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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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

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1

恩格斯

1884

目录

1884年第一版序言 (1)

1891年第四版序言 (2)

一史前各文化階段 (8)

二家庭 (11)

三易洛魁人的氏族 (36)

四希臘人的氏族 (43)

五雅典國家的產生 (48)

六羅馬的氏族和國家 (53)

七克爾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 (58)

八德意志人國家的形成 (65)

九野蠻時代與文明時代 (70)

[1]路易士.亨.摩爾根《古代社會,或人類從蒙昧時代經過野蠻時代到文明時代的發展過程的研究》倫敦麥克米倫公司1877年版。該書在美國刊印,在英國極買到。作者于數年前去世。

1884年第一版序言

以下各章﹐在某種程度上是實現遺願。不是別人﹐正是卡爾•馬克思曾打算聯系他的──在某種限度內我可以說是我們兩人的──唯物主義的歷史研究所得出的結論來闡述摩爾根的研究成果﹐並且只是這樣來闡明這些成果的全部意義。原來﹐摩爾根在美國﹐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發現了40年前馬克思所發現的唯物主義歷史觀﹐並且以此為指導﹐在把野蠻時代和文明時代加以對比的時候﹐在主要點上得出了與馬克思相同的結果。正如德國的職業經濟學家多年來熱心地抄襲《資本論》同時又頑強地抹煞它一樣﹐英國“史前史”科學的代表對摩爾根的《古代社會》 [1]﹐也用了同樣的辦法。我這本書﹐只能稍稍補償我的亡友未能完成的工作。不過﹐我手中有他寫在摩爾根一

書的詳細摘要中的批語﹐這些批語我在本書中有關的地方就加以引用。

根據唯物主義觀點﹐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蒂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但是﹐生產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制度﹐受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勞動越不發展﹐勞動產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財富越受限制﹐社會制度就越在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關系為基礎的這種社會結構中﹐勞動生產率日益發展起來﹔與此同時﹐私有制和交換、財產差別、使用他人勞動力的可能性﹐從而階級對立的基礎等等新的社會成分﹐也日益發展起來﹔這些新的社會成分在幾個世代中竭力使舊的社會制度適應新的條件﹐直到兩者的不相容性最後導致一個徹底的變革為止。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由于新形成的各社會階級的沖突而被炸毀﹔代之而起的是組成為國家的新社會﹐而國家的基層單位已經不是血族團體﹐而是地區團體了。在這種社會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階級對立和階級斗爭從此自由開展起來﹐這種階級對立和階級斗爭構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內容。

摩爾根的偉大功績﹐就在于他在主要特點上發現和恢復了我們成文史的這種史前的基礎﹐並且在北美印第安人的血族團體中找到了一把解開希臘、羅馬和德意志上古史上那些極為重要而至今尚未解決的啞謎的鑰匙。而他的著作也並非一日之功。他研究自己所得的材料﹐到完全掌握為止﹐前後大約有40年。然而也正因為如此﹐他這本書才成為今日劃時代的少數著作之一。

在後面的敘述中﹐讀者大體上很容易辨別出來﹐哪些是屬于摩爾根的﹐哪些是我補充的。在關于希臘和羅馬歷史的章節中﹐我沒有局限于摩爾根的例證﹐而是補充了我所掌握的材料。關于克爾特人和德意志人的章節﹐基本上是屬于我的﹔在這裡﹐摩爾根所掌握的差不多只是第二手的材料﹐而關于德意志人的章節──除了塔西佗以外──還只是弗里曼先生的不高明的自由主義的贗品。經濟方面的論證﹐對摩爾根的目的來說已經很充分了﹐對我的目的來說就完全不夠﹐所以我把它全部重新改寫過了。最後﹐凡是沒有明確引證摩爾根而作出的結論﹐當然都由我來負責。

寫于1884年3月底─5月26日

載于1884年在蘇黎世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原文是德文

附註

[1] ]《Ancient Society, or Research in the Lines of Human Progress from Savagery through Babarism to Civilization》•By Lewis H.Morgan•London,Macmillan and Co•1877•〔路易斯˙亨利˙摩爾根《古代社會,或人類從蒙昧時代經過野蠻時代到文明時代的發展過程的研究》倫敦麥克米倫公司1877年版〕該書在美國刊印,在倫敦極難買到。作者已於數年前去世。

1891年第四版序言

本書以前各版﹐印數雖多﹐但在差不多半年以前就脫銷了﹐出版者早就請我准備新版。更緊迫的工作一直拖住我﹐使我不能做這件事。自本書初版問世以來﹐已經有七年了﹔在這幾年間﹐對于原始家庭形式的認識﹐已經獲得了很大的進展。因此﹐在這裡必須用心地加以修訂和補充﹔加之這次文本的排印預定要鑄成鉛版﹐這將使我在相當時期內無法作進一步的修改。

因此﹐我仔細地校閱了全文﹐並作了許多補充﹐我希望在這些補充中恰如其分地照顧到了今天的科學狀況。其次﹐在這篇序言裡﹐我將把自巴霍芬至摩爾根對于家庭史的觀點的發展﹐作一簡短的評述﹔我之所以要這樣做﹐主要是因為帶有沙文主義情緒的英國史前史學派﹐仍然盡一切可能閉口不提摩爾根的發現在原始歷史觀中所引起的革命﹐同時卻絲毫不客氣地把摩爾根所得的成果﹐掠為己有。而在其他國家﹐也間或有人非常熱中于效尤英國。

我的這本書已被譯成了各種外文。最先譯成意大利文﹕《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帕斯夸勒•馬爾提涅蒂譯﹐並經作者審閱﹐1885年貝內文托版。後來譯成羅馬尼亞文﹕《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若安•納杰日杰譯﹐載于1885年9月至1886年5月在雅西出版的《現代人》雜志。以後又譯成丹麥文﹕《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由格爾松•特里爾1888年在哥本哈根出版﹔昂利•臘韋從德文本版譯成的法文本﹐正在印刷中。

在60年代開始以前﹐根本談不到家庭史。歷史科學在這一方面還是完全處在摩西五經的影響之下。人們不僅毫無保留地認為那裡比任何地方都描寫得更為詳盡的家長制的家庭形式是最古的形式﹐而且把它──除一夫多妻制外──跟現代資產階級的家庭等同起來﹐這樣一來﹐家庭實際上就根本沒有經歷過任何歷史的發展﹔至多認為在原始時代可能有過雜亂的性關系的時期。──誠然﹐除個體婚制之外﹐一般所知道的還有東方的一夫多妻制及印度─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可是﹐這三種形式並不能按歷史的順序排列起來﹐它們彼此並立而沒有任何相互的聯系。至于說在古代歷史的個別民族中間﹐以及至今尚存的若干蒙昧人中間﹐世系不是依照父親而是依照母親計算﹐因此﹐女系被認為是唯一有效的﹔在今天的許多民族中間﹐某些相當大的集團(那時還沒有被詳細研究過)內部禁止通婚﹐而且這種習俗﹐在各大洲都可見到﹐──這種種事實誠然已經是眾所周知﹐而且這樣的例子搜集得一天比一天多。但是沒有人知道應當怎樣去處理它們﹐甚至在愛•伯•泰勒所著的《人類原始歷史的研究》(1865年版)一書中﹐也還是把這些事實簡單地看作;奇怪習俗;﹐而與某些蒙昧人不許用鐵器接觸燃燒的木頭以及類似的宗教上的滑稽怪事相提並論。

家庭史的研究是從1861年﹐即從巴霍芬的《母權論》的出版開始的。作者在這本書中提出了以下的論點:(1)最初人們實行著毫無限制的性關系﹐他把這種性關系用了一個不恰當的名詞“淫游婚〔Haterismus〕”來表示﹔(2)這種關系排除了任何可以確切認知的父親﹐因此﹐世系只能依照女系──依照母權制──計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3)因此﹐婦女作為母親﹐作為年輕一代的唯一確切知道的親長﹐享有高度的尊敬和威望﹐據巴霍芬的意見﹐高度的尊敬和威望上升到了完全的婦女統治(Gynaikokratie)﹔(4)向一個女子專屬于一個男子的個體婚制的過渡﹐含有對遠古宗教戒律的侵犯(就是說﹐實際上侵犯了其余男子自古享有的可以佔有這位女子的權利)﹐這種侵犯要求由女子暫時有限地獻身于外人來贖罪或贖買對這種行為的容忍。

巴霍芬從他極其勤奮地搜集來的無數段古代經典著作中﹐為這些論點找出了證據。由;淫游婚;到專偶婚的發展﹐以及由母權制到父權制的發展﹐據他的意見﹐──特別是在希臘人中間──是由于宗教觀念的進一步發展﹐由于代表新觀念的新神擠入體現舊觀念的傳統神內部﹔因此﹐舊神就越來越被新神排擠到後邊去了。所以﹐照巴霍芬看來﹐並不是人們的現實生活條件的發展﹐而是這些條件在這些人們頭腦中的宗教反映﹐引起了男女兩性相互的社會地位的歷史性的變化。根據這一點﹐巴霍芬指出﹐埃斯庫羅斯的《奧列斯特》三部曲是用戲劇的形式來描寫沒落的母權制跟發生于英雄時代並日益獲得勝利的父權制之間的斗爭。克麗達妮斯特拉為了她的情人亞格斯都士﹐殺死了她的剛從特洛伊戰爭歸來的丈夫亞加米農﹔而她和亞加米農所生的兒子奧列斯特又殺死自己的母親﹐以報殺父之仇。為此﹐他受到母權制的凶惡維護者依理逆司神的追究﹐因為按照母權制﹐殺母是不可贖的大罪。但是﹐曾通過自己的傳諭者鼓勵奧列斯特去做這件事情的阿波羅和被請來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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