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无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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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无仓单)范本

保管方:合同编号:

存货方:签订地点:

合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保管方为存货方仓储保管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仓储物基本情况:

仓储物名称:

仓储物型号规格、质量、生产厂家/产地、件数、包装以合同期限内实际发生为准。仓储物重量以进库场重量为准。

第二条仓储物入库:

(一)仓储物入库前日,存货方应将到货预报数量、到货预计时间、发货人等基本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保管方。

(二)仓储物入库时由存货方和保管方共同对质量和重量验收。检验完成后,双方授权人员共同在保管方提供的载有仓储物品种、规格、数量、日期、重量、车(船)号等内容的入库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

(三)存货方未到现场验收仓储物的,保管方不对仓储物的质量负责。重量检验与到货预报数量不符时,保管方应保持仓储物原样并及时通知存货方,由存货方自行与发货方商榷,保管方负责为存货方提供磅码单复印件。

(四)仓储物入库后,保管方应及时向存货方出具《入库单》(入库单样式见附件)等入库凭证,保管方在《入库单》上签字并盖章,将原件交由存货方保管。

第三条仓储物保管:

(一)储存场所、仓储物占用仓库位臵及面积:。

(二)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露天库区保管,存货方负责仓储物的包装。

2.保管方保证根据存货方到货量为存货方提供充足的存储场地,并相对固定。保管方应向存货方出具存货方货物存放位臵准确的货位图,并加盖保管方预留印鉴,并在每次出入库或货位变动后及时更新货位图。

3.独立堆码,不得使存货方货物与其他客户的货物混堆在一起,设臵货物标识牌,标明储存货物的基本信息,并明示货物所有权人为“******公司”,防止与他人货物混淆或被抵质押、串换、误提误发等。

4.保管方保证对所发货物计量准确,做到不超发不错发。

5.保管方提供的保管场所应符合仓储条件、消防条件、排水条件等其他安全条件。

6.库存能力:保管方为存货方提供仓库的最大储存能力应满足存货方的实际仓储需求。

7.仓储物在库区储存期间,如存货方对仓储物的保管有特殊要求,需书面向保管方提出,所发生的费用由存货方支付,保管方协助处理。

8.存货方存储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9.保管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仓储物库存情况和出入库数量与存货方进行核对,并出具库存明细单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三)仓储物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人名称:;受益人名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计算方法及损耗处理:。

(五)保管方负责货场内仓储物的安全管理。保管方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方做出必要的处臵。因情况紧急,保管方可以做出必要的处臵,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方。

第四条仓储物出库:

(一)储存期间,存货方应当凭《提货单》(提货单样式见附件)提取仓储物。

(二)办理仓储物出库手续时,存货方凭盖有有效印鉴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放货凭证《提货单》原件,经保管方核实无误后,按照放货凭证中标明的仓储物名称、数量以及其他载明条件

填写出库单据,为存货方办理出库,将《提货单》原件交由保管方保管。

(三)仓储物出库时,保管方为存货方出具《出库单》(出库单样式见附件),双方签字并盖章以确认相应货物已出库的事实,将《出库单》原件交由存货方保管。

第五条各项费用承担、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一)仓储物的运费、杂费、装卸等费用由存货方承担。

(二)费用标准:

保管费:;装卸费:;运杂费:;其他费用:(除保管费外,其它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

(三)费用结算依据以第种标准执行:

1.对出入库的仓储物以检验重量作为保管费结算依据;

2.对出入库的仓储物以理论换算重量作为保管费结算依据。

(四)费用结算方式:

所有费用均以实际到货量按月结算,每月1日保管方将有关费用的计算和凭证提供给存货方,存货方核实无误后于3日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保管方。如仓储物库存基本为零时,存货方必须提前结清本合同约定的未支付部分的费用,存货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各项费用。

(五)保管方应当在收款后3日内开具发票。

(六)除本条约定之外,存货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变更指定的提货人,以及货物仓储、吊装等费用的付费方,但须书面通知保管方。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存货方权利义务

1.存货方对仓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合同期限内,存货方有权随时提取仓储物。

2.合同期限内,存货方有权随时对仓储物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3.存货方存储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物品,未在合同中注明,造成仓储物毁损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其他责任。

4.存货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仓储物损坏、变质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自行承担。

5.存货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各项应付费用未按时支付的,经存货方同意保管方可留臵仓储物暂停相关仓储作业,直到存货方结清所有拖欠费用为止,在此期间,保管方不得未经存货方同意私自扣押、清出和处臵相关货物。

(二)保管方权利义务

1.合同正式签订后,保管方应向存货方提供仓储场地。保管

方承诺对仓库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2.在货物仓储保管期间,发生货物短少、灭失、损坏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对保管方提起诉讼或者对仓储物主张权利、申请查封、扣押等,保管方应当立即通知存货方。

4.储存期间,无存货方有效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保管方不得擅自向他方交付货物、换货、串货、移动货物、变更货物货权和货位。

5.储存期间届满,存货方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方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方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事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当于保管费总额%的违约金。

(二)由于合同一方的责任不能按期存货或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当于保管费总额%的违约金。

(三)合同期满如存货方未按约定时间提取仓储物,除按约定交纳保管费外,存货方需向保管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存货总价值×逾期天数×5‰)经保管方书面告知,10日内仍不撤离的,存货方同意保管方处臵其货场内全部仓储物,并以当时市场价格进行变卖,以抵偿所欠保管方费用及违约金。因变卖发生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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