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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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管理程序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齐鲁分公司腈纶厂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治理程序

文件编码:QLSH/CX-10/31-2010

发行版本:A/0

编制部门:质检中心

编制人:李巧英蔚峰

审核人:李艳芬

批准人:李胸有

2010-06-30公布 2010-07-01实施

1 目的

为规范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过程,确保产品质量,以验证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畴

本程序适用于我厂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3 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生产技术部是本程序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产品标准,和谐各生产车间检验事宜。4.2 中心化验室、质检中心分别负责南、北区产品监视和测量过程的归口治理。

4.3 生产技术部负责和谐采购产品验证事宜,并审核对采购产品的紧急放行。

4.4 中心化验室、质检中心负责对采购产品进行检验、验证。

4.5 相关车间负责对产品包装物进行验证,负责治理辖区内的取样点,配合本过程的实施。

4.6 储运车间、原料车间负责采购产品的入库验收。

5治理内容

5.1 产品标准的治理

5.1.1 生产技术部确定原辅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指标及相应的方法标准,并由检验部门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5.1.2 未建立的检验项目可托付具有较强检验能力和有可靠信誉度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对顾客提供的产品的出厂数据。

5.1.3 实验室应依据原材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产品所执行标准等相关要求,每年定期修订检验打算,明确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检验频次。检验打算应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公布后方可实施。应操纵质量检验打算的发放范畴和修订状态,确保产品检验治理和操作岗位能得到有效版本。

5.1.4 生产技术部应确定对产品显现不合格、装置开停工、原料(工艺)变更、生产专门波动等非正常状态时的检验要求。

5.2 产品检验过程操纵要求

5.2.1生产技术部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操作,有利于质量监督和保证产品质量的原则进行产品检验工作操纵,必要时下达分析打算,确保对生产的每批成品进行内在质量检验和包装(容器)质量进行检验或验证。打算的具体形式可依照内部治理的实际需要确定,产品检验部门应严格执行。

5.2.2 检验部门应依照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的要求,选择和配备抽样、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及其软件,并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和台帐,制定操作规程(指导书),保留使用、校准和检修等相关记录。测量设备的治理执行《测量设备治理程序》。

5.2.3 检验部门应做好取样和检验记录,并规定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单的储存期,检验数据要科学、准确和及时报出,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应建立LIMS系统治理规定,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2.4检验部门应按腈纶厂留样治理的相关制度,对检验质量进行有效操纵,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比对,使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定期进行监控和分析,并对结果进行审查。

5.2.5 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要做到“三及时”(及时采样、及时分析、及时报结果)、“五准确”(采样准确、基准准确、分析准确、运算准确、结果准确)、和成品“三级检查”(自检、互检、班长检查)。

5.2.6应当加强对产品检验人员的治理,确保每个岗位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熟练把握产品检验技能,持证上岗。

检验人员的检验活动应当受到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干涉和阻碍检验人员的正常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艺质量规定、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禁止和向上级反映。

5.3 检验试验材料

5.3.1经论产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治理方法,安全处置、运输、储备、使用各种化学试剂、基准物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5.3.2化验分析用的蒸馏水、溶剂、标准试剂(溶液)以及基准物质应当符合标准和试验方法规定的技术条件。

5.3.3 所用的标准溶液应当标识清晰,有准确的名称、浓度(纯度)、配置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并保留各种标准溶液的配置、标定记录,建立发放台账,以便追溯。

自行配置的非标准溶液可参照标准溶液的要求进行治理。

5.4在产品检验的各个时期,应当以“合格”“不合格”“待检”三种方式来标识检验试验状态,每批产品的标识应当具有唯独性,对质量容易发生变化的产品,要按规定的期限进行复检,一旦发觉产品变质(不合格),应赶忙停止出厂,并及时处理。

5.5 产品检验过程

5.5.1 采购产品

5.5.1.1 采购产品到货后,由供应公司人员与仓库保管员一同按化工原材料/辅助材料接收准则对采购产品的包装、标识、供方质量检验单、数量、品种、规格验证,并填写验收记录,由仓库保管员和供应公司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5.5.1.2 经仓库保管员和采购员检查符合要求并办理交接手续后,仓库保管员将采购产品按《生产和服务提供治理程序》予以标识。

5.5.1.3 产品包装物由生产车间采纳目测(外观)、实测(尺寸、袋质量、经密、纬密等)、工艺使用

等方法对产品进行验证;化工原材料由供应公司填写《化工原材料报验通知单》通知质检中心、中心化验室,并报验采购产品生产厂家、采购数量,同时提供该批采购产品有效的随货化验单。

5.5.1.4 质检中心、中心化验室接到通知后,检验人员按化工原材料/辅助材料验收准则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分析检验、验证,出具检验单,并对所取样品按《生产和服务提供治理程序》予以标识。

5.5.1.5 仓库保管员、供应公司人员凭检验报告,对已检验合格的办理入库手续,做好入库验收记录。对检验不合格的,由供应公司按《不合格品治理程序》执行,原料车间或储运车间按《生产和服务提供治理程序》予以标识。

5.5.1.6 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时,供应公司填写《采购产品紧急放行/让步使用申请表》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厂领导批准后才能入库投料生产,质检中心、中心化验室取样分析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反馈生产技术部。

5.5.1.7 对管输丙烯由原料车间做好记录。中心化验室做好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治理程序》执行。

5.5.1.8需到供方现场采取样品时,由供应公司协助质检中心、中心化验室人员前往供方取样检验。

5.5.1.9 若顾客需到供方现场或我厂现场验证采购产品时,由供应公司协助验证。

5.5.2 中间产品

5.5.2.1生产技术部组织制定产品标准,并依照工艺治理要求,负责确定分析项目、检验频次等,由生产技术部报分管厂领导批准执行。

5.5.2.2 质检中心按取样规程取样,中心化验室由生产车间或原料车间通知取样。

5.5.2.3 质检中心、中心化验室依据执行的检验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取样、分析检验,并按《生产和服务提供治理程序》对所取样品进行标识。

5.5.2.4 分析检验人员将分析检验结果记入相应的原始记录/lims系统,并盖章或签字。

5.5.2.5 由授权的检验人员依照检验结果,对比产品标准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日报表,并盖章或签字。

5.5.2.6 由生产车间依照检验报告或日报表进行工艺调整。

5.5.3 最终产品

5.5.3.1质检中心、中心化验室依据产品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取样、分析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并在记录上盖章或签字。

5.5.3.2 由授权人员依照检验结果,对比产品标准出具相应的检验单。

5.5.3.3 生产车间依照质量检验单进行工艺调整。

5.5.3.4 罐装液体产品出厂前必须按封罐规定实行封罐检验。

5.5.3.5 在检验中发觉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治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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