⼋批平版印刷⼯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评茶员供销⾏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防腐蚀⼯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57关于乳制品加⼯⼈乳品评鉴师轻⼯⾏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关于印发防腐蚀⼯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0号)员类58关于粮油加⼯⼈员制⽶⼯、制粉⼯、制油⼯粮⾷⾏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59关于农机化服务⼈员农机驾驶操作员、农机修理⼯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88号)60关于农村能源利⽤⼈员沼⽓⼯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89号)61关于动植物疫病防治⼈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物病害防治员《关于印发果树园艺⼯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9号)、《关于印发农业实验⼯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89号)林业有害⽣物防治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5〕12号)62关于农业⽣产服务⼈员农业技术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63关于畜禽种苗繁育⼈员家禽繁殖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64关于作物种⼦(苗)繁育⽣产⼈员种⼦繁育员、种苗繁育员农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65关于康复矫正服务⼈员助听器验配师卫⽣⾏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铝制品制作⼯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腔修复体制作⼯《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66关于健康咨询服务⼈员⽣殖健康咨询师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铝制品制作⼯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关于锁具修理⼈社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67关于⽇⽤产品修理服务⼈员锁具修理⼯⼈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114号) 燃⽓具安装维修⼯《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68关于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员信息通信⽹络终端维修员电⼦通信⾏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78号)69关于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员汽车维修⼯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4〕62号)摩托车修理⼯⼈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70关于保健服务⼈员保健调理师中医药⾏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94号)71关于美容美发服务⼈员美容师⼈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美发师《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72关于⽣活照料服务⼈员孤残⼉童护理员民政⾏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孤残⼉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育婴员⼈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关于印发平版制版⼯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39号)保育员《关于印发船舶管系⼯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6号)养⽼护理员《关于印发养⽼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1〕104号)73关于有害⽣物防制⼈员有害⽣物防制员卫⽣⾏业技能鉴定机构、⼈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业协会⽔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业固体化⼯⾏⽔74关于环境治理服务⼈员⼯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2〕54号)75关于野⽣动植物保护⼈员野⽣动物保护员、野⽣植物保护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5〕12号)76关于⾃然保护区和草地监护⼈员⾃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林业⾏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77关于⽔⽂服务⼈员⽔⽂勘测⼯⽔利⾏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河道修防⼯等6个职业(⼯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9号)78关于⽔利设施管养⼈员河道修防⼯、⽔⼯监测⼯、⽔⼯闸门运⾏⼯⽔利⾏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河道修防⼯等6个职业(⼯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69号)、《关于印发⽔⼯监测⼯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108号)79关于地质勘查⼈员地勘钻探⼯、地质调查员国⼟资源⾏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关于印发地质测量⼯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地勘掘进⼯《关于印发掘进⼯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0〕61号)地质实验员物探⼯80关于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员农产品⾷品检验员农业、质检、粮⾷⾏业技能鉴定机构⽔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农作物种⼦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啤酒花⽣产⼯等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5〕5号) 纤维检验员质检、供销⾏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贵⾦属⾸饰与宝⽟⽯检测员质检、轻⼯、珠宝⾸饰⾏业技能鉴定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械、交通运输⾏业技能鉴定机构《关于印发第⼗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09〕76号)⼤地测量测绘地。

《蔬菜园艺工》职业标准[详]

《蔬菜园艺工》职业标准[详]

《蔬菜园艺工》职业标准一、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蔬菜园艺工1.2 职业定义从事蔬菜栽培(包括露地、大棚、温室)管理、产品收获、采后处理、良种繁育及与蔬菜生产有关活动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室外,塑料大棚,温室,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表达、计算、观察、记载和实际操作能力,动作协调,身体健康,味觉、色觉良好。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 鉴定要求1.7.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7.2 申报条件初级(五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初中毕业并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2)初中毕业经本职业初级(五级)正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中级(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五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及以上。

(2)中等或高等职业学校在学业结束前最后一学期的相关专业在校学生。

(3)持有中等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毕业证。

高级(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及以上。

(2)具有本职业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3)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毕业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及以上。

相关专业:蔬菜、园艺、果树、种植、土肥、植保。

1.7.3 鉴定方式本职业(工种)按职业功能各等级共有7个鉴定模块。

每个等级采用1+3的方式鉴定其中4个模块,1为蔬菜栽培基础(必须鉴定的模块),3为2-7模块中可任意选择其中3个作为鉴定模块。

初级(五级)和中级(四级)采用一体化鉴定模式。

一体化鉴定将理论知识的鉴定融合在操作技能的鉴定中,每个模块采用100分制(60分为合格),均合格为该等级鉴定合格。

高级(三级)采用非一体化鉴定模式。

非一体化鉴定分为理论知识鉴定和操作技能鉴定两个部分,两者都采用100分制(60分为合格),均合格为该等级鉴定合格。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国家职业标准1. 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1.2 职业定义从事一年生作物种子及种苗繁殖、生产和试验的人。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嗅觉、色觉正常。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实验室和教学基地,具有相关的仪器设备及教学用具。

1.8 鉴定要求1.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3)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GBM5)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GBM5)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GBM5〕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水利业生产、管理、产品初加工的人员。

本大类包括以下中类:5-01〔GBM5-1〕种植业生产人员5-02〔GBM5-2〕林业生产及野生动物植物保护人员5-03〔GBM5-3〕畜牧业生产人员5-04〔GBM5-4〕渔业生产人员5-05〔GBM5-5〕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5-99〔GBM5-9〕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5-01〔GBM5-1〕种植业生产人员从事大田作物、园艺作物、热带作物、中药材等种植、管理、收获、贮运、和农副产品初加工的人员。

本中类包括以下小类:5-01-01〔GBM5-11〕大田作物生产人员5-01-02〔GBM5-12〕农业实验人员5-01-03〔GBM5-13〕园艺作物生产人员5-01-04〔GBM5-14〕热带作物生产人员5-01-05〔GBM5-15〕中药材生产人员5-01-06〔GBM5-16〕农副林特产品加工人员5-01-99〔GBM5-19〕其他种植业生产人员5-01-01〔GBM5-11〕大田作物生产人员从事粮、棉、油、糖、烟、麻等大田作物的土地耕作、种植、田间管理、收获、储藏和产品初加工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以下职业:5-01-01-01农艺工从事农田耕整、土壤改进、作物栽培、田间管理、收获储藏等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进行农田的土地耕整、土壤改进;〔2〕选种、制种、育苗、播种、栽插等;〔3〕进行施肥、灌溉与排水、中耕除草等田间管理;〔4〕对农作物的长势长相、营养、群体、生理保障等进行诊断以及产量预测;〔5〕对旱、涝、干热风、低温冷害等开展抗灾活动和生产自救;〔6〕提纯复壮、杂交制种,储藏、保管种子;〔7〕收获农作物;〔8〕对收获的农作物及其产品进行脱粒、晾、晒等初加工工和储藏;〔9〕维护和保养农具。

以下工种归入本职业:农艺工〔07-001〕粮食作物栽培工〔*〕棉花栽培工〔*〕油料作物栽培工〔*〕糖料作物栽培工〔*〕麻、烟类作物栽培工〔*〕5-01-01-02啤酒花生产工从事啤酒花种植、管理、收获和加工的人员。

种子质量检测说明

种子质量检测说明

种子质量检测(农作物种子繁育员)说明一、比赛内容理论知识30%,操作技能70%二、理论知识考试(考试时间为1小时)国家职业标准《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四级规定的应知要求三、操作技能比赛(180分钟)1.小麦种子的净度分析采用四分法对500g左右的小麦送验样品(样品中无重型混杂物)进行全试样净度检验。

①试样分取:正确采用四分法进行检验样品的分取。

分取方法正确,操作规范、熟练,分取试样重量符合规定要求(10分)提示:四分法:1 将样品光滑平坦的桌面上或玻璃板上,用两块分样板将样品摊成正方形。

2从样品左右两边铲起样品约10cm高,对准中心同时倒落,再换一个方向同样操作(中心点不动),如此反复混合四、五次,将样品摊成等厚的正方形。

3 用分样板在样品上划两条对角线,分成四个三角形,取出其中两个对顶三角形的样品。

4 剩下的样品再按上述方法反复分取,直至最后剩下的两个对顶三角形的样品接近所需试样重量为止。

普通小麦净度分析试样的最低重量为120g。

②试样分离:准确识别净种子、去除其它植物种子和杂质,保留各部分并编号,操作熟练。

(10分)A2 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区分总则A2.1 净种子A2.1.1 下列构造凡能明确地鉴别出它们是属于所分析的种(已变成菌核、黑穗病孢子团或线虫瘿除外),即使是未成熟的、瘦小的、皱缩的、带病的或发过芽的种子单位都应作为净种子。

a.完整的种子单位(详见A3)。

在禾本科中,种子单位如是小花须带有一个明显含有胚乳的颖果或裸粒颖果(缺乏内外稃)。

b.大于原来大小一半的破损种子单位。

A2.1.2 根据上述原则,在个别的属或种中有一些例外:a.豆科、十字花科,其种皮完全脱落的种子单位应列为杂质。

b.即使有胚芽和胚根的胚中轴,并超过原来大小一半的附属种皮,豆科种子单位的分离子叶也列为杂质。

c.甜菜属复胚种子超过一定大小的种子单位列为净种子。

d.在燕麦属、高粱属中,附着的不育小花不须除去而列为净种子。

2023年甘肃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种子质量检测项目竞赛规程

2023年甘肃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种子质量检测项目竞赛规程

2023年甘肃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种子质量检测项目竞赛规程一、赛项名称赛项名称:种子质量检测赛项组别:中职学生组专业大类:农林牧渔类二、竞赛范围与参赛对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每名学生按专业限报1个赛项。

三、竞赛组织机构在大赛执委会统一领导下,由种子质量检测竞赛项目组全面负责竞赛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项目组组长:赵晖(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农业工程系副主任)联系电话:E-mai1:四、竞赛内容与要求竞赛以国家职业标准《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四级)规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为基础,参照国家标准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

竞赛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竞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理论知识部分占20%,操作技能部分占80%。

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一)理论知识考核1考核内容:按国家职业标准《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四级)规定的应知要求,采取闭卷考核方式进行。

2.时间:60分钟。

(二)操作技能竞赛1.竞赛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物种子的净度分析、测定种子的千粒重、快速测定种子的生活力。

(1)小麦种子的净度分析采用四分法从500g左右的小麦送验样品(样品中无重型混杂物)中分取净度分析的试验样品,并对该试样进行分析。

(2)小麦种子的千粒重测定用千粒法(人工计数)测定小麦种子的千粒重。

(3)小麦种子生活力的四噗测定用四噗(TTC)染色法测定已预处理的小麦种子生活力。

2.竞赛时间150分钟。

五、时间安排六、成绩评定根据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竞赛综合确定成绩。

操作技能评分由该项目组评委统一评分,操作要点与分值如下: 种子质量检测项目操作要点与分值(中职学生组)按照《甘肃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赛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不设优秀奖。

获奖比例分别为参赛人数的15%、25%和35%(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八、竞赛规则和注意事项(-)竞赛规则1参加理论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竞赛的参赛学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及购买保险证明材料参加竞赛。

种苗繁育员 职业标准

种苗繁育员 职业标准

种苗繁育员职业标准
种苗繁育员是农林种植业中的一个职业,主要负责种植及培育各种农作物、花卉、果树等的种苗。

以下是种苗繁育员的职业标准:
1. 熟悉种苗繁育技术:了解种植材料的选取、种植技术和育苗管理等,掌握育苗环境控制和疾病防治等知识。

2. 种植计划制定:根据需求和要求,制定种植计划,确定育苗品种、数量和时间等,合理安排育苗任务。

3. 种子和苗木处理:对种子和苗木进行检查、消毒处理,确保无病虫害和杂质,保证育苗质量。

4. 苗床准备和管理:准备育苗用的苗床,认真进行灌溉、施肥等管理工作,维持适宜的生长环境。

5. 育苗监控和调控:观察育苗过程中的生长情况,进行常规的检查、药物防治和育苗环境的调控,以确保苗木的健康生长。

6. 高效育苗管理:运用育苗技术,提高育苗效率,控制育苗成本,并确保苗木的质量和数量。

7. 配合栽培工作:与其他农艺工作者协作,提供适宜的苗木,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市场调研,为栽培提供技术支持。

8. 安全生产和环保:遵守安全生产规范,保障职业健康和安全,
进行病虫害防治时合理用药,做到环境友好。

9. 信息记录和报告:及时记录种植过程、管理情况等信息,编写相关报告或汇总数据,为农业科研和生产提供参考。

10. 继续学习和提升:关注行业动态,学习新技术和管理方法,增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此外,种苗繁育员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适应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不规律等特点。

农业技术员国家职业标准

农业技术员国家职业标准

农业技术员国家职业标准一、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农业技术员1.2 职业定义:从事农业生产、管理、推广、服务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1.4 职业环境:工作场所多为田间、温室、农业示范区等农业生产场所。

1.5 职业能力特征:具备扎实的农业科学知识,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1.7 培训要求:参加农业技术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8 鉴定要求: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相关鉴定机构组织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

二、基本要求2.1 职业道德:热爱农业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2 基础知识:具备基本的农业科学知识,了解农业生产的基本原理和技能,熟悉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三、工作要求3.1 初级农业技术员能够参与农业生产、管理、推广、服务等工作,并初步掌握相关技能和方法。

能够协助中级农业技术员进行田间管理、作物病虫害防治、农田灌溉等工作。

能够参与农业技术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农民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 中级农业技术员能够熟练掌握农业生产、管理、推广、服务等方面的技能和方法。

能够独立承担农业生产任务,为农民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能够参与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改进工作,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能够协助高级农业技术员进行农业生产规划和管理等工作。

3.3 高级农业技术员能够全面掌握农业生产、管理、推广、服务等方面的技能和方法,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能够独立承担农业生产规划和管理工作,为农民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能够参与农业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工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新的技术和方法。

能够指导和培训初级、中级农业技术员,提高团队整体素质和水平。

农业系统部分职业及职业标准简介

农业系统部分职业及职业标准简介

农业系统部分职业及职业标准简介一、农艺工职业资格农艺工职业资格等级共分为五级:初级(国家五级)、中级(国家四级)、高级(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类别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农艺工暂无2800元3500元6500元8500元二、果、茶、桑园艺工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菌类园艺工本职业共分四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四、花卉园艺工1职业定义从事花圃、园林的土壤耕整和改良;花房、温室修装和管理;花卉(包括草坪)育种、育苗、栽培管理、收获贮藏、采后处理等。

2适用范围公园、苗圃、花卉场、育种中心、园艺公司。

3技术等级初、中、高。

五、蔬菜园艺工1. 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蔬菜园艺工。

1.2职业定义从事菜田耕整、土壤改良、棚室修造、繁种育苗、栽培管理、产品收获、采后处理等生产活动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六、绿化工初级、中级、高级七、农业技术指导员1.1职业名称农业技术指导员。

1.2职业定义从事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农业技术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农业技术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农业技术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八、有害生物防制员1、职业名称有害生物防制员。

2、职业定义从事预防和控制危害人类健康、影响人类生活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的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工种对照表

工种对照表
无 沥青工
无 保健按摩师
假肢师 矫形器师 养老护理员 口腔修复工,其他无 墓地管理员 殡仪服务员 遗体整容师 遗体火化师 中药调剂员
无 无 无 动物疫病防治员 动物检疫检验工 无 衡器装配调试工 无 无 无 建材化学分析工 食品检验工 水产品质量检员
备注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备注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第3页
职业名称参考对照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工种) 油漆工 钢筋工 架子工 混凝土工 防水工
沥青(拌合)工 雕塑工
保健按摩师 假肢师 矫形器师
养老护理员 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病案员、 口腔修复工、配膳员、医用气体
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
备注
汽车修理工
汽车驾驶员
燃气轮机运行值班员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车工
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
焊工
铸造工
锻造工
铣工
磨工
镗工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金属热处理工
冷作钣金工
内燃机车钳工
压缩机工
制齿工
起重工
西式面点师
西式烹调师
中式面点师
中式烹调师
美容师
美发师
餐厅服务员
客房服务员
洗衣师

按原职业(工种)填报
第1页
职业名称参考对照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工种) 缝纫工 保育员 采购员 营业员 收银员 出纳员
商品保管(检验、化验)员 装版工(包括拣、拼、改)

农艺工国家职业标准

农艺工国家职业标准

农艺工国家职业标准
农艺工新的国家职业标准正在制订之中,培训与鉴定现参照农业部工
人技术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的工人技术培训统编教材《农艺工》(南方
本)1994年11月第1版执行。

一、鉴定基本要求
根据“农艺工”工种工作受地理、气候条件影响,我国各地差异相当大的特点,以及农作物品种繁多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适用对象
从事大田作物粮、棉、油、烟、糖、麻的耕作(包括机械作业)栽培、改良土壤、繁殖良种、病虫防治、水肥管理、中耕除草、收获贮藏等技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参加初级工鉴定的人员须从事本工种工作半年以上
2.申报参加中级工鉴定的人员须具有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3.申报参加高级工鉴定的人员须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三)考评员构成
1.理论知识考评原则上按每20名考生配备1名考评员(20:1)
2.实际操作考评原则上按第8名考生配备1名考评员(8:1)
(四)鉴定方式与鉴定时间
本工种采用理论知识笔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种形式进行鉴定。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为60分钟。

本《规范》中知识要求和技
能要求的总成绩各为100分,知识要求考试成绩占鉴定结果比重的40%;技能要求的考核成绩占鉴定结果比重的60%。

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初级农艺工
续表
中级农艺工
高级农艺工
续表
续表。

种子繁育员职业标准

种子繁育员职业标准
1.能正确选用培养基
2.能进行无菌操作
组培知识
(二)无毒苗生产
1.会脱毒
2.能进行无毒繁殖
脱毒原理
八、技术培训
(一)起草培训计划
能起草繁种人员的培训计划
(二)实施培训
1.能对繁种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2.能对初,中级繁育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5高级技师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
一、制定方案
(一)明确任务
能确定繁种任务
1.土壤学
2.肥料学
3.作物栽培学
(二)确定基地
能选定合适的地块
(三)制定技术措施
能制定合理的技术措施
二、质量
控制
(一)保持种性
能组织、指导提纯工作
种子学
(二)质量检验
能组织田间质量检查、评定
三、组培脱毒
(一)组织培养
能配制培养基
1.培养基特性
2.植物病毒学
(二)无毒苗生产
1.能指导无毒繁殖
3.1初级
职业
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
一、播



(一)种子(苗)准备
1.能按要求备好、备足种子(苗)
2.能按要求进行晒种、浸种、催芽等一般种子处理
种子处理用药知识
(二)生产资料准备
1.通按要求准备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
2.能正确使用常用农具
农机具常识
(三)整地施肥
1.能进行一般的耕地、平整土地
10
10
10
10
10
基础知识
35
25
25
5
5
播前准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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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3年2月8日起正式
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
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
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
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

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主要人员有:陶汝汉,胡前毅,冯岩,穆建新,王会礼,
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为序):马志强、田丰、刘广田、刘天金、刘永澎、李克、李立秋、吴景锋、张斌、陈刚、陈直、陈蕾、陈萌山、郑瑜、屈西峰、莫广刚、高志云、陶汝汉、童蒙蒙。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湖南省种子管理站、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山东省昌潍农业学校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此,谨致谢忱!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1.2 职业定义: 从事一年生作物种子及种苗繁殖、生产和试验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嗅觉、色觉正常。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0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实验室和教学基地,具有相关的仪器设备及教学用具。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 1 年以上。

(3)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
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 年以上。

(3)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
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
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皆达60 分以上者为合格。

技师、高技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考场不少于 2 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 1 :5,且不少于 3 名考评员。

综合评审不少于3人。

1.8.5 鉴定时间: 初级、中级、高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 分钟,技能操作考核
时间为120 分钟。

技师、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为120 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
150 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

技能考核须有相应的实验室、考种室、实验田(地)及仪器、设施、设备、农机具等。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爱岗敬业,依法繁种(2)掌握技能,精益求精(3)保证质量,诚实守信(4)立足本职,服务农民
2.2 基础知识
2.2.1 专业知识: (1)农作物种子知识(2)农作物栽培知识(3)植物学4)植
物保护知识(5)土壤知识(6)肥料知识(7)农业机械知识(8)气象知识
2.2.2 法律知识: (1)农业法(2)农业技术推广法(3)种子法(4)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5)产品质量法(6)经济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2.3 安全知识: (1)安全使用农机具知识(2)安全用电知识(3)安全使用农
药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初级
3.3 高级3.4
3.5 高级技师
4.比重表
4.1 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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