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社会组织年检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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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会组织年检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相关年检办法规定,对市直社会组织X 年度工作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年检时间
X 年2-5 月。
二、年检对象
凡在X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社
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变动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党组织建设情况;
(六)负责人任职资格及是否按期换届情况;
(七)党政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情况,与党政机
关脱钩情况;
八)重大事项报备情况
四、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各社会组织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领取《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按《年度工作报告书》要求认真填写。社会组织也可在X 市社会组织QQ 群(群号:180701232 )下载社团和民非《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X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对账单。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银行账户设立情况;2、财会人员设立情况;3、会计账簿是否健全;4、票据使用是否规范;5、财务收支是否规范;6、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银行对账单由开户银行出具。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X年工作总结和X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点是涉企
收费清理规范、重大活动、财务管理、参加等级评估、参与公益活动及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五、年检步骤及方式
(一)各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连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送市民政局接受年检;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市民政局按照年检内容,对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
意见。
(二)采取查看资料与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公益慈善类和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年检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 、负责人任职情况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通知》(X 组通〔X〕X 号)规定;
2、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3、依据章程开展活动,重大活动有报告;
4、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6、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为“同意” ;
7、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社会团体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一至八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情形之一,情节一般,尚不构成犯罪的;
2、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低于注册资金)的;
4 、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5、无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或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
6、票据使用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向会员硬性摊派的;
7、负责人在任职条件上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与业务主管部门在人员、机构、职能、经费没有分离的;届满未换届的。
七、年检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对《年度工作报告书》所规定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缺项。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实事求是,《年度工作报告书》要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达到3A 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简化年检程序,不需出具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5A 等级社会组织不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由社会组织提供财务报告即可。X 年度未参加年检或受过处罚的除外。
(三)业务主管单位要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基本情况、年检材料如有异议,要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协同现场督查。同时还要做好年检的后续工作,确保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四)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
组织,以及给予警告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联系电话: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