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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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银监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一)健全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4•【文号】银监办通[2005]240号•【施行日期】2005.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当前一些地区重特大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分别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电〔2005〕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了明确要求。

银监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这两个重要文件,结合银行业工作实际,抓紧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并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系统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银监会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出台了许多制度并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当前,关键在于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内部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注重防控重大安全事故长效机制建设。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时刻关注本单位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应急预案是否到位,从制度上、组织上和人员上做好安排,把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切忌停留在逐级传达和口头上。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银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摘要:重突发事件报告容包括事件起因、、地、当前情况、已采取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影响等情况,报告容包括事件发生、地、性质、原因、危害程、影响围、可能造成损失、发展态势、已采取和拟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等,事件处置完毕要向领导部门、监管机关提交事件面处置报告报告容包括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和处理结《信实业银行分行重突发事件报告制》和《信实业银行分行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信实业银行分行重突发事件报告制条及妥善处置我行重突发事件切实防和化银行风险根据国银监会《重突发事件报告制》要以及总行和四川银监局相关要特制订制二条重突发事件报送围()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到我行营业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事件;(三)抢劫银行营业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现金30万元以上案件诈骗涉案金额000万元以上案件;(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以上(含人)银行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事件;(五)造成银行济损失000万元以上事故、然灾害;(六)造成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支付结算系统断3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事件;(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济秩序混乱事件;(八)其他可能引发辖银行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要及报送事件发生敏感地区、敏感涉及敏感人物重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三条各支行、分行各部门应事发将有关情况报分行办公室并随关事态发展及报送续情况分行办公室应接报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和四川银监局四条重突发事件由分行各部门络员、支行综合管理部责以面形式报送五条重突发事件报告容包括事件起因、、地、当前情况、已采取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人数、被挤兑分支行存取款变化、产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人数、持续、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影响;重要凭证、保密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和拟采取措施六条重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造成严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人根据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七条制005年月日起实施附件信实业银行分行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妥善处置因各种原因导致银行突发事件防和化银行风险根据银监会《重突发事件报告制》及总行四川银监局相关要制定预案、成立处置重突发事件领导组组长王立新副组长唐贤平黎武组员办公室、保卫部、稽核部、党群监察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部、会计部责人二、职责分工领导组职责遇重突发事件及向总行及四川银监局报告;责启动我行应急预案处置风险;组织做计算机系统安全维护确保突发事件期或风险处置营业正常运行;相关部门职责办公室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程将有关情况及向总行、四川银监局及人行报告报告容包括事件发生、地、性质、原因、危害程、影响围、可能造成损失、发展态势、已采取和拟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等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程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保卫部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程与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恢复营业阶段提供强有力勤保障稽核部责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调事件原因、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协助行政保卫部提请公安机关介入立案;责事件对全行控体系重新评估工作针对事件暴露出问题进行整改完善控体系党群监察部责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协助调事件原因、涉案人员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见;责重突发事件发生及事件处理程对行员工进行引导、安抚对外部人员进行释、疏导信息技术部责做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或事件处理营业正常运行计划财部责出现支付性危机、挤兑风潮及清偿风险调事件原因分析存取款变化、产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会计部责出现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或丢失造成支付清算系统风险调事件原因、评估事件损失及影响提出具体措施三、处置程序积极救重突发事件发生相关单位应积极进行救如上述救无法有效控制局面应及向上级监管、领导部门申请救助3重突发事件处置程对有携款潜逃嫌疑要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有犯罪嫌疑要立案侦由保卫部门责系当地公安部门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根据要向公安部门申请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四、责任追究及总结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根据事件发生具体原因及监管部门见对我行有关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事件处置完毕要向领导部门、监管机关提交事件面处置报告报告容包括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和处理结针对事件暴露出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完善风险预警体系—3—。

银监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监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银行业突发事件,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运行,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银行业突发事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2.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安全事件;3.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4. 其他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运行和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1. 领导小组:由银监会主席担任组长,银监会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指挥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3. 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设立多个工作组,负责具体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应急响应程序1. 突发事件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银监会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2. 初步判断:银监会根据报告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判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3. 启动预案: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 处置措施: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采取以下处置措施:(1)现场处置: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救援和处置,尽快控制事态。

(2)信息发布: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协调联动:与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5. 恢复与重建: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运营,开展重建工作。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力资源保障:组建应急队伍,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 通信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支持。

4. 资金保障:设立应急资金,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资金需求。

六、应急培训与演练1. 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2008年53号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2008年5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一)健全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范(一)本规范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主要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也应作为重要信息系统的一部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 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 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 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 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 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 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 台账。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 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 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 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 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
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 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 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1 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银监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各银监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现将《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请各证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八年七月九日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分级分类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五章事件分析与总结第六章持续改进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银行、证券期货跨行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银证系统面临的风险,做好银证跨行业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有效处置银证系统突发事件,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明确各银证机构和业务关联单位在应急响应和协调中的职责。

(二)预防为主。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指标,实施对风险指标的动态、持续监测,完善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三)快速反应。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对其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监管和引导金融机构的运营。

该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大事项的界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以便于将这些事项与一般事项和日常经营活动区分开来。

通常情况下,重大事项可以包括经营风险的变化、机构重要人员变动、内外部重大事件等。

通过界定重大事项,可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定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以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并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还需明确报告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表格等方式提交报告。

第三,报告内容的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包括详细的事实陈述、事项影响的评估和预测,以及机构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等。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全面客观,能够真实地反映机构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四,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接收部门或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重大事项报告。

接收部门或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分析和判断事项的性质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延迟或错误导致监管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第二,报告的保密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重大事项时需要保证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对机构自身及整个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

第三,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地报告重大事项,尽量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可以适当采取保留或模糊处理的方式,但不能隐瞒或篡改。

总之,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办发〔2005〕54号2005年3月2日)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一)金融挤兑事件;(二)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四)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五)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六)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八)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由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原则上不越级报送,不直接向银监会领导及银监会其他部门报送。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附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暂行)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型银行信息报送机制的通知》要求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流程。

一、重大突发事件的范围重大突发事件指可能对我行自身经营发展、区域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违法违规经营事件;(二)被诈骗、抢劫、盗窃等外部事件;(三)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重大涉诉事件和舆情事件;(六)客户经营出现危机引发重大风险事件;(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处理流程(一)事发机构出现突发事件后,由各一级分行及时报送总行办公室和相关牵头部门。

发生在总行、附属公司的突发事件,由部门、附属公司报送分管行领导和总行办公室。

(二)总行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负责报送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分管行领导。

牵头部门不明确时,办公室就处置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提出建议。

(三)牵头部门在分管行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主要流程包括:1、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等作出评估,提出处理措施;2、向行领导报告最新情况;3、指导分行做好应急处理;4、拟订媒体应答口径报办公室;5、持续向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及有关部委进行报告。

(四)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总行可成立临时应急小组。

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小组设在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参与。

(五)办公室统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牵头部门和相关分行应对舆情。

三、牵头部门(一)IT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由信息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引发我行营业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由渠道管理部牵头负责。

15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2011年修订稿)

15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2011年修订稿)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处臵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对银行业造成的损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银监会系统正常运转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问责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一)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1.金融挤兑事件。

2.150人以上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4.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二)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1 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3 小时(含)以上的事件。

3.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

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 3 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15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2011年修订稿)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处臵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对银行业造成的损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银监会系统正常运转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问责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一)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1.金融挤兑事件。

2.150人以上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4.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二)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3小时(含)以上的事件。

3.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

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实用版3篇)篇1 目录一、背景介绍二、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三、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四、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影响五、结论篇1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银行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然而,由于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银行和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为了加强对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我国制定了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二、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掌握银行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管理,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

该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提高银行和保险业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二是可以加强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三是可以增强社会对银行保险业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

三、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报告范围和标准:报告制度涵盖了银行和保险业的各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报告标准包括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等。

2.报告时限和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和保险机构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

报告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3.报告处理和反馈: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报告单位。

4.考评和问责: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和保险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进行考评,对不按规定报告的单位进行问责。

四、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影响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银行和保险业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加强了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的监管,维护了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

篇2 目录一、背景介绍二、银行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三、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四、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展望篇2正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银监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性的、未经预测、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相关单位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危害程度、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以及需要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的信息等。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助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和判断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协调各相关机构进行应对和救援工作,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防止谣言传播,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生命财产安全。

在实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过程中,还应遵守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信度,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4•【文号】银保监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现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办公厅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银保监会机关相关工作。

银行银行卡系统事件、事故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系统事件、事故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银行卡系统事件、事故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一、事件、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判断标准:1. 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2小时,非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2.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营业时间段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3个小时(含)以上;3. 预计全行受影响的业务范围超过总量50%以上;4. 预计超过60分钟以上的关键实时交易数据破坏或丢失;5.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进入时间超过12小时;6.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时间超过24小时;7. 其他满足重大突发事件(I级)事件特征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II级)判断标准:1. 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非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2小时;2.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营业时间段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半个小时(含)以上;3. 预计全行受影响的业务范围超过总量30%以上;4. 预计超过30分钟以上的关键实时交易数据破坏或丢失;5.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进入时间超过4小时;6.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时间超过12小时;7. 其他满足重大突发事件(II级)事件特征的突发事件(三)较大突发事件(III级)判断标准:1. 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半小时,非营业时间段核心系统预计中断时间超过1小时;2.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营业时段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半小时(含)以上;3. 预计全行受影响的业务范围超过总量10%以上;4. 预计超过5分钟以上的关键实时交易数据破坏或丢失;5.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进入时间超过半小时;6. 预计关键机房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时间超过4小时;7. 其他满足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事件特征的突发事件;(四)一般故障事件(IV级)判断标准:1. 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营业时段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半小时以内;2. 其他信息系统服务异常;3. 事件影响到部分用户,但对整体生产运行影响不大;4. 其他满足一般故障事件(IV级)事件特征的突发事件二、事件、事故的报告制度(一)事件通知和报告当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先兆或预警信息时,突发事件经检测并确认后,系统运行部门主管负责执行规定的紧急通知操作:1. 立即报告科技信息部负责人,联系相关人员,提供现场信息,汇总反馈信息,形成整体的事件初步情况报告,2. 科技信息部负责人接受到通报后向主管副行长报告信息;3. 主管副行长接受到通报后视情况,启动紧急通知规程,决策是否召集应急决策会议,成立应急指挥中心。

银监会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会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1. 引言随着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不断变动,银行业监管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银监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背景、目的和内容,以及其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

2. 背景银行业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以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得突发事件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应对这些突发事件,银监会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报告制度。

3. 目的银监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监管部门及时获知和了解发生的突发事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通过建立这一制度,银监会能够减少潜在的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4. 内容银监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报告对象报告对象是指需要向银监会报告突发事件的机构或个人。

一般来说,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应当纳入报告对象的范围。

4.2 报告事项报告事项是指需要报告的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突发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等。

4.3 报告要求报告要求是指对报告内容的要求和要求报告的时间。

银监会通常会规定报告内容需要具体、准确,并要求及时报告。

此外,对于不同的突发事件,报告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4.4 报告程序报告程序是指报告的具体流程和环节。

一般来说,银监会会要求金融机构或个人通过指定的报告渠道向银监会提交报告。

银监会在收到报告后,会进行核实和处理。

5. 重要性银监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通过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银监会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潜在的风险。

其次,这一制度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其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

最后,通过银监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能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6. 结论银监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是银行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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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篇一: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银行业突发事件给金融业及其他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预防或最大程度的减轻银行业突发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损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1.2.1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银行业的特点,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

1.2.2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1.2.3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机构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

1.2.4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的原则展开处置,各部门、各机构应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具有影响我县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性银行事件。

具体包括因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银行业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组织指挥体系2.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春监管分局上高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银监办)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银监办领导小组),组长由银监办主任担任,成员由银监办3位员工组成。

2.1.2银监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在银监办办公室(县人民银行办公大楼四楼)。

银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处置需要确定相关人员,承担情报信息、新闻报道、专家咨询、法律顾问等职能。

2.2职责2.2.1银监办领导小组的职责(1)统一领导和指挥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

(5)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2.2银监办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各成员在银监办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银监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2.3银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1)银行业突发事件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银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培训和演练。

(6)完成银监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因清偿性、流动性以及灾难性等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起报送银监办备案。

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制度银监办应对本系统内存在的隐患和暴露的各类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银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置风险预警线,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3.2预警系统建设银行业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设旨在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断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为有关机构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预警系统内容主要包括:3.2.1监测变量,即需要考察的变量的范围,以及可能会引发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因素。

3.2.2指标菜单,即反映被监测对象风险程度的各类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3.2.3警戒线,既需要引起监管部门警惕的数值。

3.2.4发生概率,包括不同类别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单一银行业突发事件在某种环境下发生的概率。

3.3预警信息处理3.3.1银监办要加强对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银行业稳定的银行业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分局。

3.3.2银监办要加强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吸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

4突发事件等级界定4.1界定原则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

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4.2等级划分银行业发生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业系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有可能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属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市、州、盟),有可能影响全省(区、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属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旗),有可能影响全地区(市、州、盟)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属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5应急响应5.1响应程序5.1.1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即启动本机构应急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县银监办;县银监办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上级机构,配合上级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信息报告5.2.1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1)及时性:最先获悉银行业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2)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规范性:报告内容要规范。

5.2.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3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序(1)发生银行业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的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机构、县银监办和县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公安局。

(2)银监办应在接到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情况后迅速电话报告宜春银监分局,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3)银监办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人民银行。

5.2.4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1)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县银监办报告;县银监办应在2小时内向宜春银监分局报告。

(2)发生Ⅲ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4小时内向县银监办报告;县银监办应及时向宜春银监分局报告。

5.2.5信息通报的要求县银监办与县政府、县人民银行及县公安局保持信息沟通。

5.3处置措施5.3.1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根据其内部有关应急处置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包括采取行内调集、股东援助以及同业拆借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

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向县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县银监办、县人民银行及县政府报告。

5.3.2县银监办县银监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与县政府、公安局、宣传部等机构取得联系;同时银监办在县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县银监办应根据本预案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5.4新闻报道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县银监办可适当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6后期处置6.1后续工作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银监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银行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同时,银监办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密切关注银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监测变量,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6.2责任追究及处罚6.2.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对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甚至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6.2.2银监办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3银行业金融机构未预先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未及时向银监办报告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6.3评估与总结6.3.1银监办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将书面报告上报宜春银监分局,并根据总结,修改完善本预案。

6.3.2银监办应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提出完善相关法规建议,对工作人员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

6.4奖励与表彰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与表彰。

7应急保障7.1通讯保障7.1.1银监办应与人民银行保持必要联系,并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7.1.2银监办应确保与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银监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与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7.1.4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7.2文电运转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

7.3技术保障7.3.1各有关机构和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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