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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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和登记
第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开展创业投资活动。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和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创业投资管理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投资的管理流程和标准。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章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回报和资金安全。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股权转让等退出程序,确保退出过程合法、公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结语
以上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请相关创业投资企业遵守执行,依法合规经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范围专业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

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39号???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投资成为了吸引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国家相关部门于20XX年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其中的规定。

一、背景和目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旨在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支持青年创业,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整合和配置。

通过建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管理,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促进创业投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分类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分为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股权合伙企业三类。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对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则主要从事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而创业投资股权合伙企业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共同从事创业投资。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且审核机构应对其注册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

其次,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创业投资经验和能力,且出资人之间不得存在不良行为记录。

四、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规范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投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同时,创业投资企业还应当注重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机制是确保创业投资项目稳健运营的重要保障。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公开转让、回购、融资性退出等方式,进行退出。

在退出时,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退出过程的公平公正。

六、监管和支持机制为了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保证投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职责和权力。

创业投资公司章程(3篇)

创业投资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创业投资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如: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并购、资产管理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由[股东/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公司宗旨: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和运营,发掘和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实现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的共同成长,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二章股东/合伙人第七条公司股东/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三)同意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股东/合伙人出资方式:[股东/合伙人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九条股东/合伙人出资额:[股东/合伙人出资额]。

第十条股东/合伙人出资期限:[股东/合伙人出资期限]。

第十一条股东/合伙人权利:(一)参加股东/合伙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合伙人名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四)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合伙人转让的股权;(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合伙人义务:(一)按照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二)不得抽逃出资;(三)遵守公司章程;(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四条股东/合伙人会议:(一)股东/合伙人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二)股东/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内部投资决策机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委托方”)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方”)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XXXX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接受公司股东会的委托,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决策委员会委员6名,观察员1名。

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推荐2名,基金管理公司推荐4名。

观察员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

第四条每名成员的任期为三年,经原委派方再次委任,可以连任。

但委派方有权决定其所委派的成员的任期,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应按照委派其的一方的决定任职或离任。

同时委派方有义务保证其委派的各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之间工作的顺利交接。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推选,委员任期三年。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依据委托方股东及管理方的建议,审议委托方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二) 审定管理方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审定委托方所有的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三) 监督、检查管理方对已投资项目的监管和投资运作情况;(四) 审定管理方对已投资项目所作出的投资变现或处置方案;(五) 审定管理方对可能出现风险的已投资项目所作出的计提坏帐准备方案。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七) 观察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中不做商业性判断,只做合规性判断,并对合规性审查合格的投资决策出具《合规性审查函》。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近年来,创业投资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整体概览、核心要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概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进入新的阶段,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导和保障。

三、核心要点1. 定义和分类:办法界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投资规模的不同,将创业投资企业分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的创投公司。

2. 准入条件: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办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准入条件。

包括:合法合规的组织形式、合格的从业人员、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3. 信托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托管理和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设立信托账户,明确资金用途和风险管理机制。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款项来源、资金运作、融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

4. 投资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

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额度、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

创业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警示机制,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5. 报告和备案:办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投资情况和业务情况。

并明确备案要求,确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便于风险监控和行业指导。

四、实施效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规范要求,提升了行业的整体门槛。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企业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投资企业,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投资公司等。

第三条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公正,合理进行投资决策,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投资企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内部激励措施,提高运营效率。

第五条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自身运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备其主要人员的情况,并及时更新报备信息。

第七条投资企业应当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第八条投资企业应当设立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九条投资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市场前景、投资回报预测、风险评估等。

第十条投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投资风险度量指标、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等,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应当及时跟踪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对项目进行管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第三章内部管理与自律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管理的稳定和连续性。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十五条投资企业应当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十六条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措施,激励从业人员为投资企业创造价值。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内部矛盾纠纷,保证管理的稳定和协调性。

第十八条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机制,保护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露。

管理暂行办法范本

管理暂行办法范本

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投资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投资的方式包括:(1)直接或间接投资(2)资金或实物投资;(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近几年,我国国家有关部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新创业,提高创投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为众多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机会。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首先规定,要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加大政府投资。

国家力争提高科技创新和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并给予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同时,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改革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转型升级,激发小微企业积极性,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参与到创新创业的活动中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要求企业在创新创业活动中有计划地进行分类管理。

具体来说,企业在投资时要有明确的创新目标,注重投资产业的发展空间和未来方向,合理确定投资项目重点,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及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对投资效果做出分析和评估,通过投资资源的优化调整实现投资目标,以提高投资的效率。

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要制定投资策略。

要加强对投资领域的调研,重视行业发展趋势、投资机遇、投资风险等因素,了解风险、机会把握,通过有效的分析决策,形成有利于投资的策略,调动投资热情,提高整体投资质量,减少投资风险。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最后规定,加强投资管理。

投资企业要通过科学的审核和把握投资市场,以及实施有效的资金管理控制,建立完善的企业投资机制,健全相关的管理体制,避免投资损失。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监督管理,通过财务分析、管理分析、质量分析等方式,分析投资成果,了解投资状况,合理调整投资策略,从而提高投资效率。

综上所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新创业,提高创投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为众多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机会,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因此,企业在实施创新创业活动时,应加强投资管理,制定投资策略,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合理分类管理,及时分析投资成果,加强投资科学化、制度化,从而确保投资目标的达成。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创业投资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热点关注领域,为了规范创业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本创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创业投资行为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创业投资是指将资金投入到具有创新性、高成长性、高风险性的初创企业中,从而实现投资者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创业投资的有效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防控,提升投资效益。

第五条创业投资活动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政府应加强对创业投资的引导和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推进创新创业的繁荣。

第七条政府和有关机构对创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监督创业投资行为,加强对创业投资机构和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第八条创业投资机构指专门从事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法人机构。

第九条创业投资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许可。

第十条创业投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机构应设立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评估、决策和监控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机构应定期向政府相关机构报告投资情况和业务运行情况,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检查。

第三章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第十四条创业投资项目是指具有创新性和高成长性的初创企业。

第十五条创业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充分考察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发展潜力、管理团队能力等因素。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机构应与投资项目建立合理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

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呢?整理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喜欢!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今天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于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俩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且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关联条件,能够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关联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能够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XX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有什么好的分享吗?今天店铺整理了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

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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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与意义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专门从事高科技、新兴产业等领域创
业投资的企业,其发展不仅有利于创新创业,也能有效提高我国的经济竞争力。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
基本定义、准入条件、注册资本、投资范围等;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等。

实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对于
培育和支持创业者,提升我国创新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而言,通过规范自身的管理和运作,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风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加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是当下非常重要的
事情,只有不断加强管理,才能引导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加稳定、可持续的支持。

第二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定义和准入条件
该规定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定义和准入条件。

创业投
资企业是指注册在我国境内,专门从事高科技、新兴产业等领域创业投资的企业,其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投
资领域应与企业定位相一致。

二、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创业投资企业应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科学配置管理人员和投资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和投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管理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券投资、并购重组等领域的投资活动,并按照规定进行投资管理。

四、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并定期公开财务报表。

同时,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公司信息,保障投资人权益。

五、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相应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影响
1. 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为和管理,提升企业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 增强创业投资企业自我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降低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收益损失。

3. 优化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结构、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为投资人和项目创业者创造更加稳定、可持续的投资环境。

4. 提升金融机构对于创业企业的认知和支持,鼓励金融
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活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

总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项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规定。

只有加强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专业化和科学化程度,才能更好地支持和引导创新创业,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资本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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