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诉法第四讲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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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相对于开庭审理而言。 准备程序意味着两阶段诉讼过程中的前一阶段,
与开庭进行集中、连续的审理后即达成案件最终 的结果的阶段互为前提。 任务总是限定于“争点的形成和证据的收集整理” 以及其他必要的预备性行为,而在内容上与“审 查证据和判定事实”的开庭审理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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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Discovery
含义:当事人双方(实际上为其律师)从对方及第 三者获取有关案情的信息和收集证据的程序。
方法:庭外的证人证言笔录、质问书、提出书面及 物品要求、精神及身体状态的检查、自认的要求等。
目的与功能:帮助当事人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 识,以便明确争点(issue);为当事人提供收集 证据的强有力的手段,为攻击防御提供充实的材料, 在程序上保证“公平竞技”;促进双方通过和解及 其他方法尽早达成不经开庭审理的纠纷解决。
诉讼法专题研究
(民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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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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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 程序及比较法研究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内容目次
主题发言 英美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 大陆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 国外审前准备程序有关问题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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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言
提前选定:王玮瑶、房芳、曾莉莉、 黄卫国 要求:发言时间不少于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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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4.审核诉讼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调查收集应当 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必要证据,追加或更换当事人,通知必 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及第三人参加诉讼。
5.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鉴 定。
6.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换证据材料。 7.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裁定等。 8.其他准备工作。如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及当事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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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2.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民诉法》没有证据交 换的规定,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经 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在开庭前, 对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 人交换证据”,首次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虽然随后的 《民诉证据规定》第37条至第40条对证据交换也进行了规 定,但尚不够完善,其发动、进行和完结及其效力仍取决 于法院和法官的意志,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其程序 权利和程序利益。
总结准备活动结果、制定开庭审理计划、加快当 事人的准备进程、促使和解或通过ADR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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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 程序:以德、日为例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传 统模式
辩论期日(开庭)推进式,没有严格意义 上的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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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二)当事人的准备活动与法官的介入
就启动准备程序并对程序的展开进程实行管理监 督方面的作用而言,美国较德日消极。
在德日,特定案件是否需要经由准备程序及在法 律规定的多种准备程序中选择哪一种等问题,由 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决定。准备程序很大程度上 就是法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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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的改革与现状
1976年“有关简化审判程序及加快审理进程的法 律”规定了两种准备程序:即早期第一次口头辩 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由负责审理的法官 裁量选择使用;主要用于整理争点和证据,还可 进行调解和作出缺席判决、中间判决等;主要期 日前没有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原则上发生失权效果。
陪审只在开庭前才被召集,通过trial把握案情并 做出最终判断,决定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主 体不参与开庭前的准备活动。
非法律专家的陪审须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听取证据 和辩论并做出判断,决定了pretrial和trial的分 工,pretrial只是整理争点和决定当事人收集的 证据哪些允许在开庭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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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3.缺失争点归纳整理制度的规定。争点归纳整理制度有 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使庭审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更 能集中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同时在开庭前通过归 纳整理双方诉争焦点,并利用这些焦点,在双方当事人 比较充分了解案件信息的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 解或调解,做到案结事了,提高诉讼效率。但现行民事 诉讼制度没有此项规定,实践中均由法官决定当事人的 争点和审理对象,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官中立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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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审前准备程序有关问 题
(一)准备程序中的正当性与效率性
正当性与效率性
以准备程序采取的形式分类为切入点:主要由当 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从事准备的形式、把准备活动 放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的形式、将主持准备程序 的法官与开庭审理时做出判断的审判者从主体上 加以分离的形式、法官在开庭审理前非公开地与 当事人一起对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的会议型准备 方式。
由立案庭负责案件的审前准备活动(“大立案” 模式、立审分离)
在立案庭之外,设置专门的“准备庭”负责审前 准备活动
由审判庭负责审前准备活动,但一般不是由审判 法官本人从事审前准备活动,而是交由助理法官 或者法官助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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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目标
在立法上设立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建立科学诉答程序 建立审前法官制度 建立完善的举证制度、证据交换、证据失权等相
随堂选定: 要求:发言时间不少于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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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 程序:以美国为例
(一)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的共同特点 一审程序构成:trial+pre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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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陪审制影响下的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程序特点
陪审的成本决定了trial须采取集中审理方式,短 时间结束,而为之准备的pretrial占较长时间。
审前程序普遍受到重视,非经审前程序不进入法 庭审理和辩论成共同规则
当事人及其律师积极参与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促进当事人和解 (二)不同点:
在美国,当事人(主要通过律师)主导审前程序; 在德国,审前程序以法官为主导
审前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约束力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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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法基础上得出的准备程 序概念的要素
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时法院应做的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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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方式的特点及审前准 备的弊端
(一)我国审判方式的特点 不存在相对于开庭审理的准备。 开庭本身不具有实质意义。 从内容上看,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过程实际上也
是审查证据的过程,了解把握案情的过程也是查 明真相并对案件事实进行判定的过程。
关制度 构建化解纠纷的多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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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无法固定。一是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制度未能有机 衔接,尚未规定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证据交换,不进行证 据交换的案件其证据不可能在审前固定;二是当事人不仅 可以在一审的法庭辩论前提出证据,也可以在二审甚至再 审程序中提出证据,这就必然导致一方面当事人盲目举证, 因为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和证据,而另一方面当 事人也可以进行诉讼突袭。虽然《证据规定》第39条明确 规定在进行证据交换时,要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并 以此作为开庭审理的对象。但由于该规定仅仅是从证据的 角度,要求在开庭审理之前整理出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 固定证据,没有对审前程序的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详细的规 定,因此其功能并未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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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三)以美国为例,审前准备程序包括: 诉答程序(pleading):当事人双方通过
诉状和答辩状相互告知彼此的请求或主张 发现程序(discovery)+审前会议
(pretrial conference):形成争点、 寻找并决定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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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审前准备的立法现状
《民诉法》113-119条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民诉 证据规定》及其他规定中对证据交换、争点整理、 庭前和解、庭前调解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由此我 国的审前准备工作如下:
1.在法定期间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2.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 人员。
3.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 及告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审理结构已为:准备程序+主要期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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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的改革与现状 1996wk.baidu.com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样式的准备程序:
即书面准备方式、用于准备的口头辩论方式、会 议型的准备方式(辩论兼和解方式)。法官在听 取当事人意见基础上裁量选择。 审理结构已为:准备程序+主要期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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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审前会议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 程序裁量权限在适当的时候把双方当事人召集一 起,就案件的争点以及双方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 证据名单等进行协议,根据协议结果,法官可发 布审前命令,把开庭时审理的争点和将要提交的 证据等事项固定下来。
决定日程的会议(scheduling conference)和最 后一次会议(f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在了解案情并帮助当事人整理争点等涉及准备程 序内容的方面,美较德日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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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备程序中的调解 美国的和解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引进ADR 德日在准备阶段进行调解要积极得多,方式方法
较为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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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审前程序的异同
(一)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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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二)我国的审前准备非审前程序也,弊端和问题如下: 1.缺失强制答辩的规定。《民诉法》虽然规定被告提交
答辩状的期间,《民诉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 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 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但没有规定逾期答 辩或不提交书面答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大多数当事 人或律师均在开庭审理时才突击提交答辩状或口头进行 答辩,有意给法官归纳整理双方争点设置障碍,不利于 提高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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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缺失审前调解程序等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规定。 民诉法没有审前调解程序规定,且委托调解制度 仍存在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操作规程不够规范、 配套机制尚未建立、认识上还不统一诸多不足, 因此,大量案件需开庭审理,难以提高调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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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审前程序改革探索中 存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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