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前准备程序
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都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一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确保庭审活动的集中、顺畅进行,这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性原则。
从美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正文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期步骤,其设计适当与否关系着诉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
基于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背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同的差异,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审前程序设计的精巧性和实用性,本文将中美两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一比较,以期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构成。
该规则已被大部分州所采用故可视为一般情况下,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体现为此三部分内容。
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如下活动:1、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送达;2、告知当事人台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接受回避申请;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井予以审查核实;4、追加当事人,同时,在调解原则指导下,调解活动也贯穿于准备程序中。
总体比较起来。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而我国审前程序结构较松散。
为研究方便,下面即以美国审前程序作构架展开。
一、讼答程序诉答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中“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井送达”有类似之处,其具体内容为: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状内容和形式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法院接受诉状并由书记官签发传票交予原告律师由其向被告送达;被告接到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抗辩,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及实体上的答辩,前者指申请法院做出即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程序上抗辩一般基于该法院无管辖权或原告未能提出适法的诉讼请求等程序上的事由;如果被告未提出引抗辩或虽提出而未被接受,则可提出实体答辩,即针对原告主张事实、证据、请求,提出相反的事实和主张。
一起来学习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一起来学习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开庭是指在法庭上召开的法律诉讼程序。
它是解决法律争议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开庭前准备工作1.法庭准备:法庭是进行开庭的地方,开庭前需要对法庭进行准备,包括法庭的清洁、相关设备的检修等。
2.庭堂秩序准备:法庭是严肃庄重的地方,开庭前需要确保庭堂的秩序良好,包括安排座位、布置相关文件等。
二、开庭前的人员安排1.法官安排:开庭前,首先要安排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是整个庭审的负责人,负责监督庭审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3.辩护人安排:如果当事人委托了辩护人,辩护人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进行研究、准备辩护材料等。
三、开庭前的程序步骤1.审核诉状:开庭前,法庭将对诉状进行审核,包括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案件基本事实等,以确保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制定开庭日程:开庭前,法庭将制定开庭的时间和日程,通知相关当事人和辩护人,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参加庭审。
3.准备庭审笔录:开庭前,法庭需要准备好庭审笔录,以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和当事人陈述的要点。
四、开庭前的庭审程序1.公示案件信息:开庭前,法庭会在公告栏上公示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当事人、庭审时间等,以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庭审过程。
2.报到签到:开庭前,当事人和辩护人需要按照法庭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法庭,并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完成报到签到手续。
3.听证程序:开庭前,法庭会组织进行听证程序,包括审查证据、宣读诉状、辩护意见等,以便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进行申辩的机会。
同时,法庭也会核对当事人身份和辩护人资格等信息。
五、开庭前的应对方法1.多问律师:遇到有关案情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多次询问自己的律师。
请律师帮你理解那些法律术语和庭审常识。
2.充分准备:开庭前,要充分准备好相关文件、证据和辩护材料,并且对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条文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在庭审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论开庭审理流程
民事诉论开庭审理流程一、庭前准备。
咱先说说庭前准备这事儿。
法院呢,会提前确定好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然后把传票发给原被告双方。
这传票就像一个小闹钟,告诉大家啥时候要到法院去“聊天”啦。
原告接到传票后,可得好好准备自己的证据,就像整理自己的宝贝一样,把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东西都找出来。
被告也不能闲着呀,得看看原告的起诉状,心里有个数,想想要怎么应对,要是有啥反驳的证据,也得准备得妥妥当当的。
而且呀,双方还可以提前找律师商量商量对策,律师就像是打官司的军师,能给出很多好点子呢。
二、开庭宣布。
到了开庭那天,大家就都来到法庭啦。
法官走进来的时候,那可就像一场大戏要开场了。
法官会先宣布法庭纪律,比如说不能大声喧哗啦,手机要调成静音啦,这就像在课堂上老师宣布纪律一样。
然后呢,法官会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确保来的人都是对的,可不能让冒牌货混进来哦。
这时候大家都得规规矩矩地回答法官的问题,就像小学生回答老师的提问一样。
三、法庭调查。
接下来就是法庭调查啦。
原告先发言,就像是讲故事一样,把自己为什么要打官司,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讲清楚。
这时候原告可得把事情说得明明白白的,不然法官和被告可能都听得一头雾水。
原告说完了,就轮到被告说话啦。
被告呢,就可以针对原告说的那些事儿进行反驳,或者承认一部分,解释一部分。
被告也得有条有理地说,不能胡搅蛮缠。
在这个过程中呢,双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交自己的证据。
证据就像是打官司的武器,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谁就更有可能赢。
法官呢,也会对证据进行审查,看看这些证据是不是真的,有没有用。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那可就更热闹啦。
双方就像辩论赛的正反方一样,你来我往地争论。
原告会强调自己的主张是多么合理合法,被告也会拼命为自己辩护。
大家都在试图说服法官,让法官站在自己这一边。
这个时候,双方可能会争得面红耳赤,但也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哦。
律师在这个环节就更能发挥作用啦,他们能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把自己一方的观点阐述得更加透彻。
法考—一审普通程序
法考一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阶段1 .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
法院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保证回避权的行使(合议庭确定后的3日内)。
3.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指定(原则上不少于15 0);二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同意。
4.开庭审理前的其他任务(1)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5 .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1)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转换:转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案件,如果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将案件转为督促程序审理。
【区分】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2)庭前调解: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开庭前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注意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前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护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二、开庭审理概述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及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及完善
证据 的方法 。建立这一制度 的 目的 , 据认为是在诉答程序结 束后 、 法庭 审理之前 的审前 准备 阶段 , 原则 上在法 院不参与 的情况 下 , 让 双方 当事 人交换案件 的有关信息 和证据 , 使双
是可以重新提交证据的 。 现行 的法律对法院在庭前组织当事
人双方进行交换证据也没有必须 的要求 , 而且对逾 期提交的 证据也没有规定其失权的效果 , 所以, 在庭审结束之前 , 材料 证据是无法 固定的 , 在庭审过 程当 中, 对于 当事人没有提 出
切准备程序” 、 “ 审前程序 , 是指法 院受理原告 的起诉 以后到 开庭审理之前 , 由安监承办人员依 法进行 的一 系列准备工作
摘
要: 审前 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 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 , 它具有 自身独特的功能与价值 。随着民事诉讼理论
的成 熟与发展 。 世界各 国都将不断完善 民亨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为 民事诉讼 理论 沿革 的重要 内容。 而在 中国还未建立
起独立的审前 准备程序 , 有关该程序的法律规 定还很不健全 , 实践 中关于审前 准备 活动 的约束缺乏统一的标 准。中国
的, 而是应该 具体到诉 讼当中的各个主体 , 也就是说 , 明确各 个 主体 ( 包括双 方当事人 和审判主体 ) 为 了促进程序 和诉讼
作者简介 : 胡腾博( 1 9 8 9 一 ) , 男, 江西九 江人 , 硕 士研 究生 , 从事诉讼法研 究。
的顺利进行所必须进行 的开庭前准 备的程序 , 单纯地 只是让 审判方 为 了保 障诉讼 有效地进 行而 以法 官为主进行 民事诉
据、 争 点 整 理 准备 活 动 和 相 互关 系 的 总和 。
提交答辩状会给 当事人造成有任何不利 的后果 , 这就导致了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以及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以及流程是什么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言辞表达自己的观点、争辩理由以及证据,并进行相互辩驳的环节。
准确的辩论顺序和流程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一般顺序和流程。
二、准备阶段1. 材料准备在开庭辩论前,当事人应当准备辩论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辩论的依据,用于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2. 确定辩论顺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庭会决定辩论的顺序。
一般情况下,原告先辩论,被告后辩论。
原告在辩论时主要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理由,被告则可以进行抗辩和反驳。
3. 准备辩论词当事人应当准备充分的辩论词,以清晰、简明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辩论词应当具有逻辑性和说服力,以达到更好地争辩效果。
三、辩论阶段1. 原告辩论原告辩论时,可以先提出案件的基本背景和诉讼请求,然后逐一陈述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加以论证。
辩论过程中原告应当注意回应被告的抗辩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反驳。
2. 被告辩论被告在辩论时,可以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疑,并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被告应当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回应原告的反驳。
3. 质证证据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总结陈词在辩论结束前,当事人可以进行总结陈词,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概括和总结,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总结陈词是一次重要的机会,可以通过简洁有力的陈述给法庭留下深刻的印象。
五、法庭裁决经过辩论后,法庭将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相应的裁决。
法庭裁决不仅仅基于辩论的结果,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证据的真实性、法律的适用等。
六、结论正确认识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顺序和流程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辩论顺序和流程,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改革和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
论改革和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凌代郡1,蔡新文2(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00;2.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摘 要:我国民诉法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无论在诉讼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许多弊端,因而在以“强化庭审功能,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许多地方采取了“一步到庭”的作法,但其效果却事与愿违。
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不在于取消审前准备程序,而是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法官和当事人良性互动的审前准备程序。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一步到庭;改革;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44(2001)01-0054-05收稿日期:2000-09-15作者简介:凌代郡(1973-),男,安徽巢湖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蔡新文(1970-),男,安徽庐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以“强化庭审功能,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弱化庭前准备”几乎成了诉讼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呼声,许多地方采取了“一步到庭”的作法,但难免会增加庭审的盲目性,尤其是一方当事人把某些证据当成秘密武器,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难以充分质证,法庭不能当庭认证,其结果反而导致多次开庭、拖延诉讼,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与我国民事审判改革弱化庭前准备工作不同,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改革由原来偏重开庭审理而转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
笔者认为,应当客观地看待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就我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而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误区,难以实现立法原意,但是审理前的准备对于发现事实,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诉讼价值也不能全盘否定。
改革庭审方式,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不在于弱化甚至取消审前准备程序,而是应该冲破理论界和实践中关于庭审准备认识的误区,改革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以下,笔者拟在考察国外庭前准备程序立法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庭前准备程序存在的弊端,探讨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的方向和策略。
审判程序流程概述
审判程序流程概述审判程序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规范,用于处理法律纠纷并最终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在司法系统中,审判程序流程至关重要,它保障了每个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概述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帮助读者对司法程序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审判程序的第一步。
当有人提交起诉书或申请书时,法院会开展立案程序。
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对起诉或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纠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并生成案件号码和相关文件。
二、调查阶段调查阶段是审判程序中收集证据和调查事实的阶段。
在此阶段,法院会依法指定法官负责案件调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通过传票、要求文件和询问等方式,法院收集证据以支持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在调查阶段,法院还可能进行现场勘查,并调取相关背景资料和文件。
三、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而做出的准备工作。
在此阶段,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期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商议和确定庭审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同时,法院还会指定辩护人,确认证人,准备相关证据,以备庭审之用。
四、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案件审理的核心阶段。
在庭审中,法院会邀请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
法官会对当事人进行质询和辩论,以深入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
同时,法官也会对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护和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会提出辩护意见,并进行辩论。
庭审过后,法院会宣布休庭,以便法官及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评审。
五、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审判程序中做出裁决的阶段。
在此阶段,法官会根据庭审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作出决定。
法官会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书或裁定书会详细说明法院对纠纷的裁决和理由。
法院还会对判决或裁定书进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方。
六、上诉阶段上诉阶段是在一审法院裁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满而提起上诉的阶段。
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开庭是指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的过程,是解决法律争议的重要环节。
在开庭前,有一系列的流程和步骤需要遵循,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本文将介绍开庭前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一、准备工作在开庭前,法院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法院会核实开庭时间、地点和庭室,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律师和证人。
法院还会准备好开庭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和证据,以及审判庭成员和书记员的工作安排。
此外,法院还会确认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辩护人、翻译人员等特殊需求。
二、到庭登记在开庭当天,当事人、律师、证人等需要提前到达法院,并在法院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
到庭登记是为了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参与庭审的意愿,同时也是法院了解庭审人数和调整开庭时间的重要依据。
三、庭前准备在庭审开始之前,法院会组织庭前准备工作。
首先,法院会召集各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进行庭前会议,商讨庭审的程序和证据的提交方式,确认争议焦点和争议事实,以及可能达成的和解或调解方案。
庭前会议有助于各方在庭审中更好地准备和展示自己的观点。
四、庭审开场庭审开场是指法院正式宣布庭审开始的环节。
法院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宣布庭审开始,并介绍审判庭成员和书记员的身份。
法院会要求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出示相关证件,并确认参与庭审的各方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五、诉讼参与人发言在庭审开场后,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发言。
原告律师通常会先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然后被告律师会进行辩护和反驳。
法院会对双方的发言进行记录,并确保各方在庭审中有平等的发言权。
六、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法院会依法传唤并要求其出庭。
证人出庭后,法院会对其进行宣誓,并由当事人或律师对其进行询问。
证人的证言是庭审中的重要证据之一,法院会认真审查并加以评估。
七、质证和反质证在庭审进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律师会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反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或律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追问和辩驳,旨在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庭辩论流程是怎么样的
法庭辩论流程是怎么样的法庭辩论环节是已经开庭后的其中一个环节,往往这个环节对原被告双方很重要,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有可能决定被告人判刑轻重。
那么,法庭辩论流程是怎么样的,法庭辩论要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呢?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法庭辩论流程是怎么样的,欢迎大家阅读!法庭辩论流程是怎么样的1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他与该方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在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
当涉及参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
4、互相辩论。
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法庭辩论流程
法庭辩论流程一、引言法庭辩论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在法庭上通过互相辩论,提供证据和证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争夺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庭辩论的流程。
二、开庭前准备1.审判长与书记员进入庭审室,检查现场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并核对当事人及律师出席情况。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达法院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到达庭审室等待开庭。
3.律师应携带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准备好相关辩护词和答辩词。
4.当事人应着装整齐,不得穿着拖鞋、短裤等不适宜的服装。
三、开庭程序1.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介绍出席人员名单。
2.确认身份:书记员按顺序核对出席人员身份并记录下来。
3.传唤证人:如有需要传唤证人,则由书记员按照指定时间通知证人到达现场作证。
4.控辩双方陈述案情:控方先发言陈述案情,并对证据进行说明,然后由辩方进行答辩。
5.证人作证:如果需要,控辩双方可以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质询。
6.律师辩论:控辩双方的律师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
7.当事人陈述意见:如果当事人有话要说,则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8.宣布休庭: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指定下次开庭时间。
四、结案程序1.判决宣读: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并在开庭时宣读判决结果。
2.上诉程序:如当事人不满意判决结果,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程序。
3.执行程序:如判决结果被确认,则进入执行程序阶段,执行部门依照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
五、结束语以上是法庭辩论流程的详细介绍。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应注意言行举止,尊重司法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论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
简论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证据、掌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等目的,进行的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和研究的程序。
这一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首先,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更好地理解案件,并且进行充分、彻底的调查。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司法机关需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以便运用法律及精神,对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如果没有这一程序,司法机关就无法完全摸清案件情况,而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失误,给被告人、受害人、公共利益以及司法公信力带来损害。
其次,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还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程序中,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涉嫌的罪行及相应的罪刑,可以行使辩护权,并且参与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和取证活动。
这些权利的实现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被迫作出不同意的决定或说出不利于自己辩护的话。
如果没有这一程序,被告人的权利就可能受到侵害,其辩护机会将大打折扣。
再次,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还可以有效减少司法失误和追究责任的风险。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准备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如果这一程序的质量不能保证,可以导致法官在做出裁决时出现错误,可能会给所有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
与此同时,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尽到必要的审前准备程序,在案件结果出现问题时,会被指责为怠慢,甚至需要承担追究责任的风险。
最后,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准备程序应该被视为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如果这一程序的质量不能得到保证,那么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就可能偏袒某一方,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而如果这一程序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那么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失误和偏向,维护法治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案件审前准备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伦理简易审查程序
伦理简易审查程序伦理审查是一种对人类行为进行伦理评估的过程,以确保其符合道德和伦理规范。
伦理审查程序是指为了进行伦理审查而采取的一系列步骤和方法。
本文将介绍伦理简易审查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步骤。
一、确定审查对象和目的伦理审查程序的第一步是确定审查对象和审查目的。
审查对象可以是人类研究、医学实验、科学研究等各种行为,审查目的可以是确保研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保护研究参与者的权益,防止伦理风险和伦理冲突的发生。
二、制定伦理审查准则和原则在进行伦理审查之前,需要制定一套伦理审查准则和原则。
这些准则和原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尊重个体自主权、保护研究参与者的隐私和机密性、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遵循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等。
三、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研究者需要将研究计划和伦理审查申请提交给相关的伦理审查委员会。
伦理审查委员会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机构,负责对研究计划进行伦理评估和审查。
申请材料应包括研究目的、方法、样本来源、风险评估、参与者知情同意等内容。
四、伦理审查委员会评估伦理审查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包括研究的伦理合规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评估过程中,委员会可能会要求研究者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做出修改。
五、伦理审查委员会决策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
如果研究计划符合伦理准则和原则,委员会将批准研究进行;如果存在伦理风险或冲突,委员会可能要求研究者进行修改或拒绝研究进行。
六、监督和评估伦理审查并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还需要进行后续的监督和评估。
委员会需要监督研究的实施过程,确保研究者遵守伦理准则和原则。
同时,委员会还需要定期评估已经批准的研究计划,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七、伦理审查结果的公示和透明化伦理审查的结果应该被公示和透明化。
研究者和相关机构应该及时向公众披露研究计划的伦理审查结果,以增加研究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总结起来,伦理简易审查程序包括确定审查对象和目的、制定伦理审查准则和原则、提交伦理审查申请、伦理审查委员会评估、伦理审查委员会决策、监督和评估、伦理审查结果的公示和透明化等步骤。
现场评审的流程及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现场评审的流程及评审前的准备(zhǔnbèi)工作现场评审(pínɡ shěn)的流程一.首次会议(huìyì):大约需要半小时。
1、评审依据(yījù),范围;2、日程安排说明(shuōmíng):2、1首次会议2、2参观实验室2、3确定现场实验室考核的项目2、4软件硬件组分开审核2、5考核授权签字人2、6召开座谈会2、7与实验室负责人交流审核结果2、8召开末次会议3、质量负责人介绍体系概况二.现场参观;三.确定现场考核项目;四.软、硬件两组分开审核:在现场评审中,评审组一般分为两组:一组是技术评审组(又称硬件组),负责技术要素(过程)和技术能力的评价。
另一组是管理评审组(又称软件组),负责管理要素(过程)的评价。
1、技术评审组的任务主要有:1、1结合CNAS认可准则“技术要求”中的要素(5.1—5.10),并考虑涉及到的“管理要求”中的部分要素(例如4.4,4.5,4.6,4.12,4.13),对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评价。
1、2通过现场试验、现场演示、测量审核、提问、调阅记录和报告、核查仪器设备等方式评价实验是否具有申请认可检测/校准项目的实际技术能力。
2、管理评审组的任务(rèn wu)主要有:2、1结合(jiéhé)CNAS认可准则“管理(guǎnlǐ)要求”中的要素(yào sù)(4.1—4.14),并考虑(kǎolǜ)涉及到的“技术要求”中的部分相关要素(例如5.2,5.3,5.5,5.6,5.8),对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2通过抽样确认实验室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是否与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所建立的体系是否与实验室的活动范围(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是否科学完善。
2、3质量管理体系能否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运行,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流程
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流程伦理审查是临床研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研究过程和方法符合伦理规范,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流程,并强调其重要性。
伦理审查是指在进行临床研究之前,研究者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核程序,以确保研究的道德性和科学性。
整个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研究者首先需要编写伦理审查申请书,详细描述研究的目的、方法、预期结果以及可能的风险和利益。
申请书中还需提供研究者的背景和资质证明、研究所在机构的批准和支持信函等。
2. 伦理委员会初审:申请书提交后,伦理委员会将进行初步审查。
他们会评估研究的科学性、道德性和可行性,确保研究方法符合伦理原则和法规要求。
初审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通过、需要修改后重新提交或者拒绝。
3. 英文翻译和再审查:如果申请书通过初审,研究者需要将其翻译成英文并提交。
伦理委员会将对翻译后的申请书进行详细审查,以进一步确认研究设计的合理性、伦理原则的遵守性以及研究者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是否充分。
4. 伦理审查听证会:在一些复杂的研究项目中,伦理委员会可能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研究者进行更详细的陈述和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这有助于委员会更全面地评估研究的伦理问题,并作出准确的决策。
5. 伦理审查决策: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对申请书的审查结果进行决策。
如果研究符合伦理要求,委员会将发放伦理审查批准证明,并规定研究期间需要进行的监督和报告要求。
如果研究存在严重的伦理问题或风险,委员会可能会拒绝批准研究,或要求进一步修改申请。
6. 定期审查和监督:一旦研究开始进行,伦理审查并不意味着结束。
委员会会定期对研究项目进行监督和审查,以确保研究者一直遵守伦理原则和批准的研究计划。
如果委员会发现研究存在问题,他们有权利要求研究者采取修正措施或者终止研究。
伦理审查流程是保证临床研究科学性和道德性的重要环节。
它不仅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和安全,还维护了临床研究领域的声誉和可信度。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一、准备阶段:1.法庭准备:法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庭审的场所、人员、设备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2.传唤被告人:法院会向被告人发出传唤令,通知其到庭接受审判。
二、开庭宣告:1.法庭宣告:庭审开始前,法官宣告开庭,并引导当事人按程序出庭。
2.出示诉讼材料:法庭出示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三、质证阶段:1.举证质证:原告及其辩护人逐一举证,通过证人、鉴定、现场勘验等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指控。
2.反质证:被告及其辩护人逐一质证原告的证据,提出证人、鉴定、调查材料等的质疑和异议。
3.其他质证:法庭还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递交其他证据,或者自行补充调查保全证据。
四、辩论阶段:1.刑事辩论: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并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辩护人有权举证、质证,以支持自己的辩论立场。
3.法庭质证: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在辩论阶段进行质证,调取相关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
五、庭审终结:1.最后陈述: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庭审终结前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自己的辩论观点。
2.撤回起诉:原告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撤回起诉,但需要法庭同意。
3.案件保留:如果有必要,法庭可以将案件保留,对庭审过程中尚未完全审理的事项作进一步查明。
4.判决宣告:庭审结束后,法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审查,宣告判决结果。
六、庭后程序:1.判决书的送达:法庭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或请求再审的权利。
2.上诉或请求再审: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请求再审。
3.刑罚执行:如果判决结果生效,刑罚执行部门将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对被告人进行相应的刑罚执行。
以上是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的基本步骤,具体程序可能会因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详解法庭诉讼程序步骤
详解法庭诉讼程序步骤法庭诉讼程序是指在法院内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过程。
了解和掌握法庭诉讼程序步骤对于当事人和律师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下面将详细介绍法庭诉讼程序的主要步骤。
1. 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法庭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包括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2. 立案和受理如果法院认为诉讼申请符合法定要求,就会立案并受理案件。
法院会给予案件一个独特的案号,并通知当事人和被告。
3. 开庭准备在开庭前,当事人和律师需要进行开庭准备工作。
这包括整理证据材料、准备辩词、确认证人出庭等。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法庭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在开庭期间,当事人和律师将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法官会就案件进行调查、质询当事人和证人,并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词。
5. 判决或裁定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所掌握的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是对案件争议的最终解决,而裁定则是对案件中一些程序性问题的决定。
6. 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他们可以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将在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以确定原判是否正确或需要修改。
7. 执行判决如果法院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执行判决是指将判决结果实际应用到现实生活中的过程。
8. 结案当所有法律程序和争议解决完毕后,案件将被结案。
法院会发出结案文书,宣布案件的结束。
以上是法庭诉讼程序的主要步骤。
当事人和律师在参与法庭诉讼时应该了解这些步骤,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战略,以最大化其利益。
审理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审理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以后到开始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依法进⾏的⼀系列准备⼯作的总称。
它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个法定阶段和必须步骤。
在这个阶段,所有法定的具体准备⼯作都是围绕如何保证开庭审理进⾏⽽开展的。
审理前的准备⼯作做好了,能够使审判⼈员对案件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掌握必要的资料,及时解决开庭前发⽣的各种问题,同时有利于双⽅当事⼈明确争执的焦点,为开始审理作好准备。
我国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2)告知当事⼈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告知合议庭的⼈员组成。
(4)认真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追加当事⼈。
(6)交换证据。
⽬前在司法实践中,审前程序的运⾏情况,并不⼗分令⼈满意,主要表现为:1、⽐较突出的是有关答辩状的问题,被告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答辩状的漏洞,导制突击举证使诉讼拖延。
最⾼⼈民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在⼀定程度上使得该问题得到缓解。
2、在审核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办案法官易产⽣先⼊为主的观念,对于这⼀问题的解决有待办案法官⾃⾝法律修养和素质的提⾼。
如果将审前程序的法官与审判法官分开来的话,更有利于彻底解决这⼀问题。
【相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民法院应当在⽴案之⽇起五⽇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起⼗五⽇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起五⽇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民法院审理。
第⼀百⼀⼗四条⼈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头告知。
第⼀百⼀⼗五条合议庭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告知当事⼈。
第⼀百⼀⼗六条审判⼈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百⼀⼗七条⼈民法院派出⼈员进⾏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出⽰证件。
庭前准备包括哪些准备?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庭前准备包括哪些准备?导读:首先庭前准备需要在法定的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然后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确定好举证期限,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的相关交换。
法庭将要审阅诉讼的材料,调查时收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在庭上进行审理即可。
一、庭前准备包括哪些准备?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理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间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原告、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3、确定举证期限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即是对证据材料的准备,为保证诉讼公正以及程序有序、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4、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证据的交换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避免“证据突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5、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这些材料,审判人员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以便归纳、明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确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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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前准备程序一、审前准备程序概述(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庭审工作及时顺利进行,对已经受理的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在法定期间内送达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被告答辩后,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受诉人民法院批准,双方当事人进入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
该程序的主体内容,就是为了使案件达到适合判决的程度,而对案件的内容即主张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准备。
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1.审前准备程序是一独立程序,有一套操作性强的制度作保障,其与庭审程序并重;2.审前准备程序存在于庭审程序之前,但从制度价值方面看,却不完全服务于庭审活动,其有本身独特的价值目标,如减少讼争、降低诉讼成本等;3.审前准备程序强调当事人的合意,意思自治的色彩浓厚。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审前准备程序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并发挥其特有的功能,这就是明确争点、固定证据。
其在防止诉讼偷袭、保障诉讼公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有助于防止诉讼袭击。
因为突然袭击不仅会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失去公平论辩的机会,而且也使法官无从准备。
这种审判的结果,往往是律师强者获胜而正义却被淹没。
2.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官中立,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因为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确定争点,收集和提出相关证据,自由决定审判的范围和对象,决定和解或调解等。
(三)审前准备程序的前提与保障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官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诉讼主张或事实根据,则无法做到充分的准备,也就失去了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
二、我国的审前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它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一个必经阶段,是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必不可少的基础,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
(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第119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前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送及被告,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及原告;(2)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3)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4)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通知开庭日期和地点。
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基本是由庭审法官包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上不介入,庭审法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调查、收集必要证据,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诉讼案件予以全面核实,以便掌握案件的争点,为审判作好准备。
(二)我国审前准备的特点及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具有如下特点:(1)目的较为单一。
主要是寻找案件的争点,积极查明案件事实,便于法官审判职能的行使。
(2)主体是法官。
审前准备是法官依职务所进行的活动,当事人在这一程序中并不发挥作用。
(3)内容既包括实体性的准备也包括程序性的准备。
法官在审前准备中除了进行程序上的一些活动外,还对包括证据材料在内的各种诉讼材料进行详细全面的实质性审查,以了解案情并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形式不公开。
在审前准备中,法官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书面审查来为庭审做准备,该过程对当事人是封闭的。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审理前的准备活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
这种超职权主义的审前准备已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在审判实践中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庭审法官负责审前准备工作,使审前准备行为与审判行为相混淆,容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导致庭审活动流于形式,与诉讼公正公开原则相冲突;(2)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审前准备中配置不当,严重偏离当事人,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甚至影响审判公正;(3)当事人审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不能有效地防止对方在庭审中的突然袭击,从而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4)审前准备所支出的诉讼成本偏高,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效率效益的诉讼价值取向;(5)审前,庭审法官为了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与单方当事人接触的机会增多,有可能为司法腐败提供条件,不利于法院廉政建设。
鉴于以上原因,我国引进审前准备程序势在必行。
三、审前准备程序之重构(一)引进审前准备程序的原则任何改革都需要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原则为指导。
笔者认为,具体到审前准备程序改革,应遵循和体现以下原则:1.吸收、借鉴和适合国情原则。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对国外审判方式及诉讼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比较研究,借鉴国外重视程序公正、重视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有关做法及与此相适应的立法司法经验,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同时还要注意,应立足于我国国情,考虑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官素质及整个司法环境,把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合理因素有机地消融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制度的完善之中。
2.当事人主导与法官监督相结合原则。
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及运行,须以保障受裁判者在诉讼法上的基本人权为其最低要求,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尽可能完善充实各项诉讼制度。
因此,应该从理论上认识到民事诉讼法不仅是民事审判法,而且更重要的是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
在审前程序的构造中,应确立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导权,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审前准备活动。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保障当事人的主导权与发挥法官的监督作用并不矛盾。
为了避免产生当事人滥用准备程序拖延诉讼或者违反有关程序规定的情况,法官适当介入,对当事人的审判准备活动进行监督,可以保障审前准备活动的公正与效率。
当然,法官应持独立与中立的地位。
3.效率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效率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审前准备程序的设计应该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提高效益为标准。
设置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不是增加程序环节,而是要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4.程序性准备原则。
根据公开原则、辩论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现代诉讼原则的要求,法官对案件的任何实质性审查都应该集中在开庭审理阶段进行。
因此,审前准备程序应贯彻程序性准备原则,其设置应限于对案件有关证据材料的提出、双方争点的整理及一些必要的技术性准备,从而亦为法官提供一种形式审查的契机。
(二)重构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设想根据上述原则,笔者认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1.指导应诉与举证。
鉴于我国许多民事诉讼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缺乏,不懂得如何应诉和举证的状况,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对当事人应诉和举证的指导。
指导应诉与举证,可以利用起诉、送达起诉书的机会,发放书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须知》。
《应诉通知书》应当简明扼要地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开庭审理的特点及具体操作方法,让当事人在物质投入、诉讼材料、诉讼心理等方面有充分的准备;《举证须知》应当告知应举的证明材料、举证的程序和最后的期限、不能举证的后果以及哪些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实践中,有些法院根据不同的诉讼案由,列出各类案件的举证范围,送达给当事人的做法效果很好,值得推广。
2.建立证据交换制度。
必须立法规定庭前交换证据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审前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必须交换各自所有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和信息。
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审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即承担证据失效后果。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必须在审前出示给双方当事人,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
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防止突然袭击,使对抗双方审前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从根本上保证双方平等的辩论机会。
3.建立审前会议制度。
审前会议,是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而由法官传唤当事人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的,旨在明晰诉讼争点、整理证据和促进和解而召开的协商性会议。
审前会议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一些较为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直接进入开庭审理,只有较复杂的案件才有必要召开审前会议。
审前会议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换证据。
在审前会议上,各方当事人应将在开庭审理中出示的证据提交准备法官,说明证明对象,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制品、照片或副本,进行交换。
准备法官将交换的证据及其证明对象进行登记,制作证据目录,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2)收集证据。
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当事人及其律师除了运用证据保全等少数手段外,举证能力还很有限。
因此,有必要扩大当事人及其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
另外,准备法官还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但应限于以下几类: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按照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才能查阅的材料;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集但提供了证据线索的,对案件公正处理关系重大的证据;需要法院委托鉴定或勘验现场等。
非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3)明确争点。
起诉书和答辩状是当事人诉讼意见的载体,基本上载明了事实、理由及证据。
笔者认为,准备法官可以根据诉答文书,整理、明确双方争执点。
理由如下:第一,据诉答文书明确双方争点,实际上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基础的,符合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要求;第二,准备法官只是对当事人意见进行整理,并不涉及对事实、证据的实体性审查。
(4)引导和解。
在审前会议上,由准备法官引导当事人和解,与我国现行调审结合式的调解制度相比,更适合纠纷解决的需要。
(5)制作审前准备笔录。
笔录主要记载以下事项:明确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合议庭作出了哪些裁定;总结不存在争议的主张、事实及证据;归纳有争议的主张、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开列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三)重构审前准备程序的配套制度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在于通过收集、提供证据,明确焦点,防止诉讼拖延、诉讼突袭,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因此,有必要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将所有的诉讼请求、事实主张与证据确定下来,否则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将无法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追求的是多元化的价值目标,而不是追求客观真理的科学研究。
若允许当事人在开庭阶段变更其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及提供其他证据,似乎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实现,但是这样做,一方面使对方当事人失去准备的机会,无法进行有效的对抗和防御;另一方面,又会成为有实力的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因此,笔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赋予审前准备程序一定的法律效果。
1.建立举证时效制度。
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在审前会议上交换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即使此证据对案件裁判有重要影响,法院也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