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差别化适用政策的解读
新三板股票牵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1、新三板市场股票红利、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取得新三板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是否交个税?【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区分原始股和二级市场买入股)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税务局:新三板公司现金红利派发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税务局:新三板公司现金红利派发免征个人所得税受理号:24400000020190116101440798所属信箱:纳税咨询标题:新三板公司现金红利派发免征个人所得税内容:您好!现有公司A(新三板挂牌公司),B(有限合伙企业),C、D、E、F 4位自然人股东。
B为A公司的股东,B一直持有A的股份且持股期限超过1年;C、D、E、F 4位自然人是B的股东,一直持有B的股份且持股期限超过1年;现A公司拟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按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中明确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咨询:C、D、E、F 4位自然人股东获得的现金红利(由A公司派发)免征个人所得税,妥否?另:深圳此类案例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李小姐咨询时间:2019-01-16 10:12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回复时间:2019-01-25 17:09回复内容:广东税务12366回复: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您企业所在地所属区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答--新三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新三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司拟在新三板上市。
上市前账面有许多未分配利润。
根据财税[2014]48号)文件,新三版公司个人股东分红有不同的优惠政策。
那么这个分红优惠政策是指仅限上市后实现的利润呢,还是不管哪一年产生的,都可以享受减免呢?因为我们要根据政策决定如何分红的时间。
回复:根据《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件第一条,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第二条,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条,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新三板股改时应如何缴纳个税
新三板股改时应如何缴纳个税?新三板股改时应如何缴纳个税?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21年第08期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要求,凡是在实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
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
新三板挂牌企业涉及个税问题相关的案例分析在2021年8月12日挂牌的杰尔斯案中,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
根据致同审字(2021)第441ZB1338号审计报告显示,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 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为0元,盈余公积为1 863 686.13元,未分配利润为14 952 937.30元。
2021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已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总额31 000 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为5 826 623.43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本案中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问题。
就此,律师认为,在2021年3月30日(2021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财税[2021]41号已于2021年4月1日生效。
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简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
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所得税法b法律依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文件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有明确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个人所得的性质、来源、计算期、计税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根据交易所得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权持有期不超过一年,则按短期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
如果股权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按长期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
2. 然后,根据交易所得的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 最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进行相应的扣除,得出应纳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报税程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其所得来源支付的个人。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的受让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税和纳税。
在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程序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首先,受让方应准备好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凭证等。
2. 然后,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算,并填写完整相关信息。
3.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4. 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股权转让交易的发展,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提供了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对于个人因股权转让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股息红利是指股东持有股份所获得的公司利润的分配,是投资者持股的回报。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
首先,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很重要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息红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该法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方式包括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两种方式。
在股息红利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税的方法,即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
其次,了解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首先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 - 起征点 - 扣除费用。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作为投资收入需要计算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红利收入总额 - 20%的年度红利收入免税额。
第三,了解个税申报的时间和缴纳方式。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来进行个税的申报。
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投资者应当将纳税申报表报送至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除了纳税申报表外,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股息红利发放凭证等。
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投资者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第四,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分段累进税率的方式计算。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七档,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并将各个档次的税额相加,得到最终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最后,了解一些个税优惠政策。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纳税负担。
“新三板”交易中的税收详解
【导读】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一、“新三板”交易方式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1、企业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三板分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三板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挂牌。
分红作为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的重要途径,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三板分红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进行分析。
一、新三板分红的基本概念新三板分红,是指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其年度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或股票的行为。
分红是公司对股东的一种回报,也是股东权益的实现方式之一。
二、新三板分红的相关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剩余利润可以向股东分配。
(2)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
2. 《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运行进行了规范,其中关于分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分红方案。
(2)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分配年度利润时,应当优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分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分红政策,明确分红比例、分红时间等。
(2)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意愿,优先安排现金分红。
(3)公司应当建立分红决策程序,确保分红方案的合法、合规。
4. 《新三板业务规则》新三板业务规则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零二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分红政策,明确分红比例、分红时间等。
(2)第一百零三条:挂牌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优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会计经验:新三板股票转让和分红的税收问题
新三板股票转让和分红的税收问题
在转让新三板股票时候,投资者一定会考虑到税收的问题,比如要缴什么税、要缴多少税等等。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从自然人投资、法人投资以及合伙企业投资三个层面来为大家介绍新三板股票转让的税收问题。
股票转让涉及的增值税
首先,股票转让是应该按照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其次,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最后,有价证券通常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和限售股股票,而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股票是不属于有价证券的。
所以理论上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不是很清晰。
以北京国税为。
“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与完善
“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与完善作者:赵谦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第50期[摘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2012年成立以来,逐渐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和中小企业的青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文件明确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转增股本、股权激励等个人所得税政策。
文章结合挂牌公司发展现状及业务规则,通过梳理现行政策,分析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所得税[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自2012年成立以来,逐渐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和中小企业的青睐。
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挂牌数量逐年增加。
挂牌企业、个人股东和员工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对“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息红利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整理、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现状1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现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截至2016年9月2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共有挂牌公司9073家,总股本520609亿股,流通股本196851亿股,占比3781%。
挂牌公司总市值达3481354亿元,平均市盈率为2663倍。
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数量23899亿股,成交金额123607亿元,日均成交额6905433万元。
按照转让方式来看,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企业为7435家,占比8195%;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企业为1638家,占比1805%。
按照市场分层来看,基础层企业8120家,占比8950%;创新层企业953家,占比1050%。
会计干货之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编者按:在实务中,新三板挂牌企业越来越多,以前我们讨论过纳税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
今天我们再讨论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若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案例概况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新三板挂牌企业,王小二2016年3月20日以3.00元/股的价格购买了吉祥公司30万股的股票,2017年4月17日以8.00元/股的价格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了吉祥公司30万股的股票。
问王小二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
二、实务分析《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 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明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利润不分配,挂牌新三板之后就可以不交个税
公司利润不分配,挂牌新三板之后就可以不交个税这话不是我说的,是一个企业老板说的。
作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老板,在公司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税后净利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还需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两种情况:1、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自然人股东需要就分得的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利用税后利润转增本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需要就自己所占股权比例对应的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利用本公司未分配的利润转增本公司的资本实际上包括两个过程:即税后利润分红、和将分红的利润再投资入本公司。
而税后利润分红,自然人股东就需要按其分配的份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经营得好,税后利润金额巨大,那么作为自然人股东的老板就面临着需要缴纳巨额的个人所得税的压力,因此,很多企业老板都暂时不分红,而一直在寻找一种“更加合理的”少交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当然能够不交更好!曾经就有一个老板说:公司的利润先不分配,等公司新三板挂牌之后再分配,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而且说,有国家的政策文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说这是一个专家指点他的。
刚听说时我吓了一跳,有这政策吗?国家怎么可能制订出这样的政策,给税收留下这么大的一个漏洞?随后,他给我转发了一个资料:(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并转发了里面的全部内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详查该政策,还有这么一条: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很显然,该老板和指点他的专家都没有说错,的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政策通告明明白白地做了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纷纷实施股息红利政策,以回报股东对企业的支持与投资。
为进一步促进股票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以下是有关该政策的一些相关问题通知。
一、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原则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基于个人资产收益不同而制定的一种税收政策。
在该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税率将根据股票持有年限长短和红利金额高低作出调整。
这意味着,个人持有股票时间越长、红利金额越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就越低;相反,个人持有股票时间越短、红利金额越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就越高。
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势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助于提高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意愿。
对于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来说,他们为公司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应该享受到更多的红利回报。
而对于短期投机性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来说,他们短期内所得到的红利应该纳税更多,以减少对市场的过度炒作。
此外,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还能够有效调节市场波动性,防控金融风险。
在金融市场波动剧烈时,通过提高短期股票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有效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减少激进性交易,从而稳定市场,维护金融安全。
三、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细则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明确具体操作细则,以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
具体操作细则如下:首先,纳税人在领取股息红利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确认纳税人在此前五年内的股票持有情况的证明文件。
其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计算根据个人股票持有时间长度和红利金额来确定。
计算公式为:红利金额 ×(1 - 持有时间系数)×(1 - 红利金额系数)×个人所得税税率。
其中,持有时间系数和红利金额系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最后,纳税人应凭借股息红利所得税款缴纳凭证,按税款期限缴纳相应税款至税务机关。
四、加强税务机关监督与服务为保证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效执行,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红利发放情况的监督。
凡人说税:七个关键词秒懂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凡人说税:七个关键词秒懂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2019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答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实施到2024年6月30日。
并就以前政策执行中几个争议事项予以明确。
凡人认为,对于财政部第78号公告,只需要牵住七个关键字的牛鼻子就会秒懂。
关键字一:继续实施2014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件到2019年6月30日到期,为了延续差别化征收政策,78号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继续对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到2024年6月30日。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字二:持股期限持股期限究竟是按持有日到分红日计算?还是按照持有日到转让日计算,一直以来都很模糊。
78号公告中首次明确: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78号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案例:杨某2018年12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持有某挂牌公司股票10000股,2019年3月7日该公司公布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股利0.1元,同时每10股送3股,当天该公司股票收盘价5.2元,每股面值2元。
新三板与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辨析
新三板与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辨析根据财税〔2012〕85号,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根据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故,在既有个人所得税政策层面,新三板股票不属于上市公司股票。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布财税[2018]137号,明确了转让新三板股票个人所得税的征免问题。
至此,我国新三板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已经全面贴近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股息,最初按照财税〔2012〕85号,按照持有时间不同,适用25%/50%/100%三档差异化税收政策;新三板股票则比照上市公司政策,根据财税[2014]48号,同样按照持有时间不同,适用25%/50%/100%三档差异化税收政策。
随后,根据财税[2015]101号,扩大了两者的个人股息所得的所得税优惠,改为0/50%/100%/三档差异化税收政策,政策实现统一。
个人转让股票所得,两者皆实行了股民(主要指从二级市场取得的流通股)免税,股东(限售股/原始股)征税的大体框架,但是因为股票取得形式多样,两者在具体细节方面有所不同,有可能成为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温床。
对于上市公司所述限售股,财税〔2009〕167做出了初步规定,但因为当时未考虑特殊转让情况,仍留有较大监管盲区,其后财税〔2010〕70号进行了补充说明,至此上市公司限售股可以归纳为:一般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前转送的股票、解禁前受让的限售股、家庭财产分割受让的限售股、转板限售股、合并换取的限售股等。
同时,考虑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和大宗交易,还有90%的限售价格。
故,限售股主要避税手段是利用税收洼地证券公司财政返还和解禁后的高转送股票进行避税。
对于新三板所述原始股,根据财税[2018]137号,非原始股免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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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差别化适用政策的解读
2015年度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年报已经纷纷披露,伴随而来的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也进入高峰期,本所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问答及新三板公司权益分派的相关案例,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权益分派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适用进行了梳理并总结如下。
一、挂牌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差别化适用标准
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对挂牌公司股东实行差别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定,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的按照48号文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对《上市公司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中“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由“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变更为“暂免征收”,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的按101号文执行,并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根据2015年度已经实施权益派发的挂牌公司公告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的业务问答汇总(以下简称“业务问答”),目前股转公司认可的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适用101号文的规定,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额的20%缴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暂减按所得额的10%缴纳;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以看出,实践中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适用101号文时并没有区分股票来源是否系自“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即实践中挂牌公司的个人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无论其取得股份是在公司挂牌前还是挂牌后)均适用101号文的规定,除了101号文规定的以外的内容适用48号文。
二、权益分派中适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业务类型
挂牌公司的权益分派业务包括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红利。
因送红股和派发现金红利使用的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所以均需进行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扣缴,比较有争议的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进行后续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公告”):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
在实际操作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区分资本公积的来源,一般认为对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除前述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挂牌公司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80号公告还明确了: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所以,分期缴纳只适用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且该等企业必须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
三、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的起算标准
48号文明确规定: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根据业务问答:
“‘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对于挂牌公司发起人及原始股东,在我公司办理初始登记时采集过股东‘挂牌前取得股票时间’,该时间为计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起始时间。
定向发行的股东取得股票时间为新增股份可转让日前一交易日”。
四、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派发方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根据业务问答:
“挂牌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可以自行派发,但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必须经过我公司在线业务平台申报登记。
挂牌公司现金红利可以选择全部自派、按某几类股份性质自派(其余类由中国结算代派)或按某几个股东自派(其余股东由中国结算代派)。
”
即挂牌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可自行派发或委托中国结算办理。
根据业务问答:
“只有截止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全体股东的持股时间都在1年以上,后续无需进行股息红利差别化跟踪扣税的才可以选择全部自派。
同时,对于按股份性质和股东账户自派的,挂牌公司应可以掌握相关股东的银行账户信息,用于股息红利派发。
”
委托中国结算进行权益分配的,后续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无需挂牌公司自己计算,由中国结算计算并代扣,中国结算将会于每月月初通过其相应平台推送扣税明细,同时将所扣税金退还到挂牌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挂牌公司将根据收到的相应款项按照扣税明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但中国结算将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按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面值与红利(股息)总额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