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流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处罚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三)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自行终止的证明;
(四)因办理注销手续的。
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申请表》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五)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机构和拟设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验资证明;
(十一)新成立的医疗机构和未从事有关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表中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
件)
流程:
1.提交注销申请:医疗机构需要向执业许可机构递交注销申请。
注销申请应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原因说明、注销日期等内容。
2.审核材料:执业许可机构会对提交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相关证照和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3.检查核实:执业许可机构可能会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核实,以确认申请注销的真实性。
4.批准注销:审核通过后,执业许可机构将出具注销执业许可证明。
5.公告公示:医疗机构注销后,执业许可机构会进行公告公示,以告知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
材料:
1.注销申请书:请注明医疗机构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信息。
3.经营情况报告: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等信息。
地点:
费用:
条件:
医疗机构注销执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已停止业务经营。
2.医疗机构没有尚未解决的相关纠纷。
3.医疗机构没有尚未完成的经营事项。
医疗机构注销需提交的文件

医疗机构注销需提交的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由申请单位(人)自行申明;
4、医疗机构全部印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有上级部门的,需提交决定撤销的决议或文件;无上级部门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人)
(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
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人应按照以上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样本),以对申请事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已取得恩平市卫⽣和计划⽣育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应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因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医疗机构⾃⾝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2)因合并⽽终⽌的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4)医疗机构歇业;5)医疗机构⾮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办理材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需同时在⽹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东省⽹上办事⼤厅江门市恩平分厅(⽹址:),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5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市⾏政服务中⼼⼆楼卫⽣计⽣局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部门在20个⼯作⽇内对提交材料进⾏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注销卫⽣⾏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市⾏政服务中⼼取证窗⼝⾃取或以邮寄的⽅式领取《注销卫⽣⾏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上办理流程见图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上办理流程图》。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市⾏政服务中⼼⼆楼市卫⽣计⽣局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服务⼈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国务院149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3、卫生部35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4、陕西省人民政府38号令公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
二、办理程序(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1、审批权限: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责任制。
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治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三条)2、申请:(1)申请人的规定: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⑧患传染病、精神病的;⑨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气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⑩执业申请人因健康缘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四条)(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第十条)④申请人相关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流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医疗机构相关印章、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2.递交至相关部门: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或行政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
3.受理与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
形式。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4.现场评审: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会进行现场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
5.审核决定:审核合格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并报主要领导核准,最后注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审核不合格,会要求限期整改并再次审核。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卫⽣部颁布⽇期:2017-02-01执⾏⽇期:2017-04-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设置审批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第四章名称第五章执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处罚第⼋章附则(1994年8⽉29⽇卫⽣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1⽇根据《卫⽣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次修正 2008年6⽉24⽇根据《卫⽣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次修正 2017年2⽉21⽇根据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计⽣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4⽉1⽇起施⾏)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育服务中⼼;(三)社区卫⽣服务中⼼、社区卫⽣服务站;(四)中⼼卫⽣院、乡(镇)卫⽣院、街道卫⽣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所、医务室、卫⽣保健所、卫⽣站;(⼋)村卫⽣室(所);(九)急救中⼼、急救站;(⼗)临床检验中⼼;(⼗⼀)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医学影像诊断中⼼、⾎液透析中⼼、安宁疗护中⼼;(⼗四)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防疫、国境卫⽣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咨询,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相关办理事项,发给申请材料清单。
(二)县卫生局进行现场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向市卫生局备案;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卫生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四)办结,完成上述三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县卫生局提出办证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并当场发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当场发证)。
所需材料: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校验:1、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三)、变更:1、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 省、⾃治区、直辖市卫⽣⾏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六条卫⽣⾏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内完成校验。
第三⼗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六个⽉的暂缓校验期: (⼀)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限期改正期间; (三) 省、⾃治区、直辖市卫⽣⾏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县级卫⽣⾏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底前,将上年度本⾏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卫⽣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名称为:医院、中⼼卫⽣院、卫⽣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所、卫⽣站、卫⽣室、医务室、卫⽣保健所、急救中⼼、急救站、临床检验中⼼、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以及卫⽣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的名称。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 医疗机构的通⽤名称以前条第⼆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 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 (三)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 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相适应; (五) 各级地⽅⼈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政区划名称; (六)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的姓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什么制定的,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为大家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欢送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开展,保障公民安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安康效劳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开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视管理工作。
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视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开展规划和城乡建立开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根本标准。
医疗机构根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注销医疗机构的申请书

注销医疗机构的申请书尊敬的有关部门:您好!我是某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特此向贵部门提交注销医疗机构的申请书。
经过深思熟虑和认真考虑,我们决定注销该医疗机构,希望能得到您的审批和支持。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名称:某某医疗机构机构类型:私立医疗机构机构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XXXXXX二、注销原因在经营过程中,我们遭遇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的运营和服务质量。
我们经过深思熟虑,认为注销医疗机构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具体原因如下:1.经济压力:由于医疗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我们的医疗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由于经营不善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的医疗机构财务状况日益恶化,无法保证正常运营和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人才流失:近年来,医疗行业对医生和护士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我们的医疗机构却难以留住优秀的医疗人才。
这主要是因为我们无法提供与其他医疗机构相媲美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导致医疗人才的流失。
3.信誉受损:由于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从业人员的行为,我们的医疗机构的信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这些行为不仅使我们失去了患者的信任,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形象和声誉。
4.资源不足:我们的医疗机构面临着医疗设备老化和人员不足的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我们的医疗服务质量。
我们无法提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也无法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注销计划为了顺利注销医疗机构,我们已经制定了详细的注销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具体计划如下:1.通知相关方:我们将及时通知患者、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告知他们我们的注销决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2.处理财务问题:我们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处理好医疗机构的财务问题,确保各项账务清晰明了。
3.妥善处理医疗档案: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患者的医疗档案,并确保其安全和保密。
4.合理安排人员:在注销医疗机构后,我们将合理安排医生和护士的工作,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15.3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十六、医疗机构考核与评价
16.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依据。
16.2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与评价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18.2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十八、附则
18.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8.4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8.5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超出登记范围或者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
(四)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10.2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医疗机构注销与终止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管理。
3.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3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诊疗流程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3.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医疗质量与安全
4.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5.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向患者详细说明诊疗方案、费用等情况。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国务院149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3、卫生部35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4、陕西省人民政府38号令公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
二、办理程序(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1、审批权限: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责任制。
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治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三条)2、申请:(1)申请人的规定: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⑧患传染病、精神病的;⑨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气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⑩执业申请人因健康缘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四条)(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第十条)④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
药店注销流程

药店注销流程药店注销是指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经营活动,需依法进行注销手续的程序。
药店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和办理手续。
下面将详细介绍药店注销的具体流程。
首先,药店经营者需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在决定注销药店之前,药店经营者需要对药品库存、财务账目等进行清点和整理,确保无遗漏和差错。
同时,还需要与员工协商好离职事宜,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药店经营者需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注销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注销申请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申请材料的准备需要仔细,确保齐全和准确,以免因材料不全而导致申请被退回。
随后,药店经营者需等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
审批的时间长度因地区而异,一般在15个工作日左右。
在此期间,药店经营者需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如有需要,还需提供相关补充材料或协助调查。
一旦审批通过,药店经营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算和结算工作。
这包括对财务账目的核对和结算、对库存药品的处理、对员工的结算等。
同时,还需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完成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手续。
最后,药店经营者需进行场所的整理和交接工作。
这包括对药店场所的清理和整理,对租赁合同的处理,以及对相关设备和器具的处置。
同时,还需将药店的停业信息告知周围居民和顾客,确保大家的知情权。
总的来说,药店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药店经营者充分准备,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办理手续,确保一切合法合规。
同时,也需要注重与员工、顾客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做好交接工作,以确保注销过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为药店经营者提供一些帮助,使药店注销过程更加顺利。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理由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理由
登记理由
一、申请医疗机构注销实质原因
1、医疗机构股权变更,且新股东无意提供医疗服务。
由于医疗机构的主要活动与股权变更有关,因此无法按原计划继续提供医疗服务。
2、缺乏医疗服务人员,无法按时完成服务任务。
由于医疗机构内部招聘受人数限制,短期内无法招到充足的人员,也无法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3、医疗服务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医疗机构内部维护和改进质量方面的缺乏,以及重复出现的一些服务质量不达标,不能满足当地政府和公众的安全要求。
4、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
由于老旧的服务设施,在服务安全性、技术含量、操作便捷性等不能满足当地政府和消费者的要求,无法提供一流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注销手续
1.按照法定程序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注销的实质原因以及申请注销后的准备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证据;
2.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明确申请注销的实质原因;
3.将负责的所有职位、责任和设备等交接给其他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
4.清理账务,全额清偿欠条款,核实所有社会保险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
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