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诉法第四讲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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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内容提要】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在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现在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所幸的是,随着司法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不揣浅陋,试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模式就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看程序的启动、延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如果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如果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国。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范文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之程序性问题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民事争议的存在。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究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分析当前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二、背景与现状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民事争议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这些争议与行政诉讼中的案件有直接关联时,将民事争议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如案件受理、审理范围、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三、程序性问题的分析1. 案件受理阶段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受理阶段,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不明确、受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受案标准,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2. 审理范围与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范围界定不清、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判断上,以及在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上。

3. 证据收集与认定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由于涉及行政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证据种类繁多、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

这给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结果。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和管辖权划分等规定。

同时,应明确界定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

2. 明确案件受理标准在案件受理阶段,应明确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标准和受案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进入审理程序。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立案审查机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及完善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及完善

证据 的方法 。建立这一制度 的 目的 , 据认为是在诉答程序结 束后 、 法庭 审理之前 的审前 准备 阶段 , 原则 上在法 院不参与 的情况 下 , 让 双方 当事 人交换案件 的有关信息 和证据 , 使双
是可以重新提交证据的 。 现行 的法律对法院在庭前组织当事
人双方进行交换证据也没有必须 的要求 , 而且对逾 期提交的 证据也没有规定其失权的效果 , 所以, 在庭审结束之前 , 材料 证据是无法 固定的 , 在庭审过 程当 中, 对于 当事人没有提 出
切准备程序” 、 “ 审前程序 , 是指法 院受理原告 的起诉 以后到 开庭审理之前 , 由安监承办人员依 法进行 的一 系列准备工作

要: 审前 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 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 , 它具有 自身独特的功能与价值 。随着民事诉讼理论
的成 熟与发展 。 世界各 国都将不断完善 民亨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为 民事诉讼 理论 沿革 的重要 内容。 而在 中国还未建立
起独立的审前 准备程序 , 有关该程序的法律规 定还很不健全 , 实践 中关于审前 准备 活动 的约束缺乏统一的标 准。中国
的, 而是应该 具体到诉 讼当中的各个主体 , 也就是说 , 明确各 个 主体 ( 包括双 方当事人 和审判主体 ) 为 了促进程序 和诉讼
作者简介 : 胡腾博( 1 9 8 9 一 ) , 男, 江西九 江人 , 硕 士研 究生 , 从事诉讼法研 究。
的顺利进行所必须进行 的开庭前准 备的程序 , 单纯地 只是让 审判方 为 了保 障诉讼 有效地进 行而 以法 官为主进行 民事诉
据、 争 点 整 理 准备 活 动 和 相 互关 系 的 总和 。
提交答辩状会给 当事人造成有任何不利 的后果 , 这就导致了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

民事诉讼程序解读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

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1)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

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

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

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

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

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

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以及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以及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以及流程是什么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言辞表达自己的观点、争辩理由以及证据,并进行相互辩驳的环节。

准确的辩论顺序和流程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一般顺序和流程。

二、准备阶段1. 材料准备在开庭辩论前,当事人应当准备辩论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辩论的依据,用于支持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2. 确定辩论顺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庭会决定辩论的顺序。

一般情况下,原告先辩论,被告后辩论。

原告在辩论时主要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理由,被告则可以进行抗辩和反驳。

3. 准备辩论词当事人应当准备充分的辩论词,以清晰、简明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辩论词应当具有逻辑性和说服力,以达到更好地争辩效果。

三、辩论阶段1. 原告辩论原告辩论时,可以先提出案件的基本背景和诉讼请求,然后逐一陈述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加以论证。

辩论过程中原告应当注意回应被告的抗辩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反驳。

2. 被告辩论被告在辩论时,可以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疑,并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被告应当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回应原告的反驳。

3. 质证证据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总结陈词在辩论结束前,当事人可以进行总结陈词,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概括和总结,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总结陈词是一次重要的机会,可以通过简洁有力的陈述给法庭留下深刻的印象。

五、法庭裁决经过辩论后,法庭将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相应的裁决。

法庭裁决不仅仅基于辩论的结果,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证据的真实性、法律的适用等。

六、结论正确认识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顺序和流程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辩论顺序和流程,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

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而民事诉讼法则是规范这一过程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帮助读者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起诉与受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起诉。

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

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则立案处理;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法庭调查与证据规则法庭调查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对方的过错。

在这一过程中,证据规则得到了广泛应用。

证据规则是指证据的收集、保存、质证、认证等方面的规则,是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出示证据,并接受对方的质证。

法庭也会对证据进行核实和认证,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三、法庭辩论与调解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表达意见、阐述观点、反驳对方观点的过程。

在辩论中,当事人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不得恶意攻击对方的人格和财产等。

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让步,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在调解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适当的调解方式和手段,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四、判决与执行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否则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申诉等权利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执行公正、公平、合法。

总之,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与规则是保障公正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民事诉讼程序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权利

民事诉讼程序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权利

民事诉讼程序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权利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当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纠纷诉讼时,按照特定的规定和程序,经过一系列法律步骤解决争议的过程。

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权利,对于每个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

一、起诉阶段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所要提供的证据。

2. 受理案件法院收到诉讼申请后,将对案件进行受理。

受理时,法院会核对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要求交纳适当的案件受理费用。

3. 发出传票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参与诉讼。

传票中会包含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双方应当遵守的规定。

二、审理阶段1. 开庭审理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法院也会对双方进行质证和调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2. 举证质证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

举证是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质证是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追问。

3. 调解和和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和解。

调解是指由法院调解员主持,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和和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快速解决纠纷。

三、判决阶段1. 审判如果诉讼无法达成调解或和解,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判。

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判决生效判决宣告后,法院会根据判决内容和法律规定,确定判决生效的时间和方式。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解决争议。

四、上诉阶段1. 不服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并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用。

关于我国民诉审前准备程序完善的思考

关于我国民诉审前准备程序完善的思考

行 的基本价值判断。这也是将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理论发展为
实体权利而必须经历的过程。当事人主体地位需要具体的权 得以实现 , 就应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修订 : 第一 。 证据开示应 利 支配来 实现 ,这就 是 当事 人涉及 到 当事 人对否 要运 用公权 由当事人来 主导 , 法 院只应对程 序 的运 行进行 管理 。 通过对具 力来保 护 自己私权 利 ,或者 说是 否要将 自己一部 分权 利让 渡 体程序的设计使当事人获得更多证据收集 的权利.在有效保 给公权 力 的决 定 。 而在对抗 的 民事 诉讼基 本框架 中 。 要 使 当事 障 当事人 收集 证据 的同 时也 是其行 为受 到有效 规范 .以 防止 人双方能够准确作出判断, 就要让其充分参与审前程序。 在审 当事人过分的证据收集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 第二 , 应对 前程序 中通 过有效 对话 和沟通甚 至是交换 已有 的证据 。使 当 新证 据进 一步 的规 范 。我 国在《 证据 规则 》 中对举证 的时 间进 事人得到此案更多的真实信息 ,这样一来当事人双方的地位 行 了明确 的规范 , 从 而使逾 期不提 交 的证据无 法获 得证据 能 就要求实质性的平等, 而非仅仅形式意义上的平等。 这就要求 力。但同时也规定了新证据可以在庭审阶段提出这就给当事 法官 的职权 介入 以保障 双方在获 得相关 信息 的平 衡 。 人规避证据交换提供可能。 为使 当事人从分利用证据交换, 使 ( 二) 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职权的范围。 在我国, 由于诉 案 情 和争点 得 到早 日明确 , 应对 《 证据 规则 》 第4 1 条关 于新 证 讼模式 的不 同,法官在整 个 民事 诉讼 中都有很 大 的权 力从 而 据 的规定 进行 细化 ,对不 能及 时提交 的证据 在证 明力上 进行 使当事人的选择权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本来不平衡的权力 限制。并要求当事人对证据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情况必须提前 分配进一步不公平 ,从而出现大量的强制调解和背靠背调解 列出并在证据交换阶段提交到法院 . 在适时的时候提请法院 形式 。为此 我们要 在今后 的改革 审前 程序 中限制法 官 的控 制 帮助收集相关证据 。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亟需重构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亟需重构
的准备 ” 规定 为 单独 的 一节 . 共七 个 条款 , 包含 了送达 、 权 利 义务告 知 、 合议庭 组 成 、 院调查 取证 、 加 当事人 等 内 法 追
查 收集 必要 的证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在《 一审 经济 纠纷 案 , 第 件 适用 普 通 程 序开 庭 审理 的 若 干规 定 》 巾进 一 步 规定 “ 合 议 庭成 员应 当认 真审 核双 方提 供 的诉讼 材 料 ,了解 案情 , 审 查 证据 . 掌握 争 议 的焦 点 和 需要 庭 审 调查 、 论 的 主要 辩
审 判 主体 。 庭审 法 官包 揽 审 前准 备 工作 和审 判 工 作 , 我 且 国现行 民诉法 的有 关规 定及 诉 讼实 务 中的操 作 程序 . 前 审
准 备阶段 混入 了法 官 的审判 行 为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 16 1 条 就庭前 准备 阶段 规定 法 官 “ 必须认 真 审核 诉讼 材 料 。 调
V0 _ . l No3 5
Ma 2 0 v. 0 6
民事诉讼 审前准备程序亟需重构
闵德 美
(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经贸 系, 湖北 襄樊 4 12 ) 4 0 1
摘要: 在讨论现行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运行状况及制度缺陷的基础上. 出审前准备程序重构应当遵 提
循 的原 则及 具 体 制 度 。
正 的要 求 。
容 。20 年 1 月 出 台 的《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民 事诉讼 证 01 2 最 据的若 干规定 》 就 当事人举 证 、 证 时效 、 又 举 证据 交换 等审
前准 备工 作作 了进 一 步 的规 定 , 然 条文 零 散粗 化 、 虽 不系 统、 可操作性 差 , 没有 形成 一个 相对 完整 的 、 与现 代 司法理 念 契合 的审前 准备 程序 , 在立 法上 已经 确立 了 民事 诉讼 但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
! 。
基本完全独立于合议 庭工 作之外, 有在当事 只 人 由合 议庭流于形式的合议一下。 那么对调 解协议 】 权, 审查 是属于了解案件情况的 庭前调 解法官 还 掌握裁判权的合议 庭呢?答案当然足显而易见 前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尴尬?


圆 一 一 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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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蠹

调角 癔 缝
一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振勇
3客观上 . 有的 庭前程序的法官 难于 准确把握案 , 情 调解往往在事 实不清, 是非不明的基础上进行 “ 模糊调解 ” 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 ,
小。
度是我国 的一项重要司 法制度, 期 以 在我国 长 来 重 要的 地位 。 虽然, 于近十年来随着审判方式 由 致使司法功能曾一度弱化。但其在解决民事纠 l 不可忽视。 始终 最近,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 “ 司法 讼调 解开始彰显出 其所具有的化 解社会矛盾的 电 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 在民事 诉讼活动中加 有深远的意义。 } 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 我们 入, 应当 对传统的 诉讼 伴随着最高人民 法院进行法官助 理试点工 作的推 革的 进行, 构建庭 前调解独立 程序的观点 逐渐引 庭前调解, 是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前, 根据当事人 负责庭前程序的法官召集龃 织、 主持双方当事人 行为。 项工作在司 此 法实践中开 始运行并 得到推 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 并没有真 中的重要功能作用,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孜 率低。 这与目前 庭前准备程序中 的调解法官与 7调审分离” 然缺陷有关。 上, ‘ ‘ 的天 主观 庭前调解
} 义认识不够, 忽视庭前调解, 加上庭前调解结寨 : 调解法官的审判成果,其积极性无形中受到打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流程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流程民事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参与和案件的审理流程。

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和案件审理流程。

一、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的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害其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并提供自己的证据和理由。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是原告或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与诉讼,或者被法院认定为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而被强制参与。

法院是诉讼的审判机关,负责处理民事纠纷。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开展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二、案件审理流程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审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举证、庭审、判决和执行。

1. 立案立案是指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申请立案的过程。

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将被立案。

一旦案件立案,法院将发出传票通知被告,被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2. 举证举证阶段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原告需要提交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被告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

在举证阶段,法院会组织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以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庭审庭审是指法院通过开庭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进一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庭审包括原告陈述、被告、证人和相关专家的出庭作证,以及双方辩论等环节。

庭审过程中,法院还可以进行调查、调解、鉴定等工作。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决定。

再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再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现时 的目标, 也指出员工将来的 目标及可 能达 到 的 目标 。要 达 到这 些 目标 , 某 一 在 阶 段 你应 具有 什 么 样 的 能力 、 术 及 其 他 技 条 件 等等 。 同时 , 还 帮 助 员工 在 实 施 行 它 动 时 进行 认 真 思 考 , 是 否 非常 明确 这 些 看 目标 , 以及应 具备 的能 力和 条 件 。这 种 方 法可以使员工形成一种合力、 凝聚团队精 神, 为单 位 的 总体 目标 去努 力实 现 自我 价 值 , 以我大队在 P DF经营管理方法 所 P
系列诉讼行 为的总称 。 科学合理的审前程序有助 于整理证据 、 固定争点和促进和解功 能 的发挥 , 是保证庭 审顺利进行的前提 , 甚至关系到 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 目标的实现。本
文试 图深入分析 当前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现状及存在弊端的基础上 , 出设想 , 提 以期对完 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关键 词: 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制度设想
3组 成 合 议 庭 , 果 案 件 需 要 合 议 . 如 审 理 的 , 那 么 法 院在 受 理 案 件 后 开 庭 审 理 前 应 当 组 成 合 议 庭 , 并 在 组 成 后 的三 日 内告 知 当 事 人 合 议 庭 组 成 人 员 。 4 .合 议 庭 人 员 认 真 审 核 诉 讼 材 料 , 调查收集 必要的证据 。合议庭 人员在开 庭审理前应 当对 当事人提 交的诉讼材料 进 行 必 要 的 审 查 ,不 过 这 些 审 查 是 形 式 上 的 审 查 而 不 是 实 质 上 的 审查 。 5 .追 加 必 须 共 同 进 行 诉 讼 的 当 事 人 。法 官 在 对 诉 讼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时 , 如 发现 有些人必须加入 到原告 中或被 告中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

1 国外 审 前 准备 程 序 的 比较
无论是 英 美法 系 国家还 是 大陆 法 系国 家的 民事诉讼 法 都设 置 了审前准 备程 序 , 只是 不 同的 国情 , 同 的 不
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的诉讼价值观, 使各国对审前准备程序 的规定不尽相 同。
1 1 美国 .
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 : 诉答程序( l d g , p ai ) 即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诉讼程序 , e n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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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4月 第 8卷第 2期
南昌航 空工业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nl f acagIstt o eo ata Tc nl y Sc l c n e ora o n hn tue f rnui eh o g ( oi i c ) N ni A c l o aSe
注的一个问题。笔者试 图在对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 , 分析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的不足 , 并 结合我 国实 际 以及借 鉴 吸收 国外 有益 经验 和成 功做 法 , 出构 建我 国 民事审 前 准备程序 的设 想 , 提 以期 对完 善
我 国 民事诉 讼机 制和 促进 “ 正 ” “ 率 ” 公 与 效 的司 法主题 有所 裨益 。
是 由原告把诉讼状及法院书记官签发的传唤状送达给被告 , 简单说明请求什么 , 救济什么。被告必须在期限 内向原告 送 达答辩 状 , 原告 的诉 讼请 求 自认或 否认 。这 是必 须完 成 的一 项 任务 , 对 否则 法 院可应 原告 申请 作 出不应诉判决或制裁。发现程序( i oe )指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外直接向对方 当事人索取或提供与案件 d cvr , s y 事实有 关 的信 息 和证据 的一 项 程序 制度 , 其实 质是 证据 开 示 。通 过证 据开 示 , 当事人 双 方在 开庭前 即能对 彼 此 的诉 讼 主张 和证 据有 一个 全 面而 清楚 的 了解 , 样 可以避 免 当事人 在庭 审 中发起 诉讼 突袭 , 这 以体现 和实 现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导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七种,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具体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4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4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合议庭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含助理审判 员)和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 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 任审判长。作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在 不同的审理程序中组成形式有所不同。
第三节 陪审制度
二、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法院审判下列第一 审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
(1)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2)涉 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 案件;(3)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除上述规定之外,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7条的规定,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 判的,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1.第一审合议庭 (1)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 为单数。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为单数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第三节 陪审制度
二、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1)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 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3)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人 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

2011年第7期山东社会科学No.7总第191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1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探析李邦军(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

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具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存在诉答程序、证据交换、证据失权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缺陷,难以起到确定争点、整理证据及促进和解的作用。

借鉴美、德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设立独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制度,是改革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程序独立[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07-0129-04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就被置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地位。

回顾十余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历程,从过去“先定后审”到“直接开庭”的矫枉过正,再到对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新认识,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尽管学界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研究倾注了空前的热情,司法实践之尝试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这些努力毕竟没有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中。

因此,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作好准备。

一、西方国家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模式的考察西方各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审前准备程序模式,强调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审前准备程序模式,强调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指挥和组织作用。

美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由三个既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的阶段构成,即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和审前会议。

诉答程序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诉状和答辩状以及确定争点的程序。

①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颁行之前,诉答程序一直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研究

审理前 已明确 固定 的争点在庭审 时仍被变动 。 2 法官参与的主动性 过大 ,存在先定后审的弊端。 . “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基 本上是 由法 院完成 ,当事人参 与不多。法官在开庭前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 集证据 , 已基本 了解案情 ,做到对 案件事 实的 内心 确认 ,使 某 些案件 的审理工 作实 际上 在庭前 已完成 ,开庭流于 形 式 ,庭 审与庭前 无作 区别 。 3. 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仅仅从法院从事 我 审 判工作 的角度 出发 ,当事 人的主 观能动性 得不到 发 挥 ,体现不 了民事诉 讼的 当事人诉 求和法官 的诉讼 中 立 原则 。审 前准备 过程 中应 当完成 的主要事 项在于争 点 整理 、证 据的 固定 ,这些 工作主 要应 当由当事人双 方来完成 的,法 官只是 对双 方有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学术平 台
CAR E H E R ORI 0N Z
对我 闲比事诉 讼审 准备程 序之 研究
民 然 过 公 事 而 对 正 民
课 题 组 体 的准备 ,这其 中 ,法官 主导 下的实体性 准备 ,即全
摘 要 诉 讼 阶段 , 些 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通 民事 诉 讼 的 关 键 词
在我 国 ,审前 准备程 序 中争点 整理 、证 据固 定并不是 在审 前一定要做 的 作 ,忽 视了当事 人双方在 审前准 备程序 中的 主动性 、能动性 的发挥 。 4. 目前审前准备程序 在司法实践 中还与简化诉讼 程序 、提 高庭 审质量 ,同时 减少不必要进 入法庭 审理 的案件 的 目的有相 违背之 处 ,进 而影响 司法公正和 效
审 我 审 与 事
程序 的价 值构建 ,可 以实现 面 了解 案情 ,调查 必要 的证 据是 审前准备 的核心 ,而 备 前 备 且 审前准备 鲜有 当事人参 加 ,即使当事 人参加 ,也经 审前准 备程序 ;现状 ;对策 常 是法 院与当事 人的单方 接触 ,这 种做法 使法官 难 以 保证 中立性 和公正性 ,致使 开庭审理 形 式化。 民事 审 前准 备 程 序 之概 述 从上述 论述及 司法实践 看 ,我 国的 民事诉讼审理 前 的准备程 序存在 以下的功 能缺 陷 : 民事审 前准备程序 是 民事诉讼开庭 审理前 的一个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分析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分析

总之,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有效地减 轻法院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有些前置程序过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 负担,有些则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此外,对于某些类 型的案件,前置程序并不是最合适的解决方式,因此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灵活 运用。
(3)强化法庭纪律:由于简易程序往往是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因此法官需要对法庭纪律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庭审 过程的紧凑和高效。
(4)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在简易程序中,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地阐述 案件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同时,法官应当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确保当 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
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在实现公平、正义方面的价值。它包括以下要素:
1、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法院应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程序,不受歧视或偏见影响。
2、程序公开。诉讼程序应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对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 公开程度越高,程序公正性越有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脱节、 过于注重形式而忽略实际效果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相 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细则,以确保其实际效果与预期一致。
在G街上的一家餐馆因疏于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其 中包括一个孕妇。该孕妇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在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启动了民事诉讼准备程序。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当前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存在一些问题,如准备程序与庭 审程序的脱节、过于注重形式而忽略实际效果等。

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都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突然袭击,确保庭审活动的集中、顺畅进行,这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性原则。

美国民事诉讼是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期步骤,其设计适当与否关系着诉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构成。

该规则已被大部分州所采用,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体现为此三部分内容。

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如下活动:1、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送达;2、告知当事人台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接受回避申请;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井予以审查核实;4、追加当事人,同时,在调解原则指导下,调解活动也贯穿于准备程序中。

总体比较起来。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而我国审前程序结构较松散。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送达主体。

诉答程序中,送达主体是当事人而非法院,体现出民事诉讼为关涉私权的行动。

法官消极地居于中立地位,避免单方接触当事人;在我国,送达主体是法院而非当事人,学理上对此解释为“送达” 。

第二,关于程序的发动。

诉答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而原告提交诉状又是诉答程序发动的肇始。

因此,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一旦原告提出诉状就标志着诉讼程序的展开。

然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经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并受理立案后,才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第三,关于诉状的修改与追加当事人。

诉答程序中,原告可在被告提出答辩状前、被告可在提出答辩状二十日内对各自的诉状予以修改、变更诉讼请求或追加被告等,超过此法定期限则只能在具有“重大理由”情况下并经法官许可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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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普遍受到重视,非经审前程序不进入法 庭审理和辩论成共同规则
当事人及其律师积极参与审前程序 审前程序促进当事人和解 (二)不同点:
在美国,当事人(主要通过律师)主导审前程序; 在德国,审前程序以法官为主导
审前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约束力不尽相同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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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法基础上得出的准备程 序概念的要素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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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审前准备程序有关问 题
(一)准备程序中的正当性与效率性
正当性与效率性
以准备程序采取的形式分类为切入点:主要由当 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从事准备的形式、把准备活动 放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的形式、将主持准备程序 的法官与开庭审理时做出判断的审判者从主体上 加以分离的形式、法官在开庭审理前非公开地与 当事人一起对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的会议型准备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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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二)当事人的准备活动与法官的介入
就启动准备程序并对程序的展开进程实行管理监 督方面的作用而言,美国较德日消极。
在德日,特定案件是否需要经由准备程序及在法 律规定的多种准备程序中选择哪一种等问题,由 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决定。准备程序很大程度上 就是法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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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审前会议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 程序裁量权限在适当的时候把双方当事人召集一 起,就案件的争点以及双方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 证据名单等进行协议,根据协议结果,法官可发 布审前命令,把开庭时审理的争点和将要提交的 证据等事项固定下来。
决定日程的会议(scheduling conference)和最 后一次会议(f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诉讼法专题研究
(民诉部分)
2020/11/2
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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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讲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 程序及比较法研究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讲内容目次
主题发言 英美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 大陆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 国外审前准备程序有关问题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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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题发言
提前选定:王玮瑶、房芳、曾莉莉、 黄卫国 要求:发言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关制度 构建化解纠纷的多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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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4.证据无法固定。一是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制度未能有机 衔接,尚未规定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证据交换,不进行证 据交换的案件其证据不可能在审前固定;二是当事人不仅 可以在一审的法庭辩论前提出证据,也可以在二审甚至再 审程序中提出证据,这就必然导致一方面当事人盲目举证, 因为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和证据,而另一方面当 事人也可以进行诉讼突袭。虽然《证据规定》第39条明确 规定在进行证据交换时,要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并 以此作为开庭审理的对象。但由于该规定仅仅是从证据的 角度,要求在开庭审理之前整理出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 固定证据,没有对审前程序的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详细的规 定,因此其功能并未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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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5.缺失审前调解程序等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规定。 民诉法没有审前调解程序规定,且委托调解制度 仍存在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操作规程不够规范、 配套机制尚未建立、认识上还不统一诸多不足, 因此,大量案件需开庭审理,难以提高调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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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审前程序改革探索中 存在的模式
审理结构已为:准备程序+主要期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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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三)日本的改革与现状 1996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样式的准备程序:
即书面准备方式、用于准备的口头辩论方式、会 议型的准备方式(辩论兼和解方式)。法官在听 取当事人意见基础上裁量选择。 审理结构已为:准备程序+主要期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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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பைடு நூலக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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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2.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民诉法》没有证据交 换的规定,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经 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在开庭前, 对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比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 人交换证据”,首次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虽然随后的 《民诉证据规定》第37条至第40条对证据交换也进行了规 定,但尚不够完善,其发动、进行和完结及其效力仍取决 于法院和法官的意志,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其程序 权利和程序利益。
9
续上
(二)德国的改革与现状
1976年“有关简化审判程序及加快审理进程的法 律”规定了两种准备程序:即早期第一次口头辩 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由负责审理的法官 裁量选择使用;主要用于整理争点和证据,还可 进行调解和作出缺席判决、中间判决等;主要期 日前没有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原则上发生失权效果。
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时法院应做的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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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方式的特点及审前准 备的弊端
(一)我国审判方式的特点 不存在相对于开庭审理的准备。 开庭本身不具有实质意义。 从内容上看,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过程实际上也
是审查证据的过程,了解把握案情的过程也是查 明真相并对案件事实进行判定的过程。
准备相对于开庭审理而言。 准备程序意味着两阶段诉讼过程中的前一阶段,
与开庭进行集中、连续的审理后即达成案件最终 的结果的阶段互为前提。 任务总是限定于“争点的形成和证据的收集整理” 以及其他必要的预备性行为,而在内容上与“审 查证据和判定事实”的开庭审理区别开来。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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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续上, Discovery
含义:当事人双方(实际上为其律师)从对方及第 三者获取有关案情的信息和收集证据的程序。
方法:庭外的证人证言笔录、质问书、提出书面及 物品要求、精神及身体状态的检查、自认的要求等。
目的与功能:帮助当事人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 识,以便明确争点(issue);为当事人提供收集 证据的强有力的手段,为攻击防御提供充实的材料, 在程序上保证“公平竞技”;促进双方通过和解及 其他方法尽早达成不经开庭审理的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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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3.缺失争点归纳整理制度的规定。争点归纳整理制度有 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使庭审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更 能集中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同时在开庭前通过归 纳整理双方诉争焦点,并利用这些焦点,在双方当事人 比较充分了解案件信息的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 解或调解,做到案结事了,提高诉讼效率。但现行民事 诉讼制度没有此项规定,实践中均由法官决定当事人的 争点和审理对象,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官中立原 则。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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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二)我国的审前准备非审前程序也,弊端和问题如下: 1.缺失强制答辩的规定。《民诉法》虽然规定被告提交
答辩状的期间,《民诉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 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 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但没有规定逾期答 辩或不提交书面答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大多数当事 人或律师均在开庭审理时才突击提交答辩状或口头进行 答辩,有意给法官归纳整理双方争点设置障碍,不利于 提高庭审效率。
陪审只在开庭前才被召集,通过trial把握案情并 做出最终判断,决定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主 体不参与开庭前的准备活动。
非法律专家的陪审须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听取证据 和辩论并做出判断,决定了pretrial和trial的分 工,pretrial只是整理争点和决定当事人收集的 证据哪些允许在开庭时提出。
随堂选定: 要求:发言时间不少于5分钟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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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 程序:以美国为例
(一)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的共同特点 一审程序构成:trial+pretrial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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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二)陪审制影响下的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程序特点
陪审的成本决定了trial须采取集中审理方式,短 时间结束,而为之准备的pretrial占较长时间。
由立案庭负责案件的审前准备活动(“大立案” 模式、立审分离)
在立案庭之外,设置专门的“准备庭”负责审前 准备活动
由审判庭负责审前准备活动,但一般不是由审判 法官本人从事审前准备活动,而是交由助理法官 或者法官助理进行。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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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目标
在立法上设立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建立科学诉答程序 建立审前法官制度 建立完善的举证制度、证据交换、证据失权等相
我国有关审前准备的立法现状
《民诉法》113-119条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民诉 证据规定》及其他规定中对证据交换、争点整理、 庭前和解、庭前调解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由此我 国的审前准备工作如下:
1.在法定期间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2.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 人员。
3.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 及告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总结准备活动结果、制定开庭审理计划、加快当 事人的准备进程、促使和解或通过ADR方法解决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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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 程序:以德、日为例
(一)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传 统模式
辩论期日(开庭)推进式,没有严格意义 上的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的划分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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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案情并帮助当事人整理争点等涉及准备程 序内容的方面,美较德日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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