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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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主要职责

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指标、标准;结合本区的实际,拟定地方性的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区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三)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中医、中医中药结合的医疗发展规划。

(四)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医疗机构改革政策,参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区属医疗保健机构实行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全行业管理;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康复工作以及卫生统计和信息工作。

(五) 负责对区属医疗保健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六) 对区辖内的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等进行监督,对本区内重大疾病和医疗质量实行监督、监测;组织协调本区医疗单位,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及蔓延。

(七) 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和卫生许可等校验、审批、发证的有关工作。

(八) 负责全区的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并监督其依法行政。

(九) 组织、协调全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和指导区辖内红十字会工作、公民无偿献血工作。

(十) 负责对区辖内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考、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师全国的考试、注册、年审工作。

(十一) 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检查各医疗单位的医德医风建设;指导全区卫生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和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贯彻落实卫生人

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内的工资、职称改革、干部及工人调配、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技工考核,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区辖内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考、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局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纪检、监察、统战、侨务、对台工作;对科级干部、后备干部和优秀科技人才的考察、考核和管理;负责党员培训工作;管理全系统干部人事档案;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局属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工会、团委、妇联群众组织的日常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三) 医政科(加挂中医科牌子)

负责区属医院的医政管理,医院的医护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医院的职业道德建设;负责全区社会医疗机构、个体医的管理;负责审核医疗机构设置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西医)的发放,审核医疗广告;负责大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临时医疗救护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战伤救护工作;负责医疗事故处理;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师全国考试、注册、年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管理;负责征兵体检、公民无偿献血工作;指导中医学会、医学会、护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四) 预防保健科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负责劳动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校验;负责审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性病专科执业许可证和性病诊疗人员资格证等。

负责组织制订法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学生

常见病以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及指导基层完成各项任务和工作指标;组织对上述疾病综合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负责艾滋病和各类性病防治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负责精神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全区精神病康复、评残工作;指导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并进行检查评比;组织协调辖内医疗卫生单位,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及传染病患者的紧急处置,防治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及蔓延;负责制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协助基层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建设,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妇女、儿童健康生存保护与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监督指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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